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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销售收入确认及相应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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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5

医药行业销售收入确认及相应审计程序

不同类型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 问题

目前 药品生产公司、医药公司都是根据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确认收入,即各种销售业务形式都体现在公司收入中,但其中确认的某些收入或收入的某些方面可能不符合《收入准则》,因此,需对不同类型医药 企业 的收入作具体 分析 后再予确认。

1. 退货的风险及收入的确认

医药公司正常销售、代理销售及换货、配售等含有商品发出的业务,商品所有权虽然已转移给买方,但由于 医院 、诊所、药店的垄断性经营权力,只要是客户还没有将药品转移给最终的消费者,一般都有退货的权力。因此药品所有权上的主权风险并不能转移给买方。由于医药公司可以将由医院、诊所、药店退回的药品退还给药品生产公司,药品所有权上的主权风险并不真正由医药公司承担,因此,医药公司在药品销售后确认收入是基本满足《收入准则》的。

药品生产公司在药品销售给医药公司或医院、诊所、药店后,即使已收回全部货款,只要还存在继续交易的可能性,就存在药品退货的风险,但这种风险在正常经营状态下是可以估计的,属于可控制范围,因此仍然可以确认收入。在非正常状态下,如医药公司GSP达标、药品省级批号改为国家批号过程中,部分药品存在大量的退货,此时,以前年度销售确认的收入存在很大退货风险。因此,药品生产公司销售药品能否确认收入要充分评估其退货的风险后再确认。一般认为,销售药品后应该确认收入。

2. 正常销售、代理销售、快批销售收入的确认

正常销售、代理销售、快批销售有真正的物流和现金流,满足《收入准则》的四个条件,因此可以在货物发出,取得对方确认收到货物的凭证或收到回款后确认为收入。

3. 过票业务收入的确认

大多数过票业务没有真实的物流,不构成医药公司销售资源的真实,仅是通过开具发票来确认收入,不满足商品销售基本条件——存在商品,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而有些过票业务,虽然药品没有进入一级代理医药公司仓库,但在药品实际发运过程中,一级代理医药公司实际上是控制着药品的流动,药品所有权风险是从药品生产公司转移给一级代理医药公司后再转移给其他医药公司的,满足《收入准则》的四个条件,可以在货物发出,取得其他医药公司确认收到货物的凭证或收到回款后确认为收入。这类业务实质上仍是代理业务。由两家或两家以下的公司互相开具发票,而没有实际药品流动的业务是虚构收入行为,可以将其归入过票业务,不满足商品销售基本条件——存在商品,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

特殊销售类型的收入确认问题

换货、配售、过票等销售业务,由于药品生产、销售国家许可证制度、国家 法律 制定与实际执行的差异和商品市场经济混合作用而存在,这类业务与传统的 会计 准则所确定的销售业务有较大不同,能否确认其收入值得探讨。

1. 换货业务的收入能否确认

换货业务有实际的物流,没有或不需要现金流,表面上满足《收入准则》的四个条件,在换货行为发生后应该确认为收入。但换货行为本身一般不能给换货公司产生经济利益,换货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进行下一次销售,药品的真实利益是通过下一次销售才能体现出来。如美国《收入准则》将为了销售而进行的同类商品换货行为明确定义为不能确认销售。因此,笔者认为,换货业务不能确认为销售。如何解决不确认收入与我国《收入准则》规定相矛盾,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2. 配售业务的收入能否确认

配售业务有实际的物流、现金流,表面上满足《收入准则》的四个条件,在配售行为发生后应该确认为收入。但配售业务不掌握客户真正实际需求,实质上是代客户送货的服务行为,属服务业务。药品在从事配售业务的医药公司仓库事实上是代保管的,在不能销售给终端客户时可以向药品生产公司退货,没有发生商品所有权风险的转移。因此,笔者认为,配售业务不能确认为销售。但配售业务利益结算是按两次销售发票的差价来进行的,存在表面上的有买有卖; 配售业务收到终端客户回款期与支付给药品生产公司货款期是不同的,两者的不同存在资金时间占用的收益; 对于从事配售业务的医药公司,既存在按照药品生产公司的要求向终端客户进行配售的业务,又存在自主从事该药品对其他客户销售的业务,两者反映在同一采购业务上,要在不确认配售业务收入时将为配售业务发生的采购业务从总的采购业务中区分开。配售业务的收入是否确认值得探讨。

3. 不能确认收入业务的收益如何确认换货、配售、不属于代理性质的过票等业务虽不能确认为收入,但从事该类业务确实能够为公司带来一定的利益流入,利益是在会计报表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是否体现终归是个需要明确的问题。配售业务实质是服务费收益、资金占用收益,过票业务实质是手续费收益,这些业务虽然不是公司主营业务,但公司具有药品经营资格带来的其他业务,因此笔者认为将其收益体现为损益表中其他业务利润较为合适。换货业务收益表面上在换货行为发生时,由于换出药品的进销差价产生,但该收益只有在换入药品销售后才能真正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其收益在换货发生时不确认,而按换出药品价值金额登记换入药品价值,在换入药品销售时,将其收益再予确认。由于换入换出药品数量、品种较多,按换出药品价值金额登记换入药品价值工作量大,可先将换货业务产生收益在换货行为发生时确认为其他业务利润,在换出药品销售时确认换出药品的收入、利润。这样的会计处理简便易行,问题是换货收益需提前确认。笔者认为,如果换货业务是医药公司经常性业务,换货业务收益金额不是很大,根据重要性原则采取后一种处理 方法 也是可以的。

4. 非同类药品的换货行为及现金流不满足《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 问题

国际 会计 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不包括非同类商品换货,而我国《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以前也规定不包括非同类商品换货。医药生产公司非同类药品换货实质是原材料厂家取得回款的权力,因此笔者认为,医药生产公司非同类药品换货可以确认收入。医药生产公司非同类药品换货及医药公司各种销售模式经常会产生公司间互相抹账,没有真实的现金流或现金流比例低于交易金额的25%,不满足《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确认收入的条件。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该类交易都不能确认为收入。笔者认为,作为药品生产、销售公司,其销售行为能否被确认为收入,首先应该判断其销售行为是否为公司的经常性的经营行为,如果是,按是否满足《收入准则》的规定确认收入,不必考虑《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支付现金的比例要求;如果不是,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规定处理。

如何识别不能确认收入的销售业务并采用相应审计程序

换货、配售、不属于代理性质的过票等销售业务不能确认为收入,作为从事医药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就需要将换货业务、配售业务及不属于代理性质的过票业务从正常的销售业务中区分出来,这也是正确确认销售收入真实性的关键。那么,如何识别?笔者认为,可从其业务特征与其他销售业务特征差别入手,采用特殊的审计程序。具体如下:

1. 不属于代理性质的过票业务审计程序

过票业务的特征:没有真实的物流,账务系统账套一般都同时作相同的购进和销售,购进与销售发票品名、数量相同,过票业务一般不进入业务系统账套。

2. 换货业务审计程序

换货业务特征的采购与销售是同一客户、且为大客户,销售药品的单价与采购单价相近,没有现金流或只有形式上的现金流。所谓形式上的现金流就是双方在同一时期,用票据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互相结算。

3. 配售业务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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