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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旧桂系时期广西近代司法制度的执行(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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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7

关于旧桂系时期广西近代司法制度的执行(1)论文

[论文关键词]旧桂系 广西 司法制度 执行 陆荣廷 [论文摘要]民国初年,广西处于旧桂系军阀统治之下,近代司法制度初步创立,司法队伍开始形成,大量民事、刑事案件得到了较为公正的处理。近代司法制度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的权利,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也反映了当时广西社会各方面的情况。

但由于法制不健全、司法队伍力量弱小及旧桂系政府的腐败,在执行司法制度时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 民国初年,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法律法令,揭开了我国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建设的序幕。

20世纪初期民主革命思想和法律文化在广西的传播,辛亥革命对封建专制思想的荡涤,启迪了广西人民的民主和法律意识,人们开始接受民主和法律思想,逐渐认同近代法律体系。这是近代司法制度执行的思想基础。

中国社会性质的变化,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和社会阶级构成的变动,旧桂系时期广西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广西社会的相对安定,为近代司法制度的执行打下了物质基础。北洋政府颁布了各种法律法规,并沿用清末从西方引进的司法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

旧桂系地方政府也随即规定了人民的许多民主权利,尽管它这样做是慑于当时形势,以后也未能全部付诸实践,但这确实表明,旧桂系已向民主迈进了一小步。这些都为近代司法制度在广西的执行提供了较好的社会环境。

一、近代司法制度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广西各审、检厅的办案情况。 关于旧桂系时期广西各审判厅、检察厅的办案情况,我们可以1914到1917年为例来说明。

因为这几年是旧桂系政权建立、巩固、发展的时期,广西境内社会秩序比较稳定,故这几年可以代表旧桂系时期广西各级审判机关的办案水平。当然,之所以举这几年为例,也还由于《(北洋)政府公报》、《广西官报》、各地市志县志和其它广西地方资料都没有记载1912~19

1

3、1918~1924年旧桂系时期广西各审判厅的办案情况。现将《(北洋)政府公报》中有关广西高等和桂林地方审检厅收结案件的统计数据列成表1,从中可以看出:第一,广西高等和桂林地方两级审、检厅收受案件的总数、已结案件数和已结案件所占比例,刑事案件总要大于民事案件。

第二,就收受案件总数、已结案件数和已结案件所占比例,桂林地方审、检厅总是大于广西高等审、检厅。第三,从时间上看,广西高等审、检厅和桂林地方审、检厅,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收受总数基本上呈稳定状态;而已结案件所占比例却呈稳定偏上升趋势,审案效率提高了。

第四,从刑事案件收受总数来看,广西高等审、检厅呈上升趋势,而桂林地方厅则呈明显的下降趋势;从民事案件收受总数来说,广西高等审、检厅呈下降趋势,桂林地方厅也呈明显的下降趋势;从已结案件来看,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无论是广西高等厅还是桂林地方厅,都呈上升趋势。从广西各审判厅与检察厅收结案件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广西各检察厅收受案件总数要比广西各审判厅多,结案率要高。

在全国101个审判厅(庭)和102个检察厅(庭)中,广西各审判厅(庭)和各检察厅(庭)收受案件总数和结案率在全国所排名次,基本上居中上水平,尤其是广西高等和桂林地方检察厅,从1915年到1917年,其名次位居全国

一、二位。

(二)不服广西各审判厅的诉讼案件。 通过对《(北洋)政府公报》公布的不服广西各级审判厅的诉讼案件进行整理分类,旧桂系时期的诉讼案件大致可以分为: 主要民事案件:第一,经济纠纷案件,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和财产权益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票据、契约、债券和一般经济案件,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类:1.产业权益纠纷案件;2.钱、债、账、款案件;3.田、土、山等土地案件;4.经济合同纠纷案件;5.股份案件;6.经济损害赔偿案件;7.租佃案件;8.其它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一般民事案件,包括:1.关于继嗣;2.关于婚姻;3.其它。其中案发较多的民事案件主要是财产、债款、继承、婚姻案件。

