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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企业信用证收汇风险及防范(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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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9

外经贸企业信用证收汇风险及防范(1)论文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工具,大大促进了国际经贸往来和发展。但是鉴于贸易双方商业资信风险和操作能力的限制,以及信用证规则漏洞等原因,防范信用证业务风险始终是外经贸企业的内容。

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单证的快速发展,诸如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在工程结算和信用证方式的复杂与多样性,以及当前国际经济环境的动荡,都使信用证收汇风险问题更加复杂。本文主要从出口商的角度分析外经贸企业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的常见收汇风险和对策。

一、信用证惯例的发展变化 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召开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各国代表一致通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6年修订本)》(简称UCP600),共39条,于2007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与500号出版物(UCP500)相比,UCP600做了以下规则变化,力图解决UCP500在13年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顺应了国际商务的发展趋势。

首先,UCP600在单据审核上的规定更为宽松、合理。例如,运输单据可以由任何人出具;放宽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要求;除商业发票外的货物描述不再要求与信用证严格一致,只要不与之矛盾;允许商业发票超出信用证金额,只是超额部分不予以支付;等等。

其次,UCP600对转运的要求更加宽松,“即使运输单据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者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仍可接受。

”第三,UCP600取消了信用证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不合理规定,认为对该规定“应被不予理会”。第四,UCP600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方式,顺应了业务实践的发展,有助于减少不符点事件的发生。

第五,UCP600注重保护可转让信用证中无过错的第二受益人,即如果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单据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收到第一次要求时予以纠正,则转让行有权向开证行提示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此外,原UCP500中银行处理单据“合理时间”期限在UCP600中明确为“五个工作日,提高了可操作性”。

然而,另一方面,UCP600增加了一项“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的要求,以及单据内容要有合理性的规定。 但是,新规则并不能消除信用证结算过程中的风险。

二、信用证的风险变化 信用证收汇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一)市场风险 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过程中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是市场国发生的政治风险,它是由于国际政治形势变化或市场国的国家行为导致出口企业不能顺利履约以及顺利收汇的风险,这是一种系统性风险,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例如,市场国的政治或经济动荡、外汇管制、联合国对市场国实施金融等制裁等导致出口商作为受益人无法获得贸易货款。

(二)操作风险 出口企业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的操作风险分为欺诈性风险和非欺诈性风险。 欺诈性风险是客户与(或)开证行、船方等的恶意欺诈行为,通过伪造信用证、有关单据、以及设立软条款等方式骗取货物,或通过不按合同开证或拖延开证,最终使得出口商货款两空。

本文认为,这类欺诈性风险在新规则下仍然存在,UCP600的实施并未消除这种风险,因此,防范信用证欺诈始终是出口商需要长期注意的关键问题。 非欺诈性风险主要包括资信类风险与信用证操作风险。

资信类风险主要指客户资信风险和开证银行资信风险。客户资信风险是指某些支付能力不足的客户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可能造成损失时或是由于资金周转不灵时,故意寻找单据上的不符点并指示银行拒付货款,乘机迫使出口商降价或延付等,这属于出口商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出口商所应做的就是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必须通过加强事前调查予以避免。

开证行的资信风险是指开证行是一些支付能力不足的小银行,在信用证开立后存在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已议付的单据的风险,造成出口商就必须向议付行还款,并且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并承担商业信用的风险。UCP600也未就此对出口商的收汇风险予以特别说明,只是在免责中对银行责任做出了说明。

信用证操作风险主要指信用证的开立、修改、生效以及单据操作中的风险,虽然UCP600修订后,不要求单据元素内容在UCP500执行中的“镜像一致”,反而规定单据与信用证之间、不同单据之间只要不矛盾即可;在货物描述规定中,仅商业发票中的相应显示要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在出口商地址问题上,UCP600规定得十分宽松。这些新规定将大大方便出口商的制单,减少了开证行与申请人对单据内容进行无限无理挑剔以达到扣除不符点费、或拒付的目的。

但是在单据操作中,UCP600依然不能规避一直存在的受益人操作过错风险,这类风险具体表现为:出口商不能按时装运、不能及时提交单据、单据本身的错误、商谈合同不慎规定了超出自身履约能力的条款(如过短的信用证装运期、有效期等);等等。这类风险始终存在,特别是外贸经历较短或经验不足的企业。

三、防范对策 首先,出口商应加强对市场国所处的国际政治环境和国内政治经济的稳定性的风险评估,尽量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因政治环境或国内政策变动引起的收汇风险。 其次,始终将客户和开证银行的资信调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特别是建立和定期维护客户资信档案,依托国内金融机构,加强对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审核和评估是企业必须重视的一个工作。 第三,通过签订完善、有效、严密的外贸合同减低信用证的议付风险。

众所周知,信用证是一项不依附于贸易合同的独立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贸易合同为依据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便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和其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贸易合同和其他合同的约束,这充分体现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或称自治性原则。所以在贸易磋商阶段就应该本着信用证风险防范的目标准备合同,信用证的开证期限、单据要求、装运要求以及支付限制等条件都应在合同中体现,而不是等到信用证开立后再启动风险管理。

第四,出口商应该通过建立完善、严密的内部业务流程与制度安排来防范收汇风险,通过流程规范、防风险体系的建立以及进一步实施诸如企业资源计划(ERP)等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外经贸企业涉及客户、货物、时间、空间、货币与支付等多信息问题,通过ERP系统,可以使客户、业务、储运、财务、制单等部门的工作有效联系,实现业务部门、财务等职能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管理,以最大限度地防范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客户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

总之,面对当前世界金融与经济动荡,已经不可避免地波及到了实体经济与货物贸易,我国外经贸企业应该意识到它所可能带来的需求下降、未执行完订单的货款支付困难、客户资金困难以及银行倒闭所带来的诸多收汇风险,以及此困难局面中可能出现的甚至可能增多的信用证欺诈,外经贸企业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的风险防范体系,保证出口收汇的及时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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