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四)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四)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23-08-05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四)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四)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四)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四)

有人肯定反对说,对抗要件在一些国家已存在上百年了,该制度不也照样运转吗?这的确是事实。但该结果的出现所依靠的并不仅是法律制度自身,更多的是其之外的社会道德信实。实际上他们也正是这么做的:

1.由于把公示作为对抗要件,不承认公示公信力,为了交易安全,人们必须弄清财产的权源。“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卖主对普通商业物品予以证明其产权的话,将会大大限制商业交易。因而,大多数买主只跟那些有着良好信誉的卖主打交道,这些卖主的营业住所是为人所知的,并相信他们不会出售不属于他们的东西。”〔9〕(p50)

2.基于公示的对抗力,人们为了确定地实现物权转移,防止第三人的追夺,一般都会实施交付或登记的公示手段。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也很少有人愿意去买已有买主的物,来促使先前没有履行公示行为的契约无效。所以,常态的社会是公示对抗效力存在的基础。

3.对第三人来讲,他人买受了已经交付或登记的物,尽管不能确保他一定享有真正的权利,但也能推定多数情况下,处分该物的人是真正权利人。因为一个社会无权处分若是经常的话,那这个社会肯定是不牢靠、濒于崩溃的。此时物权的移转的稳定性所依靠的并不是法律制度自身而是社会信用。

如果仅是依靠社会的正常和信用,而不是依靠法律制度自身来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尽管不能说该制度徒有虚名,但至少可以说它是不严谨、有矛盾的。为了尽量发挥法律制度自身之功能,做到严谨、有效,就必须依其内部逻辑予以解决,关键就是使物权变动在意思表示和公示方法共同作用下同步地发生物权变动,也就是使公示作为物权变动意思表示的一个内在要件。依前文的理解,公示应当作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这样,公示方法首先成了约束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个条件,如果物权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发生了移转,则必然意味着公示内容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因为二者是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促使物权发生移转的。反之,当原意思表示尽管无效,为保护第三人利益,法律强制公示内容为有效时,也必然意味着强制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为有效。这就是公示公信力发生阻断原权利人真实意思的最深层原因,也是克服公示对抗力缺陷的最好补正。基于此,上述两种矛盾便可迎刃而解。

其一,对第一种矛盾的解决。甲与乙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没有交付,根据交付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个内在生效要件,乙并没有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为甲乙间只是一种债权关系。当甲把标的物又转卖于丙并经交付后,此时因丙符合了物权变动的所有生效要件而确定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该法律制度设计使得在标的物上只有一个物权,不存在意思主义下一个物上的有两个或两个物权的情况。

其二,对第二种矛盾的解决。当甲乙间买卖契约因受诈欺而被撤销时,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赋予了登记或交付的公信力,即不管登记事实正确与否,对善意第三人来说就是恒为正确的。公示作为当事人物权变动意思表示的一种外在表征和内在生效要件,二者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当法律强制赋予公示手段权利正确推定效力并加以保护(即赋予了公信力)时,也即意味着强制原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为正确和有效。丙对标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就不仅能对抗第三人,也能对抗原权利人,是一种绝对的、真正的物权。这就克服了对抗要件下,只对抗第三人而不能对抗原权利人的相对性之缺陷。

综上,如果真正通过公示方法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就必须把公示方法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从而使公示效力和意思表示的效力同步。同时,还应赋予该公示方法让人知、让人信,并且保护基于该信赖所从事的交易结果的效力,即公信力。恰恰是公信力才能真正起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但是,现代德国民法为维护交易安全,更是把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从债权契约中抽象出来,并使之单独做成一个物权合意(物权行为),以明示物权变动的确切意思表示。然后再通过公示手段表征这种合意,使物权有效发生变动。并且赋予该物权合意具有阻断原债权契约的效力,即债权契约的有效与否,不影响物权合意的有效与无效。物权变动只依物权合意外加其公示手段而发生变动,与债权契约无关。此即为物权行为(合意)的无因性。由此可见,德国民法是通过两个阶段来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其一,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先把物权行为从债权行为中独立出来,并赋予其无因性来阻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契约。其二,在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上,由于物权行为本身也是一种普通的意定法律行为,如果要确定地使物权发生移转,也必须借助公示手段让人知、让人信,并且也要保护基于该信赖所以从事交易的结果,即公信力。

与对抗主义相比,德国的物权合意的无因性制度,虽然有利于实现交易安全,却又走向了另外的极端。具体表现在:其一,过分强化了物权移转的确定效力,在注重维护受让人或第三人利益的同时,却淡化了对原权利人的保护。其二,在强化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同时,却不加甄别地把恶意第三人也包括在内。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人为割裂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在联系、抹杀公示公信力的作用。毕竟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公示公信力是有着不同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的制度,二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何况,即使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只依靠公示公信力也足以胜任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并且还能使该制度设计做到简洁、实效与内在和谐。我们认为,还是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为好(注:关于公示公信力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比较及法律选择,笔者将有专文详述,此处不赘。)。