主要的刑事案件有:第一,经济犯罪案件,包括以下几类:1.伪造货币和有价证券;2.诈骗;3.盗窃;4.贿赂。第二,普通刑事案件:1.杀人案;2.伤害案;3.奸诱案;4.纵兵抄掳、私擅逮捕、私擅监禁;5.烟土案;6.其它刑事案件。

其中案发较多的刑事案件有:盗匪、土地、伪造有价证券和货币、烟土及赌博等案件。 现将北洋政府时期广西主要的民事、刑事案件列成表2,从表2中可以看出:第一,民刑案件总数和其中的经济案件总数以及经济案件所占百分比,均分两个阶段呈较稳定的上升趋势,并且第一阶段均要大于第二阶段。

第一阶段从1912年到1921年,民事案件从2件到45件,经济案件从2件到35件,经济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例除1912年外,从50%到81%。刑事案件总数从5件到41件,经济犯罪案件总数从1件到14件;经济犯罪案件所占比例基本上在24%到36%之间,呈上升趋势。

第二阶段从1922年到1924年,民事案件从5件、9件到10件,经济案件从1件、7件到4件,经济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从20%、77%到40%,起伏波动性较大。刑事案件总数从4件、10件到15件,经济犯罪案件从无到6件,也均呈上升趋势。

而经济犯罪案件所占百分比的起伏波动性增强。其总数及上升值,第一阶段均大于第二阶段。

第二,广西民刑案件所占全国民刑案件的比例也基本上分两个阶段呈上升趋势。其中民事案件第一阶段的比例基本上在1.2%到3.5%之间,第二阶段的比例都在1.2%以下。

第一阶段的总数、上升值和比例均大于第二阶段。刑事案件第一阶段的比例从1914年的0.1%上升到1921年的1.5%;在1912年和1913年分别呈现出6.6%和6.1%的高比率。

第二阶段从1922年的0.2%上升到1925年的0.5%,并且第一阶段的比例和上升值均大于第二阶段。

(三)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配合与监督。 据《(北洋)政府公报》载,旧桂系时期,由广西高等审判厅受理判决的刑事案件主要有盗窃、强盗、杀人、伤人、侵占等案。

广西高等检察厅对于广西高等(或同级)审判厅判决不服的上告案件数,从1912年到1924年逐年分别为: 1912年1件、1913年2件、1914年3件、1915年4件、1916年2件、1917年2件、1918年2件、1919年3件、1920年5件、1921年5件、1922年无、1923年1件、1924年1件。总检察厅检察长(官)对于广西各审判厅的判决提起非常上告案件数,从1912年到1924年逐年分别为:1912年无、1913年1件、1914年1件、1915年1件、1916年4件、1917年3件、1918年6件、1919年5件、1920年6件、1921年6件、1922年无、1923年无、1924年1件。

可见,两级检察厅的上告案件在陆荣廷统治的十年中呈逐年递增趋势,检察机构的检察活动在逐年增多,检察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强化,纠正了一些冤案和错案,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审判机构的监督。

二、从近代司法制度的执行看广西社会状况 综合分析旧桂系时期广西各审、检厅的办案情况和不服广西各级审判厅的民、刑案件以及《(北洋)政府公报》有关资料,可以看出: 第一,旧桂系时期,广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种类已经相当齐全,几乎包括了当时全国各种民事、刑事案件种类,民事案件的数量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但刑事案件的数量始终大于民事案件。这是广西社会发生各种变化,开始走向近代化的反映;也说明广西社会开始重视人的价值,开始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这是广西社会走向进步的反映。

第二,1912~1921年不服广西各审判厅的民刑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经济案件的比重越来越大,广西民事案件所占全国民事案件的比重也呈逐年增长的趋势。而在陆荣廷下野后的1922~1924年几年中,各类民刑案件不多,其变化的规律性显得不明显。

