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3-12-18
对部门决算草案审签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将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签。 目前 此项工作正在局部范围试点。笔者在试点工作中,发现有几个 问题 需要明确,以便今后规范部门决算草案的审签工作。
1.审签结果的表达形式和 法律 效力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签,是对部门预算执行结果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是一种法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试点工作中,审签结果的表达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根据《审计法》规定,对审签 内容 作出评价,重点是对部门决算草案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发表审计意见,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出具审签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审签)决定书。这种方式广大审计人员较熟悉也便于操作。审签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来说可以采纳,也可以部分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审计(南签)决定书赋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被审计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另一种方式是只出具决算草案审签意见书,由审计长(厅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审计机关公章。这种方式简便易行,但因审签意见书不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导致被审计单位该纠正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该调整决算报表而得不到及时调整,审签就失去了意义。况且在我国目前财经秩序还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单凭审签意见书是无法达到对 会计 资料“打假治乱”之目的。有些同志认为可将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决定也放入审签意见书,但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要求。应以何种形式表达,才能既符合实际又便于操作,我认为采用第一种方式较为合适。
2.被审计单位对审结结果不服该如何处理
审签结果不论采取上文的第一种或第二种以及其他方式表达,都会遇到被审计单位对审签结果表示不服的问题。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如果是以审计(审签)决定书下达的,行政复议的程序比较明确;如果是只出具审签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对意见书表示不服该怎么办,《审计法实施条例》没有具体规定,被审计单位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此,本人认为对这种重要内容应在“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暂行办法”中予以明确。
3.开展审计审签的程序
审计审签是否也要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签实施方案,制发审签通知书,审计组拟写审签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机关出具审签意见书,下达审签决定书,在常规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或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基础上只出具审签意见书或下达审签决定书,这些都应在“暂行办法”中明确。但是,如果审计审签与常规审计采取同样程序,就会出现程序上的繁琐和内容上的重复,增加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工作量。如果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又与《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有出入,被审计单位会告审计机关程序上违法。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 研究 解决。
4.审结的范围
部门决算草案有部门本级和汇总所属单位两部分,我们所审签的是汇总所属单位(含本级)的决算草案,还是仅审签本级。依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需,应该是汇总所属单位的决算草案,这就遇到了审计力量不足、审计时间要求紧与审计工作量大的矛盾。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全面审计这是可以做到的,但对汇总所属单位决算草案该怎么审,所属单位决算草案要抽审多少,面怎么控制,如何才能达到既可以反映总体面貌,并突出重点,又可以减少工作量,降低审计风险,这是开展此项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审计署在制定审签“暂行办法”时,首先要明确审签范围,还要另行制定“审签操作指南”,“审签工作准财”等相配套的制度。
5.审范如何同部门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
6.审签结果如何同财政部门批复部门决算相衔接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规定,开展对部门决算草案审鉴,财政部门依据《预算法》规定审核部门决算草案,批复部门决算,两家都是依法行使职权,况且审签、审核、批复的客体都是一致的,都是部门决算草案。这就有必要要求审计、财政两个部门就部门决算草案编制原则、依据、口径等达成充分的一致,用同一尺度来衡量、评判部门决算草案的真实、合法、效益;在部门决算草案编制上报时间,审计审签时间,财政审核、批复时间上定出切实可行、衔接得当的时间表,以利于审签工作实行和审签结果的有效利用;还有审计审签结果(市签意见书)如何做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部门决算的依据,也应有个明确的规定。否则将不可避免地出现扯皮现象,将对审签效果大打折扣。所以建议国家出台审签办法时,最好以国务院名义,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部门决算草案审计审签暂行条例”,这样对审计、财政、部门均有相应的约束力,既有利于审签工作的顺利开展,又可以充分发挥审签效果,同时还可以有效地消除部门间的工作不协调和互相扯皮等 问题 。
7.审签意见书如何撰写
国家审计机关出具审签意见书应有统
一、规范的格式,应具备如下基本要素:
(l)向谁出具审签意见书。就单一审签情况、结果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受本级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签工作情况。
(2)审签依据。审签意见书中应明确指出我们开展审签工作是依据什么进行的,比如《审计法》,以及今后可能颁布的《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暂行条例》、《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暂行办法》等。
(3)审签操作规范。为规避审签工作风险,规范审签操作行为,若今后颁布了《审鉴工作准则》、《审鉴操作指南》等,应在审签意见书中载明我们开展决算草案审签是根据“审签准则”进行的,操作上遵循了“操作指南”的要求,并结合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对部门本级决算草案是进行全面审计,还是部分抽审;对所属单位决算草案是进行全面的审计,还是抽审,抽审了多少单位;对汇总决算草案情况是进行全面审核,还是重点抽查了部分 会计 科目。
这些都应在审签意见书中充分说明,目的是规范行为,提高质量,防范风险。
(4)发表审签意见。对部门预算执行结果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发表审计审签意见,是审签意见书的主题 内容 ,应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观点鲜明,调整、纠正意见切实可行。并遵循审计的谨慎性原则,不发表无根据意见、无把握意见、超越审计范围的评价意见等。有的同志认为,为规避审签风险,国家审计机关也可比照 社会 审计组织,对不同情况可发表无保留的审计意见、有保留的审计意见以及拒绝发表审计意见,本人认为不宜比照,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是一种行政强制力行为,只能发表无保留的、陈述充分的审计审鉴意见,而不能出具有保留的审计意见,更不能拒绝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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