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立法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立法问题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13-12-19

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立法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立法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立法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立法问题 「内容摘要」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包括合同的解释、遗嘱的解释等,其差异性大于共通性,制定民法典时统一地规定法律行为解释的意义不大,应分别规定。遗嘱解释应奉行意思主义,合同解释亦非全然表示主义。现行合同法未体现“误载不害真意”原则,制定民法典时应当改进。在合同订立阶段,意思表示的解释有别于合同解释,应独立规定。狭义解释是确定行为的含义,广义解释尚包括带入含义的补充解释与修正解释,后二者主要针对合同而言,对于遗嘱原则上并不适用。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释,遗嘱,补充的解释,修正的解释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

民事法律行为(以下简称“法律行为”)的解释,自狭义以言,是指确定法律行为内容的作业。从广义上说,则包含着性质不同的作业,既有狭义上的法律行为解释,也有包括对法律行为漏洞的补充(补充的解释),以及对于行为内容所作的修正(修正的解释)。

狭义的解释,又称为阐释性解释。此所谓解释(Interpretation),依美国学之理解,认为是发现和确定成文立法、遗嘱、合同或其他书面文本的含义的技巧或过程;是对用以表达观念的符号的真实意思的发现和描述。①我们暂且不说此一定义将解释限定于书面文本是否妥当,不过它也确实能给读者一些启发。解释就是主体对具有某种意义的客体(某种“表示”)的真意的发现和描述,是一种技巧或者过程。

在“合同的解释”或者“遗嘱的解释”场合,由于合同或者遗嘱均属法律行为,因而确定它们的含义的作业便可称作是“法律行为的解释”。与“法律的解释”有所不同,法律行为的解释属于对私人作出的“表示”所作的“确定其含义”的作业。在合同与遗嘱中,并不拘于像法律条文的文言那样使用定型的表达,由于其制作者生活的地域或者社会的不同,具体的表达也会存在差异。这样,在合同的解释、遗嘱的解释场合,当事人对于其“表示”是在什么含义上使用的?在其社会中对于其“表示”一般是怎样理解的呢?这类事实的探求便属于对于法律行为的狭义的解释。

当然,在合同或者遗嘱之类法律行为的解释中,亦非仅有单纯事实的问题,对于某个表达应该怎样理解呢?这种价值判断也是比较多的(比如“表示”不足场合的补充解释、或者对“表示”进行限制的解释场合)。这时的作业,便超越了狭义的解释的范围,属于广义的解释。

二、统一规定与分别规定

此所谓统一规定,就是将法律行为的诸多下位概念,统一地把握,提取其共性,舍却其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2002年12月17日,以下简称“草案”)第一编第63条的规定就属于统一规定。

此所谓分别规定,就是注重法律行为的不同下位概念之间的差异性,对其各自的解释方法不作统一的规定,而是分别在各自不同的编章节中规定。比如合同的解释在合同法编中规定,遗嘱的解释在继承法编中规定。

中国制订民法典时,对于法律行为的解释是作统一规定抑或分别规定?欲对此问题作出判断,应当先明了不同的下位概念之间究竟是共性大于个性抑或相反;同时,也应当意识到,是否在二者择一的模式之外,可以采取折衷的方案。

任何法律行为都是以意思表示为其核心,并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又有分别,一为“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一为“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2]“草案”第65条实质上是采纳了这种区分的,只是其用语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3]在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场合,涉及到相对人的信赖保护问题,因而“在解释这些‘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的时候,关键要看意思表示所指向的那一方是如何理解表示内容的。”[4];而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通常是使相对人受有利益,一般不生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害问题,不必将相对人的信赖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或者价值刻意追求。正因为有这种差异的存在,学者指出,由于对于合同与遗嘱是依有着相当差异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解释的,所以抽象地谈论“法律行为解释”的方法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而应当将二者分开来分别考察。如果这种认识是正确的,那么,对于统一规定法律行为解释的做法,便应当保持一定的谨慎态度。

查看德国民法典第133条和第157条,这是两条一般的解释规则,前者是关于意思表示,后者是关于合同,可以算是结合了统一规定与分别规定。但是,德国学说认为其民法典所作的区分是不成功的,而两条法律规定的具体行为,也是不成功者甚于成功者。今天,德国通说并不遵循德国民法典在意思表示和合同之间所作的不恰当的区分,而是以待解释的意思表示是否需要受领作为解释意思表示的标准。[5]既有此前车之鉴,我们莫不如放弃过度的抽象和概括的做法,放弃统一规定,采纳分别规定。即使是继续采用统一规定与分别规定相结合的做法,也一定要慎重,要查看一般规定是否真的是对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和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共通适用的解释规则。

三、意思表示的解释与法律行为的解释

在“法律行为的解释”、“合同的解释”、“遗嘱的解释”等用语之外,还可以见到“意思表示的解释”这样的表达。对于作为单独行为的遗嘱而言,意思表示的解释和遗嘱的解释是一样的,将其二者分别讨论,并无特别意义。可是,对于合同而言,仅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尚不成其为合同,须依意思表示的合致(合意)始能成立合同,故“意思表示的解释”,在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判断的阶段,便有了其特别的用场,是为其特征[6].

