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8-28
微博直播庭审的利弊分析
随着近年微博成为人们获取资讯的重要途径,人们通过微博这一媒介对司法进行社会监督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此之后,全国各级法院纷纷表态将推行微博直播庭审的做法。然而,我国目前微博直播庭审制度尚不成熟,大范围的实行微博直播庭审是否恰当,这则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一、微博直播庭审的积极作用
(一)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司法人员的办案质量
法庭的审判不可或缺的是程序的公开性,微博直播庭审使庭审处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监督之下,这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一方面,通过微博对庭审过程进行直播,使得在庭审中司法人员的一举一动都被上万网民时刻关注。因此,司法人员容不得有半点马虎,决定了其必须认真对待该案。在司法实践中,曾出现的法官在开庭时接电话以及律师在庭审中睡觉等不规范行为都会得到大大改善。另一方面,在微博直播庭审过程,必将提升人们对该案件的关注度。而当案件在人们高度关注下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以及一些司法腐败的现象就将会得到遏止,程序正义得到贯彻,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二)促进审判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
正如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所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审判公开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障诉讼公正性、民主性的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将案件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传统的审判公开方式使得审判公开原则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这是因为,一来一般公众对于与自己无牵连关系的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不感兴趣,更不会费时费力亲自到法院进行旁听;二来法院对案件信息的公开一般是通过法院公告栏或者法院网站等形式进行,人们往往无法及时知晓与案件有关的开庭情况。而微博直播庭审作为一种审判公开的新形式,增加了社会的监督面,防止造成冤假错案。同时,满足了人们对于案件的知情权,良好的树立了司法机关开明的司法形象,无形中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使得人们对于案件判决更加信服。
(三)强化普法效果,提高法律意识
在微博直播庭审可以让人们了解法庭,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方面,通过观看庭审过程,让人们了解案情,清楚明白违反法律将产生的严重后果,这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由此可以强化法律的教育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法律的“平民化”,使得更多的人接触法律知识,让法律真正融入到人们的一般生活当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达到普法的效果。
二、微博直播庭审的消极作用
(一)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微博直播庭审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容易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恢复性司法的观点认为,刑罚是为了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给予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是实施刑罚所追求的价值之一。然而,在直播庭审的过程中,往往对被害人以及被告人的个人信息不加保护,全部公诸于众。这将会侵犯到被害人或被告人的隐私权,将使得被害人以及被告人日后生活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之下,不利于其日后正常融入社会并恢复到以前的生活状态。
(二)影响案件客观公正的审理
庭审应当在自然有序的状态下,由法官位于中立的位置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不难理解,当众多聚光灯和摄像机对着法庭的情况下,庭审便将处于一种极其不自然的状态之下。更有甚者,在庭审过程中发生因摄影原因而重复庭审步骤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在此状态之下,司法人员将抱有“作秀”的心态进行司法活动,而被告人、证人也将处于巨大的心理压力之下做出陈述。微博直播为庭审带来了许多外在影响因素,这是不利于案件客观公正的审理的。
(三)可能造成公众的不良情绪
在大范围推广微博直播庭审,有可能使得一些性质严重案件、手段极其残忍的案件被公之于众。庭审中对案情的详细描述,一方面可能引起公众的不安、恐慌,尤其是由于微博并未对内容设置年龄限制,太过残忍的内容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另一反面,也可能引发一些效仿性的恶意犯罪。如前阵子发生一系列针对校园的恶性暴力事件,不得不承认媒体在传播案件细节时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负影响。
三、微博直播庭审的规制措施
(一)规定合适的直播庭审主体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9条第三款规定:“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这一规定防止了以往律师或当事人于庭审中在微博直播的现象,因为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律师代表的是一方当事人,所其发表的言论往往具有主观性,容易有失偏颇,把公众舆论引向一个极端。因此,由专门的媒体进行客观的报道才能够向人们反应案件的真实情况。此外,为了保证负责直播庭审的媒体的客观性,也应制定相关规定予以规范,对媒体的夸大报道或违反法庭秩序予以警告或惩罚。但与此同时,目前尚无对该规定中的“许可”予以明确规定,而是给予法院自由裁量权,当各媒体争相取得直播庭审的权利时,就很容易诱发一些腐败问题。所以,还应当对“许可”的标准和范围做出细致的解释。
(二)建立直播案件选择审核机制
微博直播庭审可以选取一些社会关注较高的案件进行,同时,也应该保证案件选取的案例典型性以及类型多样化,充分的发挥直播庭审的普法作用。应当注意的是微博直播庭审绝不可以无选择的将全部案件的庭审进行公开。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得公开。此外,如上所述,一些手段残忍的案件也不宜公开。因此,就需要建立一个直播案件选择的审核机制,对适合直播庭审的案件予以挑选。
(三)明确微博直播庭审的操作细节
在微博直播庭审时,首先应注意对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内容如姓名、相貌、住址等做一些技术处理,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予以保护。其次,为了使得庭审各方处于自然的状态下进行诉讼活动,应建议使用隐蔽式摄影器材代替现有的众多媒体包围法庭的状态,至少要做到没有声音,没有特殊照明,没有大幅度的动作,绝不能因直播庭审而影响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再次,媒体在直播暴力性犯罪和高科技犯罪的庭审时应当对具体犯罪手法及细节予以弱化,避免对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带来不良的影响。最后,为了防止诉讼参与人为获得不正当的诉讼利益,故意将公众舆论诱导至自己所期望的方向,应当保证直播庭审的内容的全面性。即不能故意的对庭审部分内容进行增加或删减,应保证人们所获得有关庭审的信息是完整的,从而使得人们对案件的态度是建立在信息足够客观、全面的基础之上的。
综上所述,微博直播庭审不可否认其极大的促进了审判公开,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正面影响。但不可忽略的是微博直播庭审也有其弊端,作为审判公开的一种新形式,其应当受到合理的规制,应由合适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以防止其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以及案件的公正裁判造成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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