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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差异与政治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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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差异与政治反对

"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李普塞特与斯坦因.罗坎在系统考察现代欧洲各国政党对立史时,曾极富洞察地将政治社会称作"分裂结构"(李普塞特,1995,第4章)。事实的确如此,政治永远都是冲突着的过程。没有冲突,也就不会产生以国家为中心现象的政治社会。在雇布斯、洛克那里,如果没有冲突的压力,自然状态就不会过渡到有必要建立国家以保护个人财产的政治状态;在马克思那里,基于私有财产的冲突直接导致了阶级斗争,甚至国家也只不过是一种赤裸裸的冲突结构。人类政治产生于冲突,但却不可能象乌托邦幻想那样消灭冲突,而只能驾御、整合冲突,建立秩序。正是在如何达成这一目标的问题上,不同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分歧:专制忌讳冲突,而民主则宽容冲突。民主政治中冲突的广泛性就犹如沸腾的水体中接连不断产生着的无数气泡,而专制政治那表面的平静总使人产生阴森恐怖的联想。对待冲突的不同态度,乃是不同政体本质差异的表露。

更进一步地说,无论在何种政治制度下,就冲突与合作(一致)的关系而言,冲突总是第一位的,合作只是冲突各方行为方程组的一个可能的"合作解"。关于政治制度的法律规定就是将具体的"合作解"定格化,作为不同政治势力共存(即"合作")所依据的架构确定下来,其中的主要涵义乃是对权力分配的安排。不同制度中的"合作解"之所以不同,缘自政治参与者不同的行为模式。这样就可以建立一个有关政体演变的解释链条:行为模式-冲突模式-合作框架:政治体制。针对行为模式差异的原因,各种思想派别的解释无疑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这并不影响该解释链条的形式正确性。

在该解释链条中,政治参与者的行为模式处于比冲突现象更为逻辑优先的地位。这样就把对冲突的研究推进到了对政治行为研究的层次,在政治社会学关于政治冲突归纳总结的浩繁事实材料背后,就有可能看到政治行为者的身影。在统治模式中,承认冲突就是假设政治反对的必然性和政治反对派的存在性。没有任何统治者情愿被抵制,只要有可能,天下只有一种统治者那就是专制君主,但只因反对派的顽强存在,政治体制才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变化。从某一个侧面看,政治就是"当政者-反对派"博弈。因此,完全可以说,政治反对是政治发展的根本动力。考察历史,凡是专制统治漫长的国家,均是社会中缺乏可与国家政权相抗衡的结构性权力系统:自由商业的权力、宗教的权力(精神与知识的权力)。专制造就的文明,无不是对反抗的可贵性的赞颂;专制造成的衰落,无不是由于对反抗和创造性的扼杀。

但是,虽然政治学家很早就注意到了冲突现象的重要性,却一直没有深入到政治反对的层面来研究它,没有把它当作不同政治势力相互反对的行为来看待。与其说政治是一种社会现象,不如说它是人的一种行为理性,政治学作为科学,只可能是行为科学,否则,它就可能沦为历史学或社会学的可有可无的分支。分析政治反对行为,首先应考虑回答:理性的反对派采用什么反对策略,得到了什么,同样理性的当政者如何回应,制度条件是鼓励还是压制反对活动?如果从这样一些普适性的线索入手,发现"当政者-反对派"博弈中的一些形式化准则,我们就不仅能对错综复杂的社会政治冲突进行分门别类式的事实归纳,而且能从中得到有关制度与行为的更多信息,以有利于改进现存的政治制度。本文对民主与专制政体以及官僚政治中的反对行为机制进行形式化的概括,以期为比较不同政体提供一种可用的视角,其中,民主政体下的情况受到了更多关注。

一、 民主社会中的政治反对

从政治反对的制度基础角度来理解民主,最早是由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阐明的。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于是,问题的实质便是为权力的使用设置一个界限:"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994,第154页)。这句最常被引用的话凝聚了孟德斯鸠对政治最精透的看法。权力是一种役使性的行为模式,约束它的唯一办法就是对有权者进行抵制、反对,在政制设计中使国家权力成为相互反对的矛盾体。权力分立制衡思想的实质是承认权力主体的多元化,通过多元权力主体的相互制约消解绝对权力,进而破除任何势力对国家权力的垄断。正如赫尔德所评论的:"通过把分权制度化,并在国家内部为互相竞争的集团和派系提供一个相冲突的论坛,孟德斯鸠认为自己为现代世界发现了一个最实用、最有价值的政治安排。"(1998,第110页)

