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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化大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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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8-04

试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化大预防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落实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必须要坚持惩防并举的原则,积极融入到社会化大预防的格局中去,抓好这几方面工作:首先是以参与社会化大预防为基础;其次是以执法办案为重心;再次是拓宽职务预防犯罪的新视角;第四是在推进管理和监督的机制中有作为;第五是对接好媒体。

关键词:检察机关 社会化大预防 着力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决定》同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由此可见,普法已成治国方略,反腐败将从方针政策走向法制化,党和人民的意志也将通过规范性的法律法规体现出来。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落实好《决定》提出的“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坚持惩防并举的原则,积极参与到社会化大预防的格局中去,大有作为且任重道远。

一、加强社会化大预防建设是新形势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当前,一方面是党中央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局面下的“重拳”出击,反腐威慑力逐日加大;另一方面是职务犯罪在一些领域、一些部门、一些岗位表现为高发、群发,反腐形势依然严峻。反腐败已成为维系党的执政地位、国家政权稳定的政治大事。在反腐没有休止符、只有进行时的新形势下,严肃惩处腐败、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加强由党委领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会化大预防格局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加强社会化大预防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需要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和“德治”是“两手”,只有“两手抓”相辅相成,才能“两手硬”相得益彰。我们说,职务犯罪的发生,其诱因是复杂的,不仅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法律制度,还与一个人的思想观念、道德品质、价值取向相关联,即由社会综合环境和个人综合素质共同决定。那么,职务犯罪的预防就要靠社会多层面、多渠道、多角度的正能量发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树立宪法至上的宗旨和意识,是法治化国家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而宪法监督制度的落实,不仅来自于国家不断完善立法体制、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还来自于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宪法的共同努力遵守。社会化大预防,就是要教育广大国家公职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必须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执政为民、运行高效、清正廉明的政府,必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击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那么,就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社会化预防无疑是这一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各部门综合力量开展监督的具体体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须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尚法者、尊法者、护法者。那么,由社会各界共同参加,集教育、监督、制度多项措施并重的社会化大预防,显然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具有主流作用。

(二)加强社会化大预防建设是不断完善惩防体系的需要

社会化大预防作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形式和重要环节,其作用和成效的大小直接影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和作用的发挥。应当看到,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刮骨疗伤的勇气,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打破“刑不上大夫”,一大批高官被拉下马,受到法律严惩;不断完善开放、动态、创新的惩防腐败体系,加强廉政风险的防控,加强党内外监督;以纯洁党风党性为目标,严肃查摆“四风”中存在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绩,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认可。但是,职务犯罪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在一些地区、在一些领域、在一些行业,“潜规则”仍能大行其道,贪污贿赂犯罪还在频发,大案、窝案连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依然盛行。还有近年间出现的“35岁现象”所表现出的年轻干部贪腐化倾向、“权力退而不休”现象、“清水衙门出贪鱼”现象、权学交易下的“逐名腐败”现象等等,无不说明有权力的地方就可能滋生腐败,会有职务犯罪发生;也说明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上,有的地方监督是缺失的、制度执行是不严的、责任制是不能落实的、打击也是不力的。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治标必须治本。预防是打击的深入,也是打击的目的。主动预防、事前预防,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才能把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强社会化大预防建设是解决腐败问题的基础,也是根本。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化大预防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复杂的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社会化大预防的格局离不开检察机关的参与。检察机关的专门性预防以及在社会化大预防中的参与,对于促进惩防体系建设、推进反腐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具有不同于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独有特性

第一,具有权威性。检察权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开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

第二,具有强制性。检察权的行使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决定》专门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显然是对检察权和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的进一步保障。检察权的强制性表现为不以被监督者的意志为转移,具有执行上的单向性。 第三,具有专门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能和权限,检察机关不仅有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而且通过“侦防一体化”,能调动内部所有职能部门检察工作人员投入预防工作的开展。

第四,具有指导性。检察机关以其职权和法律监督者地位,决定检察机关在社会化大预防中处于指导的地位。

(二)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以雄厚的基础作保障

第一,具有坚实的法律根基。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界定的关于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八项职能、建立侦防一体化机制的相关规定等,都给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

第二,具有坚实的理论根基。从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提出的民主治理腐败思路,到邓小平在改革开放时期提出的经济建设和反腐败要“两手抓、两手硬”思想;从江泽民提出把注重治标转向治本、事后查处转向事前监督的“两个为主”,到党的十六大提出“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以及到十八大以来关于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论断等,我党各个历史时期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思想,无一不折射出社会化大预防,并给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树立了方向标。

