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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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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4-16

选择与规则

" 前面我们探讨了政府在提供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条件、提供公益物品、解决外部效应、促进竞争、提供基础设施、改善信息不对称等领域的作用及限度,探讨了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政策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了平等与效率以及集权与分权之间的权衡原则,探讨了权力与腐败的问题。这一切分析,都完全是从经济分析的最基本的道理出发的。但是,事实表明,这一切都涉及到公共选择的问题,并且与选择的规则有关,它不仅涉及到经济分析的原则,而且还涉及到政治力量对比的关系。如何使得公共选择符合公共利益呢?何种选择规则能够有助于实现公共利益呢?下面,我们将探讨公共选择的价值准则,并探讨何种规则能够实现这些价值的基本条件。

第一节 价值准则

政府的行为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它与个人的利益有什么关系呢?是否有包容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呢?

一、公共利益

人们除了各自的私人利益之外,还有着共同的公共利益,因为人们除了过自己的生活之外,还必须共同生活在一起,方能过上富足而体面的生活。那么,何谓公共利益呢?对此,不同的理论有不同的看法。如在近代启蒙思想家看来,自然法则、正义的价值标准、价值规范就是公共利益,凡是符合这类标准和规范的东西就符合公共利益,而违反这些标准和规范的东西就违反公共利益。在英雄救世主义者看来,公共利益与有天才、有抱负,或者能够主宰政治世界的少数精英人物的利益是一致的。经济自由主义认为,个人之间的相互竞争能够表现和实现公共利益,市场经济导致共同繁荣就是这个道理。美国政治学家阿瑟·本特利则认为,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过程就是凸现和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在计划经济时代,公共利益就是集体利益,就是国家利益,它高居于个人利益之上,任何有道德的人,都应该毫无保留地牺牲个人利益,甚至生命都在所不惜。总之,国家利益是至高无上的,是永恒的,是卢梭式的公益;而个人利益是渺小的、卑贱的,是暂时的,由个人利益的总和构成的公共利益是虚假的。

对于公共利益的不同界定,实际上会导致不同公共政策选择。计划经济强调国家利益至上,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它就会使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只考虑国家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实践表明,只顾国家利益、抹煞个人利益的做法,不利于发展生产力,不利于提高政府效率,而且根本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以抽象的正义、自然法则、价值规范为公共利益,认为凡是符合这类标准和规范的东西就符合公共利益,而违反这些标准和规范的东西就违反公共利益,以此作为公共政策的基础,往往给强权以正义为名,牺牲他人的利益,有时甚至牺牲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谋取统治者私人的利益。至于英雄主义的公共利益观更是为独裁统治铺平道路,而实际上,任何天才都不可能明了每一个个人的需求,自然也不可能真正地安排他们的幸福。

在所有的公共利益观中,唯有自由主义实现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兼容。自由主义强调个人利益至上,不承认集体利益能够独立于个人利益而存在,不允许任何以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为名牺牲任何个人的利益,它强调个人的责任,个人的奋斗。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全人类的利益,都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每一个个人利益的改善,都是全人类利益的改善。每一个消费者实现消费者均衡的努力,每一个生产者实现厂商均衡的努力,都是实现整个经济良性运转的支柱,也是有限的资源实现配置效率的动力所在。而政府的努力,只能以此为基础,消除消费者实现消费均衡的阻碍,消除生产者实现生产均衡的阻碍,总起来看,就是为实现有限资源的配置效率消除阻碍。事实表明,自由主义的公共利益观从根本上解决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解决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兼容机制,它就是市场制度的机制。

二、阿罗不可能定理

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原理表明,市场选择的规则能够实现兼容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现代微观经济学的一般竞争均衡理论和福利经济学的帕累托最优原理也表明,充分竞争的市场选择能够基于任何个人的最大化行为,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即公共利益。

但是,市场选择机制只适用于私有私益物品即纯粹私益物品的消费和生产选择,它不适于前面所说的公益物品、俱乐部物品以及公有池塘资源物品的生产和消费抉择,对此只能采用社会选择或者公共选择的规则。那么,是否存在一种非市场的选择规则,使得该选择能够以个人利益为基础推导出公共利益呢?或者说使公共利益兼容个人利益,并且实现共同的繁荣即民富国强呢?

这一问题就是阿罗所研究的课题。在5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阿罗提出了一个意义深远的问题,即给定一些最普遍的、自然的条件,是否至少存在一种社会选择的规则,能够同时满足所有这些条件呢?在此,所谓社会选择的规则,指的是由给定的个人偏好得出集体的或社会的偏好的规则。阿罗列出了从个人偏好推导出社会偏好所需要的五项必备条件:

第一,个人理性原则。对于任何一组给定的个人偏好来说,社会选择规则必须产生一个社会秩序,这些社会秩序具有完全性和传递性:一是完全性,即对任何两个可供选择的社会状态X、Y,任何一个人或者认为X比Y好,或者认为X与Y没有差异,或者认为Y比X好。二是传递性,即对任何三个可供选择的社会状态X、Y、Z,如果某人认为X比Y好,Y比Z好,则他一定认为X比Z好。

个人理性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假定社会中某个人的行为不符合个人理性原则,比如他对消费品的选择不符合传递性原则,那么经过若干次交换,它就会日益贫穷,最后陷入赤贫。如张三认为自行车比手表价值高,手表比缝纫机价值高,根据传递性原理自行车的价值应该比缝纫机高,但张三偏要认为缝纫机的价值比自行车高。这时,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他就会用缝纫机加上一笔与手表的差价去跟李四交换手表,还会用手表加上一笔与自行车的差价去跟王五交换自行车,由于缝纫机的价值高于自行车,因此他还会用自行车加上一笔与缝纫机的差价去跟李四去交换缝纫机。三轮交换的结果是,手表又回到了张三的手里,但是他却多支付了三次钱,长此以往,张三就会越来越穷。对于社会来说,只要一个人变穷了,那么有限的资源就没有实现配置效率。对于社会来说,即使在两个方案之间不存在传递性,社会也会陷入混乱,比如对于任意给定的条件,市场方案优于政府方案,但政府方案又优于市场方案,这时如何进行选择呢?其结果可想而知,此山望着那山高,到了那山又见此山高,人类社会经常在两种选择之间徘徊,鱼与熊掌之间难以割舍,既爱又恨,以此为基础,自然也很难导出社会福利函数,并求出其最大化的条件。在集权与分权之间,反复选择,进入“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循环;在精简机构和扩张机构之间,反复选择,进入所谓的精简-膨胀链条组成的怪圈,也表明了一个政府在对两种方案缺乏优先次序的情况下,来回折腾所可能导致的恶果。

