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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的民营化与股票发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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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的民营化与股票发行探析

内容 提要 抗战时期,纺织 工业 的国营、民营之争就已开始,但国民政府一贯坚持纺织工业民营化的原则。然而,战后国民政府却接收原在华日伪纱厂,建立国营 中国 纺织建设公司,违背了纺织工业民营化的诺言。以后为补充财政不足,国民政府又一度积极推进中纺公司民营化及其股票发行工作。尽管如此,1948年以后由于内战扩大、通货膨胀等种种原因,纺织工业走向全业破产。纺织业资本纷纷逃货南下,国民政府对财政 经济 状况失去控制,资本市场日益失序,无法正常运作。在这种情况下,中纺公司的股票出售不能按预期顺利进行,其民营化方案也 自然 未能实现。

关键词 中国纺织建设公司 纺织工业 民营化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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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准备移交管理办法》出台后,国民政府最终确定中纺公司的民营化方针以及股票发行方案。①1948年9月10日,中纺公司股票正式上市,9月11日,国营中纺公司被改组为中国纺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尽管如此,中纺公司的民营化进程及股票出售并未能按预期顺利进行,而是以失败告终。本文主要探讨中纺公司民营化的背景、当时对该问题的 社会 舆论、股票发行的曲折过程及其失败的原因,揭示战后国民政府的棉业政策走向及其对纺织工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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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对于中纺公司出售及股票发行问题,还没有专门研究,仅在赵兴胜《战后国民政府国营事业民营化问题研究》(《江海学刊》2000年第3期)和刘志英《20世纪40年代后期上海证券市场的国营事业股票问题》(未刊稿, 参考 刘志英《近代上海华商证券市场研究》,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中有一部分涉及中纺公司的问题。

一、中纺公司民营化以及股票发行的背景

抗战时期及战后初期,国民政府一直坚持纺织工业的民营原则。这一原则在不少场合均有体现。如1943年8月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的《战后工业建设纲领》,1944年11月6日国防最高委员会常会第148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1945年5月国民党六全大会通过的《工业建设纲领实施原则》,以及同年7月8日国民参政会第二次会议上经济部长翁文灏的报告②,10月9日蒋介石向全国同胞的广播演讲等。另一方面,在对战后敌伪产业处理中国营还是民营的争议也已经公开化。抗战胜利后,大后方纺织业资本家极力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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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翁文灏明确指出:“除政府指定应归国营之工矿事业外,皆归民营。如纺织业、食品业、油脂业等多数事业,自尽其列。”翁文灏:《中国工业化的轮廓》,中周出版社1944年版,第45—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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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纺织同业公会联合会成立》,1945年9月30日(重庆)《大公报》,第5版。

③ 对于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的成立背景及其目的,详参拙作《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研究》(未刊稿,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6月)。

对于轻工业民营化的否定以及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的成立,后方纺织业资本家表示极大不满和反对:“当局今天之把收复区纺织业收归国营是不妥当的,是破坏自己的诺言的。最高国防委员会的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和国民党六全大会的决议案上,写的是什么呢?”①国民政府设立中纺公司之后,为接收敌伪纱厂以及迅速复工起见,需争取民营纱厂的支持与积极参与。因此,由经济部纺织事业管理委员会(简称纺管会)出面,通过纱厂联合会征求民营各厂派人参加中纺公司,经营敌伪纱厂,参加者一律归中纺公司任用。②中纺公司总经理束云章又代表国民政府召集在重庆各纱厂的负责人公开宣布说:“将来日商纱厂是要标卖的,如你们能组织人员代表政府接收日厂,并经营管理,将来有优先得标的权利。”③后方纺织资本家虽然心存不满,但考虑到二三年后在中纺民营化的过程中能获得优先承购的权利,还是积极参与了接收敌伪纱厂以及中纺公司的工作。比如,大华纱厂召开股东会时,董事长报告:“政府接收敌伪纱厂暂归国营,所有沪津青各厂由各民营厂推荐技术人员代政府工作,日后闻将先行估价发行股票,以绝对公开方式转移民营。本厂为免落人后起见,爰聘用李庄寿君带同技术人员数人往青接办一厂,完全替政府工作。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希冀日后归民营时本公司能获得优先之地位而已。”④

