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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上传者:李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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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6-10-13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交通安全是我们都要注意的问题,下面小编整理了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欢迎阅读!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随着现在汽车的普及,车祸的发生率也随之增加了,很多地方都有车祸的发生。道路的交通事故是最常见的,有些交通事故可能比较小,有些交通事故可能比较大。相关机构会对较大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下面的就是一篇20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大家要是有兴趣的话,可以看一下!

2015年1月30日上午8时50分许,在G50沪渝高速公路进城方向1670KM+74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8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人民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成立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总工会、垫江县监察局、垫江县安监局组成的 沪渝高速公路1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号牌:渝B3Z583,车辆品牌型号:福田牌BJ6536B1DBA-S,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实际载客人数:15人,使用性质:非营运,发动机号:C07681,车辆识别代号:LVCP2CBA1CB005361,车辆所有人:王志明,登记住址:重庆市垫江县五洞镇卧龙路51号,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4月25日。

根据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事故发生时渝B3Z583号车车速应为97KM/H,不存在超速行为。

2.事故车辆号牌:渝A1G599,车辆品牌型号:蒙迪欧牌CAF7230A,车辆类型:小型轿车,核定载客人数:5人,实际载客人数:1人,使用性质:非营运,发动机号:3218837,车辆识别代号:LVSGBFAF7AF117837,车辆所有人: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内,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5月5日。

事故车辆渝A1G599为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所有,属公司自用车辆,不用于营运。事故发生时,由公司员工张桂凤驾车驶向梁平。

根据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渝A1G599号车车速不低于122KM/H,存在超速行为。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王志明:男,43岁,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准驾车型:A2,驾驶证号:512322197102036054,档案编号:500000031829,登记住址: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建设北路300号,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7月3日,证件有效期:2008年7月3日至 2014年7年3日。经长寿区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王志明驾驶证到期未换证。王志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张桂凤:女,42岁,渝A1G599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号:512224197208132623,驾驶证档案号:500000030746,登记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三村3号45幢10-5,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6月21日,证件有效期:2014年6月 21日至2024年6月21日。张桂凤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经调查,没有发现上述驾驶人有处于疲劳驾驶状态及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等其他影响驾驶的行为。

(三)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全封闭、分车分向的沪渝高速公路1670KM+74M路段(重庆市长寿区境内)。事发路段为沥青砼路面,路面平坦。出城方向线形为弯道左偏圆曲线,半径R为3470M,超高为1%,下坡,整个下坡平均纵坡为1.70%,长1624M;经现场测量该事故区域纵坡坡度为1%;进城方向线性为弯道右偏圆曲线。事发路段道路设有两条行车道及一条应急停车道,其中左、右侧行车道均宽3.75米,应急停车道宽2.85米,路段限速:小客车120KM/H,小客车除外100KM/H。中央分隔带开口设计长度25米,2014年6月按《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拓宽为42.7米。中央分隔带开口活动护栏为插拔式,长度能封闭中央分隔带开口,基础采用抽换式立柱基础,活动护栏上设置有反光片,未设置防眩设施,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06)。根据现场勘查及重庆通力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显示:路面平整无坑凼。

(四)事故发生时天气及环境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为早上08时50分许,长寿区气象局当日该区域天气记录显示,事发路段区域(长寿区云台镇)天气情况为小雨、路面潮湿,未发现对行车视线造成影响的起雾迹象。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5年 1月30日8时03分,驾驶人张桂凤驾驶渝A1G599号小型轿车经江北G50收费站上道进入沪渝高速公路驶向梁平县。8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进城方向1670KM+74M处(重庆市长寿区境内),车辆左前侧撞击中央隔离带开口活动护栏后以122KM/H的速度由出城方向车道冲入进城方向车道内,与驾驶人王志明驾驶的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进城方向的左右侧车道之间发生碰撞。导致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掉头并向车身左侧侧翻,渝A1G599号小型轿车最后停驶于应急车道内,左侧车身紧贴W波型防撞护栏板,车头朝垫江方向;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侧翻于应急车道与行车道之间,车头朝垫江方向。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随后市级相关部门、长寿区政府、垫江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到达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应急处置等工作,受伤人员及时被送往垫江县人民医院、长寿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事故现场在3小时内恢复正常通行。

(三)善后处理情况

垫江县人民政府认真开展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工作。现8名死者遗体已全部火化,8名伤者均已得到妥善治疗,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车辆运行轨迹

(一)渝A1G599号小型轿车:由张桂凤驾驶,从重庆市九龙坡区出发,于1月30日8时03分经江北G50收费站上道往梁平方向行驶;

