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3-12-18
审计公告制度之浅见
内容 摘要:审计公告制度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本文例举了世界各国实行的审计公告制度, 分析 了我国实施审计公告制度的必要性及现状,提出了审计公告制度的设计构想,并结合实际提出加快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建设的具体建议。一、审计公告制度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审计公告制度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民主与法治的有效工具。它通过揭示和向 社会 公众反映受托责任者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 问题 ,可以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立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多重约束机制的合力作用,促进受托责任者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 法律 尊严,完善国家法律制度。 目前 ,为在国家民主与法制化建设和促进 经济 社会协调 发展 中发挥更大作用,世界各种类型的国家审计机关都普遍实施了审计公告制度。
法国审计法院属司法型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行政、立法部门之外,内部设有司法部门,拥有有限的司法权。审计法院除向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外,通过向新闻界发布审计结果和国家审计公告的形式,将审计结果公布于众,以取得社会的再监督。美国审计总署属立法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除定期向国会如实提交审计报告外,绝大多数审计结果同时向新闻舆论和社会各界披露,审计结果的公告率高达97%。在审计公告制度的设计上还赋予了公众查阅审计报告的权利;且在必要时由国会参、众两院召开听众会,专题报告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听众会完全公开,任何人均可参加。同时,国会还可以根据审计结果做出修改该单位下年度拨款的决定,直至其改正存在问题为止。日本 会计 检察院是独立型最高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会计检察院将审计报告提交国会, 抄报内阁和首相,并通过新闻机构公开发表(保密的除外) ,甚至可以将审计报告改写成通俗读物广为散发。各国审计制度各异,但却采取了大致相同的审计公告制度,审计公告已成为各国审计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审计公告制度有较长的 历史 ,但审计公告的制度化建设仍需随着国家法制化的进程而不断加强和完善。古代,由具有审计功能的部门查出官员贪赃枉法,然后做出处罚决定,在被处罚时通过张榜公布让百姓们了解事实真相,具备了审计公告的雏形。苏区时期,中央审计委员会借助机关报《红色中华》刊登审计报告,披露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的预算编制情况以及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不仅指出了临时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在预算编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而且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近几年来,我国各级审计机关除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外,还利用新闻媒体发布审计公告和对外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公告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
审计公告制度的现实意义在于: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工作效能、依法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促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和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建立多重约束机制,约束受托责任人的行为;促进严格执法,完善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因此,为促进我国民主与法制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和完善审计公告制度已成为必然趋势。
二、审计公告制度设计的 科学 化是有效发挥公告作用的前提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事项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审计公告作为制度已在我国逐步确立起来,但建立内容完整、程序科学、 方法 有效的审计公告制度,是确保审计公告制度真正发挥效用的前提。
首先,围绕审计工作目标确定审计公告内容,实现审计公告的充分性。《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因此,一方面,审计公告中应反映受托经济责任者是否依法经营和管理国家资产,是否在工作结果中真实地反映了国有资产的真实状况。另一方面,受托经济责任者在履行职责中是否实现了国有资产效能和公众利益的最大化。既要全面公告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又要揭示国家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案件线索,是我国现实形势下审计工作的特定目标。围绕这一目标,审计公告的内容也应将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实结果公之于众。审计公告的内容不仅要全面反映被审计单位和审计调查项目的总体情况,查出的主要问题,同时应分析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审计公告内容的充分性决定着公众知情权的实现程度;其内容的准确和公正决定着审计公告的 影响 。因此,要在真实、客观的基础上,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为前提,确保审计公告内容的充分性。
其次,审计公告程序的科学完整性是规避审计风险,保证公告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审计项目的公告要有计划:在确定年度审计计划项目的同时,项目公告也应列入计划。项目实施阶段要为公告的实施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以审计工作的各项规范和准则为标准,建立审计工作责任质量控制约束机制,确保对外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可靠。建立公告前的风险预警机制:通过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情况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计结论依据充分。审计结果公告的审批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符合现行审计体制的需要:实行层层审批、把关,有利于防范风险。我国现行审计体制决定了各级审计机关应经本级政府审批后才能对外公告审计事项。
第三,审计公告形式是实现审计公告目标的渠道,决定着审计公告的影响力。审计公告向官方上报,向被审计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上报,可实现局部知晓;审计公告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则可以达到全民知晓。不同的公开方式决定了不同的社会影响,透明度不同,影响力不同。 对事关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福利和公共事业,群众关心的涉及自身经济利益问题,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应在有关的媒体上公告。对关系党和国家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应专题或通过重要会议的形式向有关部门上报。由于审计公告的主要目标是发挥审计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合力作用,因此,向社会公众公布审计事项结果应是审计公告采取的主要形式,这不仅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也会将在公众普遍参与下,更有效地实现审计公告的目的。
