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从民商法到经济法:市场经济伦理与法律的演进(1)论文

从民商法到经济法:市场经济伦理与法律的演进(1)论文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13-12-18

从民商法到经济法:市场经济伦理与法律的演进(1)论文

关键词: 市场经济;伦理;公平竞争;社会责任;法律 内容提要: 古典经济学的“自利”假设为市场经济奠定了人性基础,也为市场经济伦理观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公平竞争伦理是市场经济伦理观的核心,对自由市场经济伦理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予以强化和保障的法律机制主要是近代民商法。

进入社会市场经济阶段后,市场经济伦理观又发展了社会责任伦理,与之相应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以及经济法等社会本位之法由此而生。社会责任伦理中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是对自由市场经济伦理的发展,与之相应的法律强化和保障机制便是经济法。

一、人性、自由市场经济及其伦理观 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人的根本属性应是社会性而不是自然性,只有社会性才能把人和动物区分开来。不过,古今关于人性的论述多从自然属性出发—如中国自孔孟时代诞生并延续至今的性善与性恶之争, 西方(特别是自近代以来)一直占主导地位并为整个社会阶层所吸纳、提倡的性恶理论,以及当前人们对人性的诸多论述。

西方市场经济理论中的人性“自利”假设也是从人的自然属性而非社会属性出发的。自由市场经济形成以后,产生了自身的伦理观,即自由市场经济伦理。

(一)古典经济学的人性假设与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 古典经济学从培根、霍布斯经验主义哲学体系中吸取有益滋养,更从洛克、爱尔维修的哲学体系中寻求到了分析经济生活的新方法论,进而论证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合理性及其必然性。 古典经济学之代表人物亚当·斯密以把握人性为出发点,提出了极具影响力的经济伦理学说。

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多处对人性进行了详尽描述:“毫无疑问,就人的天性来说,每个人首先并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为他比其他任何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他这样做也是合宜和应该的。”“人类虽然天生富有同情心,但是,与他们对自己关心相比,他们对跟自己没有特殊关系的人几乎不抱同情;一个仅仅是作为其同胞的不幸,哪怕与他们自己最微小的利益相比,都只能算无关紧要的......。

”“不论哪种情况下,我们对个人的关心都不是出于对大众的关心。”“对于人性中的自私而又原始的情感来说,我们自己的蝇头小利的得失,会显得比与我们没有特殊关系的人的最高利益重要得多,它会激起比后者更强烈的高兴或悲伤,引发比后者更强烈的爱慕和反感。

只要从这一立场出发,他的那些利益就无法跟我们自己的利益相提并论,就无法阻止我们做对他有百害而对我们仅有一利的事情……。” 上述种种表现,根源于被斯密所谓的人性“自利(self-love)”之心。

《国富论》虽然没有对人类的自利倾向进行专门的论述, 但他认为“自利”是“经济人”的根本属性,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唯一动机和根本目的,在于能否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国富论》在开篇就分析了社会分工的原因,认为社会产生分工是物物交换的需要所致,而要实现这种交换就必须激发对方的“自利之心”,“人总是需要有其他同胞的帮助,单凭他们的善意,他是无法得到这种帮助的。

他如果诉诸于他们的自利之心(self-love),向他们表明,他要求他们所做的事情是于他们自己有好处的,那他就更有可能如愿以偿。”“不是从屠夫、酿酒师和面包师的恩惠,我们期望得到自己的饭食,而是从它们自利的打算。

我们不是向他们乞求仁慈,而是诉诸他们的自利之心,从来不向他们谈自己的需要,而只是谈对他们的好处。” 在斯密之前,西方关于人性利己自私的性恶理论一直占主导地位。

斯密对经济伦理的最大贡献应在于其反常道而行之,提出并论证了“自利”之善 “诚然,他所考虑的是他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社会的利益。但是研究他自己的利益自然地或者毋宁说必然地导致他去采取最有利于社会的使用方法。

”“他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达到一个他无意追求的目的。虽然这并不是他有意要达到的目的,可是对社会来说并非不好。

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促进社会的利益。” 斯密对“自利”之善的论证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扫除了伦理障碍。