第二,有关选择方案的独立原则。设X、Y是任何两个选择方案,如果每个人关于X、Y的相对偏好没有改变,那么不论他关于X、Y以外的其他选择方案的偏好是否发生了变化,社会关于X、Y的相对偏好也不应改变。该原则的含义是社会偏好顺序产生于个人的偏好,社会偏好顺序的变化源于个人偏好次序的变化,如果对于给定的选择集合,个人偏好次序不变,不管其他偏好次序有什么变化,社会对给定选择集合的偏好次序也不变。

第三,帕累托准则。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认为X只要和Y一样好,即没有什么差别,但哪怕是有一人认为X比Y好,则社会必须认为X比Y好。当然,如果一个社会中所有的人都认为X比" Y好,则社会也应该认为X比Y好。这一原则也是非常重要的。假定一个人认为X比Y好,而其他所有人都认为X与Y没有差别,而社会反而认为 X与Y也没有差别,这显然不利于社会福利的改善,并且也使得社会偏好没有包括认为X比Y好的个人偏好。它虽然符合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原则,但是却否定了个人偏好的价值,而社会福利也遭到了净损失。

第四,非个人独裁原则。不存在这样的个人,使得不论社会全体成员的个人偏好如何,社会的或集体的偏好总是同该个人的偏好一致。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是其他个人偏好的规定者,自然也不是其他个人需求曲线的规定者。在微观经济分析里,非个人独裁的原则,显然是充分竞争的重要原则,即任何个人都不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它表明,任何英雄的偏好、任何专家的偏好,包括上帝的偏好,都不能替代每一个个人的偏好,即使每一个人的偏好是多么“庸俗”,多么限于“口福之欲”,多么“荒诞无稽”,而英雄、专家、哲学家、上帝的偏好是多么“高尚”、多么“纯洁”,多么“伟大”。或者说某个人多么有权力,多么有势力,多么有影响力,多么有钱,他的偏好也不能有机会成为整个社会的偏好。

第五,定义域的非限制性假定。社会顺序必须按下列方式产生,即社会选择赖以产生的定义域必须包括所有可能的个人偏好顺序。这就是说,我们不能通过限制个人偏好顺序的定义域来产生某一个社会顺序。

以上五条界定了任何一种从个人偏好导出的社会或集体偏好,从而决定社会偏好,实现公共利益的所必须满足的要求。这些条件是确保制度内部的逻辑一致性的必要条件。这五个条件是以个人偏好顺序为基础的,所以,集体决策排除了个人之间的对效用的比较。

阿罗研究的结果是:任何社会选择规则,要同时满足上述所有五个条件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

阿罗不可能定理告诉我们,唯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才能满足阿罗的可能定理,而任何公共选择的规则,都不可能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兼容,即不可能从个人利益完美地推导出公共利益。

阿罗不可能定理并不意味着任何公共选择的规则都是没有意义的,它只是揭示出,公共选择的规则不可能实现以个人为基础的公共利益。能够利用市场规则,就应该尽可能地利用市场选择的规则,而公共选择的规则则应该尽可能地少用。因此,尽可能地使人类事务沿着市场机制去运行,为市场机制创造条件,就成了首要的选择。对于政府来说,最小的政府规模、最小的政府范围,就是可欲的。但问题是,无论如何,市场的空间总是有限的,许多事务依然需要非市场的机制才能完成。因为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在很多情况下依然会失效。因此,研究公共选择的规则,如何使得公共选择有利于兼容于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的实现,就非常重要了。

第二节 从经济到政治

在经济生活中,经济人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在政治生活中,竞争也同样存在,而且在程度上可能比经济的竞争更加残酷,带有更多的血腥气。从几千年的战争史、政变史中就可以看到这一点。现代人类的聪明之处就是建立了一整套的民主的政治制度,从而规范了政治领域中的竞争,使得政治竞争能够和平、有节制地进行。阿罗的不可能定理表明,唯有市场规则才有可能实现与个人利益兼容的公共利益,其他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那么,在政治领域能否像在私人领域那样使用市场规则呢?

一、经济与政治

经济与政治有很大的不同,这导致经济学和政治学的思维方式有极大的不同。

首先,在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中,经济学研究的直接对象实际上是私人利益,即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如何有效地配置资源,从而使得消费者的福利最大化,生产者的利润最大化。每一个消费者的福利达到最大化,生产者的利润达到最大化,其结果就是经济得到发展,也就是实现了公共利益。因此,在经济学研究中,私是第一位的,公是第二位的。私是直接目标,公是意外的结果。在政治生活中,政治学研究的直接对象是公共利益,它的目标是想办法遏制放肆的个人主义,控制社会中的利益冲突,为人类生活提供和平和体面,为人类经济活动、文化活动和社交活动提供稳定的政治和法律基础。

其次,在经济领域里,有一个标准的参照系,即货币以及以货币为基础的价格体系,这样可以简化纷繁复杂的经济现象,并把各不相同的种种经济现象纳入到共同的参照系中进行比较,这些参照系可以衡量经济资源在不同领域里的稀缺程度,并通过价格体系,使经济资源从相对不稀缺处,流向更为稀缺,因此也更有生产力的地方去。但是,在政治领域里,并不存在货币,同时也不存在像价格体系那样的共同的参照系,来衡量政治资源的稀缺程度,并使得政治资源趋于合理配置。

再次,在经济领域里,人们已经认可个人利益是经济生活的决定性因素,而且是市场经济的最本质的所在。在经济生活领域里,利他主义、同情心是存在的,并且是市场经济残酷的经济竞争所可能导致的社会政治冲突的和解剂。但是,利他主义和同情心并不因此构成市场竞争的动力,也就是说,它并不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动力源泉。在政治生活领域里,由于公共利益是政治学的直接目的,因此利他主义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以至于正统的政治学一直不承认合格的政治家、议员、行政官员、法官以及够格的公民应该是自利的。如果政治家、议员、行政官员和法官是自利的,那么他们就会被贬称为政客,应该从政治生活中清除出去。而公民如果是自利的,如果不顾公共利益而只为自己的私利参与政治,那么公民也是不合格的。

