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略论票据时效

略论票据时效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13-12-19

略论票据时效

略论票据时效 略论票据时效 略论票据时效

摘 要: 票据时效既是公平与效率均衡理论的极好诠释, 又体现了效率优先的主张。与民法上的时效相比, 票据时效具有短期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它既不同于消灭时效又不同于除斥期间, 而是一种独特的时效制度。最后, 作者结合票据实践中的票据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问题以及票据期间中断是否需要提示票据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字: 票据时效,独特时效,民商法

近些年来, 在许多民法学者的著述中, 有较多的笔墨是用来讨论时效制度的, 相对民事流转周期而言, 商事交易的迅捷性使得时效制度在商法中的重要地位更加突出。其中票据时效尤其引人注目。

一、票据时效的目的

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 继续一定期间, 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 (P516)。这种“法律上效果”是指权利的取得或丧失。因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的不同, 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其中, 取得时效制度是指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并行使一定的权利达到法定的期间, 占有人即因之而取得该财产权利的制度; 而消灭时效制度则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使其权利, 因而丧失其请求权或其权利的制度 (P918)。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 对消灭时效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大多仅涉及诉讼法上的效力, 故又称为“诉讼时效” (P308)。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这里“票据权利的行使”作广义解释, 既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 也包括请求承兑、请求作出拒绝证明书等(注:鉴于谢怀轼对票据权利的行使所作的广义解释, 本文将传统的票据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合而为一。本文认为,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经过导致追索权的消灭, 因而将之归入广义的票据时效。 ) (P62)。由此广义票据时效相应地也应包括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经过一定的期间不行使票据权利或不保全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不能有效地行使相应的请求权, 票据义务人当然得拒绝其请求。本文仅论及狭义的票据时效, 即不包括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制度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可谓功高至伟。虽然信用证及电子交易极大地方便了商贸往来, 但票据在当代贸易中的地位仍然不可替代, 其原因就在于票据的流通性。因此, 各国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的流通十分注重票据交易的安全性, 往往设计种种制度来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譬如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使得受票人能够迅速地取得票据权力;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及对人的抗辩的限制使得受票人取得的票据权利确定无疑, 万一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 有追索权制度对持票人权利进行保障。凡此种种制度设计, 均强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最终达到了促进票据流通这一终极目标。上述种种制度在极力保护票据后手持票人, 以鼓励其接受票据积极性的同时, 票据的流通同样依赖于前手持票人的积极性, 尤其是那些在票据流通中既作为被背书人, 又作为背书人的当事人, 如果他们作为背书人(前手持票人) 的义务过于沉重, 必然影响他们选择作为被背书人(前次交易中的后手持票人)的积极性, 同样导致妨碍票据流通的后果 (P400)。通观各国票据法, 效率价值均置于首位, 充分地体现了商事交易迅捷原则。票据时效制度则不仅追求效率价值, 更彰显法律的另一重要价值——公平。如上所述, 票据法对票据权利人的保护可谓步步为营, 票据关系的另一方——票据义务人的利益则通过时效制度得以维护, 如果时效期间经过, 义务人即可脱卸票据义务这一沉重的负担, 以平衡票据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是票据时效制度的要旨之一, 从这一点看,可以说票据时效是公平与效率均衡理论的极好诠释; 从另一方面看, 由于票据是商事活动的工具, 为加强票据的流通, 促进资金的周转, 有必要促使票据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 终结票据关系。票据时效制度可以使现有的票据关系迅速了结, 以进行新的票据关系, 从而加强了票据的流通, 维护了商事交易的迅捷性。从这个角度看, 票据时效又体现了效率优先的主张。

二、票据时效的特征

由于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债权, 票据时效也不同于民法上的时效。相比较而言, 其特征如下:

1. 票据时效均为短期时效。各国票据法对时效的规定不尽相同, 大致可以归入两类, 均一主义和差等主义(注:本文仅以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为视角, 英美法系对票据时效没有特别规定, 票据时效只是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规定。) (P81)。均一主义不分债务人的种类, 无论是主债务人还是次债务人(注:在票据法理论中, 主债务人既汇票中的承兑人、本票中的出票人; 汇票和本票的保证人、背书人、支票的出票人、背书人等均为次债务人。), 均适用同一时效, 例如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商法的规定。第二类是差等主义, 即对票据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分别适用长短不一的时效。日内瓦国际统一票据法及日本票据法均采此例, 我国票据法的时效制度也可以归入差等主义之列。

