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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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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8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1)论文

【论文摘要】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犯罪的国际性也凸现了出来。解决这一问题单靠一国独立追诉和惩处存在很多困难,必须通过国际间的司法协助。

引渡就是一种传统有效的司法协助方式。在新世纪的今天,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引渡制度在某些传统原则上寻求了突破。

引渡也不再以条约为前提,互惠原则将更多地被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地成立无疑是国际法上的大事记,它将成为引渡制度中的最新元素。

笔者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谈谈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论文关键词】引渡;相同原则;政治犯不引渡 引渡,指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1它实质上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例外。由于没有任何一部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所以引渡会必然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或冲突。

倘若这种冲突发生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就很有可能使引渡沾上政治色彩,而引渡活动也变成了外交拉锯战。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障碍阻挠着引渡活动的进行,有许多的罪犯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为了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国际社会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交流与实践中,引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 相同原则2的突破 所为引渡的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的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由于两大法系各个国家在犯罪论体系上存在差异,故“双重犯罪”中“犯罪”的意义有所不同。3但是,罪行法定原则一般都是各国内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所以相同原则在此向国内法进行了很好的过渡,可以说相同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向国内法的延伸。由于引渡最终将要解决的是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所以相同原则也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

但是,由于各地区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内刑事立法也不径相同,“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的标准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达到的。如此这般,犯罪分子就有了可乘之机而逍遥法外。

这与引渡惩罚犯罪的初衷相违背。为了消除减少这一障碍,各国立法和公约中也都尝试对相同原则的突破。

1990年联合国第68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三条规定“在确定某一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违反缔约国双方法律的犯罪行为时,不应计较缔约国法律是否将构成犯罪的行为或不行为列入同一犯罪类别或者是否对该罪行采取同一用语。”此处即将相同原则做了广义解释,从实质上来考察犯罪的成立与否与可罚与否。

这种规定也反映了学术界主张的“实质类似”(substabtially similar)的观点。 在复杂犯罪中如何坚持相同原则,确实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现代社会中许多跨国犯罪分子所犯之罪不止一项,而有些犯罪可能是可引渡之罪,而有些则不是。倘若按照可引渡之罪引渡犯罪人,请求国可否按照其内国法将非引渡之罪起诉呢?这是否与引渡之中的特定原则相冲突呢?《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如果引渡请求涉及若干项犯罪行为,并且每项罪行按照缔约国双方法律均应予以惩处,只是其中某些罪行不符合可引渡之罪的其他条件时,只要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犯有一项可引渡之罪,被请求国就可给予引渡。

二、关于政治犯罪4(political offense)不引渡 这个问题真的可以用“像雾像雨又像风”来形容。世界上又接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国际社会纷繁复杂,意识形态、宗教、种族……各种元素交织在一起使得不同的引渡主体对政治犯罪的内涵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分歧。

而且随着时代的变迁,政治犯罪的含义可能会随之大变。因此,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也是在实践中最难得到贯彻的一项原则。

近年来,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都尝试从限制条款来对其界定具体化,以逐步完善这一原则。

(一)恐怖主义犯罪不适用 尽管国际上还没有对恐怖主义的权威定义,但否定恐怖主义犯罪是政治犯罪已经是被普遍接受的观点。《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明确规定,为在缔约国引渡之目的,危害外交代表等6项罪行不得视为政治罪行或与政治有关的罪行或因政治原因导致的罪行。

《联合国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措施》中也规定“政治犯例外情况不应妨碍按现有国际公约对恐怖主义暴力罪行实行引渡。”

(二)腐败犯罪不视为政治犯罪 腐败一直都是让各国政府头疼的问题。许多贪官在东窗事发之后携巨额赃款逃至外国,以此逃避内国法律的制裁。

这其中的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在外国申请政治避难,从而利用“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 而逍遥法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颁布有力地击碎了这些人的“美梦”。

该公约第44条第4款“在以本公约作为引渡依据时,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根据本公约确立的任何犯罪均不应该视为政治犯罪”。这里所言犯罪,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犯罪,而是引渡双方内国法上的犯罪,以此能排除政治犯罪不引渡的适用,无疑是一重大突破。

近来,有一种新的观点,就是在双方协议引渡腐败犯罪分子时,应将赃款的一部分分与被请求国,以此作为引渡的前提条件。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引渡是一项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的活动,涉及多方当事人,被请求国在审查批准引渡的过程中也花费许多。

倘若能在追缴的赃款中分一部分被被请求国,无疑增加了引渡成功的可能性。这一点犹如民事案件中律师按标的额提成一样。

此观点尚未成熟,也没有被大多数人接受。但笔者认为这里的某些思维是值得肯定的,只是还待进一步论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三、引渡不再以条约为前提 引渡是国家间的一种司法协助活动,一般来说都应以条约为前提,有的将此称为“条约前置原则”。5该原则的长处是,请求引渡双方的权利义务非常明确,并且还具有保障被请求引渡人人权的特点。

但是,倘若两主体没有签订有关引渡的条约或参加相关公约,则给引渡带来很大不便,也不能有效打击犯罪。 为了扫除这一障碍,互惠原则6应运而生。

所谓互惠原则,是指在双方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提出互惠声明即保证今后在该国发现被要求国所要追捕的犯有同样罪行的逃犯,它也向被要求国引渡之,引渡即可进行。普通法系国家原来主张引渡一定要订有引渡条约,民法法系则不坚持,只要双方承认以互惠未条件即可。

英国属普通法系国家,但现在也改变了态度。我国也承认互惠声明。

我国引渡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6条第4款规定: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如接到未与之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印度请求,可将本公约视为对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犯罪予以引渡的法律依据。

该条规定其实具有示范性,给所有未签订双边条约的国家一个依据,弥补了“无双边条约就无引渡可能”的漏洞。 注释: 张智辉:《引渡问题研究》,载《刑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8页。

【日】森下忠:《国际刑法入门》,阮齐林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8页。 【日】森下忠:《国际刑法入门》,阮齐林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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