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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工作应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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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2-08

侦查监督工作应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可行性建议

一、现行刑诉法对侦查监督工作的高要求

现在刑事诉讼法是于2013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这是继1996年之后对刑诉法的再次重大修改。本次刑诉法修改的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其中涉及侦查监督方面的内容较多。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被纳入现行刑事诉讼法。此次该观念的入法要求侦查监督干警要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在保证犯罪得到惩罚的同时,又要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1]第二,审查逮捕方式的转变,证据制度的完善,要求干警在提高审查逮捕质量的基础上,加大对办案细节的把握。第三,一系列规范侦查措施和完善相关救济、监督机制的新规定,如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两法衔接”工作、技术侦查措施等,更是考验侦监干警在日常工作中的专业素养和业务知识储备。除此以外,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制度,辩护制度,四种特别程序案件也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提出新课题。

二、高要求下侦查监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面对现行刑诉法的高要求,联系自身的工作实际,其实基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在实际执法中还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传统办案理念与新型执法理念的冲突。一直以来,“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重办案轻服务”的传统办案理念就牢牢占据检察干警的思想。在审查逮捕案件时检察干警更多考虑的是确认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成立的相关证据,忽视的是犯罪嫌疑人不捕的可能性,较高的批捕率就是传统办案理念占主要地位的最好体现。不过,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贯彻,执法理念开始逐渐向“打击与保护并重、配合与监督并重、办案与服务并重”等方面倾斜,该理念更加注重办案质量以及侦查监督工作的社会效果。但传统办案习惯并未消失,仍存在于多数检察干警的思想中,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人员能力素质的提高,而且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及与之产生的社会效果。

(二)“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近年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数大都在200余件,行政区域较大的县区院,每年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的数量更是居高不下,除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外,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两法衔接”等侦查监督部门的特色业务的工作量也在逐年加大,综治维稳、保护知识产权、监督食品安全等一系列需要侦查监督部门承担的专项工作并未随之而减少。与工作程度不能匹配的是部门办案人员的数量,2013年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监督职能的拓展,使得“案多人少”的情况日益严重。如现行刑诉法68条规定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适用条件。但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相关法律细则均未明确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听取意见的次数及相应的处理办法,是否听取意见,听取几次意见都会使得本就紧张的审查逮捕期限更加紧张,进而加大部门干警的工作压力。

(三)传统工作方式不能满足现行刑诉法的高要求。现阶段的侦查监督工作内容不再单纯的只是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两法衔接”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工作开始成为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业务。如果之前的审查逮捕工作是简单的“办手续”,那么现在的工作对侦查监督人员的证据审查能力、案件分析能力、依法决断能力、纠正违法能力以及释法说理能力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就目前而言,检察干警的办案能力与新任务、新要求存在不小差距,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比较欠缺,实际运用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侦查监督工作应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可行性建议

侦监部门如何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侦监工作如何应对现在实行的刑事诉讼法?结合工作实际,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可行性建议。

(一)加强刑诉法学习,丰富侦查监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知识储备。一是转变侦查监督人员的执法理念。自由、公平、正义、效率等一直以来就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我国现行刑诉法也不例外,”尊重和保障人权”、程序公正,效率意识等均体现在内。这就要求侦查监督人员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在保证办案质量的的同时还需要提高工作绩效、注重案件社会效果。二是健全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制度。尤其是对基层一线侦查监督人员的培训,必须要有针对性的展开。如检察机关可以联合高等院校,定期对侦查监督人员进行业务领域以及金融证券、知识产权、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领域的技能培训,同时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对培训的内容进行检测;省、市、区县三级检察机关可以以网络平台为立足点,通过微博、学习论坛发布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疑难案例等法律事务,使侦查监督人员能够充实最新法律知识,能够与本院其它部门或者其他院同部门相互交流工作经验,以期更好地掌握侦查监督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二)完善侦查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引导和规范侦查监督人员的执法办案行为。现行刑诉法已实施近两年时间,但是立法机关仍未出台相关的具体操作细则,侦查监督人员面对工作,特别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时往往会一筹莫展。结合刑诉法的要求,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规范侦查监督人员的行为:第一,严格适用逮捕条件,坚决杜绝错捕现象发生。当前各地区刑事案件逮捕率较高,个别地区的逮捕案件所占审查逮捕案件的比例能够达到95%以上,其原因在于较多的侦查监督人员对于如何正确把握逮捕必要性条件认识不一,从而使不具备逮捕必要性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第二,加大证据审查力度,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实践中,侦查监督人员审查卷宗材料发现瑕疵证据,如侦查人员未在询问笔录上签名,鉴定意见未告知双方当事人等,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纠正意见后,公安机关多数不能在较短的审查逮捕期限内予以补正或出具书面说明,这就与检察监督要求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相违背。对此,侦查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把关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对于非法言词证据以及不能补正和作出合理解释的非法实物证据一律予以排除,坚决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真正把每件案件都办成禁得起历史的检验的“铁案”。第三,改进监督方式,强化监督职能。旧时侦监部门办案模式比较被动,无论是审查批捕还是法律监督均离不开卷宗审查和犯罪嫌疑人控诉。以侦查活动监督为例,侦查活动违法的线索多来自于办案中发现,很少会有犯罪嫌疑人主动控诉,即使受到不公正对待,由于双方缺少良好的信任关系,犯罪嫌疑人也会保持缄默。这就要求侦监部门需要进一步拓宽获取法律监督线索渠道,设立“配合监督并重”的监督、处理机制,让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够及时参与到法律监督过程中来。

(三)加强刑诉法的宣传教育,为群众的诉求提供渠道。侦监工作影响的不单单是个别的犯罪嫌疑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侦监部门的范围涉及面广,既有与执法机关的接触,也有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因此,这就需要侦监工作注重法律效果的同时,更要注重社会效果。那么,侦监工作如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笔者认为便捷的途径就在于群众的细致了解与积极支持。侦查监督部门可以与本院其它部门或者其他单位相联合,进基层,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通过摆放展板、接受咨询、组织讲座等形式加强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刑诉法内容,清楚作为公民能够享有的权利,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应结合新职责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建设相应的工作平台,为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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