合同的解释,是对于既已成立的合同确定何为其内容的一种作业。自逻辑以言,首要的问题便是合同是否成立,就此所作的判断便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在判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是否合致时,则应分别解释各自的意思表示。比如顾客A到金银珠宝商B处订做结婚戒指,他所希望的材料是“白金”(platina,铂),却误以为“whitegold”(人造白金,金与镍的合金,比铂便宜)便是“白金”,便订做了“whitegold”的戒指;B用人造白金制作了戒指场合,合同是否成立呢?A的意思表示在主观上的含义是订做“白金戒指”,相反,B的认识上则是制作“人造白金戒指”,对于合同是否成立的意思表示如在主观的意义上进行判断(有人称此为“关于合同成立的意思主义”),由于没有意思表示的合致,故合同不成立。可是,如此对于意思表示作主观上的解释,合同不成立的情形将大量存在,不仅害及交易的安全,民法上的“错误”制度能够发挥作用的情形便基本上不存在了(因为能够作为错误的场合都会作为合同不成立来处理)。故此,现在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时,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是客观地进行的(“关于合同成立的表示主义”)。依此立场,上例中在“white gold的戒指”这一客观的表示上是一致的,故合同成立。[7]

接下来的问题,便是成立了什么内容的合同,这便是合同解释问题。关于合同解释,通常认为对于经合意的表示应作客观的解释(此称为“关于合同解释的表示主义”)。在前例中,“white gold”这一表述一般在社会中是理解为什么含义?这便是解释的标准。由于“white gold”一般理解为“金与镍的合金”,所以该合同便是指人造白金戒指的加工合同。不过,这种内容的合同的成立与一方当事人的意图相左,对该方当事人的保护便是第三个问题,该问题是作为“错误”(重大误解)问题加以处理。[8]

意思表示的解释既然仍有其独立存在的必要,此项内容,如果有必要作出法律规定的话,放在“合同法”中“合同的订立”一章规定足矣,大可不必像德国民法典那样,在总则中作一般性的规定。在“合同法”中规定的意思表示,属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像现行《合同法》那样规定相应的“到达主义”等规则,并无不妥。另外,这种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由于是关于要约、承诺之类特定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与合同解释的有关规则,在各自的规范领域上仍有区别。

四、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

“草案”第一编第63条确立的解释规则,是要“确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惟就何谓“真实意思”,理解并不统一,大别为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两类。在放弃统一规定模式的前提下,便应当分别法律行为的不同下位概念,具体分析。

五、狭义的解释与广义的解释

狭义的解释,即阐释性解释;广义的解释,则在此之外,还包括补充的解释及修正的解释。[14]在制订民法典时,是仅规定狭义的解释抑或也规定广义的解释呢?为说明这一问题,下面以合同解释为例,先具体说明其各种的含义。

在合同解释中,首先要确定当事人赋予其表示行为的含义。这样,对于表示行为含义的阐明,便是狭义的合同解释。然当事人表示行为的含义纵经阐明,由于当事人专注于其所欲达到的经济的或者社会的结果,对于许多具体问题未作详尽的约定,此类情形亦多有发生,对当事人的表示未尽之部分,为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补充合同的内容(补充的解释)。比如买卖合同场合,当事人就标的物及价款一旦达成合意,合同便可有效成立,至于履行期为何时、履行地为何处、标的物有瑕疵时发生什么效果等等,未予阐明的,便需要法官作补充的解释。再有,如按当事人表示的原样赋予法律效果,则会有悖事理场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能不对合同的内容予以修正(是为“修正的解释”)。上述补充及修正,均系藉“合同的解释”之名作出的,与狭义的合同解释自有不同,它们并非纯粹的“含义的确定”(或称“意义的发现”),而应当认为是进行了“含义的带入”(或称“意义的插入”)

进一步的问题在于,民法典规定广义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释时,如何使之更为完善、更为合理。

(一)关于补充的解释

首先,补充的解释可以针对合同漏洞作出,不成问题;问题在于,除此之外,对于遗嘱是否允许法官作补充的解释?本文认为,对于遗嘱的解释既注重于探求遗嘱人内心的效果意思,其解释宜限定于狭义的解释,如果允许法官对遗嘱作补充的解释,则属过分的干涉。由此也不难理解,何以有的学者在论述补充的解释时,特意使用了“补充的(合同)解释”这样的表述。[16]总之,对于遗嘱的解释须在遗嘱人所作“表示”可能的范围内进行解释,不应当由法官越过这一范围作补充的解释。这样,以下关于补充的解释的讨论,主要是就补充的合同解释而言。

