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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公证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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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4-08

论遗嘱公证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遗产继承问题反映了家庭与亲属的身份和财产之间的关系,以不同的视角体现了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宏观经济体制所起的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更呈现出人们对财产以及权力等观念的转变。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分配公民生前的合法财产,不仅能够满足公民生前对自身合法财产的分配意愿,还能够促进公民生前合法遗产的合理分配。但在实际生活中,遗嘱公证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造成有关遗嘱方面的案件频发发生,尤其是对大份额遗产的分配上,具有较大争议。这对国家修改和补充《继承法》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推动作用。

一、遗嘱公证概述

(一)遗嘱以及遗嘱公证的含义

遗嘱在法律中的意义为遗嘱人在生前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一定的形式对其所拥有的合法财产和有关的事务,采取相关处理的分配措施,而这些措施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将会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在遗嘱人离世之后,其所立遗嘱将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方面民事行为。遗嘱公证作为公证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遗嘱人立遗嘱行为表示其为真实、合理、合法等,具有被认可和证明意义的活动,而其中由公证机构证明为真实、合法等遗嘱将可称为公证遗嘱。

(二)公证遗嘱的特征

1.公证机构对公证遗嘱的重要性

遗嘱的设立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若不符合法定形式将不受到《继承法》的相关承认以及权益保护。在我国继承法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主要遗嘱形式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等,相应的遗嘱形式要件则起着重要的证明作用。公证遗嘱需遗嘱人须在公证机构进行办理;自书遗嘱则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标注具体时间;代写遗嘱则可由两个或者以上的见证人予以在场进行见证,可选其中一人进行执笔代写,并标注具体时间(年、月、日),进而在遗嘱书结尾由各见证人亲笔签名,再加遗嘱人亲笔签名;录音遗嘱则与代写遗嘱的形式类似,亦须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设立现场进行见证。故而公证遗嘱须在公证机构进行相关流程的办理,获取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要件。

2.公证书的作用

公证书在公证遗嘱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公证遗嘱的载体,能够有效证明遗嘱成立的重要凭证。在相关的公证法中对公证书的描述为公证机构通过采取审查的方法对申请遗嘱公证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以及充分等方面予以核查,若相关事项符合法律要求并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机构将在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相关的公证书。遗嘱公证在对遗嘱进行公证后,公证机构将遗嘱公证卷宗进行密封后以密卷的形式归档,在遗嘱人离世之后由遗嘱受益人向公证机构申请遗嘱继承公证或接受遗赠公证。

3.公证遗嘱的效力生效情况

在相关的公证法中由公证机构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等,可作核查事实的重要依据,若有充分的反面证据以推翻该项公证将不以此公证书作为证明依据。在民事活动或者诉讼活动中公证遗嘱因其经由法律机关的公证而具备较强的法律效力,可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4.相关公证遗嘱的变更或者撤销需以公证的形式进行

在继承法中相关的条文对公证遗嘱的变更或者撤销予以明确的规定,遗嘱人无论以何种形式设立的遗嘱,若其中设立了数份内容之间存在矛盾的遗嘱,在公证遗嘱的范围内,应以最后一次设立的公证遗嘱为遗嘱人意愿的标准,而非公证遗嘱的则同样以遗嘱人最后设立的遗嘱为主要依据。这体现出公证遗嘱的撤销与变动需重办公证,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可擅自撤销与变动公证遗嘱,以便避免遗嘱内容与形式的冲突,造成遗嘱纠纷和诉讼案件的发生。

二、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

公证遗嘱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中以其经由法律形式而表现出其优势,在当前遗嘱纠纷案件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公证遗嘱的产生主要是通过公证机构和公证制度的发展而兴起,近年来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而受到广泛关注,以其自身优势逐渐在社会中进行推广。国际上有关遗嘱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典或者独立的继承法等进行相关的规定。在我国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进行相关遗嘱方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遗嘱的规定达到了九条之多,而在相关法律颁布实施之后的实际的相关遗嘱案件中,在处理遗嘱纠纷案件的判决过程中主要还是由法院法官依据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自由裁量。

但在当今社会中,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我国的人口结构出现了一定的变化,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在私有财产的处理态度上也随之而有所改变,若以原有的《继承法》进行有关问题的处理常表现出滞后和简单,在家庭民事纠纷案件中出现后力不足和许多的漏洞的局面。有关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可从上述提高的设立遗嘱的程序要件、实体证明要件、审查方式以及证据核查规则等展现出公证遗嘱法律效力保障问题。

三、遗嘱公证办理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公证遗嘱的内容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将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公证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其遗嘱内容将代表了遗嘱人的生前对财产处理的愿望,在其合法财产分配上其意愿将受到法律条文的保护,其遗嘱内容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第一,设立遗嘱的当事人需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思维能力并且其能够表达出自己的意愿;第二,遗嘱的相关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不可对无行为能力或者无生活能力人的继承权予以剥夺;第三,遗嘱所涉及的财产都将是遗嘱人个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公证遗嘱中的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以及住址);所涉及的财产现状,例如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址或者是否存在共有、抵押等情况;具体的意愿;遗嘱执行人的基本信息;遗嘱产生日期、遗嘱人亲笔签名等方面。在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须立遗嘱当事人持个人身份证、财产的权属凭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去就近的公证机构或邀请相关公证机构人员到住地进行遗嘱公证办理。从事遗嘱公证的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应对相关的遗嘱进行保密,在公证过程中为立遗嘱人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以便降低财产纠纷的发生率。

(二)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应合法

遗嘱公证的办理过程可参考上述内容,而办理条件则需保证立遗嘱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神志清醒,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正常,对于自身的真实意愿可完全陈述,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遗嘱的真实意思存在遭受外界胁迫或者欺骗的状况,将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内容与形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不可超出法律之外,若出现违法、非法的冲突则说明该遗嘱公证将不可办理。遗嘱人的财产必须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若涉及夫妻共有或家庭共有,遗嘱人只可对归为自己所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处理,否则其超出部分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再者遗嘱公证的办理应立遗嘱人亲自在公证处办理,他人代为办理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公民生前立遗嘱不仅能够表达出其自身对所拥有的合法财产分配上的意愿,同时还能降低财产分配纠纷等问题的发生率,这对社会和谐建设和稳定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对遗嘱公证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将有利于找出法律漏洞,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继承法》的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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