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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群体性侵权透视知识产权文化意识的培植(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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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09-29

从群体性侵权透视知识产权文化意识的培植(1)论文

关键词: 群体性侵权 知识产权 文化意识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群体性侵权是知识产权发展进程中颇具时代特征的侵权行为形态,由于其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生活的重大影响,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究其根本,观念问题是造成侵权的内在诱因,因为观念指导行为。

知识产权制度规范只有内化为社会公众意识,并且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知识产权文化氛围,知识产权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创新精神才会被社会普遍尊崇。 为适应世界经济新秩序的要求,主动推动我国国家核心竞争力,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我国正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保护方面都不断加强,可以说知识产权在我国正在以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视高度发展着。但是,制约知识产权健康、高速发展的不利因素比比皆是。

其中,大量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以及公众大量消费盗版、假冒等侵权产品的“群体性侵权”就是一个具有世界共性、严重阻碍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的桎梏所在。而观念指导行为,民众知识产权文化意识的淡漠才是导致群体性侵权的内在诱因。

因此必须培植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文化意识。因为,毕竟,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培育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文化意识,就是在培育中国的自主创新文化,培育中国现实和未来的核心竞争力。

一、群体性侵权屡禁不绝严重制约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进程

(一)群体性侵权现实状况 1.侵权主体广泛 不良厂家胆大妄为,抄袭、仿制原创产品;渠道批发商和零售商推波助澜,对此类侵权品视若无睹,知假售假,甚至正版、盗版同时销售;消费者知假买假———这种公众大量复制、生产、销售、消费盗版、假冒等群体性侵权由来已久,数量之多,覆盖范围之广令人叹服。 据报道,江苏紫阳假日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发明了一种高科技的“三明治复合席”并申请了国家专利。

结果产品一问世,遭到40多家企业非法仿冒的群体性侵权,在发出数封停止侵权的律师函仍未取得实质性效果后,该企业只好诉诸法律。再拿2006年轰动全国的国内专利侵权第一案———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被侵权一案来说,原创发明一经问世,囿于其带来的高额利润,就迅速成为被侵权的目标。

仿制拓普公司的轧机生产先后在广东、山东、山西、江苏等地纷纷涌现。截止到该公司提起诉讼,市场上已知的涉嫌侵权生产企业已有10多家,加上合作涉嫌侵权轧机的企业已经超过50家。

如此等等,举不胜举。群体性知识产权侵权从最初的小范围、特定领域已经发展到无所不在、堂而皇之的地步。

面对这种状况,权利主体们对侵权表现得深恶痛绝、义愤填膺,往往都有“高处不胜寒”的孤独感、苍凉感。反倒是那些成规模的侵权主体们却是津津乐道、欲罢不能。

《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公布的调查报告数据显示: 88. 44%的人购买过盗版的书籍、影像制品或电脑软件,没有购买过的只有11. 56%; 57. 88%的人买过假冒名牌商品,没有买过的为42. 12%。这表明,尽管近年来我国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有明显提高,但却并没有必然导致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的行为准则随之提升。

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公众对盗版、假冒和剽窃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容忍,及盗版、假冒商品消费群体的大量存在。 2.侵权维权艰难 近年来,一些来自民间、虽然没有高科技含量,但经济实用的“草根发明”项目很多,如花生剥壳机、小吊机、粉墙机等。

但这些小发明易于仿制,虽然发明人申请了专利,还是容易遭遇大面积、群体性的专利侵权,但维权之路却难得多。 如前案例所述,知识产权权利主体面对公然的大面积侵权,愤怒之后肯定是维权,但侵权主体之所以敢堂而皇之地实施侵权,恐怕就不是几封“停止侵权的律师函”就能善罢甘休、偃旗息鼓的,诉诸于法律恐怕是最终的选择。

而在侵权法领域,诉讼,历来是无奈之选。诉讼周期长、成本大、执行难是众所公认的事实。

知识产权诉讼基于取证、认定等专业环节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得更为突出。拿专利来说,由于当前专利行政执法力量薄弱,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周期长,侵权认定难、赔偿难、执行难,侵权者打输官司就“跑路”等国情现状,发明人在经历了最初几年的维权后,这些专利产品的侵权仿制就到了失控的地步。

也有发明人把时间和精力全部用于维权上,“誓把维权进行到底”,四五年官司下来,结果可能两败俱伤,荒废了自己的事业,丧失了发展机遇,挫伤了自己的锐气。而那些没有被来得及指控的侵权者,却迅猛崛起,“渔翁得利”成为行业的受益者。