由此可见,民主实质上是合法化政治反对的制度框架,冲突与反对乃民主政治之必需,"民主政治需要有支持冲突和歧见的组织机构"( 李普塞特,1997,第390页),没有政治反对,民主就难以自存。那么,民主制度为什么对政治反对这个曾被所有专制统治指责为最恶毒的洪水猛兽般的东西情有独钟呢?这完全是由民主即人民统治的本质特点所决定的。反对作为一种模式,究其实质是人民自我统治的一种必然形式。人民的统治只能通过人民之间的相互反对才能稳定地实现。与君主专制和贵族专制不同,民主在形式上实现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数目上的(重合)对等。在技术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统治者人数越少,控制制度的结构就越简单,就越容易建立。与君主制的一人统治和贵族制的少数人统治不同,民主是最大多数人的统治,是依靠共识进行的统治,那么,人数众多的平等的统治者个人如何能形成统一的意志?只能通过政治反对的扩大,"民主的共识理论必须面对民主是以冲突为基础这样的命题"( 萨托利,1998,98页),广泛的政治反对是多数人之间进行沟通的当然渠道,凡是不受到明确反对的,就算成立。在人人平等的时代,传统型权威与个人魅力型权威都受到极大挑战,只有法理权威才可能存在,法理权威就是竞争性政治框架中得到包括反对派在内的其他人有条件认可的权威。另一方面,人民的统治实际上是交易成本最高的一种统治形式,只是随着技术条件的进步对政治交易成本的降低,人民的统治权才逐步扩散。

民主制度的维持要求不能出现僵化的"多数人"格局-它是专制的群众基础。假如反对活动是普遍的,就很难形成较稳定的"多数人"局面,面对不同的政策选择对象,"多数"作为一种临时性同盟将是随时变化的,两个人在某个问题上意见一致,而在另外的问题上则可能相互反对,"多数"的构成将是交叉性的,只可能存在就某个问题而言的多数,而不可能有一个在社会中居于永恒优势的多数。这样,实际上人人都是多数派,又是少数派。结合民主投票实践来看,如果认为必须参加投票或投票中必须就限定的侯选人做出支持或反对的选择是一种强表示的话,那么弃权就是一种弱表示,是一种强度小于投反对票的反对行为。现代投票制度逐渐发展起了有强度差别的诸反对形式,许多选民只表示弱度的反对,他们选择不参加投票,他们的存在,使得当权者必须更加小心翼翼,比如,投票率为60%,赞成某个结果的多数派取得60%的选票,显而易见,这个多数派实际上只占全体选民的36%,又是少数派。在此情况下,以60%赞成票取得政权的党派除了有24%的强烈反对者外,还面临40%的弱反对者,如果他们稍有放纵,没有参加投票的这40%的人就可能提升其反对强度,使他们失去多数地位。因此,虽然较低的投票率是困扰发达民主国家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异常高的投票率以及高度一致的投票结果往往都只是现代专制的"民主"外衣而已。

具体来讲,在人人法律身份平等的民主制度下,政治反对有以下几大制度功能:

第一,政治自由的保障机制。自由对民主有多么重要,政治反对" 对民主就有多么重要,在很大程度上,自由与政治反对是同义词。平等的人可以相互反对,这就是自由的真义,托克维尔说:"至于我,决不因为平等鼓吹不服从而非难平等,而主要是因为它鼓吹不服从而称赞它"(1993,第893页)。正是因为"反对的方式是政治自由的基础构架"( De Jouvenal, 转引自Garry Rodan, 1996),所以,自由需要一种能容纳反对行为的制度来保障,"政治自由是通过三权的某种分野而建立的"(孟德斯鸠,1994,第155页)。

第三,民主竞争中的信息机制。竞争性体制要有效,关键是各政治力量的真实意图要得到显示,以便于对它们作出区分。与"真理越辩越明"的道理一样,每个人的主张也是在辩论中逐渐明了、被他人知晓的。政治反对提供了政治市场中的偏好显示机制。它使政治的参与者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反对行为越普遍,不同政治观点之间的区分就越细微,信息机制就越准确。

第四,民主中达成公正的机制。政府的公正历来是政治活动的最高目标之一,由于天生仁慈、公正的统治者并不存在,且政府往往被庞大官僚体系自身的私利所左右,所以公正的目标非得通过政治派别的相互反对,尤其是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反对,它构成对统治者任何不公正行为的制衡与纠正力量。而暴虐的专制总有软弱顺从的群众为基础。