(二)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王志明驾驶,从垫江县高峰镇出发,在高峰镇农贸市场搭乘寇杰及寇喜洋,在高峰镇东风村搭乘杨烈民,再返回高峰镇搭乘吴加云、袁紫玲、吕凤莲,随后至五洞镇搭乘邹燕青、罗传虎、张绍英、王洪豪、王赵昆,最后在澄溪镇肖家岭岗搭乘黄明合、黄诗涵、邹艳芳,于1月30日8时39 分从澄溪收费站ETC车道上道往重庆方向行驶。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张桂凤在雨天环境下未保持安全车速,超速行驶(限速120KM/H,时速不低于122KM/H),致使车辆撞倒中央隔离带开口活动护栏驶入对向车道并撞击渝B3Z583造成人员伤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驾驶人王志明私自加装座椅从事非法营运,且乘员严重超载(核载9人,实载15人),影响了车辆的安全性能,加重了事故后果。

(二)间接原因

1.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一是未按照《垫江县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营运车辆处理意见的通知》(垫整治办〔2012〕4号)规定,严格非法营运车辆处罚程序,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在2013年和2014年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查获的116次非法营运案件中,有70件没有按照程序或标准进行处理。二是对非法营运车辆监管不力,未将事故车辆渝B3Z583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以致该车事发时仍在从事非法营运。2013年3月4日,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被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查获,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给予该车驾驶员王志明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暂扣车辆。按照(垫整治办〔2012〕4号)文件规定,应在有王志明所在村社及镇政府担保材料等情况下才能作出首次缴纳10000元、余款40000元缓缴的处罚决定,但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王晓波、副大队长汪向阳在无上述担保材料的情况下,签字决定作出首次缴纳5000元罚款、45000元缓缴的决定。在 2013年5月16日,王志明只缴纳5000元罚款后,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将渝B3Z583车返还给王志明,余款45000元至今仍未收缴。间接导致王志明驾驶渝B3Z583车继续从事非法营运至本次事故发生。三是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未按照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一大队签订的《联勤联动执法工作协议》要求,将查处过的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信息及时通报对方。

2.垫江县交委。垫江县交委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县政府安排的打击非法营运工作落实不到位。垫江县交委作为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上级主管部门,没有过问非法营运车辆处罚、联动机制落实及平时对曾经被查处过车辆的监管情况,对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存在的上述行为失察。

3.垫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澄溪公巡中队未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垫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澄溪公巡中队对渝B3Z583事故车改型和事故当天超员违法行为失察;未认真指导其辖区高峰镇政府交安办对面包车、摩托车、拖拉机、货车四类重点车切实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工作。

4.垫江县高峰镇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一是未按照垫江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垫江府办〔2014〕13、 35号)要求开展非法营运机动车清理摸排工作,未建立统计台账,以致底细不清;二是对渝B3Z583福田商务车长期停靠该镇辖区并多次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失察、源头监管不到位。

5.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打击非法营运工作不到位。按照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加强全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联勤联动工作指导意见》,明确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与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是联勤联动对口单位,并要求加强信息通报反馈,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对辖区超限、非法营运的区域、线路、车辆、人员、企业等基础资源信息进行摸排,定期、定人交流相关信息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与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签订的《联勤联动执法工作协议》明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一大队与垫江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违法车辆等信息实行资源共享,并可相互通报。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未将查获的垫江县籍非法营运车辆、人员的信息向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交流共享。

6.垫江县政府。垫江县非法营运现象突出,县城、高峰镇等地非法营运长期存在。近两年,垫江县政府虽然组织了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行动,但措施不力。有些乡镇和部门存在走过场的行为,县政府检查督促不到位,致使该项工作成效不明显。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沪渝高速公路130较大事故是一起涉及非法营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本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张桂凤,渝A1G599车辆驾驶员,超速行驶车辆,直接造成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王志明,渝B3Z583车辆驾驶员,私自加装座椅从事非法营运,且乘员严重超载(核载9人,实载15人),影响了车辆的安全性能,加重了事故后果。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人员

王晓波,男,汉族,1964年4月生,本科文化,200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11月参加工作,2009年10月至今任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党支部副书记。2013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王晓波未按照《垫江县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营运车辆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其实施处罚并放行;2013年和2014年两年间,王晓波对20台非法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处罚,并对其中12台车辆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将其放行;王晓波未落实联勤联动协议。2013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被查处后,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未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王晓波作为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对此负主要责任。鉴于王晓波已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已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建议待司法机关结案后,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汪向阳,男,汉族,1966年8月生,大专文化,198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10月参加工作,2007年10月至今任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其间:2007年10月至2014年7月分管港航工作,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7月分管案件处罚工作;2014年7月至今分管路政工作。2013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汪向阳未按照《垫江县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营运车辆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其实施处罚;2013年和2014年两年间,汪向阳对35台非法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处罚,并对其中8台车辆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将其放行。汪向阳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汪向阳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责成县交通委员会给予免职处理。

2.李武胜,男,汉族,1976年12月生,本科文化,200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12月参加工作,2014年6月至今任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期间:2014年8月至11月全脱产到县拆迁办工作),分管运政工作。2013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被查处后,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未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李武胜作为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分管运政工作的副大队长,对此负主要责任;2014年李武胜对3台非法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处罚将其放行,应负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应给予李武胜行政记过处分,鉴于 2014年8月至11月,李武胜全脱产到县拆迁办工作,实际分管运政工作时间不长,建议给予李武胜行政警告处分。