马克斯·韦伯从宗教伦理的角度也指出了这种社会对“自利”之善的认同对于促进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他认为,前资本主义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教义却否弃资本主义赢利精神,将之斥为‘卑贱’的,或者至少不会给它以肯定的道德认同。” 而此后的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精神的兴起则与宗教改革使其获得了社会化认同和宗教伦理的支持密不可分,“宗教改革本身的成效,只是在于使有组织的世俗职业劳动日益受到道德重视与宗教认同。

(二)自由市场经济伦理及其核心伦理观的形成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各市场主体在“自利”之心的驱使下展开竞争。 市场竞争既指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也指交易双方之间的竞争;前者为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后者为从对方争取更大的利益,两者最终都指向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尽管斯密论证了“自利”之善,但正如其在《道德情操论》中指出的,“自利”之心如果没有自制(伦理)原则的约束“可以这么说,每一种激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轻率地喷涌而出,自求快活。” [11] [11]同样,“自利”之心驱使下的竞争一旦失去伦理的约束将祸害无穷,“贪婪以及贪欲者之间的战争即竞争。

” [12] [12] 因此,随着自由市场经济的产生,相应的伦理观也产生了,此即自由市场经济伦理。“道德的目的,从其社会意义上来看,就是要通过减少过分自私的影响范围、减少对他人的有害行为、消除两败俱伤的争斗以及社会生活中其他潜在的分裂力量而加强社会和谐。

” [13] [13]市场经济伦理是指直接产生于人们经济生活和经济行为中并以约束和调节人们的经济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和道德精神的总和。自由市场经济阶段的伦理观具体说来包括多方面的要求,如“以权利为核心,以个人本位、合理牟利、自由交换、平等互利”; [14] [14]“契约伦理、信任伦理、利他伦理和平等伦理等”; [15] [15]还有学者认为市场经济伦理的范畴包括:经济人、信任、劳动、资本、公平、竞争、经济服务和自由,等等。

[16] [16] 但是,自由市场经济伦理观中最核心的还是公平竞争伦理。首先,就如麦迪逊所说的“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17] [17]一样,早期经济活动的小规模性和分散、单个性,使得公平竞争成为以一人之“自利”之心对抗另一人“自利”之心的最有效机制。

从伦理学的视角看,斯密主张市场经济也正是基于依靠市场这个(理想的)公平竞争的舞台,可以有效实现对“自利”人性的外部约束。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认为,主要依靠“内在的我”(innerman)去对私人行为提供必要的约束,甚至化为公共利益。

而在《国富论》中—事实上是《道德情操论》的哲学课题的继续—则有一个制度机制,去协调单是盲目服从感情所内含的可能具有的破坏性。这种保护机制就是竞争,使改善本身状况的激烈的欲望(一种从母胎带来的直到进入坟墓才离开的欲望)变成对社会有益的机制,使一个人的自我改善的动力和另一个人的自我改善的动力相抗衡。

因此,斯密认为对“自利”行为的外部约束和引导就需要靠竞争机制,从而主张应实行市场经济以展开充分的公平竞争。另外,一项对彼此有益且最终能增进社会福利的交换和交易的发生有一个必要的条件,那就是交换和交易必须是公平竞争的结果;同时,公平竞争也促进了交换和交易的发生:只要竞争是公平的,对彼此有益的交换和交易就必然发生,并且这种交换最终变成对整个社会有利—因为“个人的私人利益和激情自然会促使他们将自己的资本转到在普通场合对社会最有利的用途中去。

” [18] [18] 实际上,自由市场经济的其它伦理要求也都是为保障公平竞争服务的,是公平竞争伦理的衍生物。只要经济活动符合了公平竞争伦理的要求,市场经济伦理的其他要求,如“以权利为核心、以个人本位、合理牟利、自由交换、平等互利、契约伦理、信任伦理、利他伦理和平等伦理”等必然也同时满足了。

