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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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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天主教、基督教割断了同外国教会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联系,摆脱了帝国主义的控制,开始走上了独立自主办教会的道路。但对于信仰伊斯兰教、藏语系佛教、巴利语系佛教的少数民族地区在宗教形式下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基本上没有触动,仍然严重地束缚着这些少数民族群众,影响了这些地区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1958年开始的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主要是伊斯兰教、藏传佛教等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一、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缘由 寺庙的经济方面,占有大量的土地、牲畜、森林、草原和商业资本。如西藏地区,寺庙占有全区1/3以上的土地和大量牧场、牲畜。拉萨的哲蚌 、甘丹、色拉三大寺就占有庄园321个,土地约14.7万亩,牧场260个,牲畜11万头;甘孜藏族自治州喇嘛寺院的土地占全州土地的18%,寺院拥有的商业资本占全州私营商业资本的72%;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喇嘛寺院占当地藏族土地的34%。寺庙还通过地租、畜租、劳役、高利贷、非法商业活动和其他宗教手段对群众进行残酷剥削,一般地区的地租都在50%以上,有的竟高到70%;放债的,利息也很高,年息一般在50%以上,有的甚至是借一还二,而且只准还息,不准还本。群众的宗教负担很重,有的占年收入的80%。寺庙的残酷剥削,严重地妨碍着这些地区的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在政治方面拥有各种特权,宗教上层和上司、头人密切勾结,狼狈为奸,对群众实行野蛮统治。各大寺庙都私设监狱、法庭,备有各种刑具,随意处罚群众。寺庙的刑罚非常残酷,有坐牢、鞭打、剥皮、挖心、抽筋、割鼻、割舌、割耳、挖眼、烙刑等,残忍已极。处于最底层的广大贫苦喇嘛实际上是上层僧侣的奴隶,他们终日辛苦劳作,吃不饱,穿不暖,甚至遭受鞭打斥责,根本没有时间和条件学习教义,有的人当了一辈子喇嘛,却连藏传佛教的最基本知识也没有学过。(注:参见陈汉昌、殷庆言:《西藏人权状况的历史性飞跃》,1995年11月10日《光明日报》。)新中国成立以来,一些寺庙上层一直反对政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从民主改革到合作化、兴修水利、培养民族干部、办学校等,无不竭力反对。1956年以来,川、青、甘、滇地区的绝大部分寺庙与西藏的反动上层相勾结,以寺庙为据点,以宗教上层为核心,从四川甘孜到云南边界,从甘南到青海,前后多次发动了武装叛乱,参加叛乱的喇嘛占50%以上。他们公然打起白旗,杀害干部和群众,叫嚣“消灭共产党”、“不走合作化道路”、“建立藏族独立国”等口号。

在宗教信仰方面,实际上也无真正自由可言。一是强征喇嘛,例如哲蚌寺在其庄园中规定了一种名叫“扎差”的制度,规定3人抽1人,轮到谁的头上,不管愿意与否,必须削发为僧。二是有些愿意当喇嘛的人,由于是铁匠、屠夫,又被拒之门外。三是由于当时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女性被视为不洁之物,许多寺院禁止妇女进入某些殿堂。(注:参见陈汉昌、殷庆言:《西藏人权状况的历史性飞跃》,1995年11月10日《光明日报》。)

这些情况,引起了毛泽东的高度重视。1959年4月7日,他写信给汪锋,要求调查西藏的社会情况,其中涉及宗教问题的有:西藏共有多少喇嘛;喇嘛庙对所属农奴的剥削压迫情形;喇嘛庙内部的剥削压迫情形。(注: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中共西藏党史大事记》(19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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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7月版,第99页。)事实上,藏传佛教内存在的问题,已不是什么宗教信仰问题,而是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问题,是封建主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问题,它已严重阻碍了藏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藏区经济落后、藏族人口不能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藏区社会发展的主要阻碍。不对藏传佛教制度进行民主改革,就不能彻底解放藏族人民和其他信仰喇嘛教的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生产力,就不可能进行社会经济、文化建设,也就没有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繁荣。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对藏传佛教制度进行民主改革。(注:参见汪锋:《在喇嘛教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1958年10月7日。)

