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3-19
浅议宪法诉讼
【摘要】我国目前建立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制度,对宪法诉讼这种特殊的制度的构建尚缺乏投入与研究。而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因为缺少了宪法诉讼制度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宪法的保障与救济,也使得违宪行为时有发生。笔者认为解决此类诸多问题的途径就是建立符合我国法治发展现状的宪法诉讼制度。
【关键词】宪法诉讼;违宪审查;复合型宪法诉讼制度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启了宪法诉讼的先河,此后欧洲各国也相应的建立起了各具特色的宪法监督和保障制度。①德国在其现行宪法和联邦宪法法院法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了两大法系国家在宪法诉讼制度方面的经验,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近几年,我国也发生了一些与宪法适用问题有关联的事件。这些都映射出一个共同的问题:当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穷尽现有法律救济都得不到救济时,应该通过何种途径来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呢?如齐玉苓诉陈小琪一案。鉴于此,我国已有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制度,应该也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构建适应我国司法体制的宪法诉讼制度,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解决因违宪而产生的宪法争议的问题。
一、构建宪法诉讼的必要性
由法律逻辑理论知:因法生争议,而萌生诉讼。宪法法也,故宪法应该有诉讼。自从“宪法诉讼”这一概念逐渐进入我国法学家的视野后,就引起了一场关于我国构建宪法诉讼制度的争议。多数学者主张我国应该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如谢鸿雁等学者。如齐玉玲案、农民工王登辉案的发生就是属于宪法诉讼的案件。②③他们同时也主张:目前虽然没有形式意义上能够独立进行的宪法诉讼,但有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诉讼、间接违反宪法的宪法诉讼。同样也有反对者:“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审判机关的规定,因而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诉讼”。笔者支持赞同者,认为中国也应该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社会在变,法律自然也要革新。那么构建我国宪法诉讼的必要性有哪些?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比较重要:
第一,是维护宪法最高权威的需要。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位阶最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违宪现象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必须建立起一种有助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完善的制度,近而来切实解决宪法实践当中的存在的违宪问题,从而使得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落到实处。所以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唯“宪法诉讼”是也。
第二,有助于宪法争议的高效解决和制止违宪行为的发生。由于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宪法争议,解决此争议的机制也就唯宪法诉讼所莫属了。通过宪法诉讼解决因宪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可以有效发挥宪法所具备约束力和权威的作用。另外,任何宪政国家都会有违宪行为的发生,有了宪法诉讼,则就有了程序法可依,使宪法监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而通过制裁违宪可有效地制止违宪行为的发生。
第三,是保证依法执政的有力武器。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故须加大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规范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运行。而宪法诉讼制度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中的重要的一种。通过对违宪行为的进行审查、裁判、制裁,从而确保宪法诉讼制度能够真正使宪法成为保证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利器。
二、构建宪法诉讼模式的选择
上面介绍了我国构建宪法诉讼制度的必要性的问题。但是下面我们又遇到了一个问题:就是要建构怎样一个宪法诉讼制度在中国现行法治环境中。对此,学者们也未达成统一的共识。笔者综合学者们的观点提出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宪法诉讼制度,也即复合型宪法诉讼制度。提出的依据:我国现行政治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在政治体制中处于最高的政治地位。近而在这种体制下,国外的普通法院模式尚不符合国内的法治发展规律,当然也不可能像法国、德国那样建立一个独立于全国人大之外的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来行使宪法审判权。
从我国具体情况分析,建立一种复合模式是最为合理的,它是指一国的宪法审判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依据法律规定或国家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裁决。根据中国国情并结合现行监督体制的现状,权衡利弊,我们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复合模式的构建应该是:在宪法上保留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增设宪法法院行使宪法诉讼审判权,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这样我国的宪法诉讼体制便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监督与宪法法院的专门审查,以宪法法院的审查为主的体制。
三、构建宪法诉讼模式的原则
由我国的司法体制现状以及国外宪法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影响,笔者认为:切实构建好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并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那么也应遵循以下原则或者说成是我国法制发展的规律:
第一,尊重现行政治体制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在建立我国复合型宪法诉讼制度的过程中,须尊重既有的政治体制。一方面一些依照传统政治途径解决的政治争议,无需在纳入宪法诉讼中;另一方面建立宪法诉讼制度须不违反现行政治体制。这是因为:现行政治体制是依宪法构建的,且宪法诉讼的目的之一是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但因违反政治体制来达到这一目的,是不可取的。所以是否建立以及建立何种宪法诉讼制度,不能单凭法律来解决,而应由政治体制来决定的。
第二,与违宪审查制度相分离原则。在构建宪法诉讼制度时应将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制度分别由不同的机关实施,即由法院对宪法案件进行审判,由违宪审查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及国家机关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一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由法院进行违宪审查,二是因为我国宪法规定了违宪审查制度,因而无须由法院进行违宪审查。
第三,相对独立原则。笔者认为依我国宪法诉讼发展的状况:要建立像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独立的诉讼制度体系,并不太现实。学术界对于我国构建宪法诉讼既未达成共识也不具备独立宪法诉讼条件。另外,依我国现行政治体制涉及宪法诉讼的案件,其审理都是依民事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因此,司法实践中追求完全独立的条件尚不具备,建立相对独立的宪法诉讼制度是我们现阶段的最佳选择。
四、构建宪法诉讼模式的建议
虽然构建我国宪法诉讼有了以上大的框架,但是也不能忽视小的方面,比如受案范围以及程序该如何进行。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提供宪法诉讼的途径或依据。目前有部分学者认为由于宪法的政治性使其不存在司法性,由此导致宪法的权威和效力缺失,故须加快完善宪法并引入诉讼领域。笔者认为应当在宪法中再增设一款,明确可以援用宪法进行诉讼。
第二,设置专门的宪法诉讼机关。即在中央设立国家宪法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宪法法院;在地市设立地方宪法法院派出法庭,便可直接受理宪法诉讼案件。两级宪法法院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领导和监督,派出法庭对地方宪法法院负责,不受同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领导和干预。
第三,明确宪法诉讼的管辖和审级。宪法法院的管辖,比照普通法院应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其审级应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四,确定宪法诉讼案件的范围。一种是不涉及违宪的宪法诉讼:如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穷尽法律而得不到救济时,可以援用宪法进行救济;另一种是涉及违宪的宪法诉讼:包括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的直接违宪行为以及各级党委的违宪行为。
第五,对违宪行为以经济制裁和政治制裁为主。
五、小结
总之,从各国宪政实践看,纵然各种模式都有缺陷,但没有哪一个国家轻易地放弃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体现法治国家宪政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实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虽然我国口前还存在构建这一制度的诸多制约因素,但伴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改革以及一系列程序和制度的配套和保障,我们有理由相信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能最终确立。
注释:
①Marbury vMadison,US(180
3)
②郭国松冒名上学事件引发宪法司法化第一案[J]南方周末,20018
③王健中国宪法自由权第一案[J]民主与法制杂志,20085
参考文献:
[2]童之伟法权与宪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3]胡肖华宪法诉讼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张千帆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5]谢维雁论我国复合型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J]法学论坛,2009
(2)
[6]西尔维亚,斯诺维斯司法审查与宪法[M]谌洪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7]谢维雁论我国复合型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J]法学论坛,2009
(2)
[8]胡锦光从宪法事例看我国宪法救济制度的完善[J]法学家,2003
(3)
[9]谢维雁国外宪法诉讼模式及启示[N]四川大学学报,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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