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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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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1-10

非公司企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继续完善公司企业制度的同时,也在着手研究非公司企业的完善和治理,由于当前我国非公司企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发展的过程中又涉及到更多的方面,如组织机构、企业监管的问题。另外在非公司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涉及到更多的法律问题,本文就非公司企业中的清算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非公司企业概述

(一)非公司企业的定义

我国非公司企业指的是不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调控,现在仍然依法发展,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从事各种生产、服务以及经营的企业。此外,非公司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显著的区别就是有着不一样注册资本,今年公司中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度有所调整,从原先的实缴制度转变为认缴制,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

(二)非公司企业的法律特征

在非公司制企业当中,投资者的投资形式对企业形成产权,对其所拥有的财产同样享有一定经营权;企业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者的转让或者无偿对外分配后形成的公司产权,企业就可以依据自身拥有的经营权,对自身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适当的资源配置和划分;非公司制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主要以经理、公会、党委会以及职工代表为主体,此外,非公司制企业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人民政府管理和所有。

我国非公司制企业的正式建立和投入运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颁布之前对企业的立法采取的是以不同的企业所有制性质选择的独立式管理模式,其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私营企业法律、三资企业法律、集体企业所有制企业法律、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等几种,其中由于三资企业法律特殊的性质,规划到公司法控制的范围之内[1]。

(三)非公司制企业的分类

我国非公司制企业的分类主要有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国有工业企业,它主要基于生产资料国有制,依法存续,自负盈亏、有独立合算的能力的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经济组织;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建立在城镇当中,是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企业所拥有的资本归劳动者所有,劳动者通过共同劳作,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二、关于非公司制企业清算法律问题的分析

当前我国一些基层的法院针对非公司制企业中法律清算的问题向上级反映,由于当前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的规则,导致处理问题时遇到很多困难。因此针对非公司制企业中的清算问题在法律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我国公司法当中规定,企业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针对非公司制企业的,法律保护其营利权,从法律的特征的角度来看,法律对非公司制企业的经营并没有限制,此外,由于非公司制企业的经营和公司制企业的经营无论从管理方式还是面向的市场主体都存在不同之处,在特殊条件下,应当允许非公司制企业在合理范围内加强管理的力度[2]。

(一)责权人针对清算赔偿责任的法律追究的问题

非公司制企业的清算义务者懈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责权人的相关责权受到损失,那么责权人针对清算赔偿责任是否有权追究的问题始终是焦点问题之一。从法理逻辑的角度来说,法律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权利的实现都需要有相应的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而这项权利在清算义务者不负责的消极行为下势必无法实现,所以清算义务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如果清算义务人对清算义务的职责不予以重视,那么企业的财产也会受到这种不作为的消极行为的影响而受到损失,最终为债权人造成负担,使其利益受损,所以应承担清算中的赔偿责任。此外,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清算义务者不履行清算义务这种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构成因素,所以对于法律法规当中已经明文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非公司制企业中的清算义务者不履行清算职责,属于一种不作为的消极行为,企业的财产将会因此受到损失,债权人的经济利益也会受到损失。

(二)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是否能予以受理的法律问题

多数认为针对这种情况应该予以受理,根据我国法律中针对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的情况是有明文规定的,不应该因为是非公司制企业而特殊对待,针对企业法人的解散问题,应适时建立清算小组以进行清算工作。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法人应该由有关人员、主要管理机构或当地法院进行组织清算的工作,针对非法人企业解散的情况,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也都明确规定了企业投资者与合伙人之间相应的清算义务。

由此可知,既然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对非公司制企业中的清算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内容,那么履行义务的主体就要依法执行自身义务,否则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当无法进行自行清算时,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清算的方式作为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有效手段,以确保相关法律的实施,另外,受理强制清算是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企业财产不仅是企业债权人实现自身利益的基础条件,对清算义务者来说也拥有同样的权力。由于清算义务者经常扮演拥有实体权利的经营管理者的角色,债权人在企业当中仅是企业中的请求权者,两者在权力上不对等,而在正当程序中介入公权力,就能使双方站在对等的位置上进行企业债务的清偿工作[3]。

三、结论

综上所述,文章从非公司企业的概念着眼,分析了非公司企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随着企业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断深化和改革,非公司制企业在中国经济的发展中会拥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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