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民国前十年正是陆荣廷统治广西、旧桂系势力兴起和强大之时。这一时期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民众可赖以安定生产生活。

旧桂系为巩固其在广西的统治,在民初全国各地掀起实业建设高潮的情况下,采取了一系列发展农业生产、民族工业和商业贸易的措施,使广西经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经济案件也越来越多,而近代司法制度在广西的正常实施,规范了正常的经济活动,为民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各种经济纠纷,主动参与各种诉讼活动提供了条件。而在陆荣廷下野后的1922~1924年,整个中国政局不稳,政治腐败,社会动荡不安,广西社会秩序混乱不堪,政府的各种制度建设无法进行,民众的正常生活和生命安全难以得到保证,不可能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当然也就无法参与诉讼活动。

第三,陆荣廷统治初期的1912至1913年和陆荣廷下野后的1922至1923年,盗匪案件数量较多。这是因为, 1912~1913年,旧桂系军阀在广西的统治刚刚建立,各种制度还不完善,西方的司法制度刚刚引进过来,封建时代的一些散兵游勇、地痞流氓趁机兴风作浪,因而盗匪四起,频频作案。

1921年7月,陆荣廷在南宁通电下野后,其残部万余人退入桂西山区,伺机而动,广西此后几年四分五裂,盗匪蜂起,民不聊生。造成匪患的原因,还有经济方面的, 如“桂林米价飞涨,较前贵两倍”,“老弱饥饿,少壮迫而为匪”,尽管“近日已正法数百人,而押讯者尚众”,“各军队、各团局之捕送者,尚络绎不绝”。

第四,伪造有价证券和货币案件、烟土案、赌博案和土地案件数量较多,且呈稳定增长的趋势。原因在于:广西经济一向落后,陆荣廷到桂林就任都督职时,财政十分困难,因而非常着急,此时有人建议:1.开赌收税;2.收鸦片烟税;3.发行纸币。

陆荣廷采纳了这个建议,并于1912年5月发行地方货币。前后几次印刷,发行钞票达2700余万元。

这种纸币既无抵押,又无担保,完全是赤裸裸的掠夺。广西钞票的发行流通,一改过去以铜钱、铜仙、银毫、银锭为交易媒介的状况,在客观上促进了广西经济的发展,但一些不法之徒不顾政府法律法规的明令禁止,唯利是图,偷偷伪造有价证券和纸币,从而引发了大量的伪造有价证券和纸币案件。

陆荣廷统治广西之初,曾发布禁令:“聚众赌博持械拒捕者,杀无赦。”(p88,100~10

4)但当他比较稳固地掌握军政大权以后,就暗地里取消赌禁,开设赌馆,因而使赌场布满广西各地,每年单收赌税就有数百万元。这种伤风败俗的做法虽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但赌博现象却未能禁止。

对于鸦片烟馆,陆荣廷明里禁止,暗开绿灯。因而百色、南宁、梧州以及左右江沿岸各较大圩镇、边关城镇,地下烟馆林立。

这不但加剧了官吏队伍和军队的腐败,也严重影响了商业贸易的发展,并由此造成了烟土案件的频频发生。土地案件案发较多且呈增长趋势,是因为明末清初以来,左、右江和红水河流域数十个土官州县先后改土归流,许多原来由土官占有的“有田无赋税”的土地,没有经过丈量,流入官族、土目、富商手中。

近代以来进入桂西一带从事商贾活动的一些汉族商人,将资本投入土地,一般的平民百姓所占土地越来越少,甚至失去土地,土地越来越集中到官族和富商手中,这样,土地问题就成为旧桂系时期严重的社会问题。这无疑造成了土地诉讼案件的较稳定增多。

三、近代司法制度执行的效果与作用 近代司法制度在广西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广西民众的法律意识,这从广西各级审、检机关受理的诉讼案件逐年增多,以及不服广西高等审判厅判决的案件种类的繁多可以得到确切的证明。广西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告官、民告倒官的现象时有出现。 在封建时代,各级封建官吏