前述所举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被侵权一案,其总经理赵林珍介绍说,在诉讼刚开始时,其他一些侵权企业都在观望,当时全国侵权轧机的数量只有八台;但官司一输一拖后,近三年时间里侵权轧机迅速遍布全国20多个省市,类同性、大规模、群体性侵权的势头越来越猛,目前国内侵权轧机的产量,每年以20多台的速度增长。过去国内大型钢铁企业动辄需要数亿美元进口的轧机,现在却变得像“面条机”一样四处简单制造。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也曾指出,国内一些地区经常出现跨省大范围的恶性群体侵权现象,而专利权人如果仅仅起诉其中一两家,则不能有效制止侵权;如果一一起诉,则不堪诉累,往往使专利权人陷于无奈。漫长无果的诉讼,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恶意侵权行为。

针对著作权领域侵权的维权之路更是崎岖,甚至原创还没上市,盗版产品早已大行其道,可是诉讼维权却更加不易,往往连被告是谁都难以厘清,更别说胜诉之后执行的艰难了。

(二)群体性侵权的危害性分析 1.群体性侵权使民众的创新意识遭遇重创,进而使整个民族失去创新的原动力 知识经济是创新型经济,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原创发明在侵权行为面前持续呈现弱势,将极大地阻碍我国的自主创新之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增加值主要是来自要素资本投入的增加,而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9%,远低于创新型国家70%以上的水平。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使我国多数企业和产业面临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

抄袭仿造正是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毁灭性打击,一方面创新企业遭遇侵权时,陷入投入和产出严重失调的局面而丧失创新的激情;另一方面侵权企业因安于坐收渔翁之利而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而企业缺乏自主创新的意识,必然会令整个行业走向没落,进而使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因滞于发展而走向衰落。

2.群体性侵权大行其道,使传统的社会道德规范发生变异和扭曲 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传统道德,尽管有些在知识经济的潮流中大浪淘沙般被淘汰掉了,但其精髓是我们整个民族永远的财富,整个社会生活因为有传统道德千百年的传承,而生生不息,规范运行。 而群体性侵权背景下,仿造、复制别人的创新成果、消费侵权产品等行为大行其道,导致民众的是非观念、道德准则必然遭遇强烈冲击。

创新是需要付出艰辛和代价的,而复制总是要轻松得多,容易得多。但是,这种轻松侵权带来的代价却是沉重的。

长久下去,我们的民众会变得越来越懒惰,会变得好逸恶劳,会变得是非不分,社会道德必然会整体滑坡。 3.群体性侵权蔓延,使法律制度被虚置,法治的严肃性搁浅,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必然受阻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利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产品。侵犯了知识产权,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但是,面对呈汹涌之势的群体性侵权,法律制度突显苍白和无奈。知法犯法,法不治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地方保护等现象时有发生。

侵权者恣意,被侵权者无奈,法治的严肃与权威遭遇重创。

二、当前群体性侵权成为集体无意识的原因何在

(一)创新型产品“曲高和寡”,价格之高,远远超出了普通消费人群的购买承受能力 一些知识产权产品的价格定位过高,忽视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一味强调公众的侵权损害,却无视公众的合理利益要求。这些因素导致部分公众对知识产权产生反感和矛盾心理,并直接导致公众群体性侵权行为的发生。

《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公布的调查报告在接受调查的88. 44%的购买盗版者中,有73%的人因价格便宜而购买;在购买假冒名牌的原因中,也有26. 92%的人由于同样原因而购买。报告认为,一些盗版制品与正版没有太大的质量差距,而价格却低很多。

这种巨大的性价比是盗版假冒有市场的重要原因。

(二)“知识和思想创新”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整个社会还没有形成知识侵权构成违法犯罪的法治意识和侵权可耻的社会文化氛围 知识产品是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它一方面可以愉悦人们的精神生活,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与社会生产相结合,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从而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的需要。知识作为资源,它的创造、获取、传播和应用都是要付出成本的,需要创新的思维、艰苦的劳动和高昂的资本投入。

公众知识产权知识和意识普遍缺乏,没有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创造性劳动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导致侵权的随意性和不自觉性。 从《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公布的调查报告结果可以看出,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淡薄。

在仅有的11%的不购买盗版产品的人当中,只有33%的人认为这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更多人是出于担心质量问题或有其他顾虑。真正意识到并从行为上拒绝盗版的公众比例非常少,仅占所受访者的4%。

同时,群体性侵权,最恐怖也是危害性最大的,就是民众把这种可耻的盗窃行为视为合道德范畴。对于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产生了可怕的群体性无意识。

