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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恒产者有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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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4-23

有恒产者有恒心

有恒产者有恒心 有恒产者有恒心 有恒产者有恒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后,委员长会议决定,物权法草案7月10日向全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一旦时机成熟,物权法(草案)就由纸上的“条文”,一变而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规范”了。

然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尤其是对于大多数的普通民众来说,什么是物权法,它有什么作用,与我们有什么关系,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的认识还是比较模糊的;即使是对于一些法律专业人士而言,由于所从事的具体工作领域的差异,对于物权法意义的了解也可能是不全面、不深入的。因此,在物权法正式出台之前,极有必要认真地学习物权法、大张旗鼓地宣传物权法,做好迎接物权法出台的准备,以便贯彻实施好物权法!

与贯彻实施物权法不同的是,学习物权法、宣传物权法首先应当从学习、宣传物权法的性质与意义入手,而不是从具体的法律条文入手。那么,什么是物权法呢?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弄清楚什么是“物权”,因为,说到底,物权法实际上就是关于“物权”的法律;而要弄清楚什么是“物权”,就必须先弄清楚什么是民法意义上的“物”,因为所谓“物权”无非就是关于 “物”的权利,是作为主体的“人”对于作为客体的“物”的权利;而且,物权的体系乃至物权法的体系,主要就是依据人们对“物”的认识与分类而建立起来的。

民法意义上的物,与日常生活语言中的物,其实距离已经不远了,它主要是指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而有体物又是指具有形体、占据空间,并能够为人感知的物。因此,人力无法控制的物如日月星辰,以及没有经济价值的物,如空气等,虽是生活意义上的物,但却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物,都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可见,民法意义上的“物”,只是生活意义中“物”的一部分。解决了民法意义上的“物”的概念以后,那么“物权”就是指“人”直接支配其“物”并从中获取利益、享受价值(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的权利;物权法就是规范物权的类型与内容(人们可以享有哪些物权,它们的内容各是什么)、物权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怎样才能取得物权、转让物权)、物权的行使与保护(如何支配物并从中受益、回复救济受到侵犯了的物权)等内容的法律规范。

由于民法意义上的物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而物权又是人对于该物的权利即支配物并实现其价值的权利,物权法又是规范物权的法律,因此物权法首先是一部财产法,即规范财产关系(人对物的支配利用关系)的法律,此其性质之一。由于人对物的支配利用关系又可以引申出排斥他人妨碍、侵犯该支配利用关系的关系,因此人对物的支配利用关系即物权关系在深层次意义上又不仅仅是人对物的支配利用关系,而进一步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享有、行使物权和尊重他人物权的关系,当然这种关系只存在于平等的主体之间;对于来自于公共权力的、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发生的对“物”的征收与征用,从而对于原来物权关系的妨碍与破坏,物权人是不能排斥的,因此规范这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享有、行使物权和尊重他人物权的关系的物权法,主要的又是所谓的私法,即平等关系法,此其性质之二。

物权法的以上两个性质,足以说明了它是一部事关百姓生活的法律,是一部“老百姓”——实际上,市民社会中的每一位成员——关于确认自己的财产(物)、支配自己的财产、保护自己的财产的法律。正是借助于物权法的这种对财产的确认(归属)关系、支配(利用)关系和保护关系的规范作用,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才能建立起信心,才具有一种安全感,才能内在地迸发出创造财产、争取自己财富最大化的冲动与激情,这就是“有恒产者有恒心”!而每一位社会成员财富的增长,也就是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每一位社会成员财富的最大化之时,也就是整个社会财富的最大化之时!因此,物权法首要的直接的作用就是确认财富、保护财富和创造财富!

正是因为有了财产,人们才能够接受教育,摆脱蒙昧,启迪心智;正是因为有了财产,人们才能够从事文学艺术,脱离野蛮,步入文明;正是因为有了财产,人们才能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们首先必须满足自己的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然后才能从事科学、艺术……”而“从事科学、艺术……”又是人们发展其人格、成熟其人格所必需,健全成熟的公民人格,又是健康成熟的公民社会所必需;而健康成熟的公民社会,又是民主得以倡行、法治得以确立的社会基石。因此,物权法间接地,对于人们发展其人格,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对于我国社会而言,物权法更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建国以来,由于实行“一大二公”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人们是不允许拥有自己财产的,即使是自己的几斤鸡蛋,也被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 割掉,因此是谈不上什么“物权”的;而改革开放又是从“转变经营机制、搞活流通领域”开始的,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债法尤其是合同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而规范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的物权法则始终没有得到重视。因此,我国社会中,长期地、普遍地严重缺乏“物权”和“物权法”的观念,缺乏尊重他人物权的意识与自觉,这种情况下,尤其需要加强物权法的学习与宣传。

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物权法的需求日益强烈,人们手中日趋增长的物质财富也渴望着物权法尽早出台。千呼万唤中,物权法草案终于姗姗迟来,尽管还只是个广泛地征求国人修改意见的草案,但是她的魅力与威力已经初步地绽放出来。据7月13日的南京某报报道:“昨天,南京龙江小区的阳光、月光地下停车场地块因无人竞买自动流标,这意味着该项目近期内不会实施,如此变化令人深思。专家认为——《物权法》(应为”草案“,引者注)使政府决策受新挑战”,何谓“如此变化”?是指“在风波发生之前,对该项目感兴趣的开发商并不止一家”,而结局却是“无人竞买自动流标”!专家又何出此言?就是因为《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草案)的威力,由此可见一般!

在《物权法》(草案)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大量为人民群众所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业主权利、日照妨害、农村房屋买卖,等等。这些问题直接涉及人的权益直至生存利益,在不同程度上关系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落实。而在当今的生活中,这些问题尚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特别是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常常处于“无法可依”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统一的境地。相信《物权法》的出台能够改变现状,更能达至“定纷止争、物尽其用”,从而更加维护人的权利,促进法治的完善,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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