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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资本变迁对乡村治理绩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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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1-18

农村社会资本变迁对乡村治理绩效研究

摘 要:农村社会资本是实现乡村有序治理的重要因素,它的结构及其变迁对乡村治理造成一种复合性的双重影响,即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1980年代后,农村社会资本发生了并正在发生着急剧变迁,并正处于一种承继与消逝、异化与新生的新旧裂变之中。当前,政府和社会应培育积极的农村社会资本,依此实现乡村的善治。譬如,推进民主法治社会建构、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抉发村民自治实体性价值、努力培育现代专业化农村组织及提高农民的公民意识和能力等。

关键词:农村社会资本;乡村治理;法治社会

20世纪80年代后,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政府对农村政治控制的逐步松动,农村社会政治生活出现了根本性变迁。在农业生产方式市场化转变、农村人口“经济性”外流、农村政治文化转型及新农村社会网络形成等农村内外部因素的影响下,农村社会资本正处于一种承继与消逝、异化与新生的新旧裂变之中。农村社会资本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重要因素之一,它的变迁对乡村治理将造成一种复合性的双重影响功效,即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当前,如何培育积极的农村社会资本,增强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改善农村的非制度化参与渠道,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则是当前理论界和政策界进行理论探讨与实践的一个重大课题。对此,笔者试图对我国农村社会资本的变迁及其对乡村治理的具体影响效绩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并探讨如何促生积极的农村社会资本,以求实现乡村治理的善治目标。

一、异化与新生:转型期农村社会资本的变迁

(一)农村社会资本

1980年代以来,“社会资本”概念提出及研究逐渐成为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学者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一个重要研究视角和分析范式。目前,尽管学界有关社会资本研究已取得一定的理论成果,但关于社会资本概念和内涵至今尚未形成一个共识性认识。不过,罗伯特·普特南关于社会资本的概念相对而言为学界较为广泛的接受和普遍认同。[1]普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等,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和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社会资本提高了投资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收益。

对于社会资本研究,国内学界相关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就已有的研究成果来讲,更多地是基于转型期农村人口经济性外流、农业经营模式市场化转变等分析视角从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背景对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的影响。而从政治社会学视角探讨乡村社会资本变迁对乡村治理的绩效影响,则仍属于一个理论研究的“缺口”。本文认为,乡村居民之间的普遍信任、互惠规范和通过乡村组织建立起来的致密的社会参与网络构成乡村社会资本,这不仅是乡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社会资源。

(二)转型期农村社会资本的裂变

改革开放后,传统社会中的农村社会资本网络不可避免地发生着极其深刻的变化。有学者,认为我国农村社会资本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化,即由单一传统社会资本逐渐转向传统和现代社会资本并存,进而向现代社会资本占主导的趋势发展。现代性因素的新生与传统性因子的复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村社会资本的变迁,并最终影响农村社会的有序治理。

1、传统家族和宗族网络的复制与再生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而形成的乡村“差序格局”社会逐渐孕育出规范传统社会的宗规族约。在毛泽东时代,乡村社会家族宗法由于与经典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相背离,遭到批判而销匿。改革开放后,宗族组织和文化网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复兴。究其原委,作为一种自成体系并具有强大传统文化内核的非正式权力形式和关系网络,中国农村宗族势力在整个中国历史进程中表现出一种强大的生命力。由于社会外部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宗族势力的内核并未真正的消逝,仅仅只是改变了其外在形式。改革开放30年,传统的宗族观念在乡村村民和干部头脑中悄然开始滋长并日趋强化,诸如续谱、建祠、祭祖、修墓等宗族活动逐渐开展并日趋流行,诸如“族老会”、青苗会等宗族组织在宗族观念复兴和宗族活动开展过程中也得到了一定的恢复和重生。当然,改革开放后,复制与再生的中国宗族势力并未根本改变其基本特征。但是,与传统宗族相比,无论从其经济基础,还是组织结构等都发生了新的裂变,呈现出新的特征。

