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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体育伤害中学校和教师的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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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3-16

关于学生体育伤害中学校和教师的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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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体育:伤害事故:民事责任

论文摘要:采用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学生体育伤害中学校和教师的民事责任进行探讨。研究结果认为:学校体育运动的各个阶段都可能涉及到风险和管理的问题。学校和教师如果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那么就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应加强学校体育法制建设,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

随着我国学校体育改革的深化和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学校体育法制建设和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已经成为当前体育教育战线一项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学习和借鉴先进国家体育法学的成功经验.有利于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以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由于学校体育运动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涉及到安全和风险管理的问题.与之相关的民事责任也已成为学校管理者和体育教师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1 研究方法

采用案例分析、比较研究和文献资料等研究方法。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民事责任

目前,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本研究是在此理论观点上展开进行的。

2.2体育课中出现的学生伤害事故

2.2.1组织教学体育教师在组织教学过程中可能会因某种过失而造成伤害事件。例如未采取必要的和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对运动中可能出现的伤害缺乏预见性;未警示学生应注意事项;上课时间擅离职守等。

案例:某中学一名高一女生在体操课上进行前滚翻练习时.其裤兜中装有的钩针扎入小腹.造成重伤。该女生因此向法院提请诉讼,认为其是在体育课中受伤,学校和教师应承担民事责任,进行经济赔偿。法庭调查取证后认为.体育教师在进行教学时,未及时提醒学生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预防潜在危险的发生.具有过错。但同时法庭认为,处于该女生年龄段的公民已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自立和责任,应该对于其自身的大意行为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这一伤害案件中学校和学生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2002年,教育部就学生伤害事故问题颁布并实施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第2章第9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由于学校在教学活动中,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责任的划分和认定上只是进行了一般性的解释.并没有给出具有一定操作性的标准或细则。此类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学校安全管理标准和教师指导标准的问题.但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并未对此类事件归纳总结出相应的检验标准,在责任的认定和划分上也表现得过于模糊,缺乏明确的处理程序。实际上,许多案例是关于学校体育伤害的。如何更加客观、更加公正地解决此类责任纠纷,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重点考虑的实际问题。

(1)锻炼是否适合原告的年龄和状况(智力上和体力上)?前滚翻作为对这个年龄组的指定练习,被认定为是合适的。"

(2)原告是否接受过做这种运动和避免危险的指导和训练?原告以前有过手倒立、翻跟斗和拱顶的经验.但没有受到过空中翻的指导,尽管进步有限.但是可以认定如果没有适当的监督和指导他是能够做好这个动作的。

(3)设备是否安全且配备适当?学生不必进行从鞍马上跳到跳板上这一预备阶段。跳板以外是5am厚的泡沫降落坑及其下面厚厚的泡沫垫子。在坑以外是一些薄的垫子,原告越过了降落坑并用头落在这些薄垫子上。对于没有接受过老师指导并缺乏一定经验的学生来说,为了增加从跳板上跳下的高度而使用鞍马被认为是一种危险的“配备”。然而,这位老师则认为降落坑可以使练习变得安全,即使在原告的事故发生前,曾有一位学生摔倒并伤及腕关节,他仍坚信这一点。

(4)这一活动是否被适当监管?老师没有安排人员在旁边观察。只是允许他们以这种特定的方式使用设备,他则忙于写报告.没有进行指导和警告。没有示范、没有辅导、没有及时的监督.对于个人责任和主动性的过分强调,似乎已经取代了应有的督导义务。这种“极度的不经意以及指导和管理的不足”被认定为是这个老师对义务的违反,学校也负有替代责任。

加拿大最高法院采纳了这一标准.并认为此类伤害案件如果违反其中的一个即构成责任关系。我国在借鉴这一标准时一方面要从国情出发加以取舍,另一方面要清楚Thornton案建议的注意标准在不同案件中的使用是不同的,这取决于被管理学生的数量、所参加活动的性质、学生的年龄、技巧程度、辅助练习是否恰当、当时使用设备的性质和状况、参加学生的能力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影响因素

2.2.2意外事故如果监管者尽到了注意义务,伤害的发生只与该项运动的特性有关,那么不发生法律责任,这种事件仅被认定是意外事故,其花费必须由受害者自行承担。体育运动的价值就在于其固有的冲突、技巧运用、身体接触以及运动本身的不可预见性,偶然的意外事故是参加者在受益于运动的同时所需付出的必然代价。

2.2.3体育设施在北京某中学的体育课上,一名男生自由活动时跃起抓住足球门栏,但因该球门栏固定不牢,导致门栏翻倒压在该男生的腹部,造成重伤。这种由于运动器械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受伤的情况,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而受伤的男生不可能预见到足球门栏有可能翻倒并导致严重后果,所以不存在过错,校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章第9条之规定,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由此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体育设施的安全由生产厂家负有原始法律责任即产品质量责任.但学校和教师有义务检查运动区域以保证其符合安全规定.确保没有危险隐患或潜在危险隐患。例如,体育教师要注意体操课的保护垫,器械的牢固程度以及上课场地等方面是否存在潜在危险。

