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3-12-18
绅士与赈灾分析
绅士与赈灾分析
第一节 赈灾传统的演变
中国传统社会很早就出现政府应该是社会福利主要甚至是唯一提供者的政治理念。子路在卫国出私财济贫,孔子说:“汝之民饿也,何不向于君,发仓禀以赈之?而私以尔食馈之,是汝明君之无惠,而见已之德矣。”[29]即是说以已私财济贫有影射政府无德的嫌疑。可见,孔子认为,私人赈灾并不可取。赈灾作为仁政的表达,应由国家单独完成。光绪初年,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发生了新的变化,官赈的主导功能逐渐减退,由绅士发起组织的义赈活动,渐渐发展成为晚清社会重要的灾荒救济形式。从国家单独办赈,到官赈为主、民赈为辅,再到义赈的兴起,这是我国赈灾传统演变的基本脉络。绅士在灾荒赈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节 绅士参与官赈
官赈作为政府的赈济方式,属于王权仁政的表达,在传统社会一直是灾荒救济的主要的和基本的形式。西方学者魏丕信在研究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和荒政的关系时注意到:一方面,无论是政府能够配置的人员,还是国家所控制的资源,都相当匮乏;另一方面,在人力和资源的组织与动员方面,政府却具有一种相当明显的才干,在赈灾中确实取得了相当的成就。魏氏对这两方面的反差,颇感惊讶。[33]事实上,官赈能否取得显著成效,与绅士集团的参与密切相关。中国古代以农立国,政府控制的资源有限。从财政制度看,以清代财政为例,其特点一为收支有定,缺乏扩张性。财政收入主要由地丁盐课关税钱漕构成,其中田赋占三分之二。康熙规定“永不加赋”,财政收入相对固定化,遇有突发事件尤其是军事战争对财政需求激增时,只能以动用库存或临时推行捐纳来应付。二为高度统一,中央与地方财政无明确划分,只以“存留”“奏销”等方式加以分配和协调,地方没有自主性。这种财政体制对赈灾的消极作用明显。国家财政常入不敷出。遇到波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的自然灾害,更是捉襟见肘,难以为继。为弥补财政不足,政府便只好向绅士劝捐。捐纳与捐输是绅士阶层或者是想进入绅士阶层的平民向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的主要形式。绅士阶层内部虽贫富有差,存在很多穷困潦倒的寒士,但整体而言,他们是富有的。据统计,在19世纪晚期,绅士阶层的总人数为150万,如果将他们的直系亲属即妻子和子女也包括在内,总数约为750万,这一阶层每年可获得白银6•75亿两,平均每人为90两,而普通百姓人均年收入仅为白银5•7两,绅士的人均年收入为普通百姓人均年收入的16倍。[40]在政府赈源不足时,劝导并奖励富足之家出粮出款助赈就成了官赈的重要办法。明宣德年间,奖劝富室捐粮,然后由政府主持赈给灾民,已开始作为一种重要的救荒手段在各地采用。到成化时,几乎无所不劝。景泰四年(1453),王竣在徐州主持赈灾,就曾“劝富民出米二十五万余石,给饥民五十七万七千家。”[41] 捐纳在清代也很盛行,许大龄断言:“所谓常平捐监例者,历顺、康、雍、乾以下,迄未停,为清代恤荒之永制。” [42]虽然捐纳会导致社会腐败现象发生,并刺激绅士积累财富的欲望,是政府不得已而采取的办法,但它能解决赈灾的燃眉之急,其救济作用不容忽视。对富有资产但又并不乐意赈济饥民的殷实富户,政府有时会施加压力,以提供政府的保护为交换条件,迫使其拿出部分贮存钱粮。《清稗类钞》中就记载了这样一件事:
“道光已酉(1849),江忠烈公忠源令秀水。维时米价腾贵,饥民抢掠。江甫履任,即有控抢二十余案,弋犯不下百余名。访有某甲者,平日最为地方害,以站笼暴烈日中,毙之。余悉置之囹圄,不问。旋至赈局,邀众绅,谒城隍庙。袖中出示神文,问诸君肯自署名否,众唯唯。因焚香,鸣钟鼓,同跪神前,朗诵誓文一遍。制两匾书捐数,即赍花红鼓吹,以乐善好施四字褒之。否则大书‘为富不仁某某’额于门首,责令地保巡视,务使藏匿,惟不许敲诈虐待,违则反坐。一时欢声雷动。于多捐者,给予禁抢告示一纸。犯者,照某甲一律处死。数日之间,捐银十余万两。盖均欲得此告示作护符耳。”[44]
可见,灾荒发生后,某些绅士出于对灾民抢劫暴动的恐惧,为寻求官府的庇护,不得不出钱出粮支持官赈。
当然也有不肯与政府合作的绅士,如道光年间魏崧任四川隆昌县令时,“岁大饥,请发米二千石赈之,不给;复劝富人捐二千石,又不给;乃自捐俸廉购米继之,活人无算。”[45]另外,据张仲礼统计,在19世纪,为官府筹款(捐输、报效)的绅士只占其总数的3%。[46]
不过,无论如何,属于王权仁政表达形式的官赈,能否施惠于民,能否在基层社会顺利有效地进行,离不开地方绅士的密切配合,不管这种配合是出自主动还是被动。