就伊斯兰教的情况来看,同样存在着宗教压迫的现象。当时有关部门就此对甘肃和宁夏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宗教负担很重。西北回民的宗教负担,平均占每人年收入的20%以上。据宁夏吴忠地委的调查,每个回民每年的宗教负担,高的达全年收入的30%,低的也在15%以上。这个自治州的吴忠市东塔寺合作社,回族社员每人每年的宗教负担平均占全年收入的19.8%。更为严重的是固原回族自治州和临夏回族自治州的宗教负担,平均要占每个回民收入的30%以上,其中有的乡、社竟达56.8%。宁夏西吉县的沙沟乡,甚至达到年收入的57.8%。这些地区回民的宗教负担,比之对国家的税赋(甘肃1957年的农业税,平均占农民年收入的7.55%),一般要高出1倍乃至3倍。同时,回民专区还存在部分封建所有制。如宁夏的清真寺和拱北尚有土地4187亩,出租给合作社或由群众无偿“代耕”,甘肃在这方面的情况也大体相同。还有一种无偿劳役,就是信徒经常要给拱北、道堂作各种零活,不给报酬,教主、阿訇可以随意支配教民为他们服务。甚至有个别地方,在土改中分到道堂土地的群众,还要暗中给道堂交租。

频繁和大规模的宗教活动,耽误生产,浪费财物。例如,按伊斯兰教经典规定,成人每天要五次礼拜,每年封斋一月(白天不饮不食)。新中国成立后,经常礼拜的虽是少数,但封斋却是比较普遍的。在西北地区,特别是在有门宦的教派中,宗教活动的次数更多。哲赫林耶教派教主的历代祖先生辰、死忌都是节日,称作“尔买”,每年计有大小“尔买”300多个。每逢大“尔买”,教民几乎每户都要去人,给教主送牛、羊、财物,大吃大喝,耗费十分惊人。这些制度,妨碍着生产力的发展,不利于回族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改善。

阻碍文化发展。由于宗教的束缚,回民妇女上学的人数比之汉族相差很远,且强迫儿童学经文。有一部分清真寺设有经文小学,更多的清真寺利用暑假或寒假,招收大批小学生“补习”经文。宗教还干涉科学知识的宣传,特别反对关于宗教来源、世界来源和人类来源的科学宣传,个别地区的书店甚至连讲这类问题的小册子也不能卖。一些宗教领袖反对文化娱乐,对回民的文化生活和回民文化艺术的发展有很大消极影响。(注:参见杨静仁:《宗教压迫是压在回族人民身上的一座大山》。) 宗教制度的改革,也是宗教界人士的愿望。帕巴拉活佛在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的讲话就指出:“寺庙中一切压榨僧俗人民的封建制度和各种特权”,“一定要全部废除。这些坏制度,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肯定是相违背的,也是违背国家宪法的,它和宗教的教规毫无共同之处。不改掉这种制度,不仅阻碍西藏人民的彻底解放,对宗教也无一粟之利,而害处却如大山”。他还说:“‘为一切具有生命的赋予幸福’,是宗教教义的基础。但是,相当时期中坏的政治制度篡入寺庙后,封建特权给予了人民痛苦,使人们对寺庙产生了怨弃心,这种情况与我们佛教教义是根本不相符合的。废除这些特权不会对宗教有害,而且是符合宗教的教义的”。(注:《帕巴拉活佛在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的讲话(摘要)》,1959年7月17日《人民日报》。)班禅也指出:进行民主改革,是发展西藏的经济、文化,使人民得到幸福自由的惟一道路。(注:参见罗广武编著:《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19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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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华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内容