此外,由体育伤害而引发的法律诉讼,会涉及到举证的问题。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学校和教师违反了比如在设施维修保养、管理或教学方面的适当注意义务.学校和教师不负法律责任。但是鉴于学校比学生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因此当举证责任明确在校方后,如果校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不能举证受害方的指控不成立,那么校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3体育课以外出现的学生伤害事故

2.3.1 课外体育活动或比赛学校课外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作为课堂体育教学的延伸有着特殊的教育意义,可以巩固和提高所学运动技能、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但是,学生如若在校方举办的体育比赛中受伤,根据受伤原因和伤害程度,作为负有监管义务的校方可能会因此受到受伤学生的法律诉讼。受伤学生作为原告如果能够证明裁判应承担的义务、义务的违反以及因此而造成的伤害。那么裁判就会因为未能保护参加者免受伤害而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由于作为裁判的体育教师不仅仅是对纠纷问题要做出迅速决定的公断人,还是负责教育、安全、执行规则、防止伤害以及维持纪律的控制者和管理者。裁判和组织者的义务包括:检查体育比赛设施和参赛的学生.发出指示及警告并密切关注和规范比赛的正常进行;注意天气状况是否会使比赛发生危险;检查参加比赛的学生在服装、服饰或身体特征(头发、指甲等)方面是否会构成安全隐患。如果存在安全隐患。裁判就必须执行安全规则,比如对参赛学生进行限制。"

在比赛过程中,作为裁判的教师必须进行认真的监督管理,执行比赛规则并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进行控制.在参赛学生受伤、疲劳或因过度运动而有身体上的危险时,比赛必须暂停或终止。但是,监督管理责任根据运动项目本身固有的风险和比赛既定规则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剧烈的身体对抗性运动像足球或散手比赛中。裁判的控制义务就是防止非法行为和保护参赛学生不受伤害。

2.3.2有偿课外体育教学案例:2002年4月,北京房山区某中学学生李明交费200元报名参加体育教9币高林开办的双休日“武术散打培训班”。2002年5月的一个周末.培训班在一个广场的草坪内上课,教师高林安排学生分组进行摔法练习.李明和小刘被分到同一组。在练习中,李明受伤。受伤后。李明住院十多天.花去8000多元医疗费。后经鉴定,李明已构成九级伤残。

李明和其父母认为,自己在培训班中受伤,是因为高林没有履行好看护职责,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进行训练造成的。在伤害发生后.高林老师不但没有及时将自己送往医院.反而擅自对自己的手臂进行揉捏,造成了现在的伤残。另外。小刘的行为亦是自己受伤的原因之一。为此,两人应负担自己的医疗费和伤残补助费。教师高林则认为.学生报名前自己已讲明此活动有一定的危险性。要经家长同意才能参加。李明进行摔法练习时受伤.是未按要求去做动作而造成的,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拒绝赔偿。小刘的父母认为,小刘是在高林老师安排下,按照老师所教的方法与李明进行训练。没有任何责任,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教师高林未经有关部门确认具备办班条件并予以许可。私自开班授课。该培训班的训练条件、训练方式和训练方法均不能保证学员的安全。这是导致李明受伤的重要原因。高林对李明受伤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李明和小刘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未对可能出现的伤害引起高度重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根据三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认高林承担50%民事赔偿责任、小刘负25%的责任。李明承担自身损失的25%。故此。判决高林赔偿李明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五万余元,同学小刘赔偿两万余元。

3 结论与对策

3.1结论

(1)目前,我国学校管理者和体育教师的法律素质还不高.依法治教的观念还没有牢固树立起来;在学校体育法制建设问题上的工作还不够深入、具体,相关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

(2)学校体育教学和活动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导致民事纠纷。学校和教师应履行的适当注意义务包括严密的组织教学、有效的保护措施、积极的救助手段、安全的体育设备。适当注意义务的限度是:是否对可控性因素进行了切实有效的管理。

(3)学生体育伤害案件中指导者和管理者是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关键在于,管理或指导行为是否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而责任的划分和认定应视法律和具体情况而定。

(4)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时,学校和教师有责任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但害怕承担责任可能会使学校和教师进行过度的保护从而抑制了学校体育运动的发展和变革。

3.2对策

(1)国家政府部门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体育管理经验和方法,加快学校体育法制建设,明确相关法律标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

(2)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体育队伍的法律素质。增强学校领导和体育教师的法制观念和贯彻执行体育法的自觉性:将体育法作为学校教学的一项内容。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

(3)在日常体育教学中,教师应树立安全观念并积极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向学生讲解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巧。

(4)学校和体育教师都要树立防患于未然的安全意识。切实有效地履行监督管理的义务,精心选择运动形式和内容。

(5)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校向保险公司办理责任保险,健全教育保险机制,积极应对学生体育伤害给学校、教师和学生带来的巨大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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