中纺公司成立后,主管当局曾不时地承诺民营原则。如1946年初在中纺公司董事会上,宋子文对于纺织工业绝对民营作坚决表示。⑤中纺公司总经理束云章在厂长会议时也坚决表示中纺公司各厂日后均将转为民营。⑥1946年7月初,宋子文在上海招待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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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上海社会 科学 院经济研究所编:《荣家企业史料》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07页。

④ 《裕大华纺织资本集团史料》,第521页。

⑤ 《建设新中国纺织工业》,《纺织周刊》第7卷第1期,1946年1月8日,第553页。

时再次阐明:“政府绝无经营轻工业之意,一俟 金融 安定,少则两年,最多三年,一定全部出售,或将各个分别售予民营,决不拖延。”①经济部长王云五还表示,政府接收敌伪工厂,以国营方式复工,原系暂时性质,生产走入正轨时即移让民营。②

① 《国营事业应求归宿》,《纺织周刊》第7卷第17期,1946年7月13日,第553页。

经济部长王云五,审计长徐堪等会议,讨论国营事业公开出售事宜。2月22日,行政院副院长(兼任最高经济委员会副委员长)翁文灏在上海中国银行大楼召开出售国营事业计划委员会会议,财政部长俞鸿钧、经济部长王云

五、前资源委员会委员长钱昌照、中央银行副总裁刘攻芸以及工商金融界人士束云章、杨锡仁、陈光甫、徐寄庼、秦润卿、李馥荪等参加会议进行商讨,除对各出售事业作初步估计外,还考虑到出售的方式及人民购买力问题。这说明当时国民政府已经意识到必须把国营事业民营化作为遏制财政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的重要政策,并且力图予以实施。

1947年3月1日,行政院长宋子文宣布辞职,表明财政经济状况的失控已经成为影响政局的大问题,加快国营事业民营化进程迫在眉睫。4月,中国国民党六届三中全会议决:“迅速处理无须国家经营之企业,出售敌伪产业及剩余物资,并整理税收,以谋在短期内弥补财政之不足,防止通货之膨胀……未出售之敌伪产业应速尽量出售,其不必由政府经营之生产事业应售与人民经营,或出售股票以裕收入。”①4月6日公布的《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办法八条》第二条甲项中明确把中纺公司列为“决定售予民营之生产事业”的第一家:“(甲)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简称中纺公司,此公司资产特多,分在沪、青、津及东北等处,此时将其资产七成,依照设备用途配合为若干单位先行售予民营,其余资产三成,暂由此公司继续经营,仍归经济部管辖。”②至此,中纺公司通过公开出售大部分股份实现民营化,已经成为政府决策层的定案。

另一方面,中纺公司作为一家经营实体,必须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实际,在其运作过程中,与国营体制之间不无矛盾,且随着经济大环境的不景气,这种矛盾日益突出。中纺公司隶属经济部,经济部管辖中纺公司的机构——纺管会主要由中纺公司董事组成③,按理这有助于中纺公司进行相对独立的经营。中纺公司成立时也明确宣布:“本公司纯粹以商业方式经营,以免行政手续之限制,而求工作效率之提高。并组设董事会,负责筹划监督。”④但在实际经营中,直接来自政府的指令、决策又使得中纺公司必须首先奉行政府意志,市场原则往往退居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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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编印:《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宣言及重要决议案》,1947年4月,第

70、

80、81页。

③ 纺织事业管理委员会委员5人中,除了尹任元以外,束云章、李升伯、吴味经、杨锡仁等4人即为中纺公司的董事。

从1946年初起,中纺公司为平抑市价起见,积极抛售大量低价纱布。然而,1946年8月17曰国民政府突然宣布新汇率后,纱布价格随即狂涨,以致中纺公司不能维持原先的低价配售办法。虽然行政院继续催促中纺公司抛售平价纱布,但束云章表示中纺公司承受力已经超过限度,即“外汇率调整后发生波动,纱布一项奉令不得涨价。以国家及社会立场言,能有力量使物价不涨则自以不涨为妥,但我人之力量目前尚嫌薄弱。”中纺公司副总经理吴味经也声称“外汇率公布后,中纺公司奉令不得售品加价,仍照上周末价格开售……牌价既有差额,商人转手获利。前昨两日请购者计棉纱三万余件,棉布八万余匹。政府能否长此牺牲颇成问题。中纺公司能否长此独负稳定纱布价格之重任,亦殊无把握。”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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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纺管会、纺建公司会报记录》,二档,76—275.

