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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学生主体地位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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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1-16

构建学生主体地位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研究

【摘要】面对日益激烈的法学专业办学竞争,改变传统的“学院式”法律教育,大力推行法律实践教学,让学生能成为实践教学的主体,充分发挥其学习的主动性,具有担当精神,是当今社会对法律人的更高标准。

【关键词】实践教学;主体性;主动性;法律人

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已经从法学理论家的培养转型为法律实践人才的培养。面临法学教育“调整、巩固、充实、提高”阶段的新要求,各高校法学专业已然成为市场经济抉择中的挑战者。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经济规律下培养出具有社会适应性、开拓性的法律学子已经成为法学教育不得不深思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让学生在掌握了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成为实践教学的主体是法学教育应该具有的新意义。

一、法学实践教学中学生主体地位的内涵

多年来,中国的教育模式一直奉行学院式法律教育,教师是绝对的教学主体,学生只是被动接受知识的客体,教师教什么学生便学什么。然而,这样的教学模式已经很难适应当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尤其是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踏入社会后所面对的是一个个鲜活的法律事件,由于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绝大多数的法律事件都很难找到现成的教科书指导模式及处理路径。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整合法律知识,灵活的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法律事件。这一能力的培养需要在本科教育阶段就贯彻,即本科的实践教学中就要培养学生独立或团队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成为有担当、有责任的实践教学主体,而不是依靠教师机械的灌输处理问题的程序。

二、学生主体性法学实践教学的意义解读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其实践性。①因此,在法学教育中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让学生成为实践教学的主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法学学生主体性实践教学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必由之路

如果说法学教育在基础知识的教育阶段还遵循教师单向传授的传统教学模式是“厚基础”的必然要求,那么在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之后运用其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实践教学阶段就应该贯彻“宽口径”的培养方针。所谓“宽口径”是由法学学科适用领域决定的。法学是一门涉及面很广的学科,学生们需要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纷繁复杂的生活事件,这些事件涉及建筑、医疗、保险、生物、科技等领域,因此资深的律师或法官往往具有非常广博的知识。学生在实践训练中,写作、演讲、思辨能力的培养尤为重要。同时,学生还需博览群书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这也是为什么国家近十年来培养本科为非法律专业的法律硕士的原因)。在某一领域业绩突出的律师,往往除了具备法律知识以外还具备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如医事法律人才、建筑法律人才、金融法律人才。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对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法学学生主体性实践教学能让法学专业具有更强的社会适应力

从目前国内的专业就业排名来看,法学专业并不理想。因此,法学专业的招生、就业都面临巨大的市场挑战。在如此严峻的社会背景下,不断提升学生的能力是当务之急。法学实践教学就是在促进学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培养学生的管理协调、人际沟通、口语表达等各方面的能力,为拓宽就业的领域打下基础。据笔者的教学经验,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完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数占应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二分之一,其余学生或进入政府部分,或进入金融、保险、管理等部门,就业的渠道在不断向相关领域延伸。因此,学生主体性的实践教学就为这一延伸奠定了综合素质的基础,为学生自由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以应对艰难的就业环境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契合了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模式

进入21世纪以来,法律职业队伍建设成为影响法学教育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法学教育必须根据特定时期法律职业发展的程度和水平,结合社会对法律服务和立法、司法提出的人才需求,通过目标设计、内容细化、方法创新和过程监督,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作用,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和法学研究、法治建设的互动。②对此,我们必须看到法学实践教育在法律人才建设中发挥的作用。通过法学实践教学,在本科教学中就可以向学生灌输法律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职业技能、职业纪律。通过法学实践训练的学生,能从容的从事接待当事人、送达传票、会见当事人、庭审排期、调解前期沟通等工作,毕业后进入司法部门就能胜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大大缩短就业培训的时间,满足司法部门人员短缺的现状。

三、国外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启发

如何的在专业教育中较好融合理论与实践的问题成为世界各地法学教育的热门话题。尽管法学教育具有民族性,但对世界各地各种各样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理解有助于我们对各个体系背后的相应观念进行思考。法律和教育体系的差异是如此之大,以至于移植基本是不可能的。但理念的传播要比制度来得容易。③“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先进实践教学模式将对我国的法学教学改革具有事半功倍的意义。

纵观世界三大主要法律教育体系,即美国、德国、日本,他们在法学实践教学方面都极具特色。这三个国家的法学实践要素一直以来都占据了法学教育的很大比重:在日本式半个世纪,在美国将近一个世纪,而在德国则超过了一个半世纪。④这三个国家之所以如此重视法学实践教学,是因为他们深深的认识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除了需要法律知识,职业技能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而职业技能的获取一定要通过实践训练。