换句话说,公平竞争伦理是自由市场经济伦理观的核心。

二、自由市场经济伦理与近代民商法秩序 道德律令对“自利”行为的约束和对公平竞争机制的保护毕竟是有限的,对法律的需求由此而生。“市场经济之所以是经济家普遍推崇的一种经济制度,说到底不是由于它是多么的‘高尚’或‘高级’,相反,是因为它的‘低级’—它不要求人们都是善良的君子,相反,它是一种可以使鸡鸣狗盗之徒相互交易、相互合作(通过交易而合作)而发展经济的制度;因为它所依赖的不是道德的教化、不是人们的善行,相反,它处处假定你不善,假定你不讲‘道德’,只顾私利,然后在此假定下处处用合同、法律等等制度去防范小人、防范欺诈、防范恶性,以此来保证人们可以较为放心地交易、竞争并合作下去。

” [19] [19]法律与伦理其实有共通的一面,体现了市场经济伦理要求的法律通过对经济行为的调整同时也就强化、保障了经济伦理,并最终实现了两者对“自利”行为的约束和对公平竞争机制的共同保护—“即使不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如果以为法律规则只调整外部行为,而道德仅规范良知的问题,由此划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也是错误的。” [20] [20]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对以公平竞争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伦理予以强化和保障的法律主要是近代民商法。

第一,自由市场经济伦理与民商法在对市场经济行为进行调整的价值取向上基本一致。由于早期市场经济活动的小规模性和分散、单个性,此阶段的市场经济伦理要求是个人本位的,其维护的公平竞争是单个“自利”经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且这种公平只需要满足形式上的公平即可,既不能容忍强者的垄断,也不能容忍对弱者的特殊保护,因为两者是从不同的方向出发共同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后果,一旦在竞争中出现某一集团的特权,整个自由竞争机制就会受到威胁。

而近代民商法对经济主体活动的调整也是个人本位的,“如果说社会是一个具有生命力的机体,近代民法就是以社会机体的基本构造单位—自然人—作为它的出发点和归宿的。在近代民法中,只有像细胞一样分别存在的单个自然人,没有多数细胞聚合而成的组织器官。

单个自然人是唯一的权利主体,一切民事关系不外是单个自然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牵涉。” [21] [21]同时,近代民商法关注的也是形式公平,“法律一方面将现实的差别抽象化而使之从法律中消失,另一方面则避免人为地制造和扩大差别。

这就完全撇开了等级、身份关系,而使每一个人在法律上处于同等的地位。·,·…在近代民法上,每个人的权利范围完全一致。

……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受到同等程度的法律保护。” [22] [22] 第二,以公平竞争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伦理观渗入到民商立法中。

只要考察一下近代民商法就可以发现,其所保护的所有权、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莫不是以公平竞争伦理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伦理要求的体现,此即市场经济伦理入法。市场经济伦理人法经历了一个逐渐演进的过程:首先,市场规则被赋予了道德的解读,遵守市场规则成为市场经济伦理的基本要求。

哈耶克认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演化出来的诚信、契约、交换、贸易、竞争、收获等规则,它们不是通过本能,而是经由传统、教育和模仿代代相传而继承下来的。哈耶克还强调,“规则就是道德”。

[23] [23]然后,被赋予道德内涵的市场规则又上升为立法。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的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 [24] [24] 第三,民商法实现了对以公平竞争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伦理要求的强化与保障。

民商法从其萌芽的时候起(例如古罗马的市民法与万民法时代),就适应着商品经济的需要,调整个体(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重在维护个体权益。例如,罗马法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包括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都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因此,它被恩格斯称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

”在后来的发展中,罗马法逐渐进一步确立了以个体权利为本位的立法思想。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民商法的立法思想和原则对于发达的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至关重要,也同当时盛行的政治、哲学、经济学以及法学等领域的主流思想十分吻合。

在立法特别是法典编纂过程中,资产阶级思想家们的许多观点和主张被融入进去,民商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和个体权利本位思想被进一步确立和推崇。民商法虽然以个体权利为本位,重在维护个体权益,但它通过对个体自由和权益的维护,不仅有利于促进微观领域的公平和效率,而且由于它维持了市场的公平自由竞争秩序,使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因而能使社会经济在宏观和总体上得到调节,增进社会福利。

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说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基本法律保障。由于民商法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作用,以及它对宏观领域的间接(自发的、客观上的)作用,形成了一种完整、和谐的社会经济秩序,这就是民商法秩序。

