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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宪政思想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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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6-22

中国近代宪政思想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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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宪政作为现代社会一种合理的制度,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回首百年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发展,这一进程与国人变法图强、试图回应现代化的主观努力息息相关,也是中国在寻求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立宪主义思潮的客观反映。本文对近百年来中国宪政理论作一梳理和简介。

一、中国近代以来宪政思想发展阶段的划分

以政权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和成立以后的宪法学。有学者依据这一标准,分为清末立宪、北洋政府立宪和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宪法,孙中山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以社会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两个阶段:从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的宪法学、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宪法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学。

以历史阶段作为划分方法,有学者认为,可将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近代宪法时期,包括清末君主立宪和民主立宪时期;二是现代宪法时期,包括新民主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时期。也有学者认为,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宪政历史可以分为晚清皇朝的宪法问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宪法、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国民党政府的宪法和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

以立宪政体为标准,有学者将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清末君主立宪时期、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有学者将宪政思想与不同时期的宪政建设分割开来,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分为孙中山宪政思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政、中国苏维埃政权宪政、新民主主义宪政。

还有学者以立宪主义主导及核心价值为标准,把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封建君宪宪政思想、资产阶级市民宪政思想和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宪政思想。

上述分类方法各有其合理之处,都有助于从某一方面说明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宪政思想的不同发展阶段。为了突出宪政思想的发展演进,本文将分为君主立宪的宪政思想、资产阶级市民宪政思想和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宪政思想三个阶段,对近年以来宪政思想进行综述。



二、清末君宪宪政思想

(一)君宪宪政思想的萌芽阶段

鸦片战争以后,魏源首先明确提出了“师夷”的新口号,并在《海国图志》一书中介绍了美国和瑞士的政治制度。徐继畲在《瀛环志略》一书中对欧美国家的民主议会制度也作了较为系统的记述,他对美国的民主政治给予了高度评价。姚莹介绍英国的资产阶级议会政治时说:“国中有大事,王及官民俱至巴厘满衙门(英文Parliament议会的音译——笔者注)公议乃行。大事则三年始一会议,议用兵和战之事,虽国王裁夺,亦必由巴厘满议允。”虽从总体上来说,魏源、徐继畲、姚莹等人的思想并没有摆脱时代的局限,但他们对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介绍和赞美,却大大开拓了中国人的眼界,对近代中国民主宪政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对近代中国民主宪政运动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早期改良派的君宪宪政思想

19世纪70年代前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开始产生,早期的民族资产阶级在逐步形成,西方资产阶级社会政治学说更多地传入中国,一些具有进步倾向的学者,提出了发展资本主义、实行君主立宪的主张,形成了早期改良派,并提出了初步的民权和宪政思想。早期改良派宪政思想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大力介绍和宣传西方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尤其推崇西方国家宪法的分权制度和自由、平等、博爱原则。早期改良维新思想家认为,君主专制“民无权”是中国贫弱的根源,根据西方的“天赋人权”学说,提出了“民权”思想。有学者提出:“天下之权唯民是主”,认为“苟无民,何有国?苟无国,何有君?苟无议院,何有朝廷?”并强调“民权益盛,其国益强”。虽然他们对西方国家的分权制度和自由、平等等原则的看法是肤浅和片面的,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疑具有进步意义。

2.提倡实行君主立宪政体。早期改良派的理想政体模式就是“君民共主”。王韬说过:“君为主,则必尧舜之君在上,而后可久安长治;民为主,则法制多纷更,心志难专一。究其极,不无流弊。唯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亦得以下逮,都俞吁咈(都,赞美;俞,同意;吁,不同意;咈,反对。旧时指君臣间私洽地进行讨论——编者注),犹有中国三代以上之遗意焉。”(《弢园文录外编·重民下》)。郑观应作为中国近代明确提出实行君主立宪要求的第一人,他认为,西洋政体,“盖五大洲,有君主之国,有民主之国,有君民共主之国。君主者权偏于上,民主者权偏于下,君民共主者权得其平……其立法之善,思虑之密,无逾于此。”(《盛世危言·议院》)。他们普遍认识到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兵强国富与其国家实行的宪政制度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这些看法对后来的变法维新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主张仿效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度。早期改良派把议会视为通达民意、防止专制、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一剂良药。曾出使美国、西班牙和秘鲁的大臣崔国因,是近代中国向朝廷明确提出开设议院要求的第一人。他认为,“议院之设,分为上下。其上议院由王公大臣议之,所以率作兴事,慎宪省成,知其大者远者也;下议院由各省民间公举之人议之,所以通幽达隐,补弊救偏,兴利除害,知其小者近者也。”并认为,“设议院者,所以因势利导,而为自强之关键也。”郑观应在《易言·论议政》《盛世危言·议院》中都详细介绍了西方议会制度。“议院者,公议政事之院也,集众思,用人行政,一秉至公,法诚良诚美矣”;有了议院,则“昏暴之君无所施其虐,跋扈之臣无所擅其权,大小官司无所卸其责,草野小民无所积其怨,故断不至数代而亡,一朝而灭也”。

