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论患者知情权

论患者知情权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23-01-27

论患者知情权

论患者知情权 论患者知情权 论患者知情权

摘要:患者知情权是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该项权利的实现以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知情权有了初步的规定,彰显我国法治化的进步,但仍显不足。《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为更好的保护侵害患者知情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针对我国当前对患者知情权保护中存在的诸如患者知情权的范围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患者知情的时间、方式和程度规定得不够明确,对侵犯患者知情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尚不明确等问题,应当完善相关立法,进一步规范医方的告知义务行为,明确侵犯患者知情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条件。

关键词:知情权 告知义务 法律保护

随着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更多的人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扞卫自己的权益。由于医疗体制改革的推进,医患之间的矛盾也呈现多样性、复杂性。有些医院或医生在医疗活动中为了自身利益对患者所应当知晓的事项不充分告知、不告知甚至虚假告知,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有的还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既有医院或医生自身素质的因素,也有我国保护患者知情权相关法律法规欠缺的因素。为了更好的保护患者知情权,笔者试图对患者知情权相关问题及从法律规制层面如何完善其保护作一粗浅的阐释。

一、患者知情权概说

(一) 患者知情权的概念

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

“知情权”(right to know)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勃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鉴于政府在二战中实施新闻控制而造成民众了解的信息失真和政府间的无端猜疑,库勃主张用“知情权”这一新型民权取代宪法中的“新闻自由”规定。知情权一词于是逐渐从新闻界流传到法律界,并被写入宪法和法律。在我国,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并没有关于知情权的明文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所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给患者知情权下个定义:“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所享有的知悉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方的基本情况、技术水平等医疗信息的权利。”

(二) 患者知情权的内容

与患者病情或与其医疗行为有关的信息,原则上都属于患者知情权的范畴。有学者认为,医疗行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且医疗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的医疗信息相当繁多,并不是所有的医疗信息都属于患者知情权的范围,对一些比较严重的病情,诸如恶性肿瘤或晚期癌症等严重疾病,若把病情真相如实告诉患者本人,可能会引起负面作用,使其产生不安、忧虑、丧失与疾病作斗争的信心,放弃接受治疗,甚至会导致患者自杀等严重后果,像这种情形就应当对患者本人隐瞒病情,而不能贸然告知。笔者认为,前述情形亦应属于患者知情权的范畴,只是医方出于治疗的有利和为患者利益着想,可选择间接告知的方式,即向患者的亲属告知。可向患者本人隐瞒病情,但不代表医方无须告知,而免除其告知的义务。所有潜在的会影响病人决策的信息都应属于知情权的范畴,因为对患者来说,只有充分的知情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决定。一般情况下,患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1.真实病情和用药情况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己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及其可能的发展趋势,以及医方诊断和相应用药情况,这是患者行使选择、决定或同意权的必要前提。

2.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知悉权。患者应当知悉医方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和医疗方案,尤其是当存在不同的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可供选择时,患者享有知道各种医疗方案或措施的优劣利弊,以及各种医疗措施的内容及其预想效果和改善程序等等情况,以便于患者在充分了解和权衡利弊后作出适合于己的相对最佳的选择或决定。

3.医疗风险知情权。患者有权了解治疗措施、方案可能或者必然产生的危险,或者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后遗症等其它损害后果 ,医疗措施成功的概率以及发生危险的预防处置措施等,进而为是否决定接受此项治疗措施奠定基础。

4.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含处方药品、手术中植入体内的医疗器械等项目的价格、用途和支出情况等,患者可以根据所需费用情况和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来选择自己可以接受的治疗措施和方案。

当然,归属于知情权范围的医疗信息并不限于上述所列,只要是能够影响患者在医疗行为中的选择、决定权的医疗信息,都应是患者知情权的内容。

(三) 患者知情权与医者告知义务的关系。

医患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患者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必须依赖于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患者的知情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是相对应的。患者知情权的内容同时也是医方告知义务的内容。患者知情权实现的程度和质量依赖于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程度和质量。只有患者享受到充分的知情权,才能进而做出正确的选择,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避免日后与医方发生纠纷。只有医方积极全面履行告知义务,才能使医患双方的关系变得和谐融洽,才能得到患者的理解和配合,医疗过程才能顺利进行。

二、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一)侵犯患者知情权的原因分析

从我国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发现,医疗损害案件在不断递增,其中,因患者知情权引发的纠纷占有较大比例。患者的知情权被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医生精力和时间有限的原因。由于人们相信大医院不相信小医院,都喜欢去大医院就医,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而这些医院的医生们一天要接诊患者至少几十名,客观上没时间和精力给患者详细解释病情、履行告知的义务,患者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实现。