经济部长陈启天还承诺接受该公司经营商业化、改善同人待遇等要求。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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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束云章谈抛售花纱布办法不合理》,《公益工商通讯》第3卷第8期,1948年7月31日,第19页。

二、关于中纺公司民营化及其出售方式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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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方显廷:《民营应自中纺开始》,《世纪评论》第1卷第10期,1947年3月8日,第6页。

② 鲍引年:《谈出售中纺公司》,《纺织染工程》第9卷第4期,1947年6月5日,第3页。

③ “健全证交市场,杜绝市场的对敲黑市,使股市趋于正轨,则对游资与生产的联系,亦

不无补助。”《证券市场与吸收游资》,《证券市场》第1卷第9期,1947年3月15日,第

19页。

④ 吴欣奇:《纺建民营论》,上海市商会编印:《纺织工业》,1947年7月,A65页。

第二种是反对意见,认为 中国 纺织业的发展有赖于中纺公司的生产力,中纺公司若让与民营,则会 影响 其生产能力。国民政府接收敌伪纱厂设立中纺公司之后,中国纺织业很快便恢复了生产力。虽然对于纺织工业的国家经营政策仍然存在着赞成与反对的分歧,不过社会舆论基本上肯定中纺公司对恢复生产力以及平抑纱布价格的积极作用。反对意见认为“出售与民营不过化整为零,日趋于毁灭而已。夫以国家有希望之生产机构而因一转售之间归于毁灭,则不如不售。因中纺公司一年来之成绩在工程方面言固尚卓然可观也。”①即便赞成中纺公司民营化的人士也担心这会影响中纺公司的生产力,极力主张保持原来生产力,即“中纺公司转变民营以后,必须保持技术之独特性。一年来中纺公司之工务改进确显成效。”②中纺公司青岛分公司经理范澄川回忆:“我当时设想,如果这些厂脱手卖给民营,那就是化整为零,分散落入资本之手,那时他们对于本厂的先进技术不是要保密吗?这对我国纺织工业技术的提高将是莫大的损失。”③中国纺织学会的李锡剑表示:“中纺公司经两年之努力,上下一致,其贡献良多。国营与民营原可并行而不悖。惟对该业之工务业务与事务,若能切实与民营厂联络,尊百年大计彼此淬厉,以后整个工业平均发展斯则更善矣。”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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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雷锡璋:《为中纺由国营转为民营折衷舆论略抒己见》,《纺织工业》,A67页。

② 吴欣奇:《纺建民营论》,《纺织工业》,A65页。

③ 范澄川:《我在湖南、青岛从事纺织事业的回忆》,《工商经济史料丛刊》第1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版,第48页。

④ 李锡剑:《对我纺织工业前途之检讨》,《纺织年刊》(中国纺织学会,1948年),第6—7页

不少纺织界人士担心,在民间财力有限的状况下,中纺公司的民营化一定会导致少数资本家的独占。“中纺公司实为国家无价之宝。又赖各专家之廉洁自守,严密管理,目下成绩亦远在民营各厂之上……将其售与少数豪门,或支离分散与若干资本家,则杀鸡求蛋,岂不可惜。”①著名经济学家张一凡指出国营事业理应属于国家,即应该属于全体人民,而民营事业则属于人民中的一部分人。在产业落后的中国,正需要把这些事业加以很好的发展,否则中国工业经济的前途将更为暗淡而无希望。国营事业改为民营将来很可能变为少数人垄断独占的事业。②纺织业界的徐缄三也曾表示,国营与民营,两者似有绝对差异,一若国营为公而民营为私。国营希望不但人人有衣穿,而且提携生产事业抵制外货,扩展国内外市场,以至富国裕民。民营则较重于盈利之获得。③吴觉农也指出以当时的情形,民间没有这样庞大的资金,所以售让的结果,当然又是落入官僚豪门资本之手。④1947年9月,上海市棉布业同业公会理事长董久峰和染织业同业公会理事长潘士浩联名向经济部提请中纺公司暂缓出售:“呈请政府,将国营纺织事业暂缓出售,以配给纱布调节国策。国营中纺公司年余还已大致上有进步,则当此中枢对纺织事业正在管制调节之时,国营为之示范,民营一直奉行,领导产业,务使发展,生产之利益能及于全民而不囿于一业一界之占利,国营而措施有当,似较民营为合宜也。”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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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邹春座:《出售国营事业以完成民生主义之建议》,《纺织工业》,A71页。