第三,具有坚实的实践根基。检察机关担负着查办职务犯罪的重任,对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发案的规律、犯罪的原因及发展变化的趋势有更深入的了解、认识和把握,利用这些办案资源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也更能做到针对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层面、不同的群体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化大预防是使命使然

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要求其按照职权开展专门性预防,并参与到社会化大预防格局中,切实担负组织、协调和指导之责,充分发挥预测犯罪功能和控制权力功能的作用,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率和破坏性,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通过开展预防调查,排查民生工程、重点建设项目中职务犯罪的风险点,提出对策建议,帮助建章立制;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高被预防对象的风险防控能力;通过推进检务公开,开展警示教育,丰富群众的法律知识、增强守法意识以及同腐败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通过犯罪行贿档案查询、向发案单位提供法律咨询等“顾问式”预防,有效防止再犯罪现象发生;通过年度预防报告,深入探讨易发犯罪的深层次问题,提出具有一定高度和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决策提供依据等。检察机关融入社会化大预防格局,责无旁贷,更大有作为。

三、检察机关做好社会化大预防工作的着力点

检察机关的专门性预防在社会化大预防中可以独树一帜,但不可“一枝独秀”,更不是“阳春白雪”。有机参与社会化大预防格局中,需要必要的形式,离不开充实的内容,更要追求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以参与社会化大预防为基础

要找准在社会化大预防格局中的定位,正确处理好与社会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处理好与被预防对象的关系。立足参谋、组织、协调功能,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监管部门的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增进沟通交流;正确认识检察机关专门性预防的对象是社会化大预防体系建设中的协作者,而不是办案对象。这就要求在开展犯罪预防过程中必须思想解放、态度端正、方式正确、方法妥当,添“助”而不添“乱”,指导而不领导,以取得社会各界和被预防对象的理解、信任、支持,使之克服“被预防是揭短揭丑”的狭隘思想,变被动预防为主动配合预防、参与预防。

(二)以执法办案为重点

检察权的行使重点通过办案体现出来。在当前,离开办案谈预防,就如同“弃皮之毛”没有依附,显然就没有力度。透视现阶段查处的众多职务犯罪案件,不难发现,产生的根本原因无不归结于监督上乏力、制度执行上缺力、打击上不力。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监督是前提,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同时打击要跟上。职务犯罪能不能发生、会不会发生,更多的取决于行为人敢不敢做。如果犯罪成本大于犯罪所得,或是被发现的概率大于侥幸成功的概率,那么,犯罪的机会就可能会减少;反之,如果犯罪成本小于犯罪所得,让行为人感到做了“值”,或是侥幸成功的概率远大于被发现的概率,那么,犯罪的机会就会加大。在当前,离开严打谈预防,不符合实际。由此,立足办案功能,有力发挥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作用,检察机关的专门性预防才有声有色、有效有果。办案使预防更具针对性和威慑力,通过预防发现线索推进办案,更彰显预防成果。

(三)拓宽职务犯罪预防的新视角

突出专项预防,盯“重点”。以涉农领域、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为重点预防对象,抓住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做文章。突出个案预防,盯“典型”。充分利用办案资源,抓住带有普遍性特征的典型犯罪案件,在发送检察建议、提供预防咨询、敦促建章立制上做文章。突出社会化预防,盯“服务”。立足八项预防职能,把预防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层面,通过在社会化大预防中与其他单位部门联动联建,在服务大局上做文章。

(四)在推进管理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中有作为

应当看到,从党委部门到政府单位、从行政执法机关到司法系统,内部监督体系和外部监督体系已基本完成并相对完善,但是由于缺乏有效整合,很多监督流于形式,“硬制度”遭遇“软执行”,难以对行政、司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以及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堵住现行监督体制和立法上的漏洞,整合监督资源,打造内部监督、制度监督、社会监督一体的闭环体系,真正客观反映并评价国家公职人员综合素质,激励自觉按照“德能勤绩廉”的综合标准从事公务行为,清廉政府的形象也就自然树立。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活动中,应当通过多向党委和人大报告、多运用检察建议并监督落实等方式,促进解决监督制约机制不落实、制度执行力弱的问题。

(五)对接好新媒体

检察机关要适应新媒体时代的要求,积极发挥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博、手机报、微信等新媒体的功能作用,落实普法责任制,宣传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新成果,介绍和推广预防中的好做法、好经验等,不断推进检察机关专门性预防和社会化大预防的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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