但是,现代公共选择和制度分析理论认为,经济和政治虽然有如此种种的不同,但由于它们都是人类的经济、人类的政治,而人性中最难以改变、同时也是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却是自利。黑格尔等传统历史哲学认为,正是人性中的恶促进了人类历史的进步。但在现代公共选择和制度分析的学者看来,自利并不是恶,而是正当的、完全符合道德原则的。在经济生活中,人们的理性自利促进了经济繁荣,成功者从严酷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企业家。在政治生活中,实际上也是自利驱使政治积极分子积极从事政治活动,并从更为严酷的政治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政治家。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和公平竞争的政治民主实际上有很大的类似之处。约瑟夫·熊彼特就说过:“议会活动的社会意义或社会职能,无疑是制定法律,也制定一部分行政措施。但是为了了解民主政治如何服务于这种社会目的,我们必须从争夺权力和管制的斗争出发,并且必须了解,社会职能仿佛是附带地被完成的──恰和生产对于谋利来说是附带的事一样。”

制度分析学者德姆塞茨进一步认为,在民主政治领域里,选票实际上相当于市场经济中的货币,而投票者主权相当于市场经济中的消费者主权。因此,可以运用理性选择的经济理论来分析政治领域的问题。德姆塞茨的分析结论是:“当政治竞争的功能完好无缺时,个人对从事政治活动的偏好不再与民主制度有较大的关系;相比之下,当经济竞争的功能完好无缺时,个人对从事商业活动的偏好则是自由放任。竞争的影响力,进而社会制度的影响力的降低将趋于使功能性代理者的生存权从对其规范的立宪体制的控制权中分离出来。”也就是说,只要政治竞争是充分的,那么政治代理人即政治家、行政官员、议员等就可以在不受立宪体制控制的情况下为公共利益服务,因此立宪体制等许多政治制度是没有必要的,而政治组织则更不需要了。这是什么道理呢?更进一步说,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选择的规则是必需的,并且控制代理人的立宪政治制度是必要的,而政治组织也是必须的呢?

二、科斯世界

在经济生活里,完备市场" 制度的假定是不存在信息费用或者交易费用的。在政治生活中,完全的政治民主隐含的假设是政治活动不存在任何信息费用或者交易费用。从政治活动家的角度来说,是不存在争取选票的费用;而从投票者的角度来说是不存在把选票投出去的费用。如果信息是完全的,即选民对公共政策有充分的理解,对政治活动家的状况也了如指掌,这时政治活动家实际上不必去争取选票,他可能只是简单地根据选票来选择公民所确定的公共政策。由于完备的市场经济中不存在交易费用的假定是由制度分析学者科斯提出来的,因此无交易费用的世界又叫 “科斯世界”。

与经济的科斯世界相比,政治领域的科斯世界有着自己的特色。首先,根据德姆塞茨的分析,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所有权的性质上。“在完全分散化中,大部分财富为私人所有,并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出卖。在完全的政治民主中,存在的仅仅是私人投票权。这种权利不可以公开出卖。”

其次,市场经济的权利交易是自愿的,但政治上的权利交易却是通过多数强制实现的。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主权通过货币投票,决定生产者生产什么,消费者并不能直接要求生产者生产什么。一切都根据平等、自愿的协议运行。消费者只要有消费需求,生产者只要从消费需求的满足中能够取得利润,它就能够为消费者生产,消费者的消费数量虽然非常重要,但并不一定要形成多数。多数的权威在经济的科斯世界中虽然起着很大的作用,但少数的利益总是自动得到实现并得到保护的。多数有权威,但不是强制的权威。

在民主政治中,选民主权虽然也表现为通过选票来决定政治家设计什么样的公共政策,但实际上选民总是直接要求政治家根据多数投票者的偏好来决定政策方案。于是,在完全的民主政治中,谁想掌握制定公共政策的权力,谁就要到处奔波,听取大多数选民的意见,并在这些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公共政策。也就是说政治家不可能有机会主义行为,他的利益就是多数选民的利益,他不能通过背弃多数选民的利益来实现自己的私利。多数不仅具有权威,而且拥有强制的权威。

第三,在市场经济中,所有决策的成本都由受益人自己承担。相互之间影响不大。唯一的影响只在于经济上存在的所谓规模效应,即一个人决定了买某种商品,那么他实际上就增加了该商品的需求量,从而影响了该商品的边际价格水平,影响了他人在买卖中的成本──收益比较。但是,这种影响的程度并没有达到决定他人一定要接受他的决策的影响的地步。但是,在政治世界中,所有公共决策的成本实际上都是由全体公民承担,其结果也是由全体公民来消化的。比如在外交政策上,一旦多数作出了决定要和平而不是战争,那么所有人就得接受这一政策。这并不意味着40%的选民选择战争政策、60%的选民选择和平政策,而在总的政策上体现40 %的战争和60%的和平。于是,如果选民要使得自己的建议变成使大家都接受的公共政策,就需要与他人的合作,就需要与多数的人达成协议。

第四,完备市场经济的标准是所有的消费者的福利都能够最大化,而所有的生产者的利润也能够得到最大化。但是在政治世界中,完备民主的标准却是多数人的建议能否畅通无阻地变成公共政策。

在市场经济中,完备市场的制度基础是消费者主权、明确的产权制度、个人福利最大化的公设等。如果不存在交易费用,在个人福利最大化的公设条件下,明确的产权制度和消费者主权的制度都能够得到自动的创新,并得到维护。根据科斯第一定理,市场制度如果不存在交易费用,那么无论产权制度如何确定,资源配置都是有效的。

在政治世界中,如果假定每一个人的目标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且实现这一点并不需要交易费用和信息费用,这时由多数投票决定的公共政策就会有利于多数人的利益。而有利于多数人的界定政治权利以及保护少数派利益的制度规则也会通过投票决定确定下来。因为很明显,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多数人都会认为政治权利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制度保障。而且多数人都会认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是少数派,而一旦少数派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自己就有可能受到损害,于是理性的多数能够建立起保护少数派利益不受损害的制度机制,并以此来检验公共政策。在政治活动不需要交易费用的科斯世界中,多数人要做到这一切毫无阻碍。这说明,在不存在交易费用的政治世界里,完备的直接民主不仅是可能的,而且能够实现大多数人的福利,并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非科斯世界

但是,政治活动并不是免费的。在实际的政治世界中,“投票费用其实并不为零”。对于投票者来说,这些费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投票者的时间和精力非常有限,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参加投票活动,存在着相当大的机会成本。如果机会成本大于投票所带来的益处,那么投票者就会选择不去投票。