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同调节机制一元化(即市场调节)相适应,在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中,也基本上依靠民商法这一法律部门。 [25] [25] 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经济活动主要是单个和分散进行的,依靠市场经济伦理和民商法基本能实现对“自利”行为的约束和对公平竞争机制的有效保护。

三、社会责任伦理的产生与社会法的兴起 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对市场主体几乎无社会责任可言。正如一生鼓吹自由市场经济,反对国家干预的米尔顿·弗里德曼所说的:“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和从事旨在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

” [26] [26]但19世纪末以后,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经济个体同社会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市场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人们称之为“现代市场经济”或“社会市场经济”阶段。

在此阶段,市场经济伦理观被融入了社会责任的解读,其相应的法律强化、保障机制也发生了变化,社会本位之法得以兴起。 如果说市场主体从事反公平竞争伦理的行为只是“自利”驱使下的直接外部表现,那么丧失社会责任的道德伦理标准则是“自利”驱使下的间接外部表现:经济人既然是“自利”的,那么,他就只关心自己的赢利;同样,经济人既然是“自利”的,那么,他就从不考虑无利可图的领域和行业。

总之,经济人不会去关心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除非这种关心能够给他带来可视的利益,这就是“经济人”的短视性。在市场经济的早期,简单的经济活动使得这种“短视”难以给他人和社会造成影响,即使有影响也是非常有限的:一个人的“自利”行为会被另一个人的“自利”行为所抗衡,即竞争(此阶段的经济伦理也因而主要关注的是公平竞争伦理);经济活动的地域狭窄和水平较低也使得自利行为的负外部性不致造成太大的问题,处于既有法律(民商法)制度可控的范围。

他人和社会也不要求经济人关心他们的利益与幸福。 但是,随着生产社会化和自由市场经济向社会市场经济的演进,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及彼此间的强依赖渗透性,使得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与考量不再仅仅与自身及其特定的交易对象相关了,而是会影响甚至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如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个由个体危机传导放大成全球性的经济危机的典型),这样,社会对个体的经济活动不能不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

这种要求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考虑和兼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的伦理观就是社会责任伦理。社会责任伦理旨在于要求市场主体在追求经济效益、实现自身利润目标之外负起对社会福利的普遍维护与增进之责。

维护社会福利意味着要避免对社会的消极影响,包括避免对社会成员和社会整体的伤害、遵守社会秩序、尊重他者利益;增进社会福利意味着企业要为社会成员创造积极的利益、改善和提高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促进社会进步、提升人类的尊严。 [27] [27]由于社会市场经济阶段的经济活动更多地采用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因而此阶段被要求承担社会责任的市场主体除自然人之外,更多的是企业等组织,“企业既不是机器也不是动物。

它们是由人来运行的组织,而且正因为如此,即使它们不是道德人,但是却具有了接受道德评价的道德身份。” [28] [28] 社会责任伦理所蕴含的要求非常广泛。

实际上,市场主体对社会的责任可以分为三类:

(1)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责任。这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及其行为给环境造成影响所负的责任,即应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

市场主体的此种责任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英国经济学家舒马赫指出,“在我们今天的社会里,经济效率、经济增长等指标已经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事情,任何有悖于经济增长的人或行为都被视为离经叛道,而这恰恰体现出人类社会‘惟经济学评价’的片面性。事实上,人类社会发展除了经济学评价外还需要道德哲学的评价,即需要伦理学的评价。

” [29] [29]

(2)对社会成员的责任。这是指市场主体对自身及其特定的交易对象以外的社会成员(个体和群体)所负的责任。

市场主体应该关心、帮助劳动者、消费者和其他有关主体(如弱势群体、受灾群体)的利益。(3)对社会整体的责任。

这是指市场主体应超越自我的利益,超出自身的传统角色范围,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公益事务、奉献社会,关心社会的稳定与全面发展。 与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伦理约束相比,很显然,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伦理要求市场主体承担社会责任更为虚无缥缈,前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个人对特定的个人的行为;而后者是个人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行为,个人的行为在如此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中转瞬即逝,因此几乎很难让市场主体在伦理的约束下承担起社会责任。