这次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并不是所有制度都要改,只是改革那些侵犯人身自由、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民族发展、与国家法令相抵触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对与国家法令没有抵触,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影响不大的禁忌、习惯、制度,则予以保留。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1.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如教主放口唤、放阿訇和世袭的伊玛目制度;寺庙私设法庭、监牢和刑罚,干涉民事诉讼;擅自委派部落头人、阿訇;私藏武器,组织武装;干涉婚姻自由,压迫歧视妇女以及干涉文化教育事业等。

2.废除宗教剥削制度。如废除喇嘛庙和清真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高利贷、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取消宗教课税;取缔非法商业;禁止寺庙利用宗教巧立名目敲诈勒索群众财物或强迫摊派;要求宗教活动不得妨害生产。

3.废除寺庙内部的封建管理制度。包括管家制度、等级制度、处罚制度和寺庙间的隶属关系等。宗教人员,凡是能够劳动的一般要参加生产,都要履行公民义务。

4.寺庙不得强迫群众当喇嘛,强迫封斋,强迫儿童学经文、当满拉。喇嘛有还俗的自由,群众有自愿当喇嘛或满拉的也不要强加制止。 在进行上述改革的过程中,中央同时又强调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应当注意有意识地保留一些寺院。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为了照顾群众的宗教信仰,不给国内外敌对分子以造谣、挑拨的机会,应适当地保留一些寺庙,但是究竟留多少比较适当,由各地党委考虑。在处理寺庙财产时,对于保留的寺庙,可以适当留出一小部分土地、牲畜和其他财物,使留下来的宗教人员参加劳动生产,维持生活。对于群众自愿的布施,也不要干涉。

(2)对于要还俗的喇嘛,应该支持和鼓励;对于老弱残废无家可归的喇嘛,应该集中寺庙居住,组织他们做些力所能及的劳动,采取适当方式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对于他们的生活不足应该给以适当的救济,甚至可以考虑养起来。有些守法但不愿还俗的喇嘛,可以同他们住在一起。这样对于争取群众、消除群众顾虑(怕灭教)有很大好处,也便于进行管理和教育。

(3)对于生产建设妨害不大的一些风俗习惯,不要急于改变,应该听任群众的自愿;必要时也可作些促进工作,启发他们的觉悟。因为如果触动的面太广了,不利于宗教制度的改革。

可见,这次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主要是废除宗教制度、宗教生活中带有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性质的内容,以恢复和确保宗教自身的纯洁性,并非取消合理的宗教制度,更不是要消灭宗教。

三、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方针

为保证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共中央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方针: 根据这一方针的精神,新疆等地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初期,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宗教寺庙的房屋、宗教学校、土地连同土地上的树木和寺庙里的用品均属寺庙所有。除非国家特别需要而征用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挪用;农业合作化后,寺庙土地私有制仍可不变;个别农业社私自占用寺庙土地应退还寺庙,或者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议定租金;要鼓励宗教人士参加农业社,但必须自愿,不得强迫;允许宗教人士在劳动中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注:参见刘仲康:《党的宗教政策在新疆的实践及基本经验》,《新疆社会经济》1997年第6期,第71页。) 1959年4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六次会议上的讲话,又一次谈到了西藏的改革问题。他说:“他们的佛教,就是喇嘛教,我是不信的,我赞成你们信。但是,有些规矩可不可以稍微改一下子?你们一百二十万人里头,有八万喇嘛,这八万喇嘛是不生产的,一不生产物质,二不生产人口。……这是不是可以改一改呢?同时,喇嘛从事生产,搞农业,搞工业,这样可以维持长久。你们不是要天长地久、永远信佛教吗?我是不赞成永远信佛教,但是你们要信,那有什么办法?我们是毫无办法的,信不信宗教,只能各人自己决定。……我说,你们为了长久之计,是不是可以加以改革?”(注: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西藏的民主改革》,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0-81页。)这里尽管提出了改革的要求,但仍是商量的口吻,所持态度是十分谨慎的。 2.和平改革的方针。宗教制度的改革涉及广大信教群众,只能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而不能采取强迫或行政命令的方法。也就是说,宗教制度的改革必须建立在信教群众真正觉悟的基础之上。1958年6月,李维汉在青岛召开的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就指出:“宗教制度的改革,毫无疑义要用和平的方法去进行。所谓和平的方法,就是说服教育的方法。……宗教制度的改革是与广大回族群众有关的问题,必须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就是说,真正建立在群众觉悟的基础之上,而不能强迫地改,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去改。如果有些问题需要由政府颁布法令,也要在群众觉悟了,群众愿意了,再那样去作。而不能先由政府下个命令,强迫群众接受。我们要力争用和平的方法,说服的方法,改革那些必须改革的宗教制度。”(注: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62-563页。)和平改革的方针,除了对信教群众说服教育外,还包括对未参加叛乱的寺庙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像对待民族资本家一样,采取赎买政策。 在实行改革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又强调必须坚决贯彻群众路线,彻底发动群众,照顾群众的觉悟程度,要依群众的觉悟和意愿办事,防止强迫命令。只有把寺外群众和寺内贫苦喇嘛发动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要注意发动落后群众,这对于宗教制度的改革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落后的群众觉悟了,就是群众充分发动起来的标志,喇嘛教和伊斯兰教都是如此。应当特别注意组织受迫害最深的群众参加对反动上层的斗争大会,这样有利于发动和教育群众,提高群众的阶级觉悟。