第五,反对也促进民主政府的效率。反对派作为政府的补充,促进了中心政治现象,削弱了党派政治偏见,并对各届政府间的政策连贯性作出了贡献,它还限制了政治上的差异,并将各种不同的政策联结起来。因为反对派的存在,对当权者形成制约,为了继续执政,它就会兢兢业业,提高政府效率,尽力做到不被反对派挑出毛病。而所谓人民对执政党及其政府的监督,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通过在野党来履行,因为非组织的公众往往因成本高昂而不可能掌握足够有关政府活动的信息,而在野党是个政治性的专业集团,懂得不少政治技术,在搜集有用的政治信息方面具有公众个人所不可比拟的组织优势。在民主实践中,对政府不利的信息一般都是由某个反对党努力得到,公之与众的。

民主社会中保障以上功能实现的最基本的制度形式是政党竞争。政党竞争是民主条件下的阶级斗争,当阶级斗争能以政党合法竞争的形式来进行时,民主的实现也就不再成为问题。政党既是冲突的力量又是整合的工具,各种冲突向政党制度的转化形成了稳定的民主制度。下面从合法性分配的角度建立一个政党竞争的简单模型。

政体的本质是一种政治合法性分配体系,与专制政体对政治合法性的垄断不同,民主是在自由的政治市场上通过竞争分配合法性。民主中政治派别的合法性是由人民授予的,假设公民社会根据其福利、安全改善状况决定给予政治体系多少合法性支持,在量上等于各政党获得的政治影响力之和,一个具体的政党所能获得的影响力是由其政策能力(政策主张5实施能力)与人民福利改善、安全改善状况的相关性决定的。令A=政治体系的合法性,社会中共有n个政策问题,政治体系中存在m个政党。那么,A=各政党的影响力之和=∑Pji ,i?(1,n) ,j?(1,m), Pji 表示政党j通过第i个政策问题所产生的影响力,取决于j针对i所提出的政策主张。基于任一政策问题,所有的政党都产生政策主张,于是,在假设各政党政策实施能力相同的条件下,可建立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分配矩阵:

二、民主社会中政治反对的限度

冲突(反对)与一致(共识)可谓是政治社会中最基本的辩证关系。前文已经指出,与专制政体不同,民主中的共识是经由受到宪法保护的政治反对而达成的。这个共识就是"一种允许对政权进行和平'博弈',允许'在野党'维护'执政党'的决策,允许'执政党'承认'在野党'的权利的政治系统"(李普塞特,1997,第1页)。显然,另一方面,这个共识规定了政治反对的限度。对政治反对不加限定往往是政治体制不稳定的根源之一。民主制度下的政治反对是一种有制度化限度的、有利于促成社会一致性的冲突类型,它既使社会免受雇布斯式"自然状态"之苦,又使人民免遭"利维坦"的压迫。

从本质上说,民主政体对政治反对所加的限定是政治体系自身发展的结果,是"统治者-反对派"反复博弈的结局。回顾近现代国家民主化的进程,今已建立了稳定民主秩序的西欧诸国,在整个18世纪以至19世纪的上半叶,作为主要政治反对派的工人阶级政党还不屑于以议会斗争方式反对资产阶级,而是更倾向极端的暴力形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了民主制度的一些欠发达国家,比如亚洲的巴基斯坦、非洲的大多数新兴"民主"国家,统治者与反对派都不情愿遵守民主竞争规则,反对派一般选择能最"有效"取得政权的反对手段。之所以如此,是由于这些国家里"统治者-反对派"斗争模式还没有演化到足以达成民主共识的地步。罗伯特.艾克斯罗德(1996)以博弈论模型从理论上模拟了从没有集权的利己主义者中产生合作的过程,合作策略是对"以牙还牙"策略的取代,是自利的冲突双方为避免冲突导致的更大损失,通过交易(回报)而达成的冲突相对缓和状态。民主的实质就是这样,它以相互反对为动力和出发点,但在总体上却体现为一种合作机制。这个合作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对反对行为作出限制性约定。由于这个合作机制还包括政党竞争及轮流执政方面的内容,执政党与反对党的角色是变化的,没有永远的反对派,所以对反对派角色不利的规定是各种政治力量都能接受的。