第三节 绅士主持义赈
绅士作为官民中介,经济上,对财富的占有量占绝对优势;政治上,绅士不仅享有国家赋予的种种特权,还是乡村的实际统治者。文化上,经过长期职业化训练的绅士,几乎垄断了全部文化资源。这种独特的社会地位,使绅士成为民间义赈的主要组织者及物质承担者。其赈灾活动,形式多样,主要有:
免租:免除佃户应交纳的地租。明清时期租佃制盛行,地租率一般在50%以生。灾荒发生时,佃户自家生计都难以维持,更何况要交纳地租。这时,有的绅士便慷慨地免去田租,以减轻佃户的负担。如康熙年间,衡山县发大水,附监生曹征逵“出银谷济贫乏,有刘姓二佃,逋租累税,谋鬻妻,征逵一免其租,一代偿其债。”[47]
赈粮:灾荒导致土地荒芜、谷物失收减收,进而引发粮食危机,使灾民处于饥饿威胁之下。为了帮助饥民渡过暂时的生活困难,有的绅士将粮食无偿提供给受助者。如乾隆年间,安仁发生饥荒,绅士陈正修“出谷一千五百石,以赈乡邻,不取其偿。”[48]
赈粜:灾荒造成粮食短缺,米价涌贵。一些绅士将救济米、粟低于市价卖给受济者,虽属于有偿赈济,但有利于缓和灾情。乾隆戊戌(1778),长沙发生饥荒,监生钟启贵“出谷一千六百余石,减半价出粜,全活甚众。”[49]
赈贷:将救济品(通常为粮、种),以借贷的方式暂时给予受助者,以帮助其摆脱生产及生活的困境。这种方式主要针对受灾面积大,灾荒程度严重,不能全部无偿赈济;或是灾害程度尚不是很严重,往往是缺少生产资料而需贷给牛种的情况。赈贷分两种,一为生活性赈贷,帮助灾民解决食物匮乏问题。如乾隆年间醴陵大饥,监生周仕重“输谷四百余石赈贷”,[50]二为生产性赈贷,帮助灾民恢复和发展生产。如万历三十二年(1604),平江县因饥荒缺乏籽种,喻延礼出谷千石分散赈贷,里人皆得种植。[51]
施粥:对受助者施以稀粥,以维持其最低生存需要。一般在粮食不足,灾民众多,非赈不生的情况下施行。这种赈济方式简便易行,立竿见影。如衡山诸生谭毓灼于饥荒时出粟赈粥,全活无算。[52]
施药:大灾之后,常有大疫, 施医送药, 是救疗疫灾最主要手段。 乾隆十三年(1748), 广东平湖县发生瘟疫, 精通医术的庠生赵朝芋傾囊制药以施, 全活无算。[53]有的学者认为:明清时期,与官方相比,社会力量对瘟疫的救疗要积极主动的多。[54]
代赋:发生灾荒后,有时朝廷并不蠲免,灾民本来就有衣食之忧,赋税更成了他们沉重的负担。于是,富裕绅士出面代替灾民交纳赋税,也成了其赈灾的内容之一。据《歙绅公输旧粮碑》记载:“为长吏者宽之则废上之供,急之则弊民之命,焦劳莫可,如何淮南卤盐业诸君,谊关桑梓,共倡义举,愿于四年纳,公赈捐输。”[55]
由于受信息闭塞、交通不便及自身活动范围有限等因素的影响,绅士主持的上述民间赈灾活动往往比较分散,且规模较小,具有很大的地区局限性。从各种方志中我们可看出绅士赈济对象往往是自己的“邻里”“乡里”,一般不会超出本县范围。所以他们赈灾活动的成效必然受到很大的限制。这也是民间赈济活动只能成为官赈必要补充的重要原因。直到光绪初年,随着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新变化,近代报刊的发行,运输条件的改善,绅士视野的开阔,以及官赈的衰落,民间赈济活动才突破了狭隘的地区局限。这时的民间赈灾活动主要由绅商主持,其赈济对象往往是全国最突出的重灾地区,募捐范围涉及广泛的社会阶层。赈款筹集后,义赈人员长途跋涉,跨越省区,前往灾区放赈。这种赈灾方式往往能够最大限度的动员社会力量,集中一定的资财,把赈灾活动办得有声有色。(关于晚清义赈,已有学者作过论述,在此不作详述。)[56]
官赈是灾荒救济的主要的和基本的形式,民间赈济活动则是其必要的补充,二者共同目的都在于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灾荒发生时,当官赈能正常发挥其赈灾功能,社会秩序也比较稳定时,民间赈济活动相对少一些。而当官赈功能衰退,无法有效地赈济灾民而使社会出现动荡时,民间赈灾活动就会频繁一些,这也是明朝中后期慈善机构的增多以及晚清义赈兴起的原因。
第四节 对绅士赈灾原因的分析
绅士参与赈灾的原因不一,动机多样。同一种赈灾行为,可能是多种赈灾动机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样,同一种赈灾动机,也可以导致多种赈灾救济行为的发生。归纳起来,主要如下:
其
