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8-06
试论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
随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多,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问题也开始频繁出现,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在处理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处理模式,因而在不同地区的审判结果也不尽相同,二者竞合问题逐渐成为民事审判的争议;又因赔偿方式选择的不同,赔偿数额的差距,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获得也产生了一定的差异,使得双方利益产生矛盾。因此,在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情况下,如何选择赔偿方式,正确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关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概述
工伤损害赔偿,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关系后,在所从事的工作相关的内容中遭受伤害后,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并享受工伤损害赔偿。而较多的工伤事故是因单位或第三人侵权行为引起的,又涉及到了民事侵权的性质,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法的领域。因此,在一些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请求工伤损害赔偿的同时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即存在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问题。
二、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劳动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多重请求权的问题
从上文了解到我国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多重请求权的问题,即在一个侵权行为中存在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和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我国各地区对请求权的法律竞合各有不同,由此出现了不同的赔偿结果。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责任认定较为复杂。对于工伤事故的认定,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民法主要是从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加以规范;而劳动法则主要以工伤保险关系为主要依据加以规定,这样就构成了侵权行为调整的特殊侵权关系以及工伤保险调整的劳动保险关系的双重竞合关系。
(二)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项目存在重叠的问题
首先从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来看,《安全生产法》规定,在生产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具有工伤损害赔偿权与民事赔偿权;《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患者享有工伤保险权利与相关赔偿权利。此两部法律都同时赋予了劳动者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与民事赔付请求权,但其中劳动者的利益获得是否齐全,以及采取何种模式获得等都未进行明确规定。其次从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项目与标准来看,存在赔偿竞合情况下重复给付的问题。例如,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项目都包含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另外,《解释》与《工伤保险条例》在赔偿的计算标准上存在较大的不同,工伤损害赔偿的数额远远低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那么,在二者相竞合的情况下产生了重复的给付现象。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主要模式
(一)重复性赔偿模式
重复性赔偿模式又称兼得性双重救济模式,容易理解,此模式的产生是基于劳动者具有既为工伤保险的对象又为事故发生的受害人的双重身份,在不同法律关系下,劳动者有权获得两种赔偿救济。同时,在赔偿过程中,用人单位及第三人并不能因对方履行了赔偿义务而减轻赔偿责任,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重复性赔偿模式很好的体现了对受害群体的法律保护与关爱。
(二)补充性赔偿模式
补充性赔偿模式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可以在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后请求工伤损害赔偿,但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当侵权责任赔偿高于工伤损害赔偿时,不予工伤损害赔偿;若侵权责任赔偿低于工伤损害赔偿,则由工伤损害赔偿补足,以达到劳动者实际损失赔偿标准。与重复性赔偿最大的区别在于补充性赔偿不允许出现劳动者或双重赔偿利益的现象。法院采用补充性赔偿模式,有利于削减用人单位的工伤支付,规避劳动者的额外收益,更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本。
四、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处理的建议
(一)确立工伤保险责任优先原则
工伤保险责任优先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此原则具有普遍性与强制性,指当工伤事故发生时,不考虑事故发生的过错原因,工伤保险部门都要向劳动者提供保险赔偿待遇,以便劳动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济。因此,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或第三人都应该按照工伤保险责任进行处理,与劳动者处理好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二)在工伤保险责任优先原则下积极采取补充性赔偿模式
从以上对补充性赔偿模式的分析中,可以得知在处理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问题时,补充性模式更为科学合理。依据我国的国家性质与基本国情,补充性赔偿模式更能符合我国立法精神的选择。当前,我国企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用工难得的问题,我国司法处理要积极采取补充性赔偿模式,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也要保障用工单位的利益,促进和谐就业环境的构建。此外,还要在法律中明确补充性处理模式的实施方法,要重视劳动者的地位,当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给与医疗救助。
(三)将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科学合理的衔接
当工伤损害赔偿不能独立完全承担受害者损失时,在补充性赔偿原则上,需要结合民事侵权赔偿制度来维护劳动者权益,此时就需要经过两种制度下的救济程序。然而,两种救济程序在证据认定与责任确定方面都具有一致性,那么相同的法律程序就没有同时操作的必要,因为既增加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影响效率,还浪费了社会资源。因而,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将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科学合理的衔接,将前一个诉讼程序的相关证据、结论等应用到后一个诉讼程序中,以更好的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处理难题,以更好地解决工伤纠纷。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问题上,我国要不断完善立法,有效将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科学合理的衔接起来,司法在实践过程中应该在工伤保险责任优先原则下积极采取补充性赔偿模式,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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