投票者参与投票,需要各个方面的信息。而要搜集这些信息,却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时间和精力所限,人们对于所要投票的公共问题的性质、对自己利益可能造成的短期的和长远的影响,是很难了解清楚的,在极端的情况下,即使专门研究公共政策问题的专家,也很难对这些问题了如指掌,更不用说一般的公民了。搜集信息所需要的费用,实际上也阻碍选民去投票,或者进行理性的投票。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是不去投票,就是随机投票,或者如果有过去投票的经历,就根据习惯来投票。

交易费用的存在,使投票者不可能对政治问题或者政治候选人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而且投票者也没有充分的积极性去获得更多的信息,甚至即使掌握了相当多的知识,也难得去充分地利用。这使得现实的民主往往令人失望,如重大选举的结果常常取决于当时是否下雨、下雪这类细枝末节的因素。

现代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效率是由其特定的权利配置制度决定的。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稀缺资源如体力、知识、资金、土地、住房等在市场中取得权利即货币。货币的分配是根据个人所掌握的资源的性质和数量来确定的,并不按人头平等分配,并且可以通过市场进行合法的让渡,也不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地消费。这种权利配置使得个人可以较低地费用并且也有积极性进行一定的投资去通过市场机制了解自己的权利的价值,并且按自身福利或者利润最大化原则有效地利用这些权利。这就使得资源配置往高效率的方向运行。

现代民主制度中,政治权利配置的特点一是一人一票。也就是说,不管某项公共政策与投票者的利益相关程度如何,也不管投票者拥有多少知识、拥有多大的权力和资产,其投票的权利是平等的。二是这种权利是不可让渡的,即不是一种可出让的权益,并且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地全部使用。三是这种权利的价值很难评估,因为在政治世界里,不存在对稀缺资源的极端复杂的定价体系。四是在一人一票的制度安排下,个人的投资是确定的,他不管投资多少,只有一张选票去影响公共政策。这一系列的政治权利配置制度,其目的是保证政治权利配置的公平性,但的确制约了政治人把自己所掌握的稀缺资源投资于政治活动、为政治活动提供必要的交易费用的积极性。因此,政治民主的权利配置制度很难导致政治资源的合理配置。这种权利配置格局实际上就是我们曾经讨论过的以平等为导向的民主观。它在实践上由于缺乏合理的经济激励机制,很容易导致政治冷漠,即很多人对政治漠不关心,其结果就是少数人乘机为非作歹。同时,也由于缺乏足够的经济制约机制,很容易导致政治狂热,从而导致多数的暴政。

为了解决民主政治中投票者政治投资不足的问题,最方便的办法是改变政治权利的配置制度。首先,废除一人一票,根据个人的利益相关度、稀缺资" 源的性质和数量来分配选票。其次,权利是可以让渡的,使权利流向更需要的地方。第三,取消一次性消费、过期作废的原则。如果选民觉得本次投票与自己没有多少关系,就可以把投票的权利储蓄起来,留待该用的时候使用。

这一制度变革方案可以改变投票者的投票行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从而使得稀缺的政治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并激励更多的人去开发和有效利用稀缺的政治资源。但是,它也引起了两个问题:首先,权利的平等是现代民主观的核心价值。政治权利不平等,实际上改变了现代民主的性质。这一制度变革虽然有利于民主制度的稳定和效率,但由于存在着严重的意识形态的阻碍,因而是不可行的。其次,这一新的权利配置制度的实施费用远远高于一人一票制度。因为在政治生活中,不存在经济生活中以充分竞争的市场为基础的复杂的定价制度。每个人手中的政治资源很难估价,政治权利也很难正确分配。政治权利的让渡、储蓄,也需要很高的管理费用。这表明,这一制度变革存在着高额交易成本的阻碍。

那么,何以在平等的政治权利配置制度下使得民主制度能够有效运转呢?对此,人类社会已经发明了种种配套的措施。各种各样的政治组织以及相应的有关投票和选举竞争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就是有效节约民主政治交易费用,并使之稳定而有效运转的替代的办法。上述分析表明,在政治领域,市场规则是不可能有效的,但根据阿罗的不可能定理,唯有市场规则,才能实现自由主义的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得不选择非市场的选择规则了。独裁的规则无疑是一种选择,但把自己的命运交给一位独裁者,无论这位独裁者是政治学家、行政学家、经济学家,还是哲学家,人们都是不放心的,实践也表明独裁者没有学习的动机,而往往有滥用权力的积极性,显然这是一种非常坏的选择。除了市场规则和独裁规则之外,就使民主的选择规则了。民主的规则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规则会有不同的结果。其结果到底如何呢?

第三节 选择规则

公共选择规则中最常见的规则就是投票规则。根据现有的公共选择理论,民主的集体选择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全体一致的选择制度;二是多数票制;三是否定个体平等的加权与需求显示法。投票是公共领域里从个人偏好导出公共偏好、从个人利益推导出公共利益的最好的机制。自由的投票规则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投票服务于由个人偏好得出集体偏好;二是所有投票者具有关于做出投票对象的可选择的方案的充分的信息;三是每个投票者有权自主地作出关于自己投票选择的决策。

一、一致同意

全体一致的选择制度是一种完全符合帕累托改进条件的制度安排,因为理性的经济人在投票表决时,只有在对自己有利时才会投赞成票,如果对自己有损害,就会投反对票,如果对自己无关,那就会投弃权票,置身事外。在这一制度安排之下,只要有一方感到某一变化于己不利,他就会投反对票,从而阻止该变化的实施。所以,在全体一致制度安排下,不可能发生任何非帕累托改进的变化。由于帕累托改进型的变化有利于至少一个人,并且肯定不会不利于任何人,所以这种变化不会遇到任何阻力。除非有人不符合阿罗所规定的五项条件。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制度变迁都是帕累托改进型制度变迁。实际上,符合帕累托改进条件的制度变迁只是一种偶然的制度变迁,如果某个组织或者整体社会的所有制度变迁都需要符合帕累托改进的条件,那么该组织或该整体社会可能会一事无成。如联合国安理会实行全体一致的选择制度,在这一制度安排下,中、英、美、俄、法五大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无论哪国都可以一票否决任何联合国决议。这一制度安排可以保证五大国共同协商解决世界事务,但也使得许多急需解决的国际问题由于某一大国的阻挠而无法解决。所以,为了实现非帕累托改进型的制度变迁,就有必要实行非全体一致的选择制度。这就是多数投票机制。