在美国,所有希望成为法律职业者的人(无论是成为律师、法官还是其他职业人士)都被训练成律师,律师-辩护人的形象是法律职业者的理想原型。《麦考利特被告》中列举了10项“律师基本技巧”,即解决问题、法律分析、法学研究、事实调查、沟通、提供咨询、谈判、提起诉讼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组织与运作法律程序的操作技巧、辨别与解决伦理困境。法学院培养学生的主要目标是训练思维,即“训练他们像法律家那样进行思考”。主要方式是案例教学法,通过案例来提高学生的分析和解决法律事务问题的能力。 前文所述,在德国法学教育中的实践要素同样浓厚。学生的法学教育要经过基础教育及见习教育两部分的学习,且每一部分都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考核。通过了基础教育部分的考核后,学生进入见习阶段的学习,旨在深化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培养独立工作、独立判断的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为今后进入司法实践创造条件。只有进一步通过见习阶段的国家考核后才能真正步入法律职业共同体。

日本的法学教育在注重实践性的同时还注重开放性。日本的法学学生在结束本科教育后,也需要参加司法考试,考试合格后进入司法研修所接受一年半的职务技巧培训。经过民事、刑事律师业务的全面、系统培训后才能从司法研修所毕业,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同时,日本为了拓展法学领域的涵盖范围,还在本科阶段开设政治学科,为法学学生提供更为广阔的科目选择空间。

四、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得知,法学实践教学的地位在各国法学教育中都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中国的法律教育也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更大胆、更深入、更务实、更具成效的探索。学徒制、案例教学、法律诊所、实习等等实践教学模式都是目前世界各国比较青睐的实践方式,但从学生主体性角度的考量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我们应让不同的方式具有不同的实践训练意义。

由于本文旨在探讨法律实践教学中学生主体性地位的培养,从而培养法学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社会担当精神,因此,拟将重点讨论“诊所是法律教育”这一实践教学模式。因为笔者认为,在目前盛行的实践教学模式中,学生在诊所式实践教学中是最具主动性的,学生能切实的将“要我学”变成“我要学”。美国人本主义心里学家马斯洛提出了著名的“需要层次理论”,处于该理论的最高层次便是“自我实现”的需要,他是指人希望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不断完善自己,完成与自己能力相称的一切事情,实现自己理想的需要。⑤法律诊所教学的推行,通过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能很好的促进法学学生“自我实现”,为社会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在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是指:法学院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笔者认为,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实践模式,而是一个集写作、交际、谈判、分析、实战为一体的综合实践模式,特别适合于中国目前法律资源匮乏且不均衡的现状。正如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所述:“诊所法律教育是以学生为主的,通过办案来对法律条文加深理解,来对法律的适用加深理解具有非常强的操作性。这样的一种教育模式是对我们现在的传统的教育模式的一种很好的补充。”在这种实践教学中,教师传授知识的功能只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充当推动者、协作者、启发者,鼓励和引导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真正体现教学中的学生主体地位。

在我国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行最有效的方式是将法律诊所推向社会,只有走进真实的社会生活,学生才能拥有大量的“操练机会”。具体而言可以采纳以下方式:

(一)与本地法律援助中心挂钩,带领学生分组“接诊、会诊”

这可能是诊所式教育中比较稳定、有效的方式。将学生进行3-4人的分组后,由拥有法律执业资格证的教师带领学生到法律援助中心坐诊、接诊。针对前来咨询的当事人所提出的现实的法律问题进行诊断,由学生开出“处方”。此过程能培养学生与当事人会谈的能力,培养学生归纳问题的能力。之后的问题“处方”则由学生自行查阅相关资料,进行分析、鉴别、筛选而制作。制作过程又是对学生写作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同时,学生针对援助中心的常见案件,如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应当予以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就拥有了实践训练的机会。

(二)走进社区进行义务法律咨询

结合中国司法资源相对匮乏、人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带领学生走进社区开展普法、送法活动也能满足诊所式教育的需求。学生针对社区居民的法律问题现场解答,能很好的训练其应变能力、思辨能力。同时也能构建良性互动的长期咨询法律关系,让学生能接触更多类型的案件,如继承、相邻、抚养、婚姻,而不是局限于教师有限案例教学的模式。

(三)送法下乡,感受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

带领学生走进乡土中国,让学生感受在中国法律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现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体会书本和课堂以外的社会状况。

总之,笔者推崇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因为其融合了分组学习、案例教学、师徒互动等诸多法律实践形式,在此过程中学生的多种法律职业素养得以锻炼,而且这样的锻炼过程是以学生为主体的主动探索式锻炼,具有积极的意义。

五、结语

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的教学效果更应该接受社会的检验。中国的法学教师所教授的应该不仅是纯理论的知识,而是要传授予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即“授之以渔”,只有把持这样的理念才能培养出社会需要的法律人!

注释:

②汪世荣中国法学实践教育乏力的现状与改革[J]法学教育研究,2012,7:14

⑤心理咨询师(基础知识)[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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