2. 票据时效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 一方面表现在票据时效独立于基础关系债权时效,另一方面, 对不同的追索权人, 其权利时效各自独立发生、独立存在。

(1) 票据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 产生于票据的制作与交付, 但在票据制作与交付之前一般都有一定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已经存在, 如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以及票据预约关系等。票据关系在这些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基础上, 通过这些关系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 这些关系也因其为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而称为基础关系, 基础关系内容多为民法上的权利义务。虽然票据关系依赖基础关系而产生, 但票据关系成立后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 这是一般原理。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成为独立于基础关系上的债权,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票据的无因关系上的时效, 与原因关系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互无关联 (P111)。票据权利时效独立于票据基础关系债权时效, 这一点, 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看得更清晰: 甲乙之间订立汽车购销合同, 由甲供汽车一辆于乙, 价金15 万元, 乙签发支票一张于甲。那么依我国《票据法》第17 条规定, 甲对乙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 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但在基础关系上, 甲对乙的债权则依民法上的时效规则, 其票据权利时效虽已经过, 但甲对乙的合同债权则依民法上的时效规则, 其时效不因票据权利时效经过而经过。

(2) 不同的追索权利人其票据时效是各自独立发生、独立存在的。如在某一票据流转过程中(甲→乙→丙→丁) , 作为持票人丁在遭到拒付或出现其他法律事由而向其前手丙行使追索权, 丙履行追索义务后有权向其前手乙行使再追索权; 同样, 乙履行其追索义务后有权向其前手甲行使再追索权。此时, 丁的追索时效为6 个月, 丙及其乙的再追索时效分别为3 个月, 且丙与乙的时效起算点均为其履行追索义务后的第二天, 即后手追索所经过的期间不计入前手的追索时效期间内,《票据法》赋予每一个追索权利人一个独立的追索权行使时效。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当某一个追索权利人由于超过时效丧失追索权时, 该追索权利人的所有前手并不必然超过时效而丧失追索权, 这些前手在履行了对后手的付款义务后, 仍然有权在自己的追索时效期间内行使追索权。各追索权人时效的起算点不同, 时效期间也不承继前手连续计算, 而是独立起算。

三、票据时效的性质

基于以上几点分析, 将票据时效归入消灭时效是十分不妥的, 在理论上, 商法承认商主体的意志自治, 但不像民法那样广泛, 只在有限程度上存在。在许多领域, 商法是排斥交易双方自由意志的, 票据时效制度正是其中典型一例。将票据时效归入到消灭时效或除斥期间均不可,它只是票据制度中或时效制度中一个独具特色的制度, 进行非此即彼的归类是没有必要的。

四、票据时效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2. 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断无需提示票据。对于票据期间中断是否需要提示票据,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及日、德、法等国的票据法均未明定, 我国票据法也未作规定。2000 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仅仅将中断的效力范围限定于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 明确了票据时效中断的非关联性, 但也未明确是否需要提示票据。票据法学者对此的观点可分为二种: 一种观点持肯定说,认为提示票据是票据债权人表示行使票据权利的必要方式, 而且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断表示票据权利人已开始行使票据权利, 因此票据时效期间有中断必需提示票据。另一种观点持否定说, 认为提示票据并非是票据债权人表示行使票据权利的必要方式, 实际上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并非都一定需要提示票据 (P67)。否定说也是通说, 比如被追诉人向其前手通知被诉以中断时效, 他未为清偿, 自然不可能收回票据, 更无需提示票据。这是实务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但这并不违背票据为提示证券这一根本原则, 提示票据仅仅为使债务人应负给付迟延责任的要件, 而非债权人表示行使权利的必要方式, 故其中断时, 仅以单纯催告为目的, 亦即不以提示为必要 (P133)。由于票据法没有规定时效中断是否需提示票据, 故适用于民法中关于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 民法中时效中断并非以要物为必要, 所以中断票据时效无需提示票据, 但请求付款则仍需提示。

