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5-07-30
设立中的公司的责任分析
摘 要: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建公司的一系列行为,任何公司成立或者存在必须经过公司的设立这一阶段,设立中的公司是公司成立前的一种过渡形式。本文界定了什么是设立中公司,介绍了设立公司的特征,并结合当前的法律实际,分析了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关键词:设立中公司;特征;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现代市场经济重要的企业形式是公司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一个公司的成立涉及各种复杂多样的行为,必然也会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纠纷与法律问题。公司的设立是一个过程性的行为,也是公司成立之前的一种过渡形式,因此明确设立中公司在公司设立工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对于一个公司的成立有重要影响,因此,加强对公司设立中的行为及其责任的研究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设立中公司概述
1.设立中公司的定义
设立公司,是指从发起人开始公司设立行为,到公司通过审核登记成立时止的一种过渡形式,也被称之为成立公司的前身。对于设立中公司这一概念的界定,也是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确实的法律规定,这给处理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和法律问题造成了困难,因此,清楚的界定设立中公司的定义,一方面有助于区分设立中公司与发起人、第三人、成立后公司等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律义务与权利,另一方面可通过明确在设立工程中及公司成立后的责任承担,来便捷、高效地解决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2.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对于设立中公司的责任模式和人格处理,国际上可以分为两大派别:以英、美为代表的判例法系国家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①英美法系的人格忽略论。英美法系国家,并不关注设立中公司的人格问题,认为设立中公司是一种非法人团体。设立中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是它能够行使一定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处在一种不完全权利能力状态,法律人格有限,是法理学上的非法人团体。②大陆法系的人格论。传统大陆法系理论认为设立中公司为无权利能力社团,一般承认设立中公司的存在,并将设立中公司的人格论作为建立设立中公司级相关人的民事责任模式的前提条件。
目前,人们对于设立中公司具有何种人格这一问题上,还存在着很大歧异。大致可以分为人格忽略论、人格抑制说和人格独立说等不同的学说。
3.设立中公司的权利能力
设立中公司具有一定的权利,本文将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上分别探讨一下设立中公司的权利能力。①从内部关系上分析设立中公司的权利能力。结合设立中公司的特殊法人特征,分析其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因设立中公司是由各个发起人共同决定而设立的,所以发起人可以代表设立中公司行使行为能力和意思能力,能够代表设立中公司从事设立活动;设立中公司拥有的独立财产如办公场所等,能够使其独立地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从而具备一定的民事责任能力。②从外部关系上分析设立中公司的权利能力。设立中公司暂享有暂时的权利能力,可以开设银行账户收取股东出资,进行土地登记,也可以无限股东的身份加入别的公司,还具有诉讼能力,而且必须有对应的强制执行书才可以对设立中公司进行强制执行。设立中公司是一个实际存在的团体,应受到公司法的调整,并在法律上对其权利能力进行界定。
二、设立中公司的特征
设立中公司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①目的性明确。设立中公司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取得法人资格,设立中公司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与行为都是围绕着如何取得法人资格而展开的,因此设立中公司的目的性明确,即取得法人资格。②过渡性。设立中公司是一个动态过程,具有过渡性,属于公司从设立到正式成立之前的中间状态,具有一定的存续时间,是一个中间过渡实体。③非法人团体。设立中公司是一种非法人团体。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可以看出,设立中公司不能以法人团体进行活动,因此,被认为是一种非法人团体。此外,设立中公司还具有依附性、动态性等法律特征。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责任分析:
设立中公司不是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其责任形式与法人不同。设立中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从事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此民事责任的分配应遵守一下责任分配原则:①实行第一责任与第二责任相结合的原则。②实行责任数额转股份份额原则。③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设立中公司的两个命运,一是设立成功即公司成立,也就意味着设立中公司不再存续,所有的民事能力也随之终止,而是设立失败即公司不成立,设立中公司清算债权债务,宣布解散。下面将从以上两种情况来分析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责任。
(1)公司设立成功时的法律责任。公司设立成功,即公司取得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以公司的名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随着公司的成功设立,设立中公司过渡到以其最终构建形式出现的作为法人的成立后公司之上,设立中公司终止,设立中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成立公司予以概况继受,无需财产转移或者债务承接。
(2)公司设立失败时的法律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即鉴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未能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即成立后的公司不存在。由于设立失败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无法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对此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由发起人承担责任,而且发起人之间是一种合伙关系,这种关系从达成协议之日成立到公司成立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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