二、多数规则

多数规则又分简单多数、过半数多数和绝对多数等,它们与一致同意的差别是把多数人的偏好当作社会偏好,把多数人的利益当作公共利益。它的形式化表示是假定有n个可供选择的方案:X、Y、Z等。简单多数法则就是对这些方案两两加以比较,或者在总体上进行排序,如比较X、Y,若多数人认为X比Y好,则最终形成的集体偏好中也应当是X比Y好;如比较X、Y、Z,则多数人认为X>Y>Z,则最终形成的集体偏好也是X优于Y,Y优于Z,并且X也优于Z。

多数规则的好处是在少数人反对的情况下也能够得出集体利益,由于集体的偏好代表了多数人的偏好,因此它比较逼近公共利益。而在绝对多数规则条件下,则更为逼近公共利益。但是它也有缺陷,因为少数人的利益往往被忽略。而在具有众多方案的情况下,简单多数规则所忽略的利益可能反而是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只要有可能,人们就会倾向于一致同意,并且还会选择绝对多数规则,只有在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会同意简单多数原则。

在具有若干项选择的情况下,多数法则本身并不一定能够给出一个唯一的解,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多数法则会出现多个解,最终解如何,则取决于投票程序。因此,多数法则存在着某种内在的不一致性,这就是所谓投票悖论(voting paradox)。

表格10.1 投票悖论 第一选择 第二选择 第三选择

投票者1 A B C

投票者2 B C A

投票者3 C A B

根据表10.1中的偏好次序,并根据多数法则进行投票,这时我们就可以得到这样三个有趣的结果:

第三,我们进行两两投票,先在A与B之间进行投票,结果是A优于B取A,然后再在A与C之间进行投票,结果是C优于A,取C。然后我们重新开始,先在B与C之间进行投票,选B,再在B与A之间投票,结果选A。最后,我们再重新开始,在C与A之间投票,选C,再在C与B之间投票,结果就是C。这表明,在特定情况下,选择的结果是不确定的,由于选择次序不同,任何方案均可能成为最后的结果,只要该方案能够在第一轮投票时不进入投票程序,而只在第二轮投票时才进入投票程序,它就会成为最后优胜方案。这说明,投票结果并不决定于社会对方案的真正偏好,而是决定于社会" 投票的次序,次序决定结果,这显然不符投票制度的初旨。

投票悖论表明,多数投票制度并不一定能够从个人偏好中推导出集体偏好。这时,如果为了不使社会没有集体的偏好,只能人为地制造集体偏好,即使这一偏好并不是从个人偏好中推导出来的。

对此,可以有三个办法来解决:一是抓阄,听命于随机结果。这在知道若干种选择,并且任何人都明白投票程序决定投票结果时最为有用。二是让选择程序来界定选择结果。这在许多人或者所有人都不明白这一道理时最为有用。在这时,人们选择选择程序,并不是任何有意识的选择,而是面临现实问题时,何种选择方案首先进入选择并付诸实施,然后再在面临新的现实问题时何种选择在第二轮选择时进入选择程序。除此之外,强权也可以改变决策程序,从而操纵投票结果。三是可以限制个人偏好的性质,制造单峰偏好。因为假定对这三个方案进行总体投票,投票者按其偏好次序投三张票,其结果是有三个同样的峰值。这时,如果能够限制其中一个方面的偏好性质,其结果就能够显示单峰值,从而获得确定的结果。这就是单峰定理,第二种方案让选择程序来界定选择结果,实际上就是利用选择程序来限制个人的偏好区域,让其偏好定义域限制在某两个方案上。我们将在后面讨论这一定理。运用复数投票或者打分投票法在特定情况下也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三、复数投票与打分投票

该方案的好处是可以一次性地解决多个方案的投票问题,并且可以看出各个选民对不同方案的偏好相差程度。

一是在不同的个人间,对同一顺序选择方案只能给予同样的分数,换言之,这一方法不能显示不同个人对同一顺序的方案间在满足上可能有差别。

二是同多数法则相比,这一方法考虑了同一个人关于不同选择方案间的满足强度的差别,如考虑X、Y,根据复数投票法,我们仅仅问,某人认为X比Y好还是相反或者一样好;根据复数法则,我们还可以问相差多少。

但是,复数投票法则没有说明为什么每两个相继的方案间恰恰相差1呢?为什么不能允许不同个人对同一顺序选择方案给予不同的分数呢?打分投票法能够解决这一问题。

在这一规则下,对每个投票者给予相同的一定数量的分(如100分)。每个投票者可将这些分按照自己的偏好强度,在多个选择方案间进行分配,最后再将每个方案所得分数进行加总,得分最高的就是最好的。打分投票法,实际上就是给选民以平等分配的货币,然后让选民根据自己的偏好强度以及同等的货币约束对不同的偏好进行选择,从而实现选民均衡。

对于打分投票法来说,值得注意三点:一是总分的确定多少是任意的,而总分的变动可能导致结果的变动。因为它改变了选民的收入约束线,从而改变了选民的选择空间。如果各项方案需求弹性相同,那么选择空间的改变就不会导致选择结果,但如果各项方案需求弹性不同,那么就很可能改变最终选择结果。

二是这一方法可能导致投票者的策略行为,如某人为了使他认为最好的方案当选可能会夸大他的偏好强度,将全部分数都分配给他认为最好的方案。这种策略行为往往导致打分投票法蜕化为多数投票法则。这种策略行为在市场中是不容易发生的,因为市场中的私益物品是可分的,并且是竞争性的,而在公共领域,许多选择都是公益物品,其享用是不可分的,因而经常发生。如果发生了这种蜕化,高成本的打分投票法就没有必要了,因为其结果很可能是一样的。因为对于特定的方案A、 B和C来说,如果有等量的分数因策略原因转向A、B以及C,策略行为相互抵销,并不影响选择结果。这在存在大量选民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因此,打分投票法一般适用于少量选民,比如离婚时分割财产,打分投票法就是一项很好的方法。给夫妇双方各50分,对所有的家庭资产进行打分,如果丈夫对音响的打分是10分,而妻子只有5分,那么音响分给丈夫;妻子对宠物的打分是10分,而丈夫只有1分,那么宠物就归妻子。依此类推,既可以实现平均分配,又不至于导致效率损失。

策略行为往往发生在公共领域。在公益物品方面,消费者很可能不真实地表达自己的偏好问题。在公共政策的投票方面也是如此。投票者实际投票行为常常是背离其真实的偏好。如假定有三个投票者甲、乙、丙,三个选择方案A、B、C,三个投票者按打分法(假定总分为10分)的投票以下表:

选择方案 顺序 分数 顺序 分数 顺序 分数

A 1 5 3 1 3 1

B 2 3 2 3 1 5

按打分法,最后的抉择方案是C。但是,假定甲知道其他人的偏好,他便可能将全部分都给予A,从而使得A获胜。其他人也可能会采取类似的做法,并且完全有理由这样做。这正是投票策略的情况。另外,当一些人知道自己最赞成的方案不会当选时,便会转而将选票投给第二好的方案,以避免更坏的可能性发生。从理论上来看,一种投票规则对偏好强度越敏感,给策略行为提供的机会也就越大。

策略行为的另一个方面是选票交易,在简单多数规则下,获胜的多数将得到的利益可能少于失败的少数而付出的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少数人便可能试图进行选票交易,以防止这样的情形发生。这时的选票交易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一些人贿赂另一些人,使他们投票赞成自己所赞成的方案。二是两个方面达成某种协议,在一类问题上甲方支持乙方,换取乙方在另一类问题上支持甲方。在这类交易不损害第三方的情况下,选票交易有助于增进帕累托有效性,因为显然只有当交易使有关各方至少一方获利,并且不损害任何一方时,它才能获得有关各方的赞同。选票交易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但是它却会引起高额的交易成本,并因此而使得政治过程复杂化,不利于民主政治,因此在政治上往往受到限制甚至禁止,宁可鼓励弃权,也不鼓励交易。三是无论是复数投票法还是打分投票法,虽然增加了解决投票悖论的可能性,但它们依然可能出现投票悖论。

四、单峰定理

阿罗的不可能定理表明,任何一种公共选择的投票方法均不可能完全解决投票悖论,因为任何公共选择规则都不可能满足他所提出的五项条件。根据许多学者的研究,偏好的单峰性是满足这五项条件的前提。如果对个人偏好形式加以适当的限制,就有可能改变偏好的多峰性,从而解决投票悖论。邓肯·布莱克由此提出了著名的单峰定理。他认为,通过对个人的偏好进行适当的限制,使其适合于某一种类型,则多数决策结果就满足可传递性假定。单峰定理就是如果投票者满足偏好的单峰性,并且投票者的数目是奇数,那么多数法将满足可传递性。

单峰的数学涵义是:设n个投票者的效用函数是U1 (X),…,Un (X),Ui (X)(i=1, …,n)定义在可供选择的社会状态的集合S上,那么在二维平面上,若将S标在横轴上,将Ui (X)(i=1,…,n)表在纵轴上,则至少存在S的一种排列,使得Ui (X)的几何图形均有一个高峰。

上面投票程序决定投票结果的做法实际上就是利用限制定义域的方式来使偏好具有单峰性。如对于A、B、C三个方案,可以先把偏好定义域限制在A与B,两者相比B优于A,具有单峰性;把定义域限制在B与C,两者相比B优于C;再把定义域限制在A与C,两者相比C优于A。这样多数决策的结果就满足可传递性条件,社会选择的偏好顺序将是B>C>A。

单峰定理表明,在单峰型的偏好结构中,多数决策的结果是具有稳定性的。这就克服了投票悖论结果的不稳定性。不过单峰定理虽然创造了社会偏好的连" 续性,但违背了无限制定义域的假定。因此,在投票实践中,单峰定理也不过是在理论上给出了如何创造投票结果,而并未解决从个人偏好推导出集体偏好的问题。

不过布莱克的单峰定理依然是有意义的。因为它给出了从个人偏好推导出集体偏好的条件的另一种表述。而且还给出了从个人偏好推导出社会偏好并且避免投票悖论的可能性。单峰定理表明,投票悖论出现的可能性比较小,因为在大多数场合,个人的偏好结构会呈现出单峰形。为什么呢?假定A代表低水平的预算,B代表中等水平的预算,C代表高水平的预算,在概率上说,C>A>B>C的个人偏好顺序出现的可能性很小,因为绝大多数人不会认为高额预算比低额预算好,又认为低额预算比中等规模的预算好。

从数学上来看,如果y代表个人偏好的理想目标个数,以x代表可供选择的社会状态,那么,在多数投票规则中不可能存在获胜者的概率是x、y的函数,可以写成:

p=f(x,y)

在这一公式中,p表示不存在投票结果的可能性,f表示函数关系。该函数是一个增函数。这说明,只要x增加,或y增加,或者x和y都增加,则多数投票结果很可能是势均力敌、不分胜负。这说明,在一个高度不一致并且人数众多的社会中,个人之间很难达成一个比较理想的结果。反之,在一个比较统一的社会中,个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偏好意愿的一致性,这时几个人或更多的人会共同抱有一个理想目标,于是n减少,使多数投票产生胜利者的可能性增加。

公共选择学者戈登·图洛克认为,在现实世界中,投票者的个数总是大大超过供投票选择的社会状态的个数的。这时,出现投票悖论的概率是如此之小,以至于在实际上可以不考虑它。这时,出现一致的概率就很高,而再提出或拥护另一个选择方案的成本会高于该方案能带来的利益。如果实际的多数投票结果确实靠近中间状态,则该结果将被大家所接受。

图洛克的话可能有待于事实的验证,但它有助于说明直接民主投票制何以比间接投票制容易达成投票结果、不易导致投票悖论的原因,也可以说明直接民主很容易摧毁民主制度因而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的原因。在直接民主投票制下,参加投票的人数总是大大超过被投票表决的方案个数的,这时出现投票悖论概率很小。这时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这就意味着直接民主有利于实现快速决策,这在个人偏好不易改变的情况下,就有利于民主的稳定和政策的持续性。但如果个人的偏好容易改变,则也容易为多数专制创造条件,从而摧毁民主制度本身。在间接民主制下,投票者往往限于少数人,这时投票者数目减少,而可选择的方案却比较容易提出,这时投票结果就难以达到一致的结果。如在英国,投票者总是限于保守党、工党与别的大党之间,投票者数目减少了,提出可选方案又较为方便,就使投票难以达到一致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在一个社会可供选择的状态的个数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决策程序越是不民主,则投票结果就越是不确定、不稳定,政府政策就越是易变。当然,由于投票者人数少,提出方案比较容易,要达成一致意见比较困难,这时也有利于保守的倾向,从而稳定先前的投票格局。

