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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众认同对刑法相关问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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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7-27

关于公众认同对刑法相关问题的影响

司法作为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救济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关键防线,也是人权保障的最佳方式。随着现代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公众期望可以通过司法来解决自身在社会中遇到的矛盾和纠纷,保障自身的人权。然而由于司法资源存在一定的狭隘性,在处理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实践中,难免会发生司法能力不足的现象。从近几年来出现的一些受到公众们普遍关注和争议的刑事案件来看(如“刘涌案”、“许霆案”),司法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关于刑法在适用上的解释以及司法制度构建的正当性正在受到公众们的质疑和不满,司法公信力不足进而导致刑事案件的认同危机正在产生。

从另一个层面而言,现代法治国家刑法之要义,是在民众中确立对刑法的认同感,即建立公众认同。提出这样的观点,主要是因为随着国家关于刑法力量的不断膨胀,刑法的理论和实务开始出现脱离公众的趋势;再加上刑法本身的理论性很强,如果公众自身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并不高,那么刑法的条条框框,对他们而言就显得生涩难懂。这些情况的发生,易使刑法与公众之间的张力逐渐增强,从而导致刑法的亲和力不断减弱,不易获得公众的认同。如何提高司法效率,发挥司法独有的作用,促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保障司法社会功能的实现;让刑法与普通公众所持有的法律规范意识之间的距离缩短,使刑事司法活动不再是普通公众眼里的“陌生之物”,值得我们思考。

一、公众认同对刑法理论的影响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有时候会出现法律条文和刑法理论在适用上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这是导致一些争论产生的理论依据。法学家们也会因为这些争论而各持说法,各方所持理论的不同,便难以达成一致的见解。学说之间的产生,有时候并不一定是建立在强有力的理论之上,有时候是从社会公众认同的角度,通常这样的学说被称为一般标准说。

公众认同对刑法理论的影响,从两个方面考虑:一个是刑法的理论要充分考虑公众的认同感,即需要考虑刑法中的哪些理论解释是普通公众可以接受的。从现实的考虑,刑法中对于犯罪的认定,如果没有考虑到普通公众的规范意识或者说是刑法认同感,那么在结论方面,必定会损害其合理性。社会的现实和民众的法律意识、法规思想、生活经验等会影响国民对于刑法理论的理解和认定。刑法的理论如果充分考虑公众的认同感,就可以减少刑法实务方面产生的争议现象。

另一方面,得到公众的认同对刑法理论可以带来有利影响。比如在刑法理论中有一个重要的原理:归责的实现需要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实现归责的客观条件。然而相当因果关系说却说明了刑法实务中的一个问题:尽管没有行为A的产生,也有可能带来结果B的关系事实。相当因果关系说要求判断结果符合“社会的正当性”,认为作为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只需要具备某一事实,依据社会共同经验,也可以产生与损害事实同样的结果。相当因果关系说以条件为基础,犯罪结果的产生与一定行为之间的关系是依靠“经验”来建立的,普通公众可以认可的“共同经验”,因果关系的存在就是合理的。这在解决一些复杂的案件时候,能发挥其独特作用,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二、公众认同对刑法制度的影响

司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权,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主要的防线。对于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给社会带去不利影响、触犯刑事法律的公民,刑法会给予法律上的惩罚。从刑法对犯罪分子的处罚的角度来看,最大的目的是预防类似犯罪的再次发生,从而警醒其他的公民,遵守法律法规。然而,预防犯罪的发生,需要得到社会公众对于刑事处罚制度的认可,即认可刑事处罚制度是公平公正、合理正当的。

从刑事处罚的目的来看,特殊预防是针对犯罪人而言的,即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一般预防的对象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刑事法律上侧重一般预防,它告诉全社会成员犯罪以后的刑罚后果,对于一些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起到威慑的作用。然而在刑罚执行的时候,侧重特殊预防,目的是将受罚者改造成守法公民,使之不再犯罪。由于侧重点不同,在考虑公众认同对刑法制度的影响时,刑事法律上就需要以社会公众的认同作为主要的考虑点,刑罚执行的时候则需要以罪犯对刑法、刑罚的认同为考虑点。

目前受到公众认同影响比较严重的是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截至目前为止,已经有超过70%的国家在实质上废除死刑。我国至今仍保留死刑,死刑复核权统一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死刑的裁判随着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趋势不断扩大,也变得更加谨慎严格。我国公众对于死刑制度的认同要比其他国家(如美国)高,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样理论形态的报应观念。对于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死有余辜”是公众普遍对其持有的态度。公众也把死刑看作是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损害国家和人民巨大利益、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一种公平合理的刑罚方式。

三、公众认同对刑法实践的影响

广州中院重审判决,许霆的行为仍以盗窃罪定罪,是从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层面分析得出的,然而在许霆案的过程中,可以发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乃至司法,仍有不尽完善之处,司法机关对刑法的解释和适用引发了公众的质疑,进而也动摇了司法的威信。公众对一审判决的结果广泛质疑,关键是认为对许霆的量刑过重,尤其是看到一些官员贪污受贿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也只不过判处几十年。两者对比起来,认为许霆量刑过重是可以理解的。司法作为一项特殊的活动,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理所当然是不可能依据公众的情感与认同,然而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乃至司法仍有缺漏的现实状况下,就需要考虑公众的认同。刑法是一种规范,这种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的所有公众,法律具有生命力或者司法具有威信力的途径,是被公众认可以及被公众所接受。

四、结语

虽然公众认同对刑事司法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我们不能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即刻意、努力、一味地去追求社会公众对我国刑事司法的认同。刑事司法要保持好自己的独立性,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水平,增加公众对我国刑事司法的了解。让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产生认可并接受,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情。这是一项工程,需要不断努力。司法改革的终极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的良好契合,实现刑事司法的社会控制功能,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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