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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现高校法治化管理保障大学生权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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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2-05

关于实现高校法治化管理保障大学生权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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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高校学生管理权,是高校为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针对学生就招生、就业指导、奖惩处分、考勤考纪等方面进行管理的权力。在现实的高校管理权运行过程中,因管理行为的失当或违法,对大学生的教育权、财产权等权利造成侵犯。究其原因主要就是没有树立依法治校的理念、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高校管理。依法治校,实现高校法治化管理才是保障大学生权利的根本举措。

【论文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大学生权利;依法治校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整体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加上教育收费,自主就业等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大学生对自身的权利越来越关注。针对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不断出现侵犯大学生权利的种种事件,大学生们不再甘愿接受来自学校单方的各种决定,而是试图寻求法律的保护。于是出现了一系列学生状告学校侵权的诉讼案件。这些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且多以高校败诉而告结束。在这背后隐藏的就是大学生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和高校管理行为失范的矛盾。这些案件已经引起了高校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保障大学生的权利,已成为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如何转变传统的管理理念和方式,以保障大学生权利作为人才培养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必须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一、高校学生管理侵权的表现

为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高等学校领导和其他管理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等进行管理。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因管理行为的失当或违法而给大学生的权利造成损害,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侵犯学生受教育权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高校学生管理对大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主要体现在招生和强令学生退学上。有的高校存在招生的地区差异,有的高校将患病或残疾学生拒之门,还有的高校在同等分数线上招收男生不招女生。有的高校对未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学生,不予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有的高校对赌博、打架斗殴、考试舞弊等行为者,给予其劝退处理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等,这些都是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

2.侵犯学生财产权

侵犯大学生财产权的主要形式有:一是乱收费。表现在有的高校违规自行设立并收取辅修费、旁听费,有的高校超标准、超范围收取学费、住宿费。二是乱罚款。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而我国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国家特定机关或组织才能实施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此权力。但许多高校规章、制度中都有关于罚款的规定,比如违反学校规定要罚款、寝室卫生不合格要罚款、甚至不叠被都要被罚款。三是高校对大学生的财产安全没有尽到责任。一些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松散、保卫工作形同虚设,致使盗窃案件经常发生。

3.侵犯学生名誉权、隐私权

学生名誉权是学生依法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所谓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与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具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学生的私人通信、考试分数等,只要本人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都可以成为其隐私,并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我国的一些高校在教学管理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对大学生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比如,有的教师上课时用言语嘲笑和侮辱学生,有的将学生考试成绩公之于众或常常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开张贴,这些都构成了对学生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

4.侵犯学生获得公正评价权

《教育法》第42条第三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涉及最多主要体现为学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被随意取消或拒发。如因未缴纳学费或其他经济原因,学位被高校作为抵押。根据规定学校应对学生的评价制定公正、合理的评价体系,而评议的学校在对学生评定操行和毕业鉴定时,评价用词千遍一律,做出的评价不符合学生实际情况。

5.侵犯学生参与权、监督权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高校有公开校务、接受监督的义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大学生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但事实上,当前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途径和机会还是非常有限的。大学生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并没有引起高校的重视。把大学生视为单纯的被管理者、不承认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大学生“不成熟”论等传统观念仍然普遍存在,这些都影响了学生参与、监督学校涉及学生权益的各种管理行为的权利的实现。

二、高校学生管理侵权的原因分析

高校学生管理侵权的原因是很多的,既有我国传统教育历史的原因,也有我国现行高校管理体制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的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学生工作者“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较为淡薄

不少高校学生工作者特别是一些管理者法治精神淡薄,而且有些高校管理者对法律认识上出现偏差,更多的是理解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对其权利保护的一面却较为忽视。再者,从我国教育传统上来看,人们对学生的地位总是从师生关系上来认定。中国教育一直十分突出教师的主导地位,对学生实行“家长式”的做派,“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教师拥有管束学生,甚至体罚学生的权利。教师对学生有着几乎无所不管的权力,学生的权利备受忽视。学生就是教师管束的对象,学生必须绝对服从。这些传统的师生关系观念仍较为强烈地存在于许多的高校工作者的头脑中。