因此,单峰定理的有效性有一定的实际背景。由单峰定理可以推导出中间投票者定理。该定理认为,在个人偏好满足单峰性的简单多数规则下,在投票中赢得胜利的将会是为中间投票者所最为赞成的方案。从社会分层角度来看,中间投票者往往为拥有中间收入或财产的居民,也就是中间阶级或者中产阶级。单峰定理假定每个投票人不会以为中间状态太差,即他只能走一个极端,而不可能同时走另一个极端。这实际上隐喻了大多数选票会投在中间方案上。

正式提出中间投票人定理的是唐斯(A.Downs)。他在1957年出版的《民主的经济理论》中指出:如果在一个多数决策的模型中,个人偏好都是单峰的,则反映中间投票人意愿的那种政策会最终获胜,因为选择该政策会使一个团体的福利损失最小。中间投票者定理表明,任何一个政党或政治家,要想获得极大量的选票,必须使自己的竞选方案与纲领符合中间投票人的意愿。反过来,任何政党或政治家,如果要赢得选举的胜利,必须保持中庸。此外,如果一个社会成员中产阶级居于多数地位,那么整个社会就越是不可能出现极端的选择,就越不可能出现革命或者反革命。政治就越稳定,社会经济生活也就越有条件理性化,而不是走向极端。因此,中产阶级与民主的稳定性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五、交易成本

除了全体一致、多数法则、序数投票法则、打分投票法则等之外,还有单名制选区制、比例代表制等更为复杂的模式。这些模式也有其特点,并产生有趣的公共选择结果,如单名制选区制创造两党制,因为单名制选举制限制了定义域;比例代表制会创造多党制,因为它的选择范围较宽。这表明,限制定义域,有助于创造唯一且稳定的解。

在上述探讨中,我们均没有考察任意选择规则的交易成本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在考察上述选择规则时,实际上假定了交易成本为零的外在条件。但是,在实际上,交易成本并不为零。每一种公共选择规则均有其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公共选择规则之选择的决定要素,我们应该根据交易成本的高低,来决定采取何种公共选择的规则。

公共选择的交易成本包括:选择投票制度的行政管理成本、决策过程的参与成本、投票结果的实施成本以及配置方面的效率成本。就决策过程参与成本来说,又可以细分为谈判成本和机会成本。谈判成本就是为了征得一批社会成员同意采纳某项征税或公共支出子方案而必须付出的代价。机会成本就是某项提案被延迟执行而付出的机会成本。显然,共同体越大,决策的交易成本也就越大。

根据不同规则的不同交易成本,我们可以发现,简单多数的交易成本最低,而全体一致的交易成本显然最高。但并不因此可以认为多数投票规则是一种有效决策规则,也不能说全体一致是值得追求的。事实上,实行一致原则,等于是承认任何人都有否决权,这会造成少数人的苛政,也会削弱共同体的行动能力。反过来,要制约政府采取集体行动的能力,最好的办法也就是采用交易成本较高的投票规则。这也就是自由的政府、法治的政府、民主的政府往往比专制的政府缺乏集体行动的能力,因而更能够实现有限政府理想的原因所在。当然,如果民主政府只实施简单多数的法则,民主政府也会产生多数的暴政,导致多数人剥削、压迫少数人的格局。这样的民主政府实际上就是暴民政府,它与自由的、法治的政府相比,更容易滥用权力。因此,现代政府实际上都是自由、法治、民主政府的混合物,它以自由为基础,法治为框架,民主为背景的有限且有效的政府。

第四节 政治均衡与立宪政治

公共选择研究指的是与市场选择相对的公共领域的选择。布坎南和图洛克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者。他们主张个人至上,以立宪框架,实现政治均衡,利用可靠的宪政制度,实现有限政府。

一、政治均衡

理想的公共选择是无政府的公共选择,是每一个人都有充分的自由的社会。布坎南认为,“理想的社会是无政府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没有任何人或者集团能够强制他人。”在理想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完全的自由,并且特别强调消极方面的自由:“如果没有任何人或者集团强制他(她)这样做,那么这个人在作出某一行为时就是自由的。”比如一个人没有他人或者集团的干涉,他有权仰着睡或者趴着睡。这时他是自由的。不幸的是,他由于身体上的疾病只能选择一种睡法,这时他同样是自由的。根据布坎南的看法,个人自由,应该是“社会政策中压倒一切的目标”。

在自由市场条件下,人们能够自由地进行讨价还价并签订契约,这时人们能够享受自由。他们假定,“个人是唯一重" 要的决策单位,个人为效用最大化考虑所激励,并且他们在进行选择时消息灵通且充分理性。”“只有个人才作出选择和行动。集体本身不选择也不行动。”效用最大化,就是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效用最大化包括任何能够带来快乐和满足的或者有价值的东西。也就是说人是自利的,在市场中是如此,在公共领域中也是如此。“当个人由市场中的买者或者卖者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纳税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性不会发生变化。”

公共选择研究的主要成果就是在市场领域里,自利的人们自由选择能够实现经济均衡,实现共同富裕,但在公共领域里,自利的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却是政治均衡,这一均衡导致的是零和的博弈,甚至是人人理性、社会不理性的纳什均衡格局。搭便车、大政府、寻租等等十分恶劣的后果都是政治均衡的表现。

在公共领域里,如果某一项政策的选择要满足不损害任何一个人的利益的条件,就必须采取一致同意的选择规则。由于一致同意的代价非常昂贵,它不是导致一事无成,就是不得不经常向反对者行贿。因此,公共领域的选择规则往往会倾向于尊重多数的意见,实行少数无条件服从多数的原则。

多数统治原则的实施,会自然而然地导致大政府的恶果。假定有100个人通过多数原则建立政府来统治自己。根据多数统治规则,任何51个人就可以采取集体行动,即使这种行动必须要由其他49个人付出一部分的代价。由于51个人组成的多数并不一定是同一批51个人,因此人们可以组织任意的51个人来采取强制性的行动,并让其他49%的人支付一部分成本。由于多数派总是能够依靠多数原则来剥削少数人的利益,人们就会越来越依靠多数统治的办法来搭少数人的便车。结果公共领域日益扩张,也就是政府扩张,市场缩小。

政府扩张导致寻租泛滥。在此,公共选择学者的寻租不是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所征收的租金,它指的是“通过国家的保护所产生的财富的转移”。它包括“旨在通过引入政府干预或者终止它的干预而获利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要求政府限制日本汽车进口的通用汽车公司的说客就是寻租者。要求加薪的官僚是寻租者。反对进口限制和反对给官僚加薪的人也是寻租者。简言之,通过政府作为或者不作为来获得好处的任何行为都是寻租行为,阻挠他人寻租的行为也是寻租行为。