五、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

以法国为代表的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以及与其相类似的英美法系立法例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以德国为代表的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实际操作过于繁琐、无因性法律后果过于绝对且与公信力效力重叠。而以奥地利、瑞士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方法例正好克服了二者之不足,从而“成为物权变动立法规则模式的基本潮流。”〔19〕(p91 )结合我国沿习大陆法的传统,目前物权立法还是应参照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为宜,并体现出我国自己的立法特点。具体说就是:

(三)这种意定行为和法定行为的结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强调的或者说尊重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法律赋予该意定行为具有决定法定行为的效力。即使物已经交付或登记,如果双方当事人意志不统一(不自由或不真实),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双方当事人的物权移转行为对善意第三人来说,由于关涉到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此时法律赋予法定行为具有决定意定行为的效力,即赋予公示行为公信力。双方当事人物权移转后,买受人又转移给依赖该登记或交付行为的善意第三人,即使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与其初始意愿不符,为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也强制该行为有效。这样,交付或登记行为就具有决定双方当事人意定行为的效力。刘得宽先生卓有远见地意识到这一点,他指出社会交易(物权变动)“虽然有契约主义与形式主义之差别,一般买卖当事人间以意思要素为优先,当事人之任何一方与第三人间关系则以形式要素为优先。”〔22〕(p473)应该说,在涉及第三人的物权变动中,公示公信力是维护交易安全制度的核心与基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荷兰民法典的修改,充分肯定了这一点。那就是新民法典“保护依赖相关的意思表示而行事的人或者从非所有人处善意受让某物的人的法律条文大量增加”。如“从无出售权的卖方处受让不动产者的保护,如果所有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处登记而事实上并未登记的话,不知道障碍存在的受让方应取得该不动产完全的产权。同样的保护也适用于信赖不正确登记内容的受让方,如果该种不正确的内容所有人能够更改却未予更改的话(第3篇第24、26条)”。 关于动产物权的取得,从非所有人处善意、有偿取得动产所有权的规则仍然保留在第3篇第86条中, 但新法典更是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遗失物及被盗物的取得上,只要受让方是从正常商业渠道受让该物的顾客”。〔23〕(p66)公信原则以物权变动必须公开、 公示的要求为其逻辑起点,又以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实现交易安全为其归宿。物权法中一系列直接或间接蕴含着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如善意取得、房地产登记、动产担保等都是公示公信力原则的具体化。公示公信力是物权变动的制度的灵魂。

「参考文献」

〔2〕dr. jocahim kuntze/dr. hans herrmann usw:grundbuchrecht. seite 104. 转引自孙宪忠。论不动产登记〔j〕。 中国法学,1996(5)。

〔3〕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3)。

〔4〕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9.

〔5〕〔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7〕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8〕孙宪忠。论不动产登记〔j〕。中国法学,1996(5)。

〔10〕d. b. burker, real estate transactions, little,brown and company, 1993.

〔11〕陈华彬。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a〕。梁慧星, 民商法论丛:第6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2〕〔德〕科茨等。德国私法与商法,转引自齐毅保。论物权公示的性质与制度价值〔j〕。中外法学,1997(3)。

〔13〕〔日〕北川善太郎。日本民法体系〔m〕。 北京:科学出版社,1995.

〔14〕marion w. benfield william d. hawkland,sales. thefoundation press. inc. 1980.

〔15〕〔美〕彼德·哈伊。美国法律概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16〕〔日〕远藤浩等。新版民法〔m〕。 东京:有斐阁双书昭和60年。

〔17〕〔美〕m·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18〕r. bernhardt, real property, west publishing co,1981.

〔19〕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0〕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1〕〔日〕川岛武宜。所有权法的理论〔m〕。东京:岩波书店,1987.

〔22〕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台北:三书书局, 1980.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馋嘴“小果果”
冯门女将
爱打电脑的爸爸
我的妈妈
雪人身上的红棉袄
妈妈的唠叨
小女生
我的坏弟弟
我家的疯狂城市
会动的大全
我的“黄金好友“
家有老顽童
不争气的老爸
“书呆子”爸爸
国外发达国家刑罚执行监督制度与我国け冉霞捌羰
论看守所职务犯罪的侦查与预防
论财产保全担保中的抵押登记问题
论行政指导行为的可诉性
浅谈村干部职务犯罪之原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特色及实现路径
加强涉案财物监管规范执法办案行为
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启动程序与作证し段У奶教
刑事被害人求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新时期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涉检信访工作机制的探讨
论犯意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及应对
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浅谈事故类渎职案件致罪原因与防范对策
论律师的民事调查取证权
高中一年级《师说》 教学设计示例(三)
高中一年级《鸿门宴》 教学设计示例(一)
高中一年级 《师说》 教学设计示例(二)
愚公移山 教学设计示例
小学一年级 “红领巾”真好教学设计
《送杜少府之任蜀州》诗五首教学设计
小学六年级《 卖火柴的小女孩 》教案3
小学六年级《 卖火柴的小女孩 》教案2
小学一年级《要下雨了》设计2
《与朱元思书》教学设计示例1
小学一年级《要下雨了》设计1
小学六年级《 穷人》教学设计3
小学六年级《 卖火柴的小女孩 》教案1
小学六年级《 穷人》教学设计1
小学一年级《要下雨了》教案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