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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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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8

浅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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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责任;问题

论文摘要:学生在学校发生了伤害事故,尤其是体育伤害事故,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保障。妥善处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正确认定事故责任,对于全面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正常体育教学秩序是非常重要的。

1 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大中小学共有2亿多名在校学生,这是一个相当大的社会群体。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健康第一”为指导思想,全面发展学生素质的同时,学校体育更加受到重视,学生的体育活动更加丰富多彩。但是,近年来,随着学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参加体育课内外活动和锻炼的学生人数越来越多。同时,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学校体育改革的不断完善使体育选项课日渐增多,学校体育教学活动日趋丰富,而体育教学经费投入却相对不足,导致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缺乏、器械陈旧,难以满足教学的需求。加之教师责任心不强,或者专业水平偏低、教法不得当,或是课堂组织纪律松散等。使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纠纷及其索赔与日俱增,其事故不仅给学生及其家长带来不幸,也影响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利于学校素质教育向更深层次推进,将会影响一代人的成长。因此,学校为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采取?肖极措施:缩小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空间、时间,拆除部分体育设施,禁止学生参加剧烈的体育活动,取?肖有难度、有危险的体育项目等,学校进行“自我保护”的短视行为,对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造成诸多不利影响。为此,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颁布实施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实施无疑将会有利于保障师生双方的利益,从而有利于教学的顺利进行和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开展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与探讨,特别是有关法律责任方面的研究,对于澄清一些人的模糊认识,防范和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消除负面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范围、类型与原因

2.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包括体育教学、课余训练、运动竞赛和课外体育活动),所发生的学生实质性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事故。

2.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

2002年出台的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规定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也适用这一范围。学校体育是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重灾区,这是由于学校体育本身所特有的活动性、对抗性、冒险性等特点所决定的。作为学校,在体育活动组织、管理过程中正确履行了职责,合理注意应尽的义务,与学生发生的伤害没有因果关系。一般来讲,轻微扭伤、搓伤、拉伤、碰伤、摔伤等体育运动中常见的损伤,若非他人故意侵犯所致,都不应列入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讨论和研究范畴。

2.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

2.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

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第一,从观念层面来看,体育教学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学校体育管理人员,有关的教学人员,以及学生自身对这类问题的重视不够从而出现思想上的麻痹和疏忽,造成对教学中的一些关键环节的忽视,从而诱发事故发生。从大量的实例来看,很多体育教学伤害事故都与思想观念上的麻痹松弛有关。

第二,从制度层面看,目前我国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尚不够完善,现实的针对性还不够。从目前体育教学中可以作为规范的法律法规来看,可以引以为据的仅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体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宪法》等,虽然有部分条款与我们所关注的问题有关,但毕竟缺乏直接的现实针对性。这就造成了一旦发生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很难找到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的依据。这种状况,不仅对学术体育教学不利,而也对事故中受伤害者不利。此外,在学校体育事故的管理体制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不完善之处,还跟不上时代的要求。这在客观上为防范和处理伤害事故造成了障碍。

第三,从器物层面看,我国经过了20几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国家对教育投入不断增加,教学的条件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随着各个大专院校不断扩招,有关方面对学校体育教学方面的投入就显得相对滞后,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体育教学经费投入的不足,导致了学校体育场地、体育设施缺乏,器械陈旧,难以满足教学的需求。在客观上,这形成了诱发事故的潜在因素。

3 过错责任原则是认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基础

4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因学校在人员构成上有群体性,在教育活动安排上具有多样性,在教育时间上具有相对持久性,在教育群体构成上具有复杂性。学校教育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不可避免性。根据民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一般情况下大体有以下3种:

4.1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4.2学校间接责任事故

4.3学校无责任事故

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①活动中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②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复发,学校事先又未得到家长和学生的通知;③学校和有关教育人员的教育方法完全正确合理,学生却在活动场所内自伤、自杀;④事故尽管发生在校内,但纯属学生违犯纪律引起.并在此事件中学校能证明没有任何过失;⑤学生在往返活动场所的路t:发生交通事故;⑥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肇事原因纯属学校以外的其他因素,并且学校组织措施得力,有关人员尽到教育管理责任;⑦事故尽管发生在活动场所,但纯属校外人员私自闯人寻衅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

4.4学生的责任认定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年满l8周岁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建立从事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由其代替未成年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学生的责任承担者可分为未成年人学生监护人与成年学生两类。

学生在学校应遵守的规则,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7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生若未履行应尽的职责,违反了学校规定的“注意义务”,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未尽“配合义务”,则认为学生或其监护人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学校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未成年学生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成人学生的责任则应由本人承担,但考虑到学生的特殊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规定,学生致人损害时年满18岁的,应当有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在学生的责任范围里,如果学生和学校双方都存在过错,也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都无过错的意外伤害事故,也同样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相应的责任。

5 结论与建议

5.1体育活动本身存在的危险性、对抗性,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不强,场地器材条件差,缺乏必要的义务监督等等都是造成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

5.2学校不能以牺牲大多数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来避免个别学生发生一些正常的意外事故,这样得不偿失,对提升学生的素质水平毫无益处。

5.3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应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量力而行、科学锻炼的原则,学校应真正加强对体育活动的医务监督和严密有效的组织管理,提高学生对运动危险的预见性,做到防患于未然。

5.4要学法、知法,明确违法与合法的界限,自觉用法律的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要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工作。

5.5应建立和完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保障机制。学校作为公益性机构,加之经费有限,一量涉及赔偿问题,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对此,应立足我国实际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构建侵权责任赔偿、社会保险、建立学生赔偿基金等多渠道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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