4.区别对待的方针。1958年5月,杨静仁在八大二次会议的发言,提出了对回族伊斯兰教制度进行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和方针。他认为:在回族中必须把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分开,改变长期族教不分状态;必须把宗教信仰同宗教制度分开,应该改变长期以来封建性的宗教制度;必须把宗教与行政分开,改变利用宗教干涉行政司法的状况;必须实行宗教与教育分离,改变伊斯兰教干涉教育的情况;同时应当在" 几乎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中,教育共产党员坚持无神论。(注:参见赵匡为著:《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问题的报告》要求各地必须注意:把宗教信仰问题同宗教中的压迫、剥削制度加以区别,把僧侣的一般宗教活动同他们对教徒勒索、虐待等为非作歹的行为加以区别,把参加叛乱和有其他现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同思想反动但无反革命活动的分子加以区别,把作恶多端民愤极大的分子同没有什么民愤或者民愤不大的分子加以区别,把发生叛乱的地区同没有发生叛乱的地区加以区别。根据这一精神,在西藏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先叛先改、后叛后改、未叛缓改”的原则。对参加叛乱的寺庙的生产资料一律没收,分配给农奴;对未参加叛乱的寺庙的生产资料,如前所述,实行赎买政策。

5.做好宣传工作。为了保证宗教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央要求作好宣传工作,使信教群众明白:宗教信仰自由是载之于宪法的,我们是改革宗教制度不是消灭宗教;马克思主义者对于人们的思想问题,不会采取干涉的手段;但对于宗教界的反革命,对于宗教特权,对于宗教剥削,对于宗教界的坏人坏事,则是坚决反对的。作好了宣传工作,才能发动广大群众。中央同时还要求在干部中讲清楚宗教制度改革的意义,并且普遍进行无神论的教育,在党内必须坚决划清宗教和共产主义的界限。

6.宗教改革必须同生产相结合。改革宗教制度的目的在于解放人们的思想,解放生产力。因此,中央要求宗教制度改革必须与当前的生产相结合,力求通过改革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上述方针,既考虑了中国宗教的历史与现状,也符合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特点和要求。这些方针的提出与贯彻,保证了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中共对于宗教制度民主改革问题的处理是十分审慎的、理智的。

