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3-12-17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与病人处分相关最新判决(1)论文
2010年6月25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1〕认定因建议他人切断为植物人输送营养的胃管的律师普茨及实施切断行为的G无罪。该判决产生了很大影响,因为它是德国2009年病人处分法生效后首个确认病人处分效力、认定实施病人处分行为无罪的判决。
一、相关案情 一位年近80岁的老妇K从2002年10月起进入植物人状态,此后一直在一家护理院里靠胃管输送营养维持生命,其健康状况已没有好转可能。2002年9月,K曾口头表达愿望,希望在自己处于植物人状态时不要继续靠胃管输送营养维持生命。
K的两个子女是其照管人,他们遵照K的愿望要求护理院撤除胃管。2007年底,K的子女与护理院达成协议,护理院只负责狭义上的护理工作,K的子女负责通过胃管给母亲输送营养。
此后,K的子女停止给母亲输送营养,但护理院第二天又恢复输送营养。K的女儿在律师普茨的建议下切断了为其母输送营养的胃管,后被护理院人员发现,将K送至医院。
K在两周后因其所患疾病自然死亡。K的子女和律师普茨被控共同杀人未遂。
2009年4月,富尔达州法院判处普茨9个月的缓刑。因为切断胃管是听从律师建议,K的女儿未被判刑。
此案上诉到德国联邦最高法院, 2010年6月25日,该院第二刑事审判庭作出判决,认定中断植物人的营养输送不负刑事责任。
二、背景与相关法律规定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引起了轰动,因为它是对病人处分效力的明确确认。所谓病人处分,是指一个人预先作出一项决定,作为自己处于无法自主决定状态下的意思表示,表明在特定情况下是否接受以及接受什么样的治疗措施。
这是一种预防性的准法律行为,目的是在真的出现无法自主决定的情况下,如处于重度痴呆、昏迷或植物人等无法表述自己意思的状态时,仍然可以对亲属或医护人员施加影响,维护其自主决定权。关于病人处分的争论在德国由来已久,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此前曾在2003年和2005年的判决中对病人的自主权予以认可。
2008年3月,德国社民党议员约阿希姆·施廷克尔联合205名联邦议院议员提出法律草案,要求在德国民法典中增加对病人处分的规定,以便从法律上明确病人处分的效力。后来又有议员提出两个相关法律草案。
德国联邦议院2009年6月18日对三个法律案进行了表决,最终通过了施廷克尔牵头提出的《照管法第三号修改法》,〔2〕也称病人处分法。 病人处分法终结了病人处分法律条件问题上的长期争论,明确了病人处分的效力。
该法在《德国民法典》第4编第3章第2节“法律上的照管”中增加了两条规定,即第1901a条“病人处分”(原第1901a条改为第1901c条)和第1901b条“确定病人意思的商谈”,并对第1904条进行了修改。该法的要点是:
(1)病人处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随时可以撤销。
(2)当病人处分设立人处于不再能够作出决定的状态时,其照管人和全权代理人受病人处分的约束。但是他们必须审查病人处分是否与病人当前的生命状态和治疗状态相符,如果相符即实施病人的愿望。
(3)如果病人事先未作出处分,或者病人处分与病人当前的生命状态和治疗状态不相符合,照管人或全权代理人应当考查确定病人的愿望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考查时应当考虑病人以前表达过的意愿和看法及其伦理宗教观念。
(4)病人处分没有疾病类型和疾病阶段的限制,也即法律没有规定对某些特定情况可以不实施病人处分。
(5)如果医生和照管人或全权代理人对病人的意思意见一致,则不需要法院介入;如果意见不一致,则在作出关乎病人生死或可能对其产生长期、严重健康后果的重大决定时,必须取得法院的批准。
三、判决的意义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2009年病人处分法出台之前,社会上和法学界对应当如何看待病人处分认识并不一致。
虽然医疗措施须经病人同意方能实施已是公认的原则,但是由于德国刑法明确规定应他人请求帮助其死亡是犯罪行为(《刑法典》第216条),医生如果不积极救治病人也有可能担上罪名,因此,在病人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医护人员往往不敢执行病人此前拟定的处分。联邦最高法院2003年和2005年虽已两次通过判决确认病人自主权在医疗救治中的重要性,认可病人处分的约束力,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病人处分的法律效力依然处于不确定状态。
2009年9月1日生效的病人处分法,明确规定照管人和全权代理人受病人处分的约束,设立病人处分也没有疾病类型和发展阶段的限制。联邦最高法院2010年6月25日的判决是在该法生效后首个确认其宗旨的判决,因此它比以前的判决更明确。
该判决确认了病人处分的效力,认定病人有权自主决定“有尊严地死亡”,照管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实施病人处分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因而不受刑事处罚。对病人、病人亲属、医生和护理人员来说,这一判决为其提供了法律上的确定性,即明确了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仍然受到法律禁止的。
也就是说,根据《刑法典》第216条,受他人请求主动帮助其死亡,包括为他人实施通常所说的安乐死,仍然是法律禁止的;但是在存在病人处分且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照管人或全权代理人以及医生实施符合病人愿望的行为,如该案中为已无恢复可能的植物人切断胃管,就不属于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注释: 参见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454 /09号判决。
参见德国《联邦法律公报I》,第2286页。该法于2009年7月29日通过,同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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