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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责任优先的实现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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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22

关于民事责任优先的实现问题探究

一、民事责任优先及其理论基础

民事责任优先,是指同时存在几种性质不同、相互冲突的以财产为标的的法律责任时,民事责任优先于其他法律责任实现。民事责任在责任形式上,主要是财产责任。民事责任优先,主要体现为财产责任承担上的优先。其理论基础有以下几点:

第一,私权优先的理念。私权优先理念,是民事责任优先的逻辑前提。政治国家产生于市民社会,私权是公权存在的基础。“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由社会交给它自己设置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社会权力格局推演出的“政治权力是源于个人权利的部分让渡”的有限政府理论,使私权利之保障成为国家公权力的意义和目的所在。因此,法律对私权的保护应当优先于公权。民事责任是对私权实现和救济的保障,行政罚款和财产刑是对公权实现的保障。上述法律责任的实现出现冲突时,民事责任应当优先实现。

第二,责任目的和功能不同。不同类型法律责任的功能有不同的侧重点,刑事责任侧重于惩罚,民事责任侧重于补偿。罚款和财产刑法律责任设置,在于通过金钱惩罚的方式遏制违法行为,实现社会秩序的恢复,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实现补偿损失、救济损害,是一种补偿性责任。如果以牺牲民事赔偿责任的 方式优先保障行政和刑事责任,虽然起到了遏制违法行为的效果,却使民事责任救济受害人的目的落空。反之实行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对受害人的救济更有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遏制违法行为的功能,其法律效果显然是优良的。

第三,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民事责任优先所隐含的价值判断是私权救济优于公权实现。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场合,获得财产赔偿对于受害人具有重大意义,甚至可能对其生产或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强烈的规训目的,是以剥夺违法者的财产为手段,进而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和教育社会大众。人是目的,不是手段。以人为本,保障私权,已成为法治国家最为重要的目标。如果在受害人得到完全有效的补偿之前,法律过分强调公权力的实现,而忽视私权的救济保障,那么实际上就是视人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行政罚款、财产刑只能作为国家机器之手段,而民事权利的救济才是基于人权之目的。

二、民事责任优先实现的障碍

(一)民事责任优先于刑事责任实现的障碍

2、责任实现程序间的不协调。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聚合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在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前一种情形下,不会存在民事责任优先实现的障碍。后一种情形下,则存在着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实现程序上的不协调问题。首先,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审限不同。民事诉讼一审审限为6个月,刑事诉讼一审审限为3个月。加之,受害人并没有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民事判决滞后于刑事判决的可能性极大。

(二)民事责任优先于行政责任实现的障碍

1、法律技术上的难题。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聚合时,责任认定是分别进行的,不仅程序存在差异,其效率也是迥异的。行政处罚讲求高效,一般在较短时间内就可作出决定。依照现行法律,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原则上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则较为复杂,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较长,民事诉讼程序本身较为漫长,最终确定民事责任通常需要较长时间。其结果往往是罚款已收取完毕上缴国库,民事赔偿数额才得以确定,民事责任优先无法实现。

2、法律制度上的障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可能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也是行政处罚的对象。会出现因行政处罚的高效性,而致民事责任不能优先实现。除此之外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在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案件中提出。因此罚金和民事赔偿不能一并解决,民事责任优先无从实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3、法律规定不明晰。在民事责任优先于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中,同样存在着模糊之处。如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此规定没有明确侵权责任优先适用的具体要件,没有考虑到现实中责任聚合追究机制的具体情况。其次,此规定没有明确当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已经实现,侵权责任如何实现。再次,也没有明确侵权损害赔偿于何时提出。诸如此种模糊规定,广泛存在于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中。

三、民事责任优先的实现对策

(一)整合现行规定

首先,补充现行规定的不足和遗漏之处。在责任主体方面除自然人外,应明确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其次,应明确民事责任优先的具体要件,全面确立民事责任优先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将民事责任优先在总则部分予以确立。笔者认为,适用民事责任优先的要件有:①行为人同一行为引起法律责任聚合;②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有财产责任;③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实现聚合的财产责任;④民事债权须合法有效、及时主张且债权人应举证证明。

(二)注重制度协调

1、确立暂缓入库规则。为了确保民事责任优先的全面贯彻,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财产刑和罚金先于民事责任实现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当确立罚金和财产刑的暂缓入库规则。即在收取罚金和执行财产刑之后,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暂缓入库,等待民事判决结果。

2、国库或收取者返还制度。当暂缓入库的合理期限经过后,财产刑和罚金即纳入国库,当属无疑。然而,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或行政处罚过程中,民事责任未被提起的情形。一概认为人库即为国家所有,与私权保护的理念相悖,同时也不利于民事责任优先的实现。笔者认为,只要民事损害赔偿之债未罹于时效,就应该受到优先保障。

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没有全面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仅在行政裁决和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鉴于附带诉讼处理纠纷的彻底性和节约司法资源的优越性,笔者认为应当在关于行政处罚的诉讼中,允许行政相对人和受害人在行政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便实现民事判决结果和最终行政处罚决定的协调,确保民事责任的优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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