早期改良派的学者在向西方学习、寻求医治中国的方案的过程中,接触到西方的民主宪政思想,并且认识到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国家的富强、进步的直接影响,因而主张学习西方,实行君主立宪和议会制度,在近代中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宪政主张,代表了当时一批知识分子对民权思想和民主宪政思想的朦胧追求,对中国近代宪政运动起到了先导作用。

(三)维新派的宪政思想

甲午战争失败之后,民族资产阶级的力量进一步壮大,以资产阶级改良派为代表的上层资产阶级,广泛传播西学,掀起了变法维新运动,并成为当时社会生活的主流。他们继承和总结了19世纪下半期以来的宪政思想,继续向西方寻求救国救民真理,提出了比较系统的“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的宪政思想。

1.设议院,开国会。康有为等维新派代表将设议院、开国会作为“庶政与国民共之”的第一步。认为“设议院以通下情”,其利有三:一曰“民信则巨款可筹”,解决财政困匮的问题;二曰“政皆出一堂,故德益无不下达”,使全国政事能统筹划一,使朝廷旨意直达百姓;" 三曰“事皆本于众议,故权奸无所容其私”,通过民主议政,杜绝官吏弄权,营私舞弊。在“百日维新”期间,康有为等维新派代表还向光绪皇帝提出召开国会的建议。他认为,日本与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够富强,就是因为它们都召开国会、制定宪法的缘故,中国由于“行专制政体,一君与大臣数人共治其国,国安得不弱”,因此,只有效仿日本与西方国家,召开国会,才能走上富强之路。

2.开制度局,制定宪法。维新派正式向清政府提出制定资产阶级宪法的主张。康有为认为变法内容涉及很多方面,其中“变法之源”在于先“开制度局而定宪法”。制度局设于内廷,选天下“通才”十数人,入直其中,“王公卿士,仪皆平等”,“商榷新政,草定宪法,于是谋议详而章程密矣。”他认为,国家没有宪法,就如同人没有“心思”,所以只有“宪章草定”,才能够“奉行有准,然后变法可成,新政有效”。可见,在康有为等维新派代表的眼中,宪法成了实行新政的依据和保证。

3.实行“三权分立”。康有为认为,要实行变法维新,改革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就应当仿效西方,实行三权分立。并提出了以三权分立为组织原则的设想:“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总之”。

到19世纪末期,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的宪政思想较为完整系统,他们要建立以设议院定宪法为核心,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制度,“立宪法以同受其治,有国会议会合其议,有司法以保护其民,有责任政府以推行其政。”把君主立宪制度视为救国的良方,作为变法运动的最高目标和政治纲领。



三、近代资产阶级宪政思想

20世纪初期,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宪政思想应运而生,并很快成为当时进步思潮的主流。孙中山的宪政思想是其集中代表。

由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颁布了近代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南京临时政府所确立的宪政制度,是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宪政思想的集中体现,其核心便是“三民主义”。

(一)三民主义的宪政纲领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民族主义的核心问题,就是用暴力革命推翻清王朝,建立资产阶级民主的国家。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也是孙中山宪政思想的核心,中心内容是建立民主立宪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实现资产阶级为主体的人民自主的民主权利。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建立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使孙中山看到了一种崭新的政权模式。也正是受到俄国革命的影响,孙中山赋予了民权主义新的内容。首先,强调“主权在民”,实现真正的民权;其次,主张“直接民权”,即人民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为了保障人民的直接民权,孙中山将英美的政权建设经验同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提出了著名的“五权宪法”理论。

(二)“自由、平等、博爱”的平等观与自由观

“自由、平等、博爱”是孙中山的一贯主张,也是其宪政思想的基本内容。自由观与平等观作为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民权主义的理论基础。首先,确认人民的平等权利。指出“天赋人权,胥属平等”,并下令革除封建专制制度下的官吏特权,认为“总统官吏皆国民之公仆也”;批判传统的男尊女卑的观念,认为“天赋人权,男女本非悬殊,平等大公,心同此理”;孙中山的平等观还表现在五族共和的民族平等思想上,他主张“实欲合全国人民,无分汉、满、蒙、回、藏,相与共享人类之自由”。其次,确认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孙中山所主张的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民族和国家的自由,二是国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自由权利。

(三)“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

“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是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思想在宪政主张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具体体现。

1.关于权能分治

孙中山认为,要把中国改造成为新国家,必须把政权与治权分离,将政权“完全交到人民手里,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家”,而将治权“完全交给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并且用政权去约束治权。权能分治的核心,在于维护“直接民权”,即宪法必须规定和保障人民“直接管理国家”的权力。孙中山在总结了西方宪政制度的经验后指出,要使人民有权,就必须在宪法中规定人民的选举权之外,还要有创制权、复决权和罢免权。

2.关于“五权分立”

孙中山“五权分立”的宪政思想,实际上就是在西方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加上中国传统政治制度中的考试与监察二权。

他认为,“考试与监察”这两个权是中国固有的东西,监察权的独立和考试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传统。“五权宪法”思想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流弊”,采用外国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他认为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善良的政府”。作为孙中山最有特色的宪政思想,“五权分立”的主张不仅对南京临时政府的立宪活动,同时对后来的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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