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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公平合理分配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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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公平合理分配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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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 依据国际河流水资源公平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水资源竞争利用之矛盾解决的基本方法以及水资源的三种基本分配模式,通过对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利用的趋势与流域国间的用水矛盾以及现有的流域国间的合作程度、流域的管理机制条件的分析,认为现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内,进行全流域水资源全局分配是较为合理和切合实际的分配模式。

关键词 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分配

中图分类号 TV213.2

文献标识码 A

1 概述

水资源作为国家领土完整与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有权与不可侵犯权是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国际河流水资源通过自然越境而打破了各流域国领土的完整性,使其成为多国共享资源。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与分配必须在尊重“领土完整”与“领土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国家间密切合作,它与流域内区域经济合作、社区发展与区域和平稳定等问题密切相关,是一个跨国境、跨学科的综合而复杂的问题。

2 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的基本方法与模式

2.1 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的基本方法

水资源以其多用途性、不可替代性、稀缺性、非均匀性、流动性以及在全球气候变化下产生的水资源时空分布与分配的不稳定性,使得有效处理国际河流水资源公平合理分配这一同时跨越自然地理与政治边界的资源问题更为困难与复杂,绝大多数国际河流解决国家间水纠纷所遵循的方式是:依据国际水法,签署协议,建立统一管理、监督机构进行解决。国际水法是协调国际河流及水体的开发利用的法律,是惟一能够影响重大国际水争议结果的重要因素。因此,一方面当流域国间关系良好,且缺水不严重时,国家间依据国际水法,签署水资源开发管理协议或条约,并建立相应的流域管理、监督机构,其效果是较为显著而有效的。另一方面,当国家间无法通过协商或外交谈判达成协议时,可以通过所公认和信赖的第三方进行调解,这第三方必须是流域外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机构,除了有足够的影响力外,还必须有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来支撑其协调者的作用,如世界银行在调解印度与巴基斯坦间关于印度河水分配长达 12 年的争端中所起的作用;再者可通过国际法庭进行仲裁。

2.2 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遵循的主要原则

2.3 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模式

在国际河流水资源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与可持续发展观点指导下,其水资源的分配不仅应满足各流域国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还应满足维护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因此,将国际河流作为一个系统,进行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是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的总目标,就国际上诸多国际河流水分配的模式来说,其分配模式总的可分为 3 种:项目分配、全局分配与流域整体规划开发模式[3]。

(1) 项目分配模式:是流域国(多见于双边合作 ) 为满足各国家的水需求,按某一个专门项目所开发和涉及的水资源进行分配并签订分水协议,为局部的合作分配,其不需要考虑流域的综合规划与全流域水分配,但要求合作各方进行密切的合作,需要有足够的财力支撑。这种分配模式通常可以满足合作方的用水需要,促进合作开发,但会受流域内其他开发项目或其他国家用水的影响,因此,这种分配方案会减慢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的进程。

(2) 全局分配:是流域国间根据其都能够接受的准则将流域内所有可确定的水资源量分配给各流域国。按可持续发展的观点,这一水量应扣除维护生态平衡的基本用水。这种模式不需要流域国间进行密切合作和具有完善的水管理条款及机制,通常是流域国各方通过签订协议按流域中的某一标准(如按多年平均水量,考虑各流域国的实际贡献水量等)确定水资源量,分配给各流域国,各国在其水资源分配份额内可比较自由地利用,而无须考虑共同需求或对他国的影响,总的来说,这种分配模式打破了流域的整体性,不利于全流域的系统开发,无法获得最佳的利用和最大的综合效益,不利于全流域的可持续发展,但可避免漫长的谈判协商过程和一些难以处理的国家间利害关系。

(3) 整体分配模式:是流域国通过签订协议,认可并实施流域整体开发规划方案,为满足各沿岸国的水需求而进行流域水分配,这一分配方案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规划方案的完备程度,各流域国的合作与信任程度,是否有较为完善的流域法律与管理机制及其他技术、资金的支撑能力。

3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分布与水需求趋势

3.1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分布概况

3.2 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径流分布特征

3.3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利用的目标分析

3.3.1 下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分配与利用法规的发展

3.3.2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用水目标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枯季水资源利用与分配是一个有争议和要进行协调的主要问题。

老挝:其产水量是流域内各国中最多的国家,占湄公河总流量的 35%,枯季万象平原需要一定的灌溉用水。另外,老挝作为内陆国家希望开发国际航运,并开发湄公河支流的丰富水能以推动对外能源贸易与国内的发展。

柬埔寨:其境内的洞里萨湖是东南亚最大的淡水湖,也是湄公河流域最重要的洪枯水自然调节区,其每年湿季可吸纳上游洪水量约 460×108m3,在枯季向下游释放;其主要水需求是要求上游每年湿季保证相当的洪水来量,以保证湖区的洪泛面积,提高土壤肥力与有机渔饵。