2、新经济势力的崛起

乡绅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由于技术、信息及科技等人力秉赋与资源禀赋结构制约,传统社会治理模式普遍实行的是“地方自治”。那些在乡村社会中具有特殊身份和地位、在官僚政府和民间社会之间能“左右周旋”的人物由于具有知识、信任和网络等相对优势而逐渐形成地方自治的半官僚性质的“乡绅”阶层。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乡绅”阶层在人民公社体制下迅速消亡。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农村经济出现了新的巨大变化。农村集体经济逐渐萎缩,个体、私营企业迅速兴起,村办集体企业也逐渐通过转制等方式转变为私营企业或者个人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诱致农村社会加速分化并在农村形成了新的利益群体。这部分新的利益群体由于占据乡村社会资源的比较优势而迅速开始吸纳乡村经济政治资源,并一举成为主导村民自治、乡村治理及农村经济的重要影响因子。鉴于其作用和功能,这部分实力雄厚的企业主逐渐被称为新经济势力或“新乡绅”。

3、乡村精英结构的内发性聚变

精英是一个社会学科的分层概念。传统社会中,国家对乡村资源汲取的政治需求及社会发展水平的经济限制,乡村治理的半官僚“乡绅化”是一种理性抉择。乡村一直是处于一种“政治精英民主”治理之中。那些乡村中德高望重的“乡绅”或“贤人”由于拥有联结国家与民间的政治资源比较优势而逐渐分化形成一个乡村政治精英阶层。改革开放后,中国乡村社会权力主体呈现出多元化,中国乡村精英结构出现了连续性的变化。在中国农村转型过程中,既有新精英对旧精英的替代,又有旧精英集团内部的差异和转换。国内学者从理论规范和实证调研等方法对乡村精英结构及其变迁都进行了大量研究。譬如,陈光金根据不同农村精英在不同资本上的比较优势,把农村精英划分为政治精英(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经济精英(致富有方的“能人”)和社会精英(德高望重的“贤人”、宗族精英等),贺雪峰则把中国农村精英划分为传统性精英和现代性精英,而金太军则把农村社区精英分为掌握正式资源的体制内精英和掌握非正式资源的体制外精英。

4、乡村自组织的再造与发展

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是一个“一盘散沙”的社会,农民犹如马克思所言的“一袋马铃薯”一般,虽聚居一地,但彼此间相互隔离。传统社会中,农民之间关系网络的基础是主要是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农村宗族组织。20世纪上半叶,粱漱溟也认为中国农民很散漫,他们必须“从分散往合作里走,以合作团体利用外部技术”。[2]正是基于中国传统社会中农民的“善分不善合”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则号召农民组织起来,人民公社体制孕育而生并成为毛泽东时代集农村政治、经济及文化资源的全能主义组织结构。改革开放后,人民公社体制逐步解体,继替而起的则是“乡政村治”格局下的村民自治组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类农村专业化经济合作组织、农民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强中的乡村社区文化组织以及其他乡村民间组织。有学者研究认为,目前乡村民间组织主要有:半官方的体制内组织,譬如共青团、妇联等;原有乡社团体,诸如花会、香会、庙会等;新型的农村非政府组织,即NGO,农民自发形成的公益性组织,如教育基金会、行业协会等。

5、乡村黑恶势力的复生与异化

在新旧体制之交和社会转型过程中,在对乡村自组织日益增强的客观需求下,农村自组织结构及其变迁方兴未艾,呈现多元化。与此同时,乡村中带有浓厚帮会性质的黑恶势力在一些乡村重新出现。那些在社会资本市场化流动和资源整合过程中并非实现自我经济政治利益诉求的部分农民,在现实生活中,采取打砸抢、聚众斗殴、寻恤滋事等手段争夺和划分势力范围,暗中参与社会利益和资源的再分配,聚敛大量的不义之财,为其继续违犯犯罪、称霸一方水土提供经济基础,更有甚者部分黑恶势力通过威胁贿赂、利诱恐吓等手段收买政府官员或直接进入基层政权,为其“地下活动”披上合法公开的外衣。目前,黑恶势力逐渐呈现出恶性循环之势。

二、积极与消极:农村社会资本与乡村治理的博弈绩效

治理是指为获得公共秩序而进行的自上而下的管理和自下而上的认可过程,以增进民众利益的过程。[3]因此,国家、民间组织必须借助于行政权力、社会资本以及政治权利等资源禀赋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善治。其中,农村社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与乡村治理之间存在着高度的关联。农村社会资本与乡村治理间博弈行为会产生积极和消极的双重绩效。