一、获取声望、权力。权力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其生成的条件一是对资源的垄断,二是提供必要利益。“提供必要利益,(没有这些利益,其他人就不容易行事)无疑是获得权力的最普遍的方法……为公民提供必要保护的政府,为其雇员提供必要工作的雇主,以及为社会提供必要服务的职业,都使其他人依赖于他们并潜在地服从于他们的权力。”[62]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生产方式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经济。这种经济方式十分脆弱,一遇自然灾害,轻则土地抛荒,重则家破人亡。在一个灾荒频繁的国家,对小民来说,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水利和赈济。绅士阶层作为“官民的中介”,既有财富,又有地位。灾荒发生时,政府与民众都对其有所依赖。绅士的赈灾活动,一方面可使他们与为解决财政危机的政府进行钱权交易,由此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及更多的优免特权,因为与官方有关的每一件事所带来的声望和荣誉都能使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具有很大优势。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小民对他们感恩戴德,从而获得乡革社会的尊重,增强其在地方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一些有识之士在总结救荒经验时就曾主张政府应立奖励之法,以鼓励富户赈灾:“地方虽有富户,未必人人好义乐施。必得奖励劝勉,则有所慕而为善益力。宜谕富户,各量力捐施。有捐之极多者,为一等尚义之民,抚台给匾旌奖,有司宜加隆重;次者为二等尚义之民,知府给匾旌奖;再次为三等尚义之民,州县给匾旌奖。若有破格多捐,为人所不能为者,则申详抚院,具题旌奖。”[63]香山县小榄乡贡生何圣强的生活史是个例证。雍正年间,何圣强因多次捐米赈灾而屡获政府旌奖,最后获得七品顶带,事迹被载入县志和府志。他所在的何氏宗族是小榄地方有名的三大姓之一。何圣强的慈善活动不仅为宗族带来了荣誉,无疑也提高了他本人和所在家族在基层社会中的威望和影响力。[64]正如梁其姿所言:“在明清时期,地方上有一定财富的人,为了保持或提高其社会地位,除了用传统的策略外,(即一方面投资于下一代之教育,期望他们有中举当官的一天;另一方面以经营土地或商业来维持家计)以善财行善的方式得到地方社会肯定,也成为日益流行的新策略。”[65]可见,通过赈灾来获取声望、权力,从而使其在地方社会处于优势地位,是绅士参与赈灾的重要原因之一。其
三、行善积德。一些绅士参与赈灾是出于行善积德的心理需求。佛教的因果报应论是行善积德思想的重要思想来源。它利用地狱佛国的强烈对比,给人以巨大的威慑作用和美好的诱导作用,并且强调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来世的命运由今世的善恶行为决定,这就结合人们的性命大事,切身利益,引导人们去恶从善。
“从十六世纪末开始,行善似乎空前地普遍地得到前所未有的肯定。”[72]明清流行的书籍中经常有劝人行善的言语。如《小窗幽记》中说:“一念之善,吉神随之;一念之恶,厉鬼随之。知此可以役使鬼神。”《格言联壁》开篇便道:“古今来许多世家,无非积德。”所谓积“阴德”,即行善而不图留名于世,这种是一种佛教观念,暗含着不是直接的社会承认,而是一种延期的“报”,这种“报”可以惠及后半生,甚至可以惠及子孙后代。
对于想行善积德的人来说,饥荒显然是一个极好的表现机会。地方志常有绅士赈灾行善的记载:如“赵佩,性好施予。成化间,岁饥,输粟数百石,全活甚众,后世衣冠不绝,咸谓积德之报。”[73]既然善有善报,行善积德便成了鼓励人们参与赈灾的很好理由,也成了一些绅士参与赈灾的重要动机。许多人赈灾是受了“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福果于天地之间,子孙必常享丰厚”行善观念的影响。光绪初年发生了“丁戊奇荒”,上海协赈公所仍然以此来激励人们捐款赈灾,其劝捐倡议书中引用了这样的事例:“明季蔡公节庵,为阖邑代全国课,至本朝雍、乾之世,历年一纪,两出状元,科第绵长,推为望族,……可知行道有福,券自己操。”[74]可见,行善观念对人们影响之深。
行善积德观念的盛行,是明清时期的一种社会需求,它既可慰藉贫民的心灵,又对富人为富不仁之举有所束缚。禅宗提供了一种“慈善动机决定论”的解释,说是佛教提倡行善,反对牟利,但为了行善而进行财富积累则是大善,只要利不归已,就无须顾忌。这种理论,为绅士攫取利益提供了理论依据,绅士借此可无所顾忌地积累财富。同时,通过赈灾,又可缓解他们由于受儒家的“义利观”束缚所带来的紧张与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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