大家都在做的事,甚至可以由不道德变为“道德”,由违法变为“合法”,社会对知识产权侵权没有形成有力的道德批判和文化导向机制。

(三)知识产权侵权的低成本,某种意义上助长了侵权行为的盛行 知识产权侵权的低成本一方面体现在实施侵权时,“照葫芦画瓢”式的低投入;另一方面体现在知识产权侵权所受到的处罚力度轻。虽有经济处罚,但处罚力度太小,相对于侵权所带来的高收益,显然后者更有诱惑力;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侵权法领域也只是一般责任;刑法对知识产权类犯罪虽有规定,但相关条文少,规范疏漏,起刑点低。

这就导致立法、司法保护某种程度的缺位,对知识产权侵权没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制裁机制。 当然,对该种侵权缺乏正确的道德评价,更使得知识产权侵权可以置社会舆论于不顾,侵权行为恣意妄为,从而使“阳光下”照样有“罪恶”,这也是侵权低成本的表现之一。

三、知识产权文化意识,如何才能成为我们国家民族文化的自觉意识 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重中之重是营造创新的良好环境。只有良好的环境才有助于创新思想的出现和创新人才的成长,也只有良好的环境才能培植起真正自觉的知识产权文化意识,引导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健康有序地运行。

而这样的环境,既指完善的政策、法律、制度,更指一种明达的知识产权文化。从根本上说,只有把知识产权意识根植于深厚的国家知识产权文化氛围下,知识产权才能获得良好的保护。

(一)通过经济杠杆,来建立民众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联结机制 前述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被侵权一案的公司总经理赵林珍介绍,一台轧机的制造成本只有1000多万元,但公司因为前期投入了巨额研发成本,目前光每年的专利维护、申请等费用就高达4000万元,合到每台轧机的成本达到4800多万元。但同类的侵权产品市场上却只卖3000万至4000万元,这些侵权产品的热销给拓普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

毋庸质疑,当侵权制品是社会需要的热销产品时,价格是决定是否选择的重要因素。虽然面对的是正版、盗版,正品、复制品的抉择,但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众逐利或者说趋利不能不说是一种合情合理的行为。

所以,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我们同样要基于这样的社会心理,要尊重这种自觉的人性。不但要在保护已有的知识产品与激发创造力之间找到平衡点,更要在民众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寻找平衡点。

一方面,要保护创新,保护知识产权,这样才能使智力成果得以延续,人类文明得以发展。另一方面,为了全社会的共同进步,知识应该得到尽可能广泛的传播,智力成果应得到尽可能广泛的应用,需要强调智力成果的社会共享性。

盗版、假冒等群体性知识产权侵权其实一直以来都具有世界共性,单纯的惩治和防堵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面对群体性知识产权侵权这个棘手的社会问题,权利人、执法部门、地方政府都应该进行理性的反思:是堵还是疏?是拼个鱼死网破还是整合规范、实现共赢?经验证明,面对巨大的市场缺口和蔓延的群体性侵权,政府因势利导,变“堵”为“疏”恐怕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在行为疏导方面,应找到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主要利益冲突和矛盾产生的症结所在,在政策和制度上,将社会公平的基本价值观贯穿其中,合理调整双方的利益平衡。比如,可以采取组织行业协会的方式,由协会出面,把具有一定规模的侵权企业纳入协会会员,由协会组织跟拥有专利的企业进行商谈,争取优惠获得专利许可。

从而内部解决无序竞争问题,外部联合起来打击海外侵权。 总之,只有实施防堵与疏导相结合的措施,才能以此规范公众的行为。

从而既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兼顾了区域经济发展利益的平衡,促进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多赢的良好社会效果。

(二)加强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打造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是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的关键 我国2008年6月5日颁布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作为重要的战略举措首次被明确提出。“培育知识产权文化”尤其被列为战略的五个重点之一,该战略特别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国家普法教育中增加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

在全社会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目标是:形成社会公众了解知识产权、认同知识产权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和尊重知识产权、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形成更广泛的创新群体,使企业、科研院所、个体发明人在各有侧重的创新和应用活动中具有更旺盛的创新热情、更科学的创新方法、更熟练的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为成就高效率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基础设施内部协调运行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和谐发展外部环境提供思想保证、理念支撑和机制保障,使知识产权文化成为社会基础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

知识产权文化是一种先进的文化。知识产权文化的基本理念是“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

尊重知识就是要倡导尊重创造、尊重权利、尊重人才的观念,彰显了知识产权文化的基本价值观念。崇尚创新就是要发扬创新变革、勇于竞争、宽容失败的精神,体现了知识产权文化的基本精神品质。