1、传统宗族社会网络对村治的绩效

宗族,作为社会的一种非正式权力形式和社会关系网络,对乡土社会的规制和乡村资源的整合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开放后,在传统与现代交融中,乡村往往是村级政治领域与宗族势力范围重合但呈现出较强的非兼容性,乡村治理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宗族势力的掣肘。“宗族势力的强弱主要体现为其在农村政治体系中的作用是否重要。一般来说,宗族势力越强,其在政治中的作用则越活跃。”[4]那些宗族势力强、传统文化氛围厚的乡村,村治受传统阻力也越大。宗族势力往往通过宗族强人或能力等宗族精英影响村治。基层政权及乡村自组织一般都愿意与之合作,乃至妥协。另外,乡村政治中的某些民主原则也有助于宗族精英参加乡村治理。村民对于他们的宗族精英不但很信任,而且有一种精神上的寄托感。但由于农民阶层民主水平的局限性,再加上其强烈的宗族本位的思想,有时不可避免地会给村政带来负面效应,甚至产生严重后果。因此,宗族势力对乡村民主化制度化乡村治理、农村社会稳定等都产生强烈的销蚀效应,不利于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当然,宗族势力在乡村的复兴和蔓延并非没有积极效应,譬如,宗族文化中的尊老爱幼、诚实守信、与邻和善等传统美德。“宗族的复兴为农民利益的反映与表达提供了一个渠道,使农民感到一种特殊的心理满足,从而寻找到一种新的价值支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降低了农民的心理失衡,这对于实现乡村现代化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5]

2、新经济势力的影响效用

改革开放后崛起的新经济势力在形成过程和环境中表现出一系列新的特征,比如,由最初经济利益追逐转向政治利益诉求、乡村权威的影响力逐渐扩大,对村治资源和环境的影响力权重更强等。费孝通认为,“人们喜欢的是从权力得到的利益。如果握在手上的权力并不能得到利益,或是利益可以不必握有权力也能得到的话,权力引诱也就不会太强烈。权力之所以引诱人,最主要的应当是经济利益。”[6]无论“新乡绅”以何种理由或者言辞表达来说明其主政的目的,其更本质的动机应该在于从权力得到利益,可能这些利益的表现或者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即表现为直接的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当前“新乡绅”对村治的政治热情并积极参与政治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这必然也会对村治引发多方面的影响效应。新经济势力通过占有比较优势社会资本参与村治竞选主政后,村治权威实现经济权威与政治权威的统一。在监督机制缺位的情况下,乡村治理在某种程度上会发生质变,而逐渐出现“僭主政治”现象。乡村公共权力可能会变成新经济势力的牟取私利的政治工具,这不利于乡村社会的稳定与政治的民主化发展。当然,新经济势力对于乡村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乡村民众的福利提升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这是不容怀疑和否定的。

3、乡村精英的双重功效

乡村治理的主体是政府与乡民。作为乡村社会中的精英阶层自然对乡村治理产生一定影响。首先,1980年代,乡村社会中拥有一定社会资本的村民逐渐被吸纳入正式体制内,成为治理精英并扮演着国家利益在乡村社会的“代言人”角色。之后,随着基层政治体制与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压力型体制使得政治精英逐渐趋向形成单一的“赢利型国家经纪人”。角色的偏向致使政治精英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更趋于自我利益的实现与保护。其次,农村宗族的复兴是农民经济向家庭本位回归的产物,大部分农村在非集体化之后,村党“政”组织掌握的权力资源明显减少,不仅不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反而加重农民负担,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这就在客观上促使农民求助于传统宗族力量,来抗衡那些不受欢迎的政策。同时,乡村社会宗族势力的复兴会淡化或消解国家意识形态在农村有组织的传播频度和力度,农民的社会归属感出现了弥漫。不少地方的农民自愿捐资缮谱、修祠、祭祖、修庙等行为就正印证了这一点。宗族精英及宗族文化的复兴愈来愈有力的支配和影响着乡村治理。再次,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中,体制外的经济精英通过拥有的强大的比较优势侵入乡村治理环境中,逐渐通过参与竞选主政而实现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这也给乡村治理带来正反双重效应。但是,总体而言,乡村精英的经济性外流客观上引起乡村社会的结构性变迁而导致乡村治理的弱化。