除了应否将中纺公司售让与民营之外,各界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出售中纺公司而实现民营化。出售方式的决定与以后中纺公司民营化的成败也有密切关系。对于出售方式,当时的主张又可分为两种,一种为个别标卖,另一种为发行股票。

赞成标卖方式的人主张“以公开标售的 方法 比较好,因为政府出售中纺公司的主要目的是要吸收游资,免得在投机市场上兴风作浪影响民生。因此出售的时间愈短愈好,出售的方法只要公正愈简单愈好。”②他们认为发行股票则大为不利,“如果政府对人民有信用的话,当然采取股票发行方式为好,可以避免许多有机配合的组织机构分割。但因为这样无异于发行公债,而以那些事业作为担保,人民买了股票投资,并得不到管理权。”③

赞成发行股票的人认为:“拿这些大规模有机配合的事业来拆散而零星出卖,真像把一条活牛来分割卖掉一样,破坏许多机构组织未免太为可惜。”中纺公司副总经理吴味经也认为,管理中纺公司这样庞大复杂的事业,要从一个机构转为其他机构恐怕不容易,这样大的价值一时是不易卖完的,必须分批分期;发行股票之前,先预作公告,限期截止交割,卖不完的暂由政府保留,待股票售出50%以上即组股东会,以便由投资者来接收管理。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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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雷锡璋:《为中纺由国营转为民营折衷舆论略抒所见》,《纺织工业》,A67页。

② 徐缄三:《谈出售中纺公司》,《纺织染工程》第9卷第4期,1947年6月5日,第4页。

其实,中纺公司的国营或民营跟一般民众并没有特别大的关系。所以也有舆论指出:“国营也好,民营也好,人民只希望赶快开工生产,增加物资。”①“国营改为民营实为少数上层独占轻工业利润之谓。广大人民只有付代价的义务,绝无半点权利,显而易见。”②“曰国营事业效率不如民营经营,曰国营制度不免官僚化,曰国营事业不免独占性的流弊,曰国营事业的经营当局五日京兆,一定办不好,甚至而提出所谓经济民主的口号……虽然为着个人利害打算盘,嘴上也要提出堂堂皇皇的理由。”③

③ 《敌产处理纷扰与今后》,《纺织周刊》第7卷第1期,1946年1月8日,第17页。

重,促使国民政府考虑废除业已崩溃的法币,发行金圆券,其准备金之一便是出售如中纺公司那样的国有事业资产。从中纺公司的庞大规模,纺织资本家之间的利害冲突,承购对象之选定及其手续之繁琐等方面来看,标卖方式难以实行。因此,国民政府认为发行股票方式能较迅速地实现中纺公司民营化,进而平息舆论对少数资本家独占的批评。

此外,中纺公司的运作本身与战后国民政府的棉业统制政策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纺织业界代表刊物《纺织周刊》曾指出:“花纱布管理委员会也是要在中纺公司默认支持之下才能生存,方能成长。它的代理收购,代理配销,可说管理灵魂执在纺建之手,而管理委员会是徒有其表者。”①后来国民政府决定仅出售中纺公司30%的股份。通过发行股票方式,国民政府不仅能吸收社会游资来紧缩通货,弥补财政,平衡收支,而且还可继续保持对中纺公司的经营权,并能通过中纺公司继续推行棉业统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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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纺公司估价委员会的成立与估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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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第六区机器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王启宇理事长担任中纺公司估价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发来的会议记录》,沪档,S30—2—217。

② 上述出售各厂共22家,另外2家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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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第六区机器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王启宇理事长担任中纺公司估价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发来的会议纪录》,沪档,S30—2—217。