于是,对社会责任伦理予以强化和保障的法律得以产生,这种法便是社会法,其与社会责任伦理一道实现对“自利”行为的约束。从部门法划分的角度看,不同类型的社会责任伦理相应有不同的部门法调整机制,如:与自然和环境责任伦理相对应的有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与社会成员的责任伦理相对应的有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与社会整体责任伦理在经济方面的要求相对应的有经济法。

[30] [30] 需要注意的是,进入社会市场经济阶段后,以公平竞争伦理为核心的自由市场经济伦理并没有被社会责任伦理所取代,而是与之并存,从而社会法也无法取代民商法。

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与经济法

(一)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对自由市场经济伦理观的发展 从经济(利益)的角度看,社会责任伦理对市场主体有一种道德要求,即要关心、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与发展,这种伦理观即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所谓社会经济结构,是指经济体系中的各个方面,再生产的各环节之间的比例关系,包括产业结构、行业结构、产品结构、地区结构等等。

经济运行是指经济的总体性运动和发展变化,是动态的、纵向的。所谓协调,主要指社会经济内部各种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大致均衡;所谓稳定,主要是指避免经济停滞、过速增长或大起大落;所谓发展,是指经济在质和量上的提高和增长。

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是一个健康的社会经济体的内在要求。” [31] [31]显然,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是从前述“社会整体责任伦理”中衍生出来的一种市场经济伦理观,是社会整体责任伦理在经济方面的要求。

但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与“自然和环境责任伦理”以及“社会成员的责任伦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发生重合,市场主体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影响到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与发展的时候即是如此。 按照斯密的设想,理想的公平竞争可以解决市场经济的一切问题。

如果存在垄断,只要(也惟有)通过市场上“自利”之心的公平竞争和相互抗衡就可以将其消灭掉—“垄断是良好经营的大敌,除了通过自由和普遍的竞争,使每一个人为了自卫而不得不进行良好经营以外,这种良好经营绝对不能建立起来。” [32] [32]但是,斯密的设想落空了。

当市场经济发展到19世纪末左右的时候,生产的社会化一方面推动了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生产的集中及垄断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垄断企业经常独家或以契约、投资等办法同其他企业联合起来,对市场进行垄断和限制竞争,或者从事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交易活动,使价值规律失真和市场调节机制失灵。

它们自由的行使往往以限制和剥夺广大中小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自由为代价,它们权利的行使往往侵犯其他竞争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权利。 此时,传统以公平竞争伦理为核心的个人本位自由市场经济伦理观遇到了挑战:社会市场经济阶段的竞争不再是地位平等的单个市场主体之间“自利”之心的抗衡,而是自不量力的弱势市场主体与垄断组织的抗衡;或者是弱势市场主体与不遵循公平竞争伦理的不正当竞争者之间的抗衡;或者是弱势的消费者与强势的经营者之间的抗衡。

总之,这种传统公平竞争伦理观所鼓励、保护的形式上的竞争公平最终导致了竞争实质的不公平。为了克服这种缺陷,传统自由市场经济伦理观中逐渐融入了社会本位的思想,社会本位的公平竞争伦理观形成了。

从主要关注竞争的形式公平到更加关注竞争的实质公平,从主要关注个体之间竞争的公平到更加关注竞争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这种社会本位的公平竞争伦理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在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观的一部分,只是前者主要强调经营者之间及交易方之间的社会责任。

为了强化和保障社会本位的公平竞争伦理,传统的民商法无能为力—各种类型的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超出了传统民商法调整的范围,垄断组织实施的限制一般并非采取特权、暴力等方式,而往往采取按照当时法律规定为合法的方式,例如垄断同盟和其他限制性契约的订立正是利用了民法“契约自由”的原则;垄断价格的制定也符合价格自由的规定—即使是19世纪的“私法社会化”运动依然无法克服民商法的这一局限。因此,作为经济法体系构成之一的竞争法 [33] [33]得以产生,其维护竞争的实质公平,强调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

以美国为例,1879年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美孚石油公司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托拉斯从而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托拉斯破坏了美国传统的自由竞争原则,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的诞生。《谢尔曼法》的最初立法宗旨就是为了维护这种社会本位的、实质的公平竞争机制,对此可以从美国最高法院1945年的一个判决看出—“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我们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 [34] [34] 由此可见,作为经济法体系构成之一的竞争法所强化和保障的社会本位的公平竞争伦理是从自由市场经济伦理(其核心是公平竞争伦理)演变而来的,并构成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观的一部分。从此意义上说,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是对自由市场经济伦理观的发展。