诚信守法就是要推行诚实信用、遵纪守法、遵从公益、和谐发展的风尚,确立知识产权文化的普遍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曾提出要“建立一种明达的知识产权文化”的新思路。

认为建立一种充满活力的知识产权文化是各国的共同需要,它可以让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在一个相互联系的战略整体中发挥各自的作用,并能实现知识产权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有力手段的功能。 因为观念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的影响力是深层次、长效性的,能够渗透到人们的意识形态领域。

因此,在我国培育和推行知识产权文化,当务之急就是加强观念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把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规则融入到社会整体成员的基本观念中,使知识产权逐渐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 首先,要加强知识产权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文化。

其实,这实在是个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课题。据资料显示,城乡居民学历越高,有过侵权行为的比例越大。

甚至法律专业的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时照样选择盗版教材(正版一套最少300至400元,盗版一套50元)。可见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受的教育高,未必成就高的知识产权意识。

这就说明,传统知识产权教育必须在教育形式和内容等方面寻求突破,真正把知识产权的知识和意识根植于受教育者内心。 科学教育的目的不是在简单地传授知识,而是在建立一种新的文化,包括对我们生活的世界的态度,思维方式,包括价值取向。

这需要做到: 1.改革知识产权教育的内容,突出普及教育的特点。教育内容不必求全求深,应该站在普及的立场上以普及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和培养基本理念为主;为增强教育的效果,知识产权知识的表达应该深入浅出,把干涩的知识生动化、通俗化,甚至可以图文并貌的方式引入典型常见案例,以案说法,以求实效。

2.不断创新教育方式。运用生动、直观、形象的现代教育手段和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要特别注意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发挥它们迅速、生动、直观的优势,提高宣传覆盖率和吸引力。

3.提高地方各级领导对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强物质保障。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人力、财力等条件支持。

要把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普及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4.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

各有关部门不能只采取一些表面的、急功近利的措施,而应该认真研究有关途径和措施,建立起长效机制,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打造坚实的基础。 除此之外,要广泛学习参考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教育的先进经验,从而达到少走弯路,迅速、高效的目的。

日本在此方面的作法可资借鉴,日本文部科学省要求涉及法学的大学学院及知识产权相关的专科学院要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特许厅要求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教育,为社会各阶层、中学和普通成人编写知识产权教材,召开讨论会,组织知识产权教育研究;经济产业省组织产学研联合开发知识产权课程(2003年出版了50万套标准教材);日本发明与创新协会自1974年以来,就为学龄儿童成立了发明俱乐部。已经在全日本的47个县建立起159个这样的俱乐部,并增进和当地政府部门、教育部门、学校以及公司企业的理解和合作。

发明协会举办知识产权知识进修、发明表彰、发明创新展、发明竞赛和发明俱乐部等一系列活动;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努力营造了一个充分尊重和理解知识产权文化的社会环境。美国的经验也堪称典范。

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韦钰委员代表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发言时谈到美国的知识产权教育:美国的幼儿园和小学的科学教育在20世纪60年代末兴起; 70年代末到80年代逐渐成熟。1995年美国颁布了它历史上第一部国家科学教育标准。

2007年全美将进行学生科学素质的评估,现在正在研究如何评估和向高中扩展,向5岁以下的幼儿阶段扩展、向技术教育扩展、向社会情绪能力培养扩展。许多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都在20世纪末相继公布了国家的科学教育标准,开展了幼儿园和小学中的探究式科学教育改革,以使新一代的国民有效地掌握科学概念和概念之间的联系、以及正确的推理方法和模型,培养探究能力和探究的热情,培养科学精神和合作精神,在大批培养创新人才的基础上,希望能造就一些顶尖人才。

其次,要鼓励创新,使勇于创新和崇尚创新成为知识产权文化意识的精髓。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强调,民众知识产权意识不足,有深层次的原因。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步建立起来的。真正快速发展、广为人知也是在我国入世以后。

无论是企业也好,还是民众也好,对知识产权,现在有一些了解,并不是十分深刻,很多人还仅停留在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上。知识产权保护运行核心就是依法保护、切实维权,但它不是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全部,我们要通过这个制度激励更多的创新者、发明人、文学艺术家们能够在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里,激发他们的创作灵感,创作出更多更好的发明创造、文学艺术作品来满足社会的需求。

这是这个制度运行的核心。他还说,我们经常引用美国总统林肯一句话:专利制度就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