2.高校的管理行为失范现象突出

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管理行为都应该遵照一定的正当程序进行。但目前高校行使自主管理权时,往往随意性大,普遍存在没有按照正当程序进行。特别是校方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处分决定时,比如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决定时,经校方调查确认,就直接做出对当事学生的处分,往往没有重视学生就事实进行陈述与申辩的程序,处理程序过于简单,操作也缺乏透明度。学生诉高校案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在于缺乏正当程序,存在程序瑕疵,如调查取证、告知和听取申辩等程序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3.高等学校的规章制度普遍存在明显的缺陷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高校有制定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但高校现行的许多规章制度都是基于高校单方面制定的,难以避免存在对学生权益进行侵害的规定,并由此作出对学生合法权益侵害的事实。一些校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现在的学校的规章、制度的单方面的规定性,也导致了实践中下位规范或与上位规范相抵触、或内容不合法、不合理、不符合法治精神的现象屡见不鲜。规章制度的内容上来看,更重视学校权力的规定而轻视学生权利,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权利少,义务多,偏重于对学生的约束和控制,不能够充分凸现“权利”应有的法律地位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严重失衡。"

4.对高校管理行为监督缺失

《高教法》第44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我国法律也规定当高等学校的学生权利受到侵害时,大学生可以通过向学校和当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申辩和申诉。学校和当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对学生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可见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校具有监督权的。目前,高校出现乱收费、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等高校管理失当行为,我们却很难看到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批评指正的身影。出于学校自身利益着想,而滥用管理权力,出发点实际上是为了“求稳”保证学生不出事。可见我国高校的权力未能得到恰当的监督和制约。

三、依法治校。促进大学生权利保障

近年来频繁发生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其实质就是高校的管理权与大学生的权利的矛盾,是旧的管理模式忽视人权和现代大学生权利意识高涨的矛盾。坚持依法治校,努力实现从长期以来形成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要的治校方式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的治校方式转变,即是高校管理现代化的标志,也是从根源上保障大学生权利的重要措施

1.尽快完善相关教育立法工作

要作到依法治校首先必须作到有法可依。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主干法律已基本制定,但我国高等教育法律体系缺乏完整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是很完善,一些重要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律规定的一些制度和内容也相当的笼统和概括,法律中的原则过多,权利义务规则少可操作性不强,重管理者权力赋予、轻被管理者权利救济。国家要承担应尽的法律义务,尽快制定一部专门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进一步明确高校和大学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大学生的权利切实得到法律保障。

2.确立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

高校的管理工作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特别是高校的管理者和教师。只有管理者和教师的重视,依法治校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营造一个和谐的法治校园。高校管理者和教师应该率先垂范、增强法律意识、确立依法治校的理念,高校管理工作才能真正的实现转变。首先应该增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依法办事的重要前提,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高校的管理者和教师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才能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法定权利,避免对学生侵权。其次应该明确依法治校的内涵。依法治校的重点应是学校管理者在学校管理中,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来对全校各项事务进行科学、全面的管理,实现学校管理的法制化,维护师生权益。

3.应按照正当程序进行管理行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己经明确提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正当原则源于英美,偏重于程序上的价值,即“不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都不应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程序体现为一定的顺序方式、步骤等过程。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重视正当程序的保障作用,程序的保障在实体权利的保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程序公正的原则是行为管理合法性的基本原则,是高校学生管理部门正确认定事实,正确选择和适用规章制度,从而做出正确判断的根本保证也是保证学校管理权正确、有效行使,抑制高校管理专横与态意的极其重要手段。学校必须按照正当程序原则,遵守权限、条件、时限以及告知、送达等程序义务。

4.依法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秩序,根据法律、法规授权,高校有制定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但高校制订规章制度必须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要遵循法治统一原则,即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上位法的依据,不得与其矛盾。必须贯彻重视和保障权利的原则,明确和充分地规定各方的权利。在处分内容的设定上,应遵循行政法上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也被成为“最小侵害原则”,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使“目的”和“手段”之间具有适度的比例。在对学生的处分上,应坚持以教育为目的,把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5.加强对高校管理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因此有权力就需要制约。应该制约高校权力的行使,促使其良性运行。首先,高校拥有的管理权力应有明确的授权。高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职权范围和运坐程序来进行,以防止权力的滥用、逾越。其次完善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政府对高校的监督监管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每年对各学校依法治校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再次,强化司法监督。司法是正义的最后守护神,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必须要有司法保障。把高校的管理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中,通过审判来确认管理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而来保障大学生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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