三、认清形势,为完善审计公告制度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实施现状
2003年以来,审计署发布了《审计署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50个县基础 教育 经费审计调查结果》、《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788户 企业 税收征管情况审计调查结果》等10个审计公告。审计公告和审计署向全国人大所做的工作报告的广泛公布,曾一度出现了所谓的“审计风暴”。然而,“审计风暴”过后,对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实施,则应进行深入地思考。
1.审计公告范围过小。从数量上看:近三年,我国仅就少量的审计项目结果进行了公告,公开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不到全部审计项目的10%,目前社会各界关注审计工作,关注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但审计公告的范围远没有达到社会所期望的水平。从内容上看:审计公告的问题缺乏具体性,没有全面反映查出问题的具体情况。尚缺乏政府预决算审计结果公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虽然近一、二年来,基层各级政府对外公布了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结果,但内容不够翔实。中央财政预算执行透明度不强,审计公告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公告内容缺乏,取之于民的资财是否合理、有效地用之于民,无法使公众知晓。
2.防范审计公告风险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审计公告的风险包括审计环境风险和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自身风险。一是因我国现行行政型国家审计体制尚带有较浓厚的政府内部监督色彩、独立性不强形成了审计体制风险;二是现有的 法律 法规不完善、不规范,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市场 经济 情况,造成审计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 问题 缺乏法律依据,从而形成了审计依据风险。三是由于审计业务领域的进一步拓宽和审计对象经济活动的复杂化,审计人员因专业判断能力问题很可能出现判断错误,造成审计判断风险。四是审计工作不规范与审计权力实施不当造成的审计规范性风险。伴随着审计公告制度的广泛实施,审计机关的工作成果将面临国家法律、审计项目相关单位和 社会 公众的共同检验,而我国审计风险防范机制仍显得较为脆弱。
3.审计计公告制度的实施制约性较强。我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明确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管理权和知情权;《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等等。这些已为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 在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有效实施仍存在诸多禁锢。首先,国家审计的行政型模式使得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水平相对较低,在审计结果公告上,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行政主导,也使得国家审计具有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其次,审计结果公告前,通常需经政府批准同意,而政府可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公众利益出发来决定是否公告,有时甚至出于 政治 、经济 发展 需要、还有可能出于个人的需要,致使某些审计结果以及审前调查资料很难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最后,政府行为不透明、暗箱操作的习惯以及权力本位主义作祟,也促使审计公告很难满足社会舆论监督的要求。
4.缺少审计特别报告制度。社会举报的问题、执法部门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省部级以及省部级以下各级干部的离任、社会所关注的垄断行业经营以及重要国企的经营绩效等特定问题,深刻 影响 着某一行业和社会环境。这些重要对象的审计具有不定期性、专属性特征,审计工作必然要引起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的密切关注,审计工作需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按时提交详尽的审计报告,并把审计报告及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告,以便有关各方能够了解,这种报告制度属于特别报告。虽然我国有些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上述特点,但是还没有完全对外公告,所以, 目前 我国还没有完整的审计特别报告制度。
(二)为审计公告制度的有效实施创造条件
1.建立健全审计公告制度法律体系
对现有的有关审计体制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彻底落实审计独立性,保证审计公告充分体现独立形式审计监督权;其次,删除《审计法》中有关审计公告的模糊性词语,明确审计公告的法定性,使审计公告成为法定程序,具有刚性的法律约束;再次,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善的审计公告法律法规,如审计公告法、审计公告实施细则等。
2.建立审计公告后的信息反馈机制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随着审计制度的广泛实施,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无论在 内容 、形式和 方法 上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如何发挥审计公告的效能,提升审计公告的社会影响力,使审计工作在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后的信息反馈机制十分重要。一方面,要建立社会公众评议和建议的反映渠道,设置专门媒介,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另一方面,要及时处理信息反馈结果,使社会监督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3.提高审计人员素质,防范审计公告风险。李金华审计长说:审计公告是一把“双刅剑”,在把被审计单位相关业务公之于众的同时,也把自身的审计工作情况公开,在被审单位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审计行政权利的行使也受到监督。为防范审计公告风险,各级审计机关应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从制度上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同时,提高审计人员素质是防范审计公告风险的必要措施。审计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不断 学习 新的知识 理论 以适应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审计人员政治思想理论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参考 文献 :
[2] 张立民、陈小林,2004,“审计法治及其构架”[J],《审计研究》第2期
[3] 陆东辉,2003,“浅论审计公告制度的必要性”[J],《上海 会计 》第8期
[4] 钟庆椿,2004,“苏区时期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J],《审计与理财》第5期
[5] 晓文,2005,“国外审计公告制度一览” [J],《陕西审计》第1 期
[6] 黎四龙,2004,“审计公告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广东商学院学报》第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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