4、乡村社会自组织的积极效应

1978年后,政府对乡村社会控制有所松动,农村经济模式的市场化转变,传统政治文化的渐趋复兴等一系列因素都为孕育乡村自组织团体提供了胚胎与温床。乡村社会的自组织在传统的共青团、妇联等“官方”组织外,培育出大量的专业化经济合作组织、行业协会、公益性组织及文化组织等。譬如,各类专业化经济合作组织、乡村文化社团、乡村公益性组织等等。国内外学者通过实证调研后,认为诸如工厂和各类经济组织的生活体验是培养公民现代性的大学校。[7]工厂等各类经济组织的生活体验可以提升公民的效能感、思想的开放性、个人素质修养以及信任感等。各类专业化经济合作组织不仅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也是提升公民技能和素养的“有力环境”;农村文化社团可以满足乡村不断增长的文化精神需求,培育积极的乡村新文化建设;各类乡村公益性组织不仅可以使乡村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同时也可以塑造乡村良好的信任机制、社会文化氛围等。因此,这些组织不仅可以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资源,也可以强化农村社会的规范化程式。

5、乡村黑恶势力的消极作用

乡村社会黑恶势力在改革开放后的一些农村重新显现并滋生蔓延。一些地方的农村黑恶势力通过威胁贿赂、资助捐赠等各种手段或拉拢干部或猎取政治资本,掌控或影响乡村权威,侵蚀乡村治理,渗透基层政权,践踏民主法治。还有一些地方农村黑恶势力采取各种违反行规和法律手段参与社会资源的再配置,从事非法经营,阻碍农村市场经济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有学者认为,中国部分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出现了黑恶化的现象,乡村干部为了完成各种“任务”,假借地痞流氓之手恫吓和强迫农民成了一种习以为常的“工作方法”,恶霸和地头蛇控制农村基层组织的情况十分严重,黑恶势力进人县乡政权直接掌握国家权力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在少数地方,村民自治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导致黑恶势力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合法”地进人基层政治社会组织。在这些地方,村委会的选举不是真正民主的,而是乡镇领导“主导”的,甚至是由黑恶势力控制的。例如,某村康某本来是村里的一个地痞,利用村委会换届选举之机,通过给镇干部送礼和动用黑恶势力来控制村委会选举,窃取了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他掌握村委会权力后,就把村委会的财力和人力用于其黑帮的发展上,致使村基层组织失控。

三、规范与秩序:积极培育农村社会资本,推进乡村有效治理

现代性的社会资本生成与发展有助于削减社会的等级观念意识的行为规范,增强公民社会的内生能力,降低乡村社会治理的成本。强化乡村社会资本积极效应,削弱其消极影响,积极培育农村现代性新型社会资本是提高乡村治理效绩的重要途径。

1、推进民主法治社会建构,彰显乡村治理的法治性

传统是一种巨大的阻力,是历史的惰性力。它是消极的,所以一定要予以摧毁。改革开放后,农村社会资本传统性因子的再生与异化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带来巨大的消解和腐蚀作用。因此,必须从制度规范和社会秩序层面加以改造和重构,其重要途径就是社会制度变革和体制创新。历史发展实践证明,民主与法治是消解社会资本负效应和强化乡村有效治理的根本途径。对此,政府应积极推进国家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进程。首先,推进农村政治民主和民主政治建设。从制度设计看,时下的乡村治理呈现出“治理原则与宪政原则相悖”事实。有学者认为,农村基层建设“还没有导致宪政意义上基层政权的产生,就是说它并没有建立起基层权威和村民的现代关系。”[8]这种“治理原则”与“宪政原则”的背离,使村民自治处于一种非常尴尬、两难的境地。这样的制度设计为农村社会资本的负面效应提供了孳生蔓延的温床和胚胎。其次,建立健全法治社会。农村社会资本是一种农村社会文化网络。其作用的显现更多地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网络。衡量一个社会机制是否健全与完善的重要标准是社会资本常态下的制衡与失衡下的有效社会救济。因此,销蚀农村社会资本给乡村治理带来的消极影响就必须建立健全法治社会。

