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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婚姻关系法律探究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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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7

准婚姻关系法律探究

一、准婚姻关系的概念

(一)准婚姻关系的概念

准婚姻关系也称为亚婚姻关系,是指未婚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两性结合关系的事实状态。对于准婚姻关系,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非法同居。

(二)准婚姻和相关概念的区分

1.准婚姻关系与婚姻

准婚姻关系与婚姻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首先,婚姻的产生需要经过结婚登记;而准婚姻关系,仅凭当事人的合意即可发生。其次,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产生抚养请求权等专属于夫妻的权利;而准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不具有婚姻中专属于配偶的各项权利。再次,婚姻中产生纠纷,可以直接适用婚姻家庭法律来解决;而对于准婚姻关系中的纠纷,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立法依据。最后,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通过离婚手续来完成;而准婚姻关系的解除只要单方的通知便可以结束。

2.准婚姻关系与事实婚姻

准婚姻关系与事实婚姻存在如下区别:首先,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之间是夫妻关系;而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能享有专属于配偶之间的各项权利。其次,构成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而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能不具备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再次,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结婚的合意;而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只是合意共同居住生活。最后,事实婚姻对外公示的是当事人双方为配偶;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对外公示的是异性的同居者。

3.准婚姻与通奸、姘居和**嫖娼

它们与准婚姻关系的区别显而易见。首先,通奸、姘居、**嫖娼都是违法行为;而准婚姻关系的建立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其次,通奸、姘居、**嫖娼都以性作为其唯一的存在基础;而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和帮助。最后,通奸、姘居者中一方或双方是有配偶的,**嫖娼也可能这样;而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都是未婚状态的男女。

二、准婚姻关系的现状

目前准婚姻现象已经由农村转到城市,主要对象也由没有法律常识,没有接受过教育的农村人,转化成了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其中绝大多数是被人称之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分析其主要原因为:

(一)大多女孩子在结婚时为了以后的生活稳定会提出很高的物质条件,要求男方房子车子都要具备。相比之前结婚所的所需要物质条件要求高。但现在大学生大多出身农村,家里经济条件并不富裕,况且现在大学里的消费由于相互攀比、爱慕虚荣而变得非常之高,很多家庭供应孩子完成学业已经力不从心。

(三)如今城市中外来人口多,人口流通速度快,人很难有一个固定的居所,归属感很难找到。加上生活节奏快,生存成本高,职场竞争激烈,人们的心理压力大,更不容易获得幸福感和满足感。调查表明女人比男人更渴望拥有一栋房子,因为在竞争中女人更容易被淘汰,在工作之余女人还要兼顾家庭,承受的压力更大。一栋属于自己的房子可以给女人一种家的感觉,更能带来安全感和依赖感。所以在结婚时提出很高的物质条件不只是虚荣心的表现,更多的一种本能,一种心理需求,一种生活的保障。

(四)“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的思想广为流传,女人是一种感性动物,爱情在她们心中占很重要的地位,在爱情面前她们可以抛弃一切,但在现实面前一时的心理冲动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最终仍需面对。

(五)现在总体来将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发育成熟较早,很多十来岁的孩子就已经长到成年人的体型,这是生理因素。另外,社会发展快,目前电脑普及,互联网是一种面向大众的资讯平台,现在的一些所谓青春偶像剧的影视作品,很低俗的药品广告,也促使他们心理成熟早。

表1

百分比(%)人数

190甚至更多6

290-808

380-607

460-405

540-201

620以下2

(六)“婚前同居”“未婚先孕”“试婚”现象普遍存在,大家都习以为常,很坦然的去接受,没有人会用道德去谴责他们。我在自己的QQ里做过简单调查:

您认为在当前“未婚同居的比例”占到目前20-30岁人口的百分比为,见表1:

由于时间较短,共收到29份答卷,其中选择百分之40以下的3人年龄在40岁左右。总的来说百分之72以上的人认为未婚同居占目前年轻人的六成以上。其中一位网友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现在未婚同居在城市里很普遍,大概占85%-95%,在农村则很少在15%左右。

介于准婚姻现象产生的原因及现状,准婚姻关系在短期内不可能完全消除,其必将会继续长期存在。面对非法同居现象的现实性,进行规范有十分的必要性,我们要对其加以规范、引导,早日与结婚制度接轨,维护全社会的稳定。

三、关于准婚姻关系的一般规则

(一)准婚姻关系被解除后对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和债务处理问题

准婚姻关系期间,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并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但是毕竟是男女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所以免不了会在财产、子女等问题上有所交叉。

1.财产问题

我认为,在准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共同生活期间共同所的收入和购置财产,应按共有财产处理。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开始时并未有任何有关共同财产分配问题的约定,那么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但不包括其中有确切证据证明该财产为自己所有的财产。除此之外,还应当照顾到妇女、儿童的利益,并把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加以考虑,如果一方承担了照顾子女的责任,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承当相应的经济责任或经济补偿。

2.债务问题

在解除准婚姻关系之时,对于当事人一方个人所欠下的债务,由该方个人偿还;而对于共同生活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负担比例和方法,协商未果的,应按共同债务处理,由双方共同偿还。

(二)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继承遗产权利问题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看来,当事人之间一方如若想获得另一方的继承权利权利,就必须要满足至少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双方当事人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二是当事人已故一方生前留有医嘱,指定另一方为其财产的继承人。

四、结语

在当今社会男女实现完全平等,还不能成为一种现实,男尊女卑现象依然存在,男女歧视不能完全消除。男女生理机构的不同,决定了身体素质不一样,也决定了心理的不同,在语言能力、承受压力、社会地位等等方面的不一样,所以妇女仍属于弱势群体。儿童不具有自我保护能力或者能力有限当然属于弱势群体,当然应予特殊保护。

我们应当加以规制和规范,在婚姻立法中规定“准婚姻”的形式,将这种社会现象纳入法律的轨道,防止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出现更大的问题,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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