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2-11-04
审计准则讲解:审计报告[一]
关于修订原审计报告准则的主要 内容
(一)完善了审计报告的定义
原审计报告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注册 会计 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考虑到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产生的 影响 非常重大和广泛,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因此将“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修改为“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
(二)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承担的责任更加明确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目前 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 法律 界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相当部分的执业人士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就是真实的;法律界则认为,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应是审计结果的真实,不能说审计过程真实就是审计报告的真实。从国内外审计实践看,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存在通同舞弊的可能,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出具的审计报告仍然可能是失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外的法律通常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免责条款。因此,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但不提及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以避免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的理解差异。此外,原审计报告准则对审计报告合法性的定义过于空泛,因此也一并删除。
(三)标准审计报告格式由两段式改为三段式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的标准审计报告格式包括范围段和意见段。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将原来的范围段分解为引言段和范围段,使标准审计报告格式由两段式改为三段式,有助于审计报告使用人更加清楚地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性质。与原审计报告格式相比,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要求,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删除引言段中对其责任的描述以及范围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通常受到了限制,未能完成必要的审计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应在审计报告中出现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程序等内容。
(四)明确了审计报告日期的含义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普遍将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理解为撤离被审计单位审计现场的日期,而该日期往往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这样就导致在会计责任尚未明确时注册会计师就已承担了审计责任,颠倒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因果关系和时间顺序。修订后的准则删除了“外勤”二字,将审计报告的日期明确为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即注册会计师完成了所有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日期。
(五)删除了审计报告意见段中的“一贯性”
一贯性是指会计处理 方法 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从审计 理论 和实务看,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则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则不用提及。因此,修订后的准则将意见段中的“一贯性”删除。
(六)严格规范了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具体情形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认为必要,可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这条规定给某些注册会计师随意操纵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留下了空间。近年来,在实务中存在着把应当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简单地放到意见段之后予以说明、以披露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给会计报表使用人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严重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用性。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借鉴国际通行的作法,规定除特殊情况(持续经营 问题 和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以免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误解。同时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这样将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效遏制以强调事项段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对规范审计报告,提高审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七)将“ 企业 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会计报表的编制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这既符合我国国情,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但“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内涵尚需进一步明确。我们认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直接依据,也是注册会计师判断企业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和公允的直接依据和重要尺度,而且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已经体现了《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原则。因此,我们将“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八)其他方面的修订
1.将“拒绝表示意见”改为“无法表示意见”,避免了原来用词的生硬和主观印象。
3.删除了有关审计差异的调整、期后事项和或有损失的处理等内容,使审计报告准则的规范内容集中在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和类型上,而将上述内容放在《审计报告指南》或由其他审计准则项目来规范。
4.根据法律专家的意见,对结构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总则”和“一般原则”合并,将适用范围从“总则”移到“附则”。根据谁制定谁解释的法律原则,删除了原来的解释权条款。
5.将审计报告的收件人进一步明确为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
6.将原来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条款进一步细化,分别表述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7.将出具各种类型审计报告的前提条件进行了简化和完善,使其更加突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的运用。
关于总则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本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格式和类型,制定依据是《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是指审计报告包括的要素及其内涵;类型是指审计报告的种类;格式是指各种类型审计报告的式样。三个方面相互联系和依存,构成了规范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二)审计报告的定义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它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一是注册会计师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二是实施了审计工作。而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以及相关附表。
(三)形成意见前的要求
(四)对审计报告的责任
注册 会计 师应当根据由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所谓会计报表整体,就是审计涉及的全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以及相关附表,而不是特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交易。无论出具标准审计报告,还是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都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五)审计报告与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一旦在审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就表明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责任。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表明了对会计报表实施的审计工作和结论,因此,审计报告应当后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防止被审计单位替换、更改已审计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使用人在缺乏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情况下产生误解。
(六)审计报告依法具有证明效力
根据《 中国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因此,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
关于审计报告的基本 内容
(一)审计报告的要素
所谓要素,是指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如果要素不完整,审计报告就会出现缺陷,其 法律 效力就会受到怀疑。标准审计报告的要素包括八项,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要素则视报告类型不同而调整,其中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通常在意见段之前有一个或多个说明段,用以说明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原因。
(二)标题
从国外情况看,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标题应当带有“独立”字样,并在标题中使用“独立审计师”(注册会计师),以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区别于由其他审计师(如内部审计师和政府审计师)出具的报告(因为这些审计师不必遵守与独立审计师相同的职业道德要求),同时使会计报表使用人清楚了解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工作在各个方面是没有偏见的。我们在修订时曾设想在标题内增加“独立”字样,但考虑“审计报告”已广为 社会 公众所接受,不增加也不会产生误解,因此,最后采纳了专家的意见,未作变动。
(三)收件人
审计报告通常致送给被审计单位的股东或者董事会。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在业务约定书中约定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以防止发生分歧或审计报告被委托人滥用。根据《国际审计准则第700号—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的报告》第七条的规定,审计师的报告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具体情况和当地法规的要求恰当致送。从国际审计准则要求看,当地法规(local regulation)是注册会计师致送审计报告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但我们查阅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发现有关致送审计报告的规定;即使存在这方面的规定,注册会计师通常也会与委托人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防止发生歧义。因此,没有增加“当地法规”这一要求。
(四)引言段
(五)范围段
在我们参加最近几次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会议上,相关准则修订任务组的专家对该措辞的意图是“向读者传递审计师并不检查每笔交易和支持凭证”(to convey to readers that the auditor does not examinee very transaction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此外,我国 台湾 地区《审计准则公报——财务报表查核报告》第十四条规定:“查核报告应说明查核工作系包括以抽查方式获取财务报表所列金额及所揭露事项之查核证据”。因此,从中文的理解角度,“抽查”的涵义更为恰当。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时,注册会计师既要评价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否符合 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要考虑是否符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这样,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着眼于会计报表整体,而非独立的每个账户或金额。
第三,审计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全部审计程序后,有必要将所获取的各种证据综合起来,对会计报表是否合法与公允作出一个总的结论。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是一个相当主观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总是随着审计过程的推进,不断将获取的证据综合起来,而最后的综合不过是审计程序结束时的一个 总结 而已。因此,如果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一定是完成了审计工作。
(六)意见段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有利于明确法律责任。《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明确规定:
“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二、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审计报告除了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外,还应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因为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注册会计师在载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所在的城市即可。因为审计报告通常载于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印刷的、标有该所详细通迅地址的信笺上,无需再在审计报告中注明详细地址。另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主管登记机关管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相同。因此,在同一地区内不应出现重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完成审计工作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了所有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在界定审计工作完成日时,应当考虑:
(1)应当实施的程序已经完成;
(2)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或拒绝作出调整或披露;
(3)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已经正式签署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日期指出了注册会计师对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所负责任的最后期限,这个日期非常重要。由于会计报表的编制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负责,因此在公司制的企业,应当把管理当局理解为董事会,相应地,“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是指董事会决议批准会计报表并由董事长签字的日期。在实际操作中,注册会计师在正式签署审计报告前,通常把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一同提交给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则注册会计师即可签署审计报告。因此,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通常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晚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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