民主政治中反对行为受到的内在限制是与中产阶级的崛起相联系的。虽然中产阶级在特定社会环境中也可能成为反民主的因素(" 李普塞特,1997,第五章;享廷顿,1998,76页),但政治学家们普遍同意强大的中产阶级是民主的必要条件。中产阶级具有与其稳定收入和充裕的财富相适应的人际间相互信任、生活满足感和凭能力竞争的性格,他们能在现存的交易制度中获得一份利益,虽然可能对自己所得的份额有所不满,但不会与制度绝裂,因为那就意味着一切要从头开始,因此,他们倾向于改良的变革观。由于他们对现存制度的这种妥协性,充满革命激情的毛泽东把他们不无蔑视地称为"小资产阶级"。中产阶级要从维持现状中获益,所以他们不会赞同极端主义政治势力,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将他们造就成为社会的大多数,这促使政治党派为了取得他们的选票而不得不选择一种调和性的、中庸的路线,即遵从"中位投票规律"。中产阶级的政治态度成了民主社会中的政治中轴线,政治党派都朝此靠拢,这表现在他们的关系上就是相互反对的程度受到制约,政治斗争从按照敌我两分法的"你死我活"模式向同一原则基础(符合中产阶级要求)上的有限竞争模式演变。

政治体制所处的社会因素也对反对行为施加某种限制。反对行为不仅为人的政治理性及其经济利益决定,而且也受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凡是认知理性,都存在偏执,没有宗教、道德等非理性系统的调节,理性专断的社会将是缺乏宽容的。所以民主理论家一般都注重考察社会的"民情"因素。比如,括克维尔高度评价宗教对美国民主的积极作用,他说:"法律虽然允许美国人自行决定一切,但宗教却阻止他们想入非非,并禁止他们恣意妄为"(1993,第339页)。广泛的意识形态因素为特定社会中的人们提供同质性的基础,使他们对同一问题产生相同或近似的看法,限制了反对,降低了政治中的交易成本。一个拥有文化同质性的国家比文化差异性较大的国家的政治反对程度很可能要小,而且更不可能是分裂性的、难以调和的冲突。

现代民主招致的一个主要的批评是它纵容过分的、无原则的反对行为。当反对成为平庸的个体面临自由而又无能进行真正的选择时习惯性的作法时,它就可能降低社会必需的权威水平。享廷顿考察了美国1960年代的民主浪潮对现存权威制度的全面挑战后得出的结论多少令人有些吃惊:"民主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节制"(1989,第100页)。他与另两位著名民主理论家法国的克罗齐和日本的绵贯让治共同认为在西方民主的发展使政治反对普遍化,相互冲突的目标和特殊利益接踵而来,致使很难形成权威性意见即共同目标,"民主政治变成了维护各种利益冲突的场所,而不是建设共同目标的一个步骤",因而,"当今民主社会所缺乏的并不是对民主准则的一致同意,而是一种目的感,也就是说,通过遵循民主准则应该达到什么目的"(同上,第139-140页)。其实,这种无目的性民主的出现,与其说反映了民主政治的危机,不如说反映了西方社会文化上解体的危机,民主只是个体意见的一种聚集机制,民主的产出即决策与这个形式化的准则本身并无多大关系。民主形式越发展,反对行为受到的正式制度方面的限制就越小,就越需要社会文化系统对其施加限制和引导。

三、专制统治下的政治反对

专制统治因是对国家权力的垄断,自然也就禁止任何反体制的政治活动,禁止对统治者的任何挑战。所以专制政治的根本问题就是如何禁绝反对派。反对派与统治者围绕政权进行争夺。专制者的基本手段是一方面用意识形态安抚人民,一方面用最残酷的暴力镇压潜在的反对者。无论在民主还是专制政体下,政治反对都是政策进步的强劲动力,所不同的只是由反对而来的政策进步导致的政治收益的分配模式。与民主政体中反对派可以从有效的反对中获益不同,专制政治中的反对派不可能通过正式体制渠道获得合法性。如果假设与在民主社会中一样,人民是合法性的唯一来源,那么,反对派本可获得的合法性支持是被统治者窃取了。这就是专制统治的逻辑,下面通过"反对派-专制者-人民"博弈来说明。

模型1:假设专制者完全垄断信息(即完全没有新闻、言论自由)。因为在此条件下,人民对反对派的呼声一无所知,反对派被隔离在作为正式体制的"专制者-人民"关系之外,不能参与合法性分配。反对派的政治影响力只是一个自我促进的过程,比如暴力手段的增强,反抗组织规模的扩大,等等。所以,各参与者的行动集合为:

反对派的行动集合:(进行反对即提出意见,不进行反对即不提出意见);

专制者的行动集合:(压制反对派并采纳其意见,压制反对派但不采纳其意见,对反对派不进行压制);

人民的行动集合:(根据自身所得效用给专制者一个合法性支持数值)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反对派由于信息问题不能从人民那里获得合法性支持,但可以通过不间断的反对活动,壮大自身实力,存在有朝一日力量超过统治者的预期,所以反对派的反对活动将持续下去。专制者将一方面严厉镇压反对派,一方面采纳反对派在攻击它时提出的政策意见,在一定范围内改进其统治,以获得人民的支持;而人民因为不知道这政策建议实由反对派提出,所以就自然给予统治者与其福利改善状况相应的合法性支持。因而,均衡结果是:(反对派总是选择反对,专制者总是选择压制并采纳)。统治者是净获益者,反对派是净受损者。反对派的反对呼声越高,付出的牺牲越大(因为招致更残酷的镇压却又得不到相应的合法性补偿),专制者获得的效用越大;人民的福利也会提高,但幅度很小,且随着专制者统治的稳固又可能下降。这个博弈结局说明,在专制制度下,只有反对派才是社会进步和人民福利改善的动力,他们的呼声是政策进步的源泉,否则专制者就没有改善统治的任何动机-只有统治受到威胁的危机感才使统治者的行为与社会利益靠近。但是,反对派却不能从中获益。

一个聪明的专制政权会从中学到不少,因为它甚至可以从犯错误中获益,这是一切高明的专制统治的秘密。假设它犯了某种政策错误,激发了反对派的反对,它在对反对派残酷镇压的同时,按反对派的意见进行了政策修正。由于反对派不能通过反对活动分享政治合法性,统治者反而通过修正错误赢得民心,增加了自己的合法性。于是,对统治者来说,"坏事"(错误)就转化成了"好事"。这也说明,为什么垄断政治机会比垄断一般的政治资源对专制统治者更为重要,只要它不放弃仅由自已修正自身错误(而不许反对派染指)的权利,反对派就永远没有机会树立政治影响。总之,在"反对派-专制者-人民"收益表中,专制者总能增加收益,而反对派却始终一无所获。

从这里可能引申出专制统治的理想型(从统治者角度而言)政体模式。假设在一党执政的情形下,执政党政策具有完全弹性,即它面对反对派的意见,能做到足够及时地自觉纠正错误,而不必通过政权更替的方式进行纠错;民主政治中通过政党竞争所能做到的一切,这个专制政体也同样能做到;而且由于节省了民主政治中多个政党尔虞我诈所产生的交易成本而在效率上更胜一筹。那么,从政策绩效方面看,理想型的专制统治与多党竞争的民主政体就没有什么差别,甚至更为优越。专制者的这种逻辑说教的确可以蒙蔽许多群众,它真正使人看到"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

但专制者万世一系的美梦终难成真。如使该博弈多次重复,理性的反对派将趋向反制度的态度,其反对策略将变得与政策意见无关,以避免统治者渔利。他们的反对活动将不包含改进政策的意见,只是对统治者进行道义抨击,并组织武装对抗。政治反对演变成为脱离了人民的纯粹的权力之争,其形式是内战-"战争是政治的继续"。这将彻底使政治体制瓦解。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就孕育什么样的政治反对形式,这种专制统治形" 式,孕育的是极端的暴力反对者。在一个长期专制的国家,只有造反,没有革命。

模型2:现在改变专制者完全垄断信息的假定。此时人民已经知道反对派的呼声的存在,可以对专制者和反对派两者的执政进行比较,并且可能对反对派的呼声给予同情和支持,因而其行动集合将变为(根据自身所得效用以及对专制者执政和反对派执政两者的比较给专制者一个合法性支持的数值,给反对派一个政治影响力的数值)。专制者与反对派的行动集合不变。

反对派开始以自己的反对从人民那里获益,其政治影响力不只是一个自我促进的过程,而是人民支持和自我促进的双重叠加,同时专制者的合法性支持也将是人民效用和人民对专制者执政和反对派两者执政进行比较的函数。