四、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历史作用

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首先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进行宣传和动员;其次是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发动群众揭发批判;最后是提出整改方案。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于1960年基本完成。宗教制度的改革,是民主改革的一部分,方向是正确的,而且是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所必需的,因而受到广大宗教界中上层爱国人士及僧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第一,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废除了宗教中存在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彻底完成了少数民族地区民主革命的任务。任何一种宗教信仰,都有一定的表现形式,这个形式常常是通过规章制度体现出来的。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不会有一种宗教信仰,连一点规章制度也没有。但是,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又是可以分开的,并不是每一种规章制度对宗教信仰都是不可缺少的。特别是当宗教在历史上被剥削阶级利用、成为阶级剥削的工具时,宗教就必然盖上了阶级的烙印,那时候所订立的许多规章制度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它只对剥削阶级有利,而对被剥削的广大信教群众来说,则是不利甚至是非常有害的。群众觉悟提高之后,尽管他们仍然信仰宗教,但必然会提出宗教制度改革的要求,因为这些东西并不是宗教信仰所必须有的表现形式。从历史上来看,宗教制度是可以改革的。如伊斯兰教自穆罕默德时期以来,它的宗教信仰基本上没有变化,但其具体制度,古今中外及各地区各教派之间,并不完全一致。由于宗教信仰与宗教制度可以分开,因此,对宗教制度的改革,并不会妨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相反,将更有利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执行。这次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使伊斯兰教、藏传佛教等少数民族的宗教已不再是封建地主阶级利用的工具。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是劳动人民的一大解放,也是宗教制度自身的解放。

第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真正实现了政教分离。由于废除了封建剥削制度,宗教界不再有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合法权利。改变了过去强制儿童学习教义的作法,宗教不再干涉婚姻,自由恋爱、自主择偶、男女平等之风,逐渐形成。

第三,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使宗教信徒有了真正的信教自由。经过民主改革,妨碍宗教信仰自由的压迫剥削制度被推翻了,真正虔诚的喇嘛和教徒,得以无忧无虑地学习经典,诵经和祈祷。通过宗教改革,人们的宗教观念正在发生变化,只有信教自由而没有不信教自由的状况有了改变。

第四,民主改革后,各寺庙普遍建立了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在宪法和法律政策的范围内,领导寺庙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僧众的合法权益。《中共西藏工委关于三大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同时规定:在寺庙的封建管理制度废除以后,由宗教人员成立新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喇嘛群众参加寺庙的民主管理,建立寺庙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是全寺的权力机关,管理经济、行政和宗教事务,对寺庙进行民主管理。该委员会受当地政府和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部门领导。它的任务是: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管理寺庙财产,组织喇嘛生产,组织喇嘛参加政治学习;安排在寺喇嘛的正常宗教活动。寺庙管理委员会由三分之二的贫苦喇嘛和三分之一的爱国守法的宗教中、上层人士组成。委员会任期一年。委员的产生,目前由军事代表暂行任命;改革结束后,由全寺喇嘛选举产生,委员选出后应报经政府批准。

第五,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伊斯兰教中的封建制度严重束缚了信仰伊斯兰教地区的生产力发展。从理论上讲,这个矛盾基本上是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矛盾。由于减轻了广大宗教信徒的经济负担,有利于提高其生产能力和生活水平。一些在寺的阿訇、满拉,参加了力所能及的农、林、牧、副各业的生产劳动。这些,都有助于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

第六,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使各少数民族宗教界有了一批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宗教知识素养的宗教学者和教职人员,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可信赖的力量。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次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由于当时“左”的思想影响,在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背政策的做法。主要是:在一些地方,混淆了封建压迫封建制度与宗教信仰的界限,干涉和限制了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清真寺、阿訇保留太少;在清除宗教界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反对右派分子的斗争中,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发生了打击面过宽的问题,伤害了一些宗教界人士;个别地方将宗教制度与民族风俗习惯混淆起来,发生了强迫回族群众养猪、剃胡子、放辫子、不准死人穿“客凡布”等伤害穆斯林群众宗教感情的现象。

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是一次伟大的社会变革,它是中国社会制度民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中国社会制度的改革就是不完全的、不彻底的,实行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也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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