② 《束云章氏招待记者解释纺建让售问题》,《纺织染季刊》第3卷第3期,1947年7月1日,第87页。

③ 《中纺公司第二届历次董监事会议记录》(19

4

7、19

4

8),二档,475—6。

④ 经济部全国纺织工业生产会议筹备委员会编印:《经济部全国纺织工业生产会议记录》,1947年10月,第1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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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上述估价厂数总共34家,与档案资料中显示的中纺公司上海方面厂数为35家不符。其原因在于:中纺公司上海方面接管各厂时共39家,后来4家即中纺公司第十一纺织厂,第二十纺织厂,第六印染厂,第六毛纺织厂发还原业主,中纺公司上海第一机械厂按照行政院长临时驻沪办事处通知,移交中国纺织机器制造公司接管。因此,实际上只有34家。见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编《纺建要览》,1948年1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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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金融 周报》第18卷第15期,1948年4月7日,第3页。

中纺公司各地工厂估价表

四、纺织业要求获得承购优先权和中纺公司股票发行 方法 的最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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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纺公司第二届第一至第四次董监事联席会议》,二档,475—2979。

对于中纺公司员工要求优先承购该公司发行股票 问题 ,舆沦也表示支持。实业家李烛尘提出劳力资本化的口号,主张在中纺让给民营后,各厂从业人员均应为各该厂所有权之一员。 经济 学家方显廷也认为“中纺现有从业人员在中纺出售时应否给他们一点,我们认为值得考虑。在原则上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很有意义的建议。因为各厂劳动者也具有主人的地位,的确可以增加管理上的便利,解决一切无谓的劳资纠纷。”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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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徐缄三:《论中纺出售民营问题》,《经济评论》第2卷第5期,1947年11月1日,第6页。

③ 《华北工商界组织纺织业建设公司》,《纺建》第1卷第1期,1947年11月1日,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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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荣家 企业 史料》下册,第407—4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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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各纺织企业争相获得中纺公司优先承购权利的过程中,国民政府终于决定了中纺公司股票的发售方法。在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并宣布以中纺公司等国营企业的资产为发行准备金后,1948年8月30日,工商部决定中纺公司变更登记后发行股票800万股,在市场公开出售,出售方式系委托各国家银行办理,即中纺公司董事会负责检交中央银行国库局,再由该局转委 中国 银行、 交通 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从9月10日起开始发行。中纺公司秘书长汪大燧和估价委员会的欧阳岑赴南京,向工商、财政两部接洽,决定中纺公司的股票印刷昼夜赶办,于9日全部办竣,送交中央银行及监委会。此外,还决定中纺公司员工对于中纺股票拥有优先承购权,员工可以集资承购一部分股票。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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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资本市场》第l卷第l期,1948年1月,第55页。

② 《本公司改组股票已上市》,《纺建》第2卷第5期,1948年9月16日,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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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纺公司董事会会议纪录》,二档,475—2998。

② 《 金融 周报》第19卷第11期,1948年9月15日,第4页。

公司和招商局等五家国营企业代表、中央银行业务局副局长王紫霜、国库局副局长周舜莘、中国银行信托部林旭如、中国农民银行信托部韩振鹄、交通银行信托部陈静民和 台湾 银行谢惠元等会议,决定中纺公司的800万股股票分记名不记名两种,购买1000股以上者必须记名。同时决定中纺等五公司股票从10日起正式发售。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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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中纺公司董监事联席会议纪录》(第1—15次),二档,475—5。

③ 《中纺公司董事会董监事联席会议纪录》,二档,475—2999。

五、中纺公司股票出售迟滞的原因

出售中纺公司股票的成败关键在于能否获得占全国纺织 工业 70%左右的上海纺织工业的协助及积极参与。然而9月lO日中纺公司股票正式上市后,上海市场却丝毫不感兴趣,据各代售行局报告,售出股票寥寥无几。④最终,行政院不得不命令中央银行及各地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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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五国营公司股票上海人不感兴趣》,1948年9月11日《华商报》。

中纺公司民营化 问题 酝酿达两年半之久,但股票出售却最终出现迟滞,其原因究竟何在?