3. 票据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综观各国立法, 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间较普通债权的时效期间要短得多, 因而, 持票人较普通债权人更容易因时效届满而丧失权利。再者, 票据法对票据行为都规定了各种严格的手续, 稍有疏忽, 持票人就有丧失票据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可能。相反, 在上述情况下, 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则可能轻易受益, 这种情形既不能按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处理(因为得到利益者主观并无过错) , 也不能按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来补救(因为得到利益者并非无法律上的根据)。放任这种情形发展, 将导致票据持票人的权利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而事实上票据法又不可能以简单地延长时效期间来保护票据权利, 因为这有悖于票据流通中本身具有的时间风险原则。如同运用抗辩制度来保护债务人一样, 票据法对因时效届满或因手续不全而丧失权利的持票人亦规定了一种特殊的保护制度, 以维持票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平衡,这种制度即是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 (P117)。

所谓利益偿还请求权, 是指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致消灭, 不能达到请求付款目的时, 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 在后者所受利益的限制内, 请求偿还其利益的权利。利益偿还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 而是票据法上的权利。尽管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相对较短的时效, 但对于利益偿还请求权, 规定则不尽一致。统一票据法对此未作规定, 任由缔约国国内法自行规定。我国《票据法》的第18 条虽然受到学界的批判, 但从时效角度看, 作出这样的规定是无可厚非的。

参考文献:

[2]周木月。 罗马法原论 .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2.

[3]马俊驹, 余延满。 民法原论(上)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8.

[4]谢怀轼。 票据法概论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0.

[5]潘攀。 票据的法律冲突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6]覃有土, 李贵连。 票据法全书 .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4.

[7]梁宇贤。 票据法理论与实用(上) . 台湾: 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80.

[8]刘甲一。 票据法新论 . 台湾: 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78.

[12]郑玉波。 票据法 . 上海: 三民书局, 1998.

[13]郑洋一。 票据法之理论与实务 . 海: 三民书局, 1984.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皇帝的新装》读后感
我的老师
我的妈妈
值得回忆的一件事
《宝莲灯》读后感
滨海行
续写《南辕北辙》
一个卖报纸的残疾人
续写《狐假虎威》
遇龙河漂流记
一张照片
芦笛岩
迷人的秋天
我的假期
操场上的笑声
社会青年入党申请书范文
学生入党申请书专用模版推荐
入党申请书:党员家族的孩子
党校学习后的入党申请书
2009入党申请书范文示例(5月奉献)
最新入党申请书2009年3月
分享我的入党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套用模板
2009年最新入党申请书范文
企业普通员工入党申请书范文
2009小学教师入党申请书
9月大学生入党申请书范文
入党积极分子积极入党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坚定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决心
入党申请书交流范文
护理专业开题报告
“小学语文作业设计的创新研究”课题开题报告
提高低段待优生学习兴趣的研究开题报告
可乐等饮料中所含的维C对人体的影响调查的开题报告
应用电子技术专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律专业开题报告范文
关于PM2.5对运动的影响开题报告
“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小课题研究实施方案(开题报告)
关于南京居民文明饲养宠物的调查与研究开题报告
小学低年级学生良好倾听方法研究开题报告
小学数学作业有效性研究开题报告
cyu经济法硕士论文开题报告填报建议
结题报告的格式
《国内外大学利弊分析》开题报告
关于QQ、微信的崛起及其未来发展走向的研究开题报告
浅论《荷塘月色》的抒情方式
《荷塘月色》教学设计2
《故都的秋》教学设计之四
《荷塘月色》整体把握
《荷塘月色》教学设计1
孤独的追求者──读《荷塘月色》品作者心情
《故都的秋》教学案例
《荷塘月色》的思想感情
《荷塘月色》探究活动
《故都的秋》教学设计之五
《荷塘月色》教学设计
不尽情思画图中──《荷塘月色》赏析
《故都的秋》赏析
《荷塘月色》的写景艺术
《荷塘月色》课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