补充的合同解释,指对合同的客观规范内容加以解释,以填补合同的漏洞而言。其所解释者,系当事人所创设的合同规范整体;其所补充者,为合同的个别事项,故学说上认其性质仍属合同的解释。[17]在补充的合同解释,其所探求的当事人真意,不是事实上经验的意思,而是“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意思。假设的当事人意思,乃是一种规范性的判断标准,以当事人于合同上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为出发点,依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加以认定,期能实现合同上的平均正义。补充的合同解释,旨在补充合同的不备,而非在为当事人创造合同,故应采最少介入原则,不能变更合同内容,致侵害当事人的私法自治。[18]

补充的合同解释既属“含义的带入”,本身与私法自治有所抵触,不再是“自治”,而是“他治”,法官充当了“监护人”或者“好事者”的角色,对于私法自治而言,构成一种威胁,因而必须严格地界定其适用条件,体现“最少介入原则”,谨防滥用。这便引申出第二项疑问:法官应当依据什么标准作“补充的合同解释”?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即“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后,在说明了补充的解释在我国目前立法解释论上的状况后,宜在立法论上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民法典中是维持现行立法的立场还是修正其立场?就补充的合同解释与任意规定的关系,在学理方面,依王泽鉴先生的见解,任意规定系立法得斟酌某类型合同的典型利益状态而设,一般言之,多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对于合同未详订其内容,亦多期待法律设有合理的规定,故有任意规定时,原则上应优先适用。无任意规定时,应依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填补合同漏洞。[22]在日本的学理通说上,则列出了依习惯、任意规定、条理的顺序。[23]以习惯优先于任意规定,其实质的理由在于,对两方当事人而言,习惯更为贴近。准此以言,在我国民法典中维持现行《合同法》的立场,亦不致滋生问题。

(二)关于修正的解释

首先应该明确,一如补充的解释,修正的解释也主要是针对合同解释而言的,遗嘱的解释原则上不应当允许采用修正的解释。

依狭义的合同解释所确定的合同内容如果不合理,则通过修正其内容使之变得合理,此种情形亦属有之,被称为“修正的合同解释”,亦有学者称之为“拟制解释”。[24]此种作业,虽以“修正的合同解释”称之,然论其实质,已属对于合同条款的修正,换言之,它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合同条款的效力予以否定、并对因此发生的空白部分以合理的内容予以补充的作业。[25]邱聪智先生更是鲜明地指出,此项作业,严格言之,已非合同的解释,而系合同的创设、变更或消灭,虽名其曰:“解释”,充其量亦仅假借解释法则之形式,掩盖法院之法律创造活动之假象而已。[26]

注释:

①Cf.Black‘sLawDictionary,(abridgedsixthedition,1991),p.566.

[3]学说上采用这种称谓的,可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8页以下。

[6][日]四宫和夫、能见善久:《民法总则》(第五版增补版),第158页。

[7][日]四宫和夫、能见善久:《民法总则》(第五版增补版),第158~159页。

[8][日]四宫和夫、能见善久:《民法总则》(第五版增补版),第159页。

[12][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译,第458~459页。

[15]邱聪智:《民法研究

(一)》(增订版),第35页。

[19]尽管《合同法》第61条最后使用的是“确定”二字。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打雪仗真好玩
《南辕北辙》续
我爱秋天
梦中的公园
买龙虾的老奶奶
我的妈妈
我学会了游泳
难忘的一件事
我第一次独自睡觉
我最喜欢的课余活动
看台风
一个背叛我的人
大公鸡
奇妙的飞行衣
这就是我
10月大一新生入党申请书范文
入党宣誓上的发言稿
最新大学入党申请书
2010最新入党申请书范文
填写在志愿书上的入党申请书
教师入党申请书
大学生新学期入党申请书范文
2012年教师入党申请书
企业工人2012年入党申请书
2010研究生入党申请书
2012年普通员工入党申请书
2010新生入党申请书
国企职工10月入党申请书
护士入党申请书
愚公移山个人读书心得体会400字
洪秀全为何镇不住杨秀清
英语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关于怎样摆放书本更合理的开题报告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和证人保护有关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基于绘本的小学低段激趣作文的研究》开题报告
基础教育小课题研究实施方案开题报告
《家园合作培养幼儿良好行为习惯调研》开题报告
长江刀鱼价比黄金,投资潜力大
农村贪污受贿犯罪主体研究
浅论陶渊明田园诗的创作基础
悖论蕴含的美学原理以及在艺术品中的运用
金砖国家经贸合作的前景与出路
《小学英语学困生的成因与对策研究》开题报告
指数函数的图象与性质
《沁园春·长沙》课文导读
《沁园春·长沙》关于练习
《再别康桥》的抒情结构
《〈诗经〉两首》教学设计1
徐志摩简介
《沁园春·长沙》问题探究
《沁园春·长沙》教学设计1
戴望舒简介
《沁园春·长沙》教学设计2
《雨巷》教学设计之四
毛泽东简介
《雨巷》教学设计之五
《沁园春·长沙》教学设计
《〈诗经〉两首》教学设计
《沁园春·长沙》教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