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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人员如何应对网络舆论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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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4-07

浅析司法人员如何应对网络舆论

论文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舆论频频强势干预司法,造成司法权威的流失。尤其在大众关注的公共事件中,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民意的表达,因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颇受关注。为应对网络舆论对司法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把握互联网给司法工作带来的契机,本文将对舆论压力下的司法人员如何保障法律的公正进行阐释,分析司法人员受舆论左右的原因,最后提出规制建议。

论文关键词 网络舆论 司法人员 公正

一、背景

药家鑫案虽然现在已经不再是网络舆论的焦点,但是该案给我们带来的思考却远没有结束。生活中原本有很多这样的案例,但由于某些特殊因素起作用,在社会上迅速演变成公共话题,引起媒体和民众的热烈评判,于是个案就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和热点。面对来势汹汹的网络民意,我国的司法机关似乎疲于应付,在强大的道德和社会压力面前,司法机关对案件给出了民意上的裁判。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司法人员容易被舆论左右的原因,探究司法人员如何在新形势下保障法律的公平。

二、司法人员被舆论左右的原因

当下中国已经进入“自媒体”时代,互联网成为“舆情监视器”,舆论监督由被动的态势变的极具侵犯性,网上投射出转型时代的冲突、困顿、无奈和焦虑,有人说,顺着网线可以触摸时代的脉搏与心跳。可以肯定的是,网络目前已经成为民众通向政治的无形的、非正式的重要通道。网络舆论总是试图在司法体系之外去寻找干预司法的途径。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个案”很容易演变成“公案”,民意法庭和民意公审也就在此出现了。民众、媒体等舆论构成了对个案进行审判的架势,这就是所谓的“民意法庭”,又称“舆论法庭”,它通过舆论和民意来有意或无意地影响司法进程。为减少舆论对司法机关带来的负面影响,首先要分析司法人员容易被舆论左右的原因。

(一)少数司法人员存在徇私枉法行为

少数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徇私枉法行为,使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受到追诉,使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刻意偏袒一方。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网络舆情是直接指向司法人员个人的,当事人用舆论争取自身权益的时候,徇私枉法的司法人员出于对自己前途的政治性考量和对一旦东窗事发将遭受法律惩罚的畏惧,势必会转而迎合舆论中的观点,甚至不惜牺牲掉自己原本偏袒的对象。

(二)司法人员容易遭受舆论压力是其身份的双重性决定的

司法人员作为法律工作者中的一种,既是案件的主导者,也是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的代表人。因此,在我国司法人员兼具行政和司法双重职能。司法人员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刑事追责职责的时候,还要顾及来自于社区、民间的压力。因为在倡导社会和谐的今天,哪怕自己在办理案件时没有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甚至也没有对案件的处理不当或不及时,但只要发生了涉及到自身的网络公共事件就很容易被上级机关或政府要求做出妥协,以便息事宁人。在这个意义上说司法人员不是自主决策的,时时都受到来自政府和司法系统内部的双重压力。

(三)司法人员缺少应对舆论压力的经验

网络舆论往往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形成。案件经公安局转到检察院的这段时间里,媒体已经对案件有了很多的关注。司法人员如果缺少应对舆论压力的经验,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就会进一步失去自主权,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舆论漩涡已然形成,使案件审理被舆论绑架。公众倾向于从情理的角度去评判案件,而不是法理角度。评判标准的不一致导致司法人员和公众意见冲突,司法人员又也不能像新闻发言人一样去和媒体通气,因为如果一味类似新闻发言人那样进行事后解释,又会让舆论以为解释就是掩饰从而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网络社会司法人员如何保障法律的公正

(一)司法人员应提升自身司法经验

司法人员在司法体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因此各国关于司法人员的选任均有比较严格的要求。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资格要件:第一是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第二是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第三是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在我国成为法官、检察官的资质要求是在法科大学学习四年,期满合格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再进入司法机关工作工作一定年限就可以担任。但是达到这些条件以后是不是就可以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人员呢,我想未必。因为无论是四年的本科学习还是通过司法考试都没有真正的走向实践,司法人员应该具有的司法品性、职业素养是很难通过理论获得的。

公众关注的案件多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已经严重滞后的疑难案件,当案件无从适用法律时就要依靠司法人员的司法经验来做出判断。所以,司法人员应该有这样的意识:无时不刻不把程序正义作为处理刑事案件的第一要义,因为任何违背程序正义的案件都应该遭受质疑。另外,还要具备审慎精神,每一个事实判断,都必须经过正当程序取得证据,在证据确实的基础上全面综合的衡量案件的情节,以做出理性的判断。法律的生命在经验,一个好的司法人员也应该是一名有丰富司法经验的司法人员。

(二)司法人员应该守护社会交往的中立

“密切人民司法人员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以实际行动彰显司法的人民性”是目前司法工作中经常提到的一句话,走群众路线、加强同群众互动、积极参与群众生活是目前司法工作中经常做的事情。但是司法人员又怎么能在和当事人做朋友之余,保持自己立场的中立呢?因此,尤其是在基层司法机关这种熟人社会里,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司法人员都应当与一般人保持一定的距离。这不是为了故作神秘,而是为了守护他们的独立。司法人员身份的独立性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司法人员才能与法律赋予的荣誉感相匹配。公众才能认可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判断,从而不把司法人员作为对案件不满的宣泄口。

(三)整个社会都应当普及司法理念

对整个社会普及司法理念首先要对行政者普及司法理念,因为如果没有行政力量介入的情况下,司法考虑民意是有正当性的,并且不违背公平原则。但如果民意通过行政者“批示”作用于司法人员时,这样的民意已经不是民意了,而是命令了,这时的判断就丧失了公正性。除此之外还应该对媒体人进行司法理念的普及,网络公共事件的形成多是首先由媒体人个人对案件发表看法开始,解铃还须系铃人,如果媒体人面对一个司法事件的时候不过度关注“腐败”、“富二代”、“弱势群体”等敏感字眼,而是自身先保持一份理性,势必会减少很多网络公共事件的形成。最后,司法人员要做的就是对越有强烈舆论压力的案件,就越是独立的判断,因为争议大的案子能更好普及司法理念。让法律问题重新回归到法律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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