首先,直接原因是受证券交易所暂行停业的 影响 。金圆券发行以后,政府担心物价飞涨,决定证券交易所暂停营业,国营事业的股票都由 中国 银行、 交通 银行、农民银行分担出售。但这就意味着国营事业股票的持有人在生活上必需或有其他更好的获利机会需用现款时,不能通过市场合法地立即变现,故而不愿承购。“因此当局似宜从速筹划合理的恢复证券交易所营业。一个合理完备的资本市场不但有助于产业资金的筹集,对于推销各国营事业股票可能有更大的帮助。”③对此,行政院方面也看到:“证券交易所迄未复业,将来国营事业股票是否上市开拍,外界颇不明了,因恐资金搁浅乃暂抱观望态度。”④中纺公司董事会也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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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财政 经济 ”

(5),第431页。

② 转引自刘志英《20世纪40年代后期上海证券市场的国营事业股票问题》,复旦大学 历史 学系、上海市档案馆编:《上海 金融 的 现代 化与国际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302页。

④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财政经济”

(5),第430页。

“人民购得后,资金即被无形冻结,实有背经济原理,兹为充裕国库收入及提高人民购买兴趣起见,似应提早公开上市,以便购买人之资金得能灵活运用。”①

其次是中纺公司的经营权依然掌控在国民政府手中,私人不能获取实际经营权,严重影响了股票的发行。如前所述,经营权与中纺公司的民营化方式有密切关系。“如果政府采取股票发行方式,人民买了股票投资,并得不到管理权。”“采取发行股票方式,则小投资者因无管理权而不感兴趣。”②《纺织周刊》指出:“国营事业股票的推销,由于现行办法不妥,成效甚差。但如政府改变办法,将各厂单独出售,全部移交民营,则必能吸引大批游资。”③行政院方面也承认,“出售部分平均仅占全部资产约十分之三,咸认以后管理实权仍将操予官股手中”④。政府发行股票的办法比以前也有很大的转变。此前,经济部关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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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纺公司董监事联席会议纪录》(第l—15次),二档,475—5。

③ 朱仙舫:《如何挽救当前纺织业的危机》,《纺织周刊》第10卷第l期,1948年11月5日,第4页。

④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财政经济”

(5),第43l页。

纺公司发行股票办法表示全部资产7成让归民营,政府保留3成。再出售纱厂共计30个单位,分组发行股票。如民间承购股票达51%以上,则可先行接管,行使管理权。这种发行方式意味着中纺公司各纱厂将根据发行股票的情况实行民营化。然而,政府最终决定仅出售中纺公司30%的股份。这种方式很难吸引民间资本,纺织界人士纷纷表示,“政府保有七成,三成出售,人民持有股票无法行使股东权利,且三成民间股东无法与政府股东抗衡。故纵有民股仍不变国营性质,结果恐无人愿做此有名无实的股东。如政府不改变办法,分厂发行股票完全让售民营,则中纺公司股票发售后人民能否踊跃购买颇成问题。”①按照规定,民股的参加须待股额出售1/10以后,即需出售8000万金圆。以发售的成绩来看,民股的参加实属无期。

最后一个原因,也是发行不力最关键的原因,还在于国民政府的棉业统制政策。虽然中纺公司形式上已经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不过其经营权还在国民政府手中,中纺公司仍须坚持低价抛售纱布政策以平抑纱布价格。这种经营方针缺乏吸引游资的魅力,即:“现在的国营事业为了替政府的服务,赔累甚多,而对于 社会 的服务往往顾此失彼,现在改了公司组织,大权仍在政府手中,若是还要公司赔累的话,那投资者岂非也要受累在内,投资者有此顾虑,对于国营事业的投资也就踌躇不定了。”②

1947年12月,国民政府经济部发表花纱布全面管制政策。虽然民营纱厂方面表示希望自律管制,但国民政府坚拒民营纱厂的自管要求,表示“上海民营纱厂之请求自行联合配销一点,政府为顾全整个经济局势将不予考虑”③。民营纱厂因之丧失自由买卖的权利,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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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处于和国营纱厂同等的地位。因此产生争议:“今后民营纺织业将完全受政府的支配,在业务上与国营中纺公司处于相同的地位。花纱布全面管制与中纺公司出售民营这两件事是否不相抵触?我们想这问题十分显然的。既然要实行全面管制,做到统购统销代纺代织,则为行动上的便利,不但中纺公司不应出售民营,甚至民营各厂亦应尽量收归国营。反之,既然要出售中纺公司,提倡民营,则为出售上的便利,不但管制不应加强,甚至现有若干不当的管制,亦当尽量予以放宽。”①舆论还指出:“妨碍中纺出售,恐怕就是现行经济管制政策的不合理。花纱布全面管制实施后,纱厂将完全丧失自由竞争、自由 发展 的机会。代纺的制度,迫使厂商永远成为一个雇工,则他们投资于纺织事业之后,仍不能自由发展其抱负,有资产的人,焉肯愿意如此?”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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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陈烈川:《国营事业卖得掉吗?》,《经济家》,1948年11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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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中纺公司董事会会议纪录》,二档,475—2998。