但是,经济法所强化和保障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并不限于公平竞争伦理一种,其在此基础上又发展并对市场主体提出了更高的伦理要求;相应地,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也不限于竞争法。

(二)经济法的产生及其体系逻辑 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市场主体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并不突出;加上经济活动主要是单个和分散进行的,其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影响很小。只有近现代以来,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市场经济阶段,私人经济活动频繁并普遍影响、或冲击甚至损害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时候,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作为一种普遍性的伦理观念便产生了。

在社会市场经济阶段,“自利”驱使下的经济人不但不关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还间接地造成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损害。根据“不伤害”和“利他”这两项最基本的伦理原则,可以将“自利”驱使下的经济人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造成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

(1)为了赢利,违背前述社会本位的公平竞争伦理的要求,实施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行为,直接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间接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经济秩序,引起社会的不满,从而损害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2)为了赢利,对投资周期长、风险巨大而赢利少或不赢利但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工程项目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从不考虑。

(3)为了赢利,无限扩大生产,置市场需求和环境资源承受能力而不顾,造成社会供需结构的失衡、资源浪费;为了赢利,对某些地区、行业、产业扩大投资,造成区域结构、产业结构不平衡;对社会分配公平问题,对社会的就业、通货膨胀、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等问题漠不关心。第(

1)种违背了“不伤害”原则;第(

2)种违背了“利他”原则;第

(3)种既违背了“不伤害”也违背了“利他”原则。 为了使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能够协调、稳定与发展,关于以国家之手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为的经济法便产生了,其实现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对“自利”驱使下经济人活动要求的强化与保障。

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一直被认为是“恶”的“国家之手”在社会市场经济阶段正式得到了“善”的认定,“大家一致相信,市场经济只有与社会责任相结合才有前途。我们一致认为,现代政府管理的政策应该是经济增长与努力创造完全就业、社会公正和保护环境密切相连。

” [35] [35]针对“自利”驱使下的经济人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造成的影响的三种类型,经济法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予以强化和保障:

(1)为了避免因垄断组织与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之间矛盾的激化而损害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也是社会本位公平竞争伦理的要求),国家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和反限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确认垄断和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为非法并加以强制性排除。(2)由于受唯利性支配的市场主体不能或者不愿对符合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工程项目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进行投资经营,这时就需要国家出面了,国家可以通过经济政策(如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对这些领域进行投资经营,即采用宏观调控的方式;如果上述方式也难奏效,国家就只有选择直接参与投资经营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与此相关的法律便是国家投资经营法。

(3)为了克服市场主体决策的盲目性、被动性和滞后性影响社会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失衡,产业、区域和行业结构的失调,贫富差距的扩大,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振荡。国家通过制定宏观调控法,包括税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等来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指导调控。

总之,经济法既可以通过规定对市场主体强制的方式(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也可以通过规定由国家取代市场主体(进行直接投资经营以提供公共产品和调节经济)的参与方式,还可以通过规定对市场主体进行引导调控的方式(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指导调控),以实现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的强化和保障。至此,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责任伦理予以强化和保障的经济法体系得以形成。

注释: 例如,孔孟主张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而荀子则提出并论证“性恶”,“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

”见《荀子第二十三·性恶》。 刘云生:《人性恶假设与市民法伦理哲学》,载《法学》2005年第4期。

[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英汉对照版)》,吕宏波、杨江涛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 、205 、213 、323页。 对此,斯密作了解释,因为对人性的研究不是《国富论》的主题:“这种倾向是不是人性中无法给予进一步的解释的最初本能之一,或者更有可能是,它是不是理性和语言这种才能的必然结果,这不是我们现在所要研究的题目。

”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杨敬年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杨敬年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实际上,斯密将“自私”同“自利”进行了区分:自利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动机;而自私则是斯密抨击的行为。从语义上看,在《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中,对自私的表述为selfish;而对“自利”的表述为self - love,有的版本将其翻译成“自爱”。