第二,医生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原因。由于目前医疗体制改革尚在进行当中,一些医院实行科室承包制,部分医生为了本人和本科室的经济利益,不顾职业良知,不愿意让患者知道太多,故意不尽充分告知义务,故意让患者多做检查、做费用高的检查,给患者多开药、开贵药,或者在本不具有相应治疗条件的情况下提供虚假告知,强行挽留患者或不及时告知患者转院治疗,不仅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也耽误了患者的救治。

第三,医生职业素养欠缺的原因。有的医生文字书写能力不强,病历书写不工整,仿佛天书,患者虽拿到医生书写的病历,但却无法识别,想知道的东西根本无从知晓,实际上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还有的医生缺乏与患者沟通的诚心和耐心,对患者的询问极不耐烦,三言两语予以打发甚至冷言冷语,使患者的知情权无法实现。

第四,更深层次的其他因素。首先在心理上,医生有着下意识的“隐瞒”基础,以保持其医疗行为的神秘性。由于双方在信息上存在着强烈的不对称性,使医生的隐瞒变得轻而易举。同时,在目前医疗管理的有关法规中,对这种隐瞒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处罚。其次,从心理学角度而言,一个人在患病的状态下,其主观判断力会相应地下降,心理和精神上的压力也会加重,既有强烈的恐惧,也会对医生有着强烈的依赖性。在这种心理优势下,医生们的“隐瞒”行为便变得越发容易实现了。

(二)我国法律对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对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目前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患者知情权的范围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此条规定将患者知情的范围仅限于“病情”,可以说范围相当狭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该条例对患者知情权的范围有所拓展,规定了知情权的范围不再仅仅局限于“病情”,还包括“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应当说是个很大的进步,但仍不够详细具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了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体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等客观性病历资料,而没有规定患者对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享有知情、复印或复制权,这不利于患者知情权的充分行使和对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充分保护。再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规定医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情形是违反规定的,但却医方却可以以所谓的种种“正当理由”拒绝患者查阅、复印病历有关病情资料,而有的病历和处方不仅字迹潦草,而且全是专业用语,患者根本看不懂,致使患者的知情权形同虚设。

2.患者知情的时间、方式和程度规定得不够明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赋予了患者知情权,但对患者应当在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对哪些内容享有知情权,以及知情所应达到的程度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常常令患者和医方陷入无所适从的境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虽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客观性病历资料,但并没有规定患者可以何时复印或复制,是随时可以复制还是只能在全部诊疗结束后复制。另外,患者对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方案、手术中医疗器械的使用及医疗风险等事项,应当何时知悉?可以知晓到何种程度?换句话说,医方应当怎样合理选择向患者或其家属披露和告知病情、医疗方案、医疗风险等情况的时间、方式以及告知、说明的程度等等,上述内容在现行法律中均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正确行使。

3.对侵犯患者知情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缺乏明确规定。我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患者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却没有对医方侵犯患者知情权后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混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条例规定,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刑法第三百三十五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勤劳能干的外婆
我的妈妈
豆腐西施
自画像
四位本班最爱的“快男”
爱写作的老妈
我的“怪”妹妹
自我介绍
我的朋友
那卖羊肉的村妞
卖豆腐的姑娘,谢谢你!
我家有一个爱收拾房间的老爸
我是另类
我们的体育老师
我的同桌是女妖
保持党员先进性——做个善良、有用与快乐的人
学校负责人党性分析材料
大学生党校学习心得体会
爱党演讲稿——永远的主心骨
检察官党性分析材料
保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心得体会
行政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心得体会
党在我心中爱国演讲例文
中学生爱党演讲稿——为人民谋幸福
入党宣誓大会上入党积极分子的发言
爱党演讲稿——万众一心,再造党的辉煌
审判人员党性分析材料
检察院公诉科演讲稿——追寻的脚步
文化局稽查员党性分析材料
精彩的爱国演讲稿——我把党来比母亲
利用Pro Tools音频工作站完成5.1声道的音频制作
超声波辅助法提取凤尾草中黄酮类化合物的影响因素研究
欧胜高清晰度音频方案为下一代多媒体应用建立音频基准
加强直观教学培养学生兴趣
看不清的超声波
多媒体电化手段在化学教学中的运用
化学实验中的安全知识教育
法学课程教学模式选择与多媒体技术
贴近生活、联系实际、培养能力
数字音频技术的兼容与发展探究
DSP在音频领域的应用
PWM型D类音频功率放大器的设计
培养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参与意识
小提琴演奏中音色变化浅析
超声波辅助提取芙蓉花中总黄酮的研究
《坐井观天》教学设计之六
《坐井观天》第二课时教学设计
《识字1》教学设计
《坐井观天》第二课时教学设计之二
《快乐的节日》教学设计之四
《快乐的节日》教学设计之三
《坐井观天》第一课时教学设计之一
《快乐的节日》教学设计之二
《识字2》教学设计之二
《快乐的节日》教学设计之五
《识字2》教学设计
《识字3》教学设计
《坐井观天》第二课时教学设计之一
《识字1》教学设计之一
《练习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