3.龚方云,男,汉族,1963年8月生,研究生文化,199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7月参加工作,2014年1月至今任县交通委员会党委书记、副主任,其间:2014年6月至今分管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2013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被查处后,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未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30日,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6台非法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处罚,并对其中1台车辆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将其放行;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未落实联勤联动协议。龚方云作为县交通委员会分管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领导,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龚方云行政警告处分。

4.涂光明,男,汉族,1966年5月生,本科文化,1990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2月参加工作,2004年12月至今任县交通委员会纪委书记,其间:2012年3月至2014年6月分管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2013年3月,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查获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后,未按照《垫江县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营运车辆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其实施处罚并放行,之后也未纳入重点监管对象;2013年至2014年6月,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64台非法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处罚,并对其中11台车辆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将其放行。涂光明作为县交通委员会时任分管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领导,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涂光明党内警告处分。

5.余强修,男,汉族,1973年5月生,高中文化,2000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9月参加工作,2013年7月至今任垫江县高峰镇交安办工作人员,事业人员(非参公人员),具体负责镇水陆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余强修未按照文件要求开展非法营运机动车清理摸排工作,以致未发现渝B3Z583福田商务车长期停靠辖区场镇并多次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对渝B3Z583福田商务车源头监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余强修党内警告处分。

6.王锡利,男,汉族,1987年7月生,本科文化,201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9月参加工作,2013年4月至今任垫江县高峰镇交安办主任。王锡利未认真履行镇交安办主任职责,部署实施该镇交安办工作不力,不清楚该镇非法营运机动车摸排工作开展情况,以致未发现渝B3Z583福田商务车长期停靠辖区场镇并多次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对渝B3Z583福田商务车源头监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王锡利行政警告处分。

7.黄文东,男,汉族,1975年7月生,2013年8月任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黄文东作为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分管联勤联动执法工作的负责人,未落实一大队与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联勤联动执法中的信息交流共享工作,对130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郑波,男,汉族,1974年6月生,2013年9月任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郑波作为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负责人,未督促落实一大队与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联勤联动执法中的信息交流共享工作,对1.30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人员

1.谭凯元,男,汉族,1978年4月生,大专文化,2000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12月参加工作,2014年12月至今任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运政中队中队长。2013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牌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被查处后,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运政中队未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谭凯元作为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运政中队中队长,对此负直接责任。鉴于谭凯元刚任职1个多月,对其工作正熟悉了解中,建议由垫江县监察局对谭凯元进行诫勉谈话。

2.魏小雄,男,汉族,1962年10月生,大学本科文化,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9月参加工作,2009年5月至2014年12月任原县交通局党委副书记、局长,2014年12月至今任垫江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2013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其违规处罚后放行,之后未纳入重点监管对象;2013年和2014年两年间,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70台非法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处罚,并对其中12台车辆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将其放行;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未落实联勤联动协议。魏小雄作为时任县交通局局长,对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上述行为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垫江县监察局对魏小雄进行诫勉谈话。

3.刘涛,男,汉族,1981年5月生,大专文化,201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7月参加工作,2013年8月至今任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澄溪公巡中队中队长。刘涛作为县公安交巡警大队澄溪公巡中队中队长,对渝B3Z583事故车改型和事故当天超员违法行为失察;2014年对高峰镇开展面包车等四类重点车摸排底数、建立台账工作指导不力。鉴于澄溪公巡中队只有4名民警但负责高峰等7个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警力不足,且事故当日该中队正在其它路段正常履职,建议由垫江县监察局对刘涛进行诫勉谈话。

4.王鸿,男,汉族,1966年6月生,本科文化,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8月参加工作,2013年2月至今担任垫江县高峰镇党委委员、政法书记、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含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王鸿未认真督促检查该镇非法营运机动车摸排工作,以致未发现渝B3Z583福田商务车长期停靠辖区场镇并多次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对渝B3Z583福田商务车源头监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垫江县监察局对王鸿进行诫勉谈话。

(五)建议作出书面检查的单位

责成垫江县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

王志明,渝B3Z583车辆所有人,该车辆存在私自加装座椅,且长期从事非法营运,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乘员严重超载(核载9人,实载15 人),加重了事故后果。王志明长期从事非法营运,性质恶劣,应从重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给予王志明处以 99万元人币的行政处罚,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沪渝高速公路1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教训十分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垫江县政府应督促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明确细化责任分工方案。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适时采取集中整治活动,严肃查处。加大日常打击机动车非法营运工作力度,实现常态化管理,常抓不懈。(责任主体:垫江县政府)

(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加强车辆安全检测、登记入户、年检年审工作。对非法拼装、改装和加装的车辆一律不得上户、一律不得年审。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超速、超载、车辆改装后上路运行等违法行为,发现非法拼装、改装和加装违法行为,坚决拆除,不能一罚了之。(责任主体:县公安局、县交委)

(三)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落实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路面执法,加强源头监管,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制度及各项防范措施真正落实到操作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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