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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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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7-29

论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举报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举报是公民参与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预防和打击贪污腐败, 是我国当前的重要任务。根据最高检举报中心的统计,我国处理的腐败贿赂等案件中,十中有七是来自群众举报。举报人被称作是时代的良心。因此,我国现阶段亟需加强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完善举报人的保护制度。

1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做好举报人的安全保护工作,就保障了公民的检举权,保护了法律的尊严。举报人在做着一项“与邪恶作斗争”的正义事业,他们需要的是法律的支持与荫蔽,公民举报的积极性与法律保护的程度成正比。然而,我国举报人的保护工作却不能令人满意,反而现状堪忧。

1.1举报人保护范围较为狭窄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应当负有的,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的责任。从举报人保护的范围来看,保护对象仅限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这样的规定将许多潜在的受害者排除在了法律的保护之外,这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是相悖的,同时也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准则。

在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对举报人保护的范围只停留在了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上。国外曾出现过因法律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而放弃贴身保护,最终导致举报人被报复杀害的惨剧。因此,过于狭窄的保护范围恐怕难以达到法律预期的保护目的。

权利与义务是一一对应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公民参与检察举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障公民举报权的顺利行使则是国家的义务。举报人作为良知和正义的代表,主动挺身而出,奋力与邪恶做着斗争,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是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他们更不应该为举报而贡献出自己的财产,乃至生命。因此,只有做好了举报人权利利益的保护工作,给予举报人以强大的安全保障,才能使公民更加信任政府、更有安全感,才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迸发出广大人民群众更大的举报热情,才能使公平正义成为现实。

我国现阶段的保护原则重预防而轻惩罚。惩罚性保护措施通过对打击报复者进行严厉制裁来保护举报人。但这种保护方式的弊端在于,它的启动时间过于滞后,实际中举报人已经遭受了无法弥补的损害。所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1。而预防措施,作为惩罚犯罪的辅助手段,主要体现在要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实践过程中,这种手段存在着一定的立法缺陷。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举报人信息保密的方式和程度等;其次缺乏对违反保密措施后的补救方法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

保护举报人的手段存在着发展滞后的实际情况。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举报人保护的相关人员、资金来源,也没有明确保护的方式、保护的期限等。

1.3举报人经济补偿的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经济发展水平跃居世界前列。在经济大繁荣的背景条件下,社会主体将利益放在了第一位,他们所追求的目标和动力均来自于对物质利益的极大追求。因此,举报人为了经济利益进行举报活动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现在,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尚未得到充分的保障,更不用说能够获得实际的奖励和物质上的补偿。举报人在检举揭发违法乱纪行为的过程中,势必需要时间、金钱和人力的投入。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理应由政府对举报人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和物质上的奖励。试想如果举报人在经济上没有任何可获取的利益,又得不到应有的补偿,那么大部分人怎会冒着可能遭受他人打击报复的危险去举报。

举报人为举报或作证所产生的合理损失,例如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补偿义务主体。现有的规定并没有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给予举报人适当补偿,举报人所在单位也没有合理的依据和理由给予补偿。虽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有奖励举报人的相关制度,但有时为数寥寥的奖金只能是杯水车薪。举报人承受着巨大心理压力,冒着风险去举报,如果既得不到奖励,合理损失又得不到补偿,那么他将失去举报的动力和积极性。因此举报机制不仅要奖励举报人,更应该补偿举报人。

目前很少有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将激励举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之中,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保护和奖励补偿以及司法救济等一系列举报人合法权益保护所需的资金缺乏财政保障。

2完善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的构想

2.1完善举报人的保护手段

保护措施的设计应当能起到保护举报人安全的作用,同时也要结合我国的经济状况、社会现实、司法资源、历史文化等方方面面的因素,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考虑到以上因素以及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可采用的举报人保护措施包括:庭审中的保护、贴身保护、移居保护和整容保护等。

首先,要重视举报人的保密工作。一旦举报人的信息外泄,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风险便会增高。做好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工作将有效调动广大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因此,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将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材料、举报案情等列为工作秘密,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予以保存。由于工作人员泄密而导致举报人遭受损失的,应根据情节和后果严肃处理。情况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司法实践证明,部分举报人对自己的安全状况过于掉以轻心,缺乏应有的自我保护意识。因此,加强举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是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之一。举报受理机关应当积极给予举报人指导。告知公民注意举报的方式,不要公开讨论举报案件,不将举报情况告知他人,以避免举报信息的泄露。与此同时,定期举行举报人自我保护方式方法的宣传活动。举报人的保护不应该只是检察机关的任务,也是举报人自己的事,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如果举报人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积极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举报人的保护工作将会更加顺利、高效。 其次,保护举报人当然需要法律的坚实后盾。因此,有必要对打击报复行为的量刑标准作出具体的规定,及时、高效地处理打击报复行为。将处理结果公开曝光,及时公之于众,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感受到党和政府在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决心和成效,同时起到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的作用,为我国的举报事业传递更多正能量。

2.2适当扩大举报人经济补偿的范围并提高补偿标准

确立举报有偿原则,明确举报人奖励与损失补偿的标准和范围。我们需要完善关于举报奖励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规定的奖励条件及数额都过于笼统,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对奖励的具体发放机关及发放方式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我们需要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举报补偿制度。由国家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笔钱用来支付举报人因举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经济损失则包括了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所消耗的金钱,以及耽误正常工作生活的成本和遭受打击报复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将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和奖励、补偿举报人所需的资金列入各级财政支出,专项拨款,并保证专款专用。也可以建立专门的举报人保护基金,接受金钱或其他形式的社会捐助、爱心捐赠、遗赠或捐献等。