总之,要满足下湄公河各国的灌溉需求、洪水回流和防止海水倒灌,共需增加枯季径流约 3000m3/s[9]。

4 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分配模式

4.1 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分配模式分析

从进步的观点看,国际河流水分配最合适、最理想的模式是采用整体流域规划分配。但就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开发利用与合作现状看,其缺乏足够的软硬件环境或条件。

(1) 流域内合作机制不健全(松散):流域内特别是下湄公河虽自 50 年代起就成立了流域协调委员会,但至今还没有形成包括流域内全部 6 个国家的全流域综合管理机构;同时,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和各国的政治体制、社会经济、环境利益及价值观等上的差异,各国相互间的猜疑依旧存在,各国间实现密切合作困难;再者,近年来该区域已成为区域合作开发热点区,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援助机构都以不同的合作方式纷纷介入该区的发展,形成纷繁复杂的国际合作圈和合作行动计划,而这些合作行动间,各国开发目标又缺乏必要的联系、沟通与合作,形成该流域内合作开发环境上的混乱。

(2) 湄委会的协调管理权力有限:1995 年新成立的湄委会(MRC)被赋予了相当的权力,但从《协定》中第 35 条“由政府解决”的规定,说明湄委会并无充分的裁决权,其各国代表的权力有限;其二,MRC 虽然被称之为专门的国际河流管理的国际性机构,《协定》内并未对 MRC 的运行费用的产生与分担进行规定,似乎都依赖于外来捐助,这必将会影响其作为一个国际组织的独立性。

(4) 缺乏足够的资金与技术支撑:由于该流域内各国都是发展中国家,缺乏足够的开发资金与技术,需要国际组织或机构在资金与技术上的捐助和帮助,通常这些捐助都是有条件的,其流域的开发目标要满足捐助者的意愿或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将会影响全流域的整体利益或整体开发的综合目标。

综上所述,就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开发合作现状,实施全流域整体规划分配开发模式是很困难和不现实的,而采取较为松散的合作方式进行协调开发——即全局分配模式的开发是比较合适和务实的。

4.2 水资源公平合理的全局分配构想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用于水资源分配的基本数据应包括:各国的流域面积及所占的比例、降水量、河川径流量与枯湿季径流变幅、需水量、用水量(生态、社会、经济发展用水量)、流域水供养人口、维护水及生态系统的措施费用等等。虽然国内外包含这些数据的研究成果已不少,但至今还没有产生出全流域统一一致的基础资料,因此,目前该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的产生的根本条件是:通过各国间的谈判与协商,产生出一系列真实、合理、科学的为各国公认的基础数据。通过以上各流域国的用水目标分析,我们就境内澜沧江水资源参与全湄公河流域的水资源分配模式提出以下建议性构想。

(1) 就澜沧江水资源开发,同意承担境内干流每月最小天然径流量的义务,提出拥有超出最小流量年均出水境相当水量的使用权,如对枯季月均水量产生增加量或洪水期削减的洪峰量(指《协定》第 6 条之 C 款:防止日平均洪峰流量超过天然日平均流量)时,我国对其所产生的效益,依据有关国际水法之公平合理利用原则所涉及因素中的“维护……水资源所采取措施的费用”提出要求回报。

(2) 依据国际惯例及下湄公河流域对水质水量的需求,充分考虑可能造成用水矛盾的因素及境内水利用对下游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有针对性地开展澜沧江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规划,特别是对在国际河流上进行流域外引水可能产生的国际影响作好前期准备工作与研究。

(3) 加强法规的研究、建设、贯彻与监督工作,特别是加强水资源开发的对外政策的研究与协调,结合国际水法中就公平合理利用国际河流水资源与中国的现实情况,提出几套详尽、务实、科学、合理的、包含法规及技术的分配方案,协助决策部门参与他流域国进行水资源分配的协调与谈判。

(4) 在参与流域合作开发前期,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适度增加科学研究成果的透明度,增加对外的信息交流,发布境内水资源开发的战略性目标,争取境外对我国开发项目的理解与支持,同时为争取现有水利用为合理用水权利创造条件。

5 结论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丰富,但因时空分布的差异造成各国间需水矛盾。由于流域内各国间的合作密切程度、流域管理机制、流域开发规划等各种开发环境不完善,使得在现有环境条件下开展整体流域规划分配极为困难,因此,为尽快推进流域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目前在澜沧江—湄公河流域进行公平合理的全局开发模式较为合理和现实。

参考文献

2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to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the work of

its forty-sixth session.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3 何大明,等.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模式研究[J].地理学报,1999,54(增刊):47~53.

4 靳长兴,周长进.关于澜沧江正源[J].地理研究,1995,

(1):44.

5 何大明.澜沧江—湄公河水文特征分析[J].云南地理环境研究,1995,

(1):60. 7 Mekong River Commission. Agreement on the Cooperation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Mekong River Basin (5 April 19

9

5) [R].

Second Reprint by MRC Secretariat, 1999,6~13. 9 何大明.通过水资源整体多目标利用和管理推进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持续发展[J].云南地理环境研究,1996,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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