寻租行为并不是通常所说的寻利行为。寻利行为是一种生产性的努力,它有助于社会的福祉,但是寻租行为涉及资源的非生产性运用,如说客的时间和才能就是非生产性的运用。把可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用于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减少了总的财富。图洛克把寻租看作是“负总和的游戏”(Negative Sum Game),认为第三世界国家的落后是因为这些国家存在着大量的寻租行为。

官僚也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自私的寻租者。他们最关心的是自己的职位、工资和津贴,由于他们的前途取决于他们所工作的政府部门的状况,因此他们也特别关心自己所在的工作部门的扩张,希望有更多的人员,有更多的预算。他们努力扩张政府部门的职能,同时设法反对可能导致其人员精简或者预算削减的发展。在每一个财政年度将要结束时,他们会花完最后一分钱,唯恐本年度有剩余后,下一年度的预算就会削减。同时还会想方设法证明该年度预算规模不足。对于寻租者来说,他们一边抱怨官僚机构为何不死,为什么不衰亡,一边则设法支持官僚机构,因为一旦真的死亡了,寻租者也无机会寻租了。

就像官僚一样,军事人员也是自私的寻租者。他们总是强调国防安全的重要性,夸大外国势力侵略的可能性,以便维持庞大的军费开支,维持更多的军职。

投票者投票的动机也是为了增进自己的利益。他们选择那些能够满足他们欲望的立法者。立法者也为自利所驱使,他们为了再当选,他们在投票时更倾向于考虑那些特殊选民的利益,并且尽可能地把成本分配到其他无关紧要的选民身上。对立法者要求扩张政府,要求增加政府开支的压力大于要求精简政府,缩减预算的压力,于是政府一直在扩张,而当税收无法维持政府支出时,政府就会举借国债,实施赤字财政,制造通货膨胀,变相征税。

因此,在公共选择学者看来,政府就是所有人都力图依靠他人来生活的东西,政府是寻租的根源。政府扩张是多数统治原则条件下一部分人积极选择的结果。这时,就要建立可靠的宪政制度,保护个人的自由,保护市场,制约多数的权力,遏制政府的扩张,遏制寻租,变恶性的政治均衡为良性的政治均衡。

二、宪政制约

布坎南和图洛克在《同意的计算》中,分析了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问题。他们的研究不是描述性的,也不是历史的,而是逻辑上的。他们研究的立宪问题不是人类的宪法是如何制定的,也不是某一部宪法在什么样的历史条件下成为宪法,而是在立宪过程中何种政府理论影响了理性的、逻辑上是效用最大化的制宪者。

根据布坎南和图洛克的看法,逻辑上的制宪者充满害怕而不是充满希望。他们怀疑政府,认为政府是最大的威胁。他们关心如何保护自己,而不太关心政府将会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实现进步。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他们肯定要求宪法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生效,给每一个人以否决的权利,政府就不会浪费任何纳税人的钱。无政府状态下人们可以拥有充分的自由,但一旦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地强制他人时,其结果很可能是霍布斯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如果任何人均能够利用一致同意规则给予的一票否决权,政府在公共领域里必将一事无成。一致同意将会使政府完全失效,或者不得不向拒不合作者行贿,因此它本身也是昂贵的。因此逻辑上的制宪者必然选择多数统治的原则。然而,多数统治原则必然导致大政府和寻租泛滥。因此,制宪者必然会制定制约多数权力、保护少数权利的宪政安排,立宪的政府必然是有限的政府。

布坎南的宪法经济学提出了立宪政治的基本原则。他认为,人有坏的一面,也有好的一面,但“在设计政治制度及对宪法确定若干检查和控制条款时,每个人必须被当作一个无赖,他的所有行为除了追求私人利益外,别无其他目的”。人是自私的,在公共领域里一旦掌握了权力,就必然会损公肥私,这时即使有很多人大公无私,只要有人自私,损公肥私也必然发生。因此,“立宪政治的一个重要原理是要作以下的假定──掌权者将滥用政治权力去促进特殊的利益;这不是因为情形常常是如此,而是因为这是事物的自然趋势,这是自由制度特别要加以防止的”。

布坎南分析了宪法经济学在税收、干预政策以及宪法改革三个领域的应用问题。他认为,在税收领域里,关键问题在于外部征集的税收对于处于市场上作为物品和劳务的需求者及供应者的私人经济行为会产生什么影响。新古典税收理论无论在实证还是在规范上都假定税收本身对于选择过程来说是外生的。公共选择研究则假定政治决策制定是内生的。各种税基额外的负担轻重的排序和选择不如各种税基条件下政府收入大小的排序和选择重要。税收问题关键在于政治决策结构与财政制度的相互作用。

凯恩斯主义主张利用政府预算来实现宏观经济目标,忽视了政治决策结构对预算的影响。公共选择研究表明,民主政府喜欢支出而不愿征税,从而趋于使预算出现赤字的倾向。布坎南认为,在后凯恩斯时代,当对政治行为者的道德约束失去它们先前的大部分效力时,就需要限制赤字融通的正式规则,以保证负责任的财政决策。

布坎南认为,通过政府的再分配政策实现分配的公平,在民主政府中,再分配政策实现公平的可能性取决于利益集团政治能否实现分配公平。不过,公共选择研究表明,“利益集团之间不受约束的政治斗争不可能促进分配公平的种种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设置适当的制度安" 排,制约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从而有可能利用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来实现公共利益。

总之,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才能从个人的偏好推导出集体的偏好,才能使公共的利益兼容任何个人的利益,不损害任何个人的利益,以个人利益为基础,为所有个人的利益服务。但是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有一定的界限的,在许多情况下,我们依然不得不使用非市场的规则来从个人的偏好推导出集体的偏好。与市场规则相比,非市场的选择规则有种种缺陷,其中最大的缺陷是它无法形成不牺牲任何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在存在投票悖论的情况下,而且还根本不可能从个人偏好推导出集体的偏好。公共选择的研究表明,任何非市场的选择规则,都不能满足阿罗不可能定理所提出的条件,因此投票政治不能替代市场机制。因此,投票政治必须让位于市场经济,把整个社会尽可能建立在市场选择的基础上,压缩公共选择的空间,并针对公共选择的自我膨胀倾向,对其实施宪政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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