最终的均衡将不是唯一性的,反对派总是选择"反对即提意见",而专制者将视其控制信息的程度选择"压制且采纳"或"压制且不采纳"。统治者通过封锁信息窃取反对派对改善人民福利的贡献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在这种专制形式中,统治者已不具备完全垄断信息的能力,反对派倾向于选择争取民众的非暴力反对形式,统治者镇压反对派虽可能更为穷凶极恶,但它也会更为注重人民对其政策体系的评价,统治者与反对派的竞争有可能演化为民主政治类型,即统治者可能适时明智地选择承认反对派的合法地位。因为在现代信息条件下,完全垄断信息越来越不可能,所以这是所有现代专制政权的唯一出路,其中,解除新闻控制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四、官僚政治[1]中的反对活动

一切专制者都需要忠实服从的奴仆,官僚体系就是这一原则的制度化。专制政体必然产生官僚政治,专制统治要禁止一切政治反对活动,首先就必须保证官僚体系中没有反对行为。这是因官僚等级制度中由上级决定一切的原则而成为可能的,由于这一原则,理性的官僚们将坚定地选择服从,同时唆使同僚进行反对。官僚的这一行为准则可通过如下收益表说明。

设有任意两个官僚,A和B,他们的行为选择集都是(反对上级,服从上级),他们做出不同选择的收益情况将如下表:

因为选择"服从"的平均收益率是7.5,而选择"反对"的收益恒为0 。所以,在任何情况下,选择"服从"都是理性的,(服从,服从)是稳定的均衡组合,称作超优均衡(dominant equilibrium)。但是,因为官僚之间存在激烈的升迁竞争,对于追求最快升迁的官僚来说,他必须踩在别人的头上往上爬,所以他所面临的根本问题就是唆使别人进行反对,打破(服从,服从)的均衡,实现(服从,反对)的收益组合,即在对方"反对"的时候自己选择"服从",这时他可以获得最高的收益,对A来说是(10,0),对B来说是(0,10)。但官僚体系越成熟,成员越是受过专门职业训练,(服从,服从)均衡就越不易被打破,体系就越僵化。官僚政治必然造就政治上的爬虫时代,正如韦伯所说,那是一个"到处都是匍匐在小事上,努力向上爬的小配角、小人物的"世界(转引自李普塞特,1997,第8-9页)。

这个官僚博弈收益表的特殊形式能告诉我们的最重要的是,官僚个人理想的收益组合与现实均衡点不同,它是个非合作解:(一方反对,另一方服从),不存在双赢的结局。这与著名的"囚徒困境"不同,在那里,理想的(社会最优的即双赢的)收益组合是合作解,即双方均选择"合作"。这说明,官僚制度注定是内耗性的。这就是官僚体制中的两个看似矛盾的方面:一方面是整个体制的僵化(人人均选择"服从"),一方面则充斥着无原则的明争暗斗(唆使、诬陷他人"反对")。这样的一个体制显然是没有效率的,专制制度因为过分借重官僚体系,所以其活力衰竭是自然的事。等其足够衰败之时,就是体制外的反对力量将其推翻之时。人们通常困惑一个貌似强大的专制统治为什么往往竟在倾刻间土崩瓦解:那是因为在它被推翻的时候,它自身已衰弱到极点了。专制体制中最终获得政权的政治家实际都是聪明圆滑的投机家:他们善于瞅准时机树起反对大旗-过早则易牺牲,过晚则会错失良机。

五、结论

构成政治制度的许多安排都与如何对待反对活动的问题有关,不同政体中的政治反对模式也差别甚大。民主体制对政治反对行为采取一种制度宽容,普遍的、正常化了的反对活动致使民主秩序在整体上体现为均衡结构。而专制及其衍生的官僚体制建立在对反对行为的压制之上,所以是一种失衡结构,当然,压制的努力并没有消灭反对行为,只不过使它以另一种方式表现了出来。从它们结构类型的不同,可以解释为什么民主制度从长远看要远比专制制度及其衍生政体更为稳定。如果一个专制政权以稳定诉求为依据抵制向民主化的过渡,是令人奇怪的。

注释: [1]一般来说,官僚科层制度不是一种独立的政治体制,它只是一种既存在于专制中、也存在于民主中的行政制度。但专制-官僚体系与民主中的官僚制度的功能却大为不同,前者是专制特权的延申,能够不断地自我强化,而后者却不时会受到自主的社会力量的削弱。所以,在这里,作为一种准政体,官僚政治仅指专制政体的一种衍生政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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