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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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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9

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经济分析

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经济分析 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经济分析 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经济分析

引言

损害赔偿的计算是侵权法中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但是,人们一般认为,损害赔偿 的难点集中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实际上,计算给他人的生命和身体造成的损害加以赔偿的困难并不比计算给他人造成精神方面痛苦的赔偿更容易一些。后者可能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一个针头遗落在患者的身体里长达十数年,造成的痛苦该如何衡量。而前者需 要考虑的问题是,一条胳膊值多少钱;或者一条生命值多少钱。事实上,对于这种不具 有市场价格的物品的赔偿,得到完全的补偿是不可能的,因此,或许我们需要的不是做这种徒劳的努力,而是将思考的重点转移到别处,即思路的转变。本文仅就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对损害赔偿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性的结论。

法律经济学认为:计算损害赔偿,首先需要了解损害本身。发生损害的物品大致可以 分为两类:一类是存在市场价格的物品。对于这种物品损害的赔偿可以参考其市场价格 来确定。完全补偿的一个标准是:当受害者对受到损害并得到损害赔偿与未受到损害当 然也得不到损害赔偿不加以区分时,这种赔偿就是完全的。这便是经济学上的无差异的概念。让施害人承担完全的损害赔偿,是让施害人将自己所产生的外部性加以内化的过 程。这种方法可以称为无差异的方法。另一类是不存在市场价格的物,比如人的生命、身体的部位以及自由、尊严等。如果对这些物造成损害,——这类损害每天都在大量地 发生——进行完全即无差异的赔偿是不可能的。而这正是侵权损害赔偿让人头痛的地方 ,也是体现侵权法人文关怀之处。

因此,下面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对人身伤害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而且,在本文看来 ,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本思路应当是完全一致的。

一、现有法律规定及研究成果

二、现有规定及理论之不足

传统的计算方法,自有其合理之处。但是这种方法存在以下几点非常重要的、有待改 进的地方:

第一,目前的计算方法,只是被动地在损失发生后试图弥补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但是,对于这种不具有市场价格的物品——如果可以说是物品的话,无论如何补偿都 不可能将损失填平。生命、身体、精神都是无价的,既然如此,一旦失去,将永远不能 再有;创伤一旦形成,则难以再愈合。(注:2000年3月 28日上午,坐车行驶在北京市西 三环时,车里的收音机正在播出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一个小孩子在交通事故中被撞伤 ,几近痴呆。听完孩子父亲对自己独生爱子不幸的哭诉,女主持人说,人身伤害赔偿几个字眼给人冷冰冰的感觉——多少钱能够换回一个聪明伶俐的孩子,多少钱能够换回一个家庭一生的幸福。这之后, “冷冰冰”几个字一直萦绕在我的脑海中。这一段经历更 加坚定了我早有的一个基本认识:人身伤害赔偿的重点应当是在预防损害的发生上。一旦,人身伤害的损失发生,钱根本弥补不了创伤。因此与其在事后用钱来弥补创伤,不 如拿钱来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或许才是民法对人本身真正的关怀。)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钱缘诉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一案中,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8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原告携侄子逛街时从四川北路博扬商场处的南门进入被告 公司四川北路店。当原告穿越店堂后从正门出门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当即被告商店 女店员上前阻拦原告离店,并引导原告穿行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鸣响。此时,该女店员不顾原告反对,以需仔细检查、要求原告配合为由,强行将其带入地下商场内的办公室。此后,女店员用办公室内的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原告全身进行检查,确定原告左髋部带有磁信号。女店员当即将男店员和原告侄子推出门外,关上办公室门后,责令原告脱 去裤子检查。当时,原告身着米色薄料贴身长裤,在女店员的紧逼下,原告被迫解扣脱 裤,女店员还伸手探入裤内检查,未果。女店员旋即与门外赶来的店长商谈后,再一次入室责令原告脱裤检查。原告哭拒女店员无效,被逼无奈又一次被脱裤检查,仍无带磁 物品。至此,原告愤怒抗议并提出欲投诉有关部门,要求被告道歉和赔偿损失。被告店 员告知原告,此检查乃正常行为,是为保护自身利益,原告有义务配合。双方争执不下,原告即向虹口区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虹口区消费者保护协会调解未果。原告又到《新民晚报》投诉反映,后被告致信给《新民晚报》,承认有脱裤检查事实,但认为“脱裤检查”是原告的主动行为,非搜身之举,不同意道歉和赔偿。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 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等损失。

原告诉称,自己在被告店内无端遭到搜身,且被两次强迫脱裤检查。被告如此恶劣的手段,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使自己的心理受到了极大的创伤,要求被告公开登报 赔礼道歉,并且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

被告辩称,因原告进出店门引起警报器鸣叫,才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强迫脱裤”的行为,原告无证据证实,自己所作的行为是针对超市盗窃的现实所采取的正当手段,不存在对原告人身权、名誉权的侵害,故不同意对原告道歉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和法人不得 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侵害。被告对原告所进行的搜查,非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其亦权利要求原告承担配合的义务。故被告在店内对原告实施的非法行为,已构成严重侵犯原告身权和名誉权,理应承担民事责任。现被告辩称脱裤搜身是原告自愿所为,因被告不能提供证据,故不予采信。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等损失一节,为保护女大学生的名誉权、人身权不受侵犯,鉴于被告侵权情节恶劣,原告受侵害程度较深,又引起社会不良的反响,同时,考虑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法院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公告(道 歉公告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否认其对钱缘有侵权行为;认为原审对举证责任的认定有错误;判决承担赔偿人民币25万元的精神损失缺乏依据,要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钱缘于1998年7月8日上午10时 许离开上诉人四川北路店时监测器鸣响,上诉人将钱缘置留店中作进一步检查,不仅时 间长达近两小时,期间还出现钱缘解脱裤扣接受检查的事实。(注: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请留意此处的措辞,这里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模糊的表达:究竟是原告主动,还是被告 强迫?这直接影响到了最高法院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里关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也是本判决与一审判决区别的关键。)上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民法通 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钱缘的人格权,对此,应向钱缘赔礼道歉。钱缘要求上诉人对其 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依照我国民法通 则的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 果和影响,(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第50条。)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等情况予以确定。原审判决赔偿数额显属过 高,故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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