分别见前注,亚当·斯密书,第322 、324 、6

8

1、826等页。 前注,[英]亚当·斯密书,第500、502-503页。

[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英汉对照版)》,李修建、张云江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前注,马克斯·韦伯书,第81页。

迪特尔·格罗塞尔认为:“竞争的形式上的定义是,市场的参与者为了达成交易所作出的努力,而同一市场的其他参与者也进行着同样的努力。”见[德]迪特尔·格罗塞尔:《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政策及实践》,晏小宝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46页。

而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解释,竞争系指个人(或集团或国家)间的角逐;凡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并非各方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争。 [11]前注,[英]亚当·斯密书,第673页。

[1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页。 [1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1页。

[14]郭忠义:《西方经济伦理的确立—论斯密市场模型的伦理价值》,载《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6期。 [15]迟成勇:《市场经济伦理蕴涵的探讨》,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8期。

[16]章海山:《市场经济伦理范畴论》,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 -66页。 [17][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18]前注,[英]亚当·斯密书,第691页。 [19]樊纲:《“不道德”的经济学》,载《读书》杂志社编:《改革、反思与推进》,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397-398页。

[20][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27页。 [21]方流芳:《近代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思想及其文化背景》,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6辑。

[22]前注[21],方流芳文。 [23]程文晋:《经济精神论—中国经济改革实践的理性思考》,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第95页。

[2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1页。 [25]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 - 29页。

[26][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张玉瑞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28页。 [27]董军:《浅谈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内涵及其理论逻辑》,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11期。

[28][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5页。 [29]王克敏:《经济伦理与可持续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30]现在传统的部门法中也逐渐渗入了社会责任的内容,如公司法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此外,如果市场主体的活动超越了社会责任伦理的限度,则刑法也会予以调整。

[31]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6页。 [32]前注,[英]亚当·斯密书,第185页。

[33]竞争既指经营者之间为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的竞争,也指交易双方之间从对方获得更大的利益的竞争。因而,竞争法也包括了调整这两种竞争关系的法律,如反垄断法和反限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34]王晓晔:《<反垄断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年第9期。 [35][德]格哈德·施罗德:《抉择:我的政治生涯》,徐静华、李越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187页。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6年中考满分作文:门其实开着
6年中考满分作文:门其实开着
我从生活那里学到的
6年中考满分作文:门其实开着
6年中考满分作文:门其实开着
6年中考满分作文:告别之美
我可爱的老师
6年中考满分作文:门其实开着
6年中考满分作文:告别黑夜
6年中考满分作文:告别悲观
6年中考满分作文:打开奇迹之门
6年中考满分作文:门其实开着
6年中考满分作文:告别不是悲伤
6年中考满分作文:再进攻一次
6年中考满分作文:告别如虹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财产管理制度
社区党支部联系群众规章制度
优秀员工评选管理办法
生产部车间现场管理制度
分局小车驾驶员岗位职责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建筑公司规章制度
发展党员制度
市审计办事处财务开支及后勤管理规定
学校自行车管理规定
市粮食局机关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工作规则
吊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水位变化对自嵌式挡墙的影响
振孔高喷灌浆在三峡工程中的应用
水资源与海洋工程专业就业前景
新疆下坂地水库坝基防渗墙试验施工
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法人管理模式探讨
测绘工程专业就业前景
水管冷却混凝土温度场分析
如何用全站仪和南方CASS软件测绘地形图
水泥基材料体积稳定性对大坝混凝土开裂的影响
液压泵站设计与使用中一些问题的分析
防洪堤设计的一般步骤
阀门常用术语解析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就业前景
明代弘治年间的黄河灾害及治河活动
新西兰水资源管理与环境政策改革(上)
《手指》 整体阅读感知
《手指》 作者简介
《顶碗少年》教案讲义 讲解篇
《顶碗少年》 趣闻故事
《手指》 相关阅读
《手指》 相关阅读
《顶碗少年》 美文欣赏
《顶碗少年》 美文欣赏
《手指》 课文简说
《顶碗少年》 重难点分析
《顶碗少年》 考点链接
《手指》 重点问题探究
《手指》 词句解析
《顶碗少年》随堂练习 巩固篇
《顶碗少年》随堂练习 提高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