有了制度保护了这个发明创造,甚至允许他有一定的垄断回报,让他更多的投入到创作中去,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一个大好事情,全社会都是这个心态,那这个社会一定是一个朝气蓬勃的社会,这个国家一定是个创新型的国家。所以很重要的是要激励创造(节选自2009年4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立普接受中国政府网就“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专访发言。

)。 调查显示,从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我国学生创新欲望、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出现递减趋势,这势必影响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方向和效果。

所以在我国应试教育的大背景下,如何激发和培养创新就更成为迫切之举。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这是9年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中国和阿尔及利亚两个国家的提案设立的,以此向全世界宣传知识产权,倡导知识产权文化。

今年的知识产权日主题就是“绿色创新”。只有赋予知识产权以创新的灵魂,建设创新型国家才会拥有不竭的动力源泉。

再次,充分利用舆论宣传,倾力打造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社会风尚。 发达国家多少年来的成功经验也证明,良好的知识产权秩序必须以社会整体对知识产权文化的认同和文明素质的提高为前提。

知识产权文化意识体现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是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础。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不仅仅需要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还必须将知识教育、能力培养与法制宣传、道德教化几个方面结合起来,使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与社会整体文明素质的提高协调发展。

在公众的普遍意识里,对于有形财产的不当获取是耻辱的事情,但抵制盗版假冒却并没有被纳入到人们公认的规则范畴当中。公众还未将侵犯知识产权与侵犯有形财产两者视为性质等同的行为,这样,其行为很容易出现误区和偏差。

因此,要建立一种明达的知识产权文化,对民众心理要逐步导入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感和羞耻感,通过媒体等舆论工具营造一种“自力更生创新光荣,侵权就是违法犯罪”的社会文化氛围,把侵权行为作为不劳而获的可耻行为进行舆论宣传、抨击。 实践证明,任何法律制度只有内化为民众内心尊崇的理念,才能起到根本规制的作用,这也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

所以,知法才更能守法。就如维权只有在法律框架内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才可以做到一样,反侵权之道,最根本的还是守法之道。

(三)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严格执法,是培植知识产权文化意识的法治保障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强制力。要建立和运行顺应时代发展的知识产权文化,使知识产权成为民众自觉自愿的意识,必须建立一个富于战略意义的法律机制来规制和推动。

这就需要认真审视现有的法律法规,站在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细化对知识权利保护、增强可操作性的同时,加大对侵权的处罚,增加侵权的成本,增强法律的震慑力。

首先,要不断完善立法。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

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完备的立法。

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

其次,要加大执法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是亘古不变的真理。

制定良好的法律必须得到彻底、有效的执行,才能契合法治的宗旨。这就需要知识产权执法者要依法执法,严格执法,让侵权者无处可遁。

调查表明,在盗版消费群体中,有12%的受访者是因不知道是盗版而误买,约有11%的受访者由于购买方便而买盗版,有41%的受访者是由于上当受骗而误买假冒侵权商品。这种盗版和假冒产品在市场上随处可见,正版与盗版、真品与假冒产品难以区分,甚至有些盗版进入市场的速度比正版还快,这意味着我国在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着力点及侵权整治方法上,存在巨大的改进空间。

基于我国的国情,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均不容忽视。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

而我国因为地域广大、地方保护等各种各样的原因,通过司法途径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并不多,而且判决赔款额度也不是很大,再加上诉讼周期长、执行难等情况,反而使维权主体维权的同时增大了损失,从而使得大多数的受害者望而却步。这就需要行政机关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管理和处罚,有效整顿和规范市场,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从而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净化市场,为知识产权文化意识的培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当然司法执法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屏障。知识产权作为“诉讼上的权利”,诉讼维权是权利主体最后当然相对而言也是最有效的选择。

据统计, 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3300余件,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罪为罪名定罪的近1000件。随着知识产权战略进程的推进,权利主体维权意识的增强,这类案件的比例必然会呈上升趋势。

这就对知识产权司法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但要严格依法执法,更要提高司法执法的效率,真正让法律成为权利主体的“护身符”,让知识产权不可亵渎的尊严在法的护佑下熠熠生辉、张扬传承。 注释: 李立.两项调查透视公众知识产权意识[N].法制日报, 2007-04-25. 李芳,李晓兵.面对群体性专利侵权,堵好?疏好? [N].河南日报, 2008-04-24. 佚名.最大专利侵权案透视———拓普:创新猛虎不敌侵权群狼[N].经济参考报, 2006-07-27. 孟玮,唐赛.知识产权与社会公正[J].北方经贸, 2005,

(1). 赵俊林,郭虹.论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与和谐创新环境构建[N].法制日报, 2009-06-10. 沈文庆.科技发展与知识产权[J].中国科学基金,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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