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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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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4-16

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摘 要由于证人不出庭的现象普遍存在,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无法通过当庭质证判断证言的真伪,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从而影响了判案的质量。关键词 证人 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13 文献标识码:A

1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概述

1.1 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而又有义务到法庭作证的人。在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证人是非常重要的诉讼参与人,他接受诉、辩、审三方交叉询问,在诉辩双方的对抗中求证,从而使法庭调查更加客观、真实、严肃。证人出庭作证是指任何知悉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并负有出庭如实作证的义务。

1.2 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

证人是构筑司法公正的有益力量。证人证言作为重要的证据形式,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民事、经济案件中,证人证词有时往往是原被告胜诉或是败诉的重要证据;对于法院审理案件来讲,这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要求。在现代庭审制度下,要求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建立形式上平等的关系,证人只有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充分保证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2)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由于证人证言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只有在庄严、神圣的法庭上,在双方当事人及法官面对面的询问或交叉询问下,证人才有可能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真相,从而有利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做出正确裁判。

(3)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对证人证言的质证,相当于对审判之前所取得的一切和证人证言有关的证据进行一个彻底的检验和验证,审判人员对证人证言的判断将更多地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质证的结果上,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审判人员在审核证据上的主观臆断,使审判结果在更大程度上得到社会的认可,从而会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敬仰。

2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

2.1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的立法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

2.2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证人出庭率低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作伪证,证人证言反复等等,最突出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证人出庭率低。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往往在法庭通知其出庭作证时而拒绝出庭作证,或者只是提供书面证言。

证人不出庭作证,已成为民事诉讼的一个顽症。在河南某县法院从1992年到1996年审理的1537个民事案件中,无一证人到庭作证。云南某两个基层法院在1999年的五个月内审理的196件民事案件,同样无一证人出庭作证。另据来自湖南的资料,某基层法院1995年审结的88件民事经济案件中使用了408份证人证言,但只有6名证人出庭作证。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县人民法院在2006 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证人的出庭率仅为1%左右,这个数字还远低于全国5%的平均水平。由于证人不出庭的现象普遍存在,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无法通过当庭质证判断证言的真伪,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从而影响了判案的质量。

3 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

有学者通过对民事经济审判中证人作证状况的调查,发现影响证人作证的因素按其重要程度依次是:(1)认为案件与自己无关, 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对错、少说为佳的态度, 不愿得罪任何一方当事人;(2)害怕当事人打击报复, 认为作证会吃亏;(3)证人与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系,如同事、同学、朋友、亲属等,害怕出庭作证影响自己的切身利益;(4)证人被当事人贿买、威胁、利诱而作伪证,因此不敢接受法庭调查、质证;(5)证人被收买、利诱、威胁后知情而拒不作证;(6)出庭作证耽误时间,影响经济收入而拒绝作证;(7)证人不认为或不知道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笔者认为,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立法上的原因,有实践上的原因,也有传统文化的影响。

3.1 传统文化对公民出庭作证的影响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以“礼”、“孝”为核心,“礼”被作为调整社会关系,评价善恶是非的最重要标准。

我国是个有着五千年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从古代起,老百姓普遍存在畏讼、厌讼、耻讼的心理,不愿意涉讼出庭作证。在这种传统文化影响下,公民之间在感情和心理上有极强的相互依赖性,证人很可能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有着同事、朋友等种种关系,证人作证对案件当事人不利时,证人不得不顾及情面,于是不愿出庭作证。由此可见传统文化对公民出庭作证有很大影响。

3.2 对于证人的权利保障不足

为了强化证人的作证意识,现行民事诉讼法特别强调证人作证的义务,但对证人的相应权利,却语焉不详。

3.2.1我国法律对证人的安全主要实行事后保护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证人保护措施不仅不够完善,而且主要是事后性的。如:《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证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都属于事后救济,一旦证人受到侵害成为事实,即使对侵害证人的人给予严厉制裁,也难以抵消证人被侵害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证人的人身安全还是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

3.2.2我国法律对于证人的经济补偿不完善

我国法律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也不够完善。尽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但“合理费用”的具体范围并不好把握。而实际上证人出庭不仅要支出合理费用,其他收入也可能减少,比如扣发其工资、错过经营时机、营业收益减少等,证人出庭对其自身并没有任何益处,反而可能遭受经济损失,这使得证人不愿出庭作证。

3.3 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惩戒制度

世界各国除了法律规定某些可以拒绝作证的人外,其他的人都必须履行作证的义务,对不履行作证义务的,司法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比如德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等都规定了制裁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证人如果不出庭作证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缺乏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

4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若干设想

从上文可以看出,造成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率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原因,有司法实践中各种因素的影响,也有中国传统文化对人们的影响。证人作证对诉讼具有重要的价值,无论是为实现实体公正还是为实现程序公正,证人出庭作证都是现代诉讼的必然要求。

4.1强化普法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传统文化方面的影响是造成证人出庭作证率比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指出:“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就有浓厚的‘厌讼’和‘厌证’情结”。一方面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公民的法律观念,彻底消除公民厌讼、耻讼的传统文化心理,使全社会认识到依法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凡是知道案情的人出庭作证是对案件审理工作的支持,使全社会形成作证光荣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应通过舆论对侵害证人权利的不法行为进行道德批判,从而倡导依法作证的良好道德风范,鼓励公民积极主动作证。力争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保护证人作证、支持证人作证的良好氛围,建立起广泛而严密的证人保障体系。

4.2加强对证人的权利保障

从国外立法看,较为完备的证人保护系统至少应当包括:赋予证人拒证权,人身保护权,获得经济补偿权等,国家为保证证人人身安全还应当为证人提供完备的个人档案、证件和有关移居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其本人及其家属的学习、就业等。应当说,给证人提供上述几种权利的保障是十分必要的,是国家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所应当付出的代价,如:对证人的安全予以保障,对证人予以经济补偿,设立拒证权等。

4.3完善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惩戒制度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该规定可以看出证人是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而证人出庭作证是由法庭通知的,可见证人作证是履行法律的义务。我国目前的法律虽然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但是并没有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完全依靠自己的决定。鉴于目前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我国证据规则应该明确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纵观各国立法,制裁措施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主要有:(1)法院用传票传唤证人到庭,费用由证人自负,如法国;(2)证人负担因拒绝作证而生的诉讼费用,如德国、日本;(3)由法院对证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如法国、德国、日本;(4)由法院拘传必须到庭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证人到庭作证,如德国、日本和台湾;(5)拘留,如德国、日本;(6)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以犯罪论处,追究其刑事责任,如美国、日本。

结合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也应建立强制措施以确保证人出庭。在毕玉谦教授主持的《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 中规定:“法院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如听取其证言确有必要的,应强制其到庭,费用由其自负。对不出庭作证的人以及无合法理由拒绝作证或者拒绝宣誓的人,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当证人已受到罚款或拘留的处罚,经再次传唤后仍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再次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对于对案件审理起着关键作用的证人,如果经过上述强制手段仍然拒不到庭接受询问或仍然拒绝回答问题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运用以上强制手段,迫使证人提供证言,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还很恶劣。解决证人出庭和作证难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各方面综合加以解决,尤其要注意从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要以鼓励和教育为主,强制和惩罚为辅,同时加强对证人权利的保障,在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并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人作证制度,以实现司法公正和审判效率为目标的更为完善的证人作证制度一定会得到落实的。

以上是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论文,希望你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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