2、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强化乡村治理的“自治性”

政权与乡村之间权力关系是影响乡村治理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乡村社会中呈现出一种“强行政”与“弱自治”的非均衡性。对此,应均衡“行政力”与“自治力”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权力砝码。俞可平指出,“民主是个陀螺。它只有像陀螺那样运转起来才有意义……关键是要使民主的程序和机制运转起来,以便使那些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民主权利得以真正的实现。”[9]当前,压力型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诱使乡村社会资本的变迁偏离“方向”。比如,政府压力型体制会诱发乡村政治精英从“国家代言人”向“国家经纪人”转变,为谋求自身利益而招致权力“商品化交易”行为的赘生,从而导致干群关系疏远和离散,影响乡村治理的有效性,在某种程度上会引发社会局部性震荡。因此,国家应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步伐和力度。第一,政府自身意识觉醒,即政府需形成一种让乡民自己代表自己的意识。这是政府自身改革的前提。第二,政府应不断去削弱在传统时代所建立起的党政合一的政权结构和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第三,政府通过法制、监督、舆论等外部社会环境的完善来规范乡村治理的制度化程式与程序。

3、抉发村民自治实体性价值,增强乡村治理的“草根性”

哈耶克认为,自发的社会秩序乃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亦即无数个人独立的决策和行动的非意图的结果。[10]制度设计自身的逻辑缺陷必然会导致制度推行中的政策定位偏离与政策执行困难。自治民主作为民主政治的一种形式,强调自我管理与服务。自治民主制度设计的要义就是要彰显民主的实体性价值,而非工具性价值。《村组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与服务的自治性群众组织。但是,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乡村政治生活通往精英政治之路。此外,《村组法》还赋予村民委员会许多正式的国家职权,如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等。实际上,村民委员会并不是纯粹的自治民主组织,它具有“准政权”(semi-regime)的性质。[11]权力是一种稀缺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要遵循市场配置权力的基础性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会诱发或引导农村社会资本变迁走向“歧途”,诱致传统宗法规则的再现、乡村社会精英政治、黑恶势力攫取乡村治理资源等社会现象。因此,在村治制度供给的“修正”方面应该不断强化乡村社会内生资源,注重基层民主的“草根性”与自治民主的实体性价值以抵减农村社会资本中消极因子带给乡村治理的种种“压力”。比如,重新梳理乡村内部的权力关系,调整权力机构,创新农村选举制度规范模式等。

4、努力培育现代专业化组织,提升乡村治理的组织性

5、提高农民的公民意识和能力,塑造乡村治理的内生性

中国是在农业社会的传统因子基本保留的状态下进入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村是传统积淀最深的地域,农民是传统因子负荷的主体。农民身上负载的传统性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逐渐显露出其弱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诸如传统宗法秩序、乡村黑恶势力等农村社会资本变迁中的消极性异化与复制,不利于乡村社会治理。因此,政府应不断加强乡村教育资源开发力度,强化乡村有效治理的内生变量。国内外学者研究表明,知识是有助于形成政治技能的政治资源,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确定其个体政治态度的因素权重调查中,通过情况下年龄、性别、职业及收入等统计变量都不如教育变量的权数。教育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关键,也是将人力资源转变为人力资本的唯一途径。按马克思经典理论,当乡民们还不能够代表自己的时候,一个凌驾于其上的强大政府则是必须的。现阶段关键的问题在于还不成熟的农民通过何种方式和手段真正提高自身的民主意识和能力逐渐成熟起来以及政府有无让农民自己代表自己的意识和能力。因此,在提高农民民主意识和能力问题上,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提高农村自身素质和能力。二是政府应加快行政体制改革,不断为乡村有效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2].《梁漱溟全集》(第二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303
[3].贺雪峰.新乡土中国[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4].杜赞齐.文化、权力与国家[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70
[5].肖唐镖.当代中国农村宗族势力与乡村治理[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3
[6].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7
[7].周晓虹.流动与城市体验对中国农民现代性的影响——北京“浙江村”与温州一个农村社区的考察,社会学研究[J],1998,(05):68
[8].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M],宁波: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7
[9].俞可平.民主与陀螺(自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
[10].Hayek.Studies in Philosophy.Politics and Economics,Rout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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