③ 丘陵:《国内工业南逃的剖视》,《经济周报》第6卷第24期,1948年6月10日,第430页。

鸿元曾表示,“香港工商之畸形繁荣,实因国内战乱与工商管制不合理所造成的。华北、华中实业家之投资在港设厂致资金外流实为不得已之举。当前花纱布管制政策应予合理改善。”①从1948年末开始,上海资本家陆续逃往广东、 台湾 。与此同时,上海房地产价格下落一半,而台湾地价却激烈上涨。总之,1948年以后,整个中国纺织业已经濒临全业破产。在此情况下,中纺公司股票 自然 不能顺利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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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解放前夕中纺公司股票再发行的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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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经纪人向参会请愿要求恢复证交市场》,1949年1月15日《申报》,第1张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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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中纺公司董监事联席会议纪录》(第1—15次),二档,475—5。

3月5日,中央银行邀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负责人及中纺公司总经理等人洽商各项问题,决定“中纺公司股票于3月8日开始正式上市。开价由中央银行业务局与证券交易所参照台糖股票市价妥为配定。”中纺公司董事会随即致电工商部报告接洽情形并请示。3月6日,工商部长陈启天电话指示中纺公司董事会:“国营事业股票在上年9月发行时,其资本额均系以当时金圆券币值 计算 。 目前 已相差甚远。必须以超过票面金额为买卖,究竟以超过若干倍为合度,于初上市出售时颇费斟酌……价格应求适当,以免国库损失。”③按照工商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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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纺公司董事会董监事联席会议纪录》,二档,475—2999。

② 《中纺公司董监事联席会议记录》(第1—15次),二档,475—5。

③ 《中纺公司董监事联席会议纪录》(第1一15次),二档,475—5。

指示,3月7日,中纺公司致电中央银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请根据该公司资产现值及比照其他国营事业上市价格拟订,经该公司同意后办理。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打电话给中纺公司,谓已经与中央银行稽核处长李立侠、业务局长林崇墉洽定中纺公司股票上市价格,照当日市况应在1.8万元左右。中纺公司方面表示所定价格稍低,与工商部长指示未尽相符。然而,中央银行方面表示:“中纺公司股票尚未能引起一般 社会 人士投资之兴趣,是以开始价格不宜过高。同时国家银行于该公司股票上市后拟逐盘收进,刺激股价上升,以鼓励投资者之兴趣。至相当时期后再将未售出之股票发售,以期配合国家政策吸收游资。”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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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纺公司董监事联席会议纪录》(第1一15次),二档,475—5。

对于中央银行方面所主张之中纺公司股票的低价上市,工商部没有接受。中纺公司方面曾长途电话请示陈启天,陈指示“中央银行既有如次主张,并有机动配合,尚无不合。明日(8日)与中央银行、证券交易所双方洽商再决定。”随后,工商部又指示:“目前沪市经济情形,中纺股票上市是否适宜,此为先决问题,可体察实际情况,并与中纺当局详密 研究 ,如目前确有考虑或困难之点,不妨稍作静观,不必急于上市。”中纺公司也致电中央银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公司股票拟于本月9日上市开拍一节,拟请贵所暂缓办理。”在中纺公司董监事联席会议上,顾毓琼表示:“吸收通货虽属于中央银行职权范围内,但失当以致股票价格波动过甚,则 影响 本公司前途。中央银行虽有股票上市后拟逐渐收进刺激股票上升以鼓励投资者兴趣之议,但本公司股票在人民手中者仅37000余股,保持在中央银行者190余万股。如中央银行在股价达某种高度时将保有之本公司股票逐渐吐出,则股价必复狂泻,则出售股票,非独不能收吸收游资之效,反而使人民对于本公司发生疑虑。在此时将本公司股票立即上市一节似不能不予以郑重考虑。”①因股价过低,中纺公司股票决定暂不上市,结果直到1949年5月下旬上海解放,中纺公司的股票也未能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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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纺公司董事会一至七次董监事联席会议纪录》,二档,475—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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