举报对打击违法犯罪、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所做的贡献是不言而喻的。举报人却因举报人保护制度的缺陷深受其害、惶恐不安、草木皆兵,因此,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1进一步认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广西国际物流枢纽建设的意义

站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从广西在全国、西部地区区域发展中战略地位出发,充分认识广西国际物流枢纽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从现实来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拓宽了我国特别是西部地区发展的外部空间,把沿海、沿边开放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和水平。因此,把广西建设成为面向国际开放的重要枢纽地,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区域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是我国实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举措、新突破。建设广西国际物流枢纽,是涉及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和北部湾发展战略的核心。因此,广西国际物流枢纽建设既是立足广西、带动广西、面向西南、服务全国的重要战略,不仅仅是广西的战略,而是国家战略。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广西国际物流枢纽建设的现状分析

2.1广西打造国际物流枢纽的基础已经具备

2.2广西打造国际物流枢纽面临着重大的战略机遇期

当前广西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期,面临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珠江―西江经济带建设即将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国―东盟合作将进入新的“钻石十年”等一系列发展机遇。打造广西国际物流枢纽恰逢大好机遇期。

2.3广西打造国际物流枢纽的后发优势较为明显

2.4广西口岸是我国中南、西南地区开放发展的重要资源 目前,广西已有东兴、友谊关、水口、龙邦4个口岸开放国际道路运输业务,获批国际道路运输线路共28条。同时,来自南宁海关提供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 2014年,中国各地经广西口岸出口到东盟的货物总值1630亿元,其中广西区外货源1374.5亿元,同比增长51.5%,占经广西口岸出口到东盟总值的84.3%。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广西建设国际物流枢纽中存在的问题

3.1物流整体竞争力还不够强

当前,广西外贸进出口总额不高,但对外投资在全国的比重并不低,特别是与东盟国家的合作,占比较高,今后物流总量还会增多,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广西物流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在物流服务需求、物流观念、物流经营及供应链管理等方面仍然处于萌芽阶段,总体上还处于落后、弱小、分散、自发的状态,远远不能满足国际物流发展的需要,也不足以支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日益增长的物流需求。

3.2外部竞争比较激烈

广西打造“国际物流枢纽”,需要巨额资金,需要大规模的招商引资。但是在招商引资中面临着与西部各省、市、自治区的激烈竞争。在吸引市场、拓展业务方面会面临一些竞争和挑战。

3.3国际物流人才的严重短缺

3.4物流发展水平还比较低

广西发展甘蔗、林木、果品、农业生产资料和轻工产品物流,尤其是农副产品物流具有有利条件。但是,广西的物流比其它地方薄弱。例如,广西边境凭祥是东盟水果进入中国的主要口岸,但装卸、搬运等物流水平较低,人力投入多,时间成本高,且易损坏水果;广西区内其它农副产品也需要扩大对外交易,从而要进一步扩大广西农副产品物流产业的建设。

3.5物流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广西正在积极构建以钦州保税港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和北海出口加工区为重点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保税物流体系,努力打造连接中国与东盟的高效便捷通道体系。目前,广西初步建成以保税物流体系为核心,生产性物流、国际贸易物流、城市商业物流和专业市场协同发展的大物流体系。但这些体系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广西建设国际物流枢纽的思路

(1)广西国际物流枢纽建设要实现物流功能由现在的“运输中心”向“装卸运输中心+服务中心”、“国际物流中心”转型升级,靠物流一体化发展,化竞争为合作,要推动钦州保税港与泛北部湾各国的自由港、自由贸易区之间的合作,建立泛北部湾区域高效、快速的保税物流通道。

(2)尽快健全和完善广西建立国际物流体系。可从领域合作入手,在信息化基础上,与国内主要超市系统形成对接,整合订单信息、物流、供货等整条供应链,以提高双边贸易的效率、效益。

(3)在跨境物流体系建设方面,重在建设跨境物流园区,并依托产业进行布局,以便为边境地区制造业产业的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产成品销售等的物流组织与管理提供便捷的服务。

5对策建议

(1)加大对广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力度,加快实现广西大开放、大市场、大流通的商务发展格局;改革沿海铁路定价收费机制,切实降低北部湾港口物流成本;大力支持把南宁国际机场打造成为面向东盟的航空枢纽门户;推动第五航权以及过境免签等政策在广西落实。加快构建连接西南、中南、直通东盟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2)加快以南宁为节点的西部南北国际新通道建设,构建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新格局。向南贯通越、老、柬、泰、马、新的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向北连接贵阳、重庆、成都、西安、兰州等西部中心城市的兰州-北海经济走廊,使西部南北国际新通道成为连接“一带一路”的重要通道和重要的经济走廊。

(3)做大做强口岸经济。新阶段要进一步加大对广西陆路边境口岸和边民互市点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将边境

一、二类口岸(含互市点)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加快实现中国与越南以及东盟国家之间的互联互通。同时,进一步加快推动广西口岸扩大开放。

(4)实行多元化融资,加快物流国际枢纽建设的步伐。同时,加大国际物流短缺人才的培养、引进。推动国际物流枢纽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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