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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集:规模化畜禽饲养有关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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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25

政策汇集:规模化畜禽饲养有关用地政策

政策汇集:规模化畜禽饲养有关用地政策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饲养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规模化畜禽饲养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按照这一原则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允许在基本农田上建养猪场,即便是农民自家的耕地也是不允许的;如果在一般耕地上建设,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规模化饲养畜禽的企业或个人,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饲养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经县级畜牧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资源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兴办生猪养殖场,需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引进的种猪必须从国家和当地确认的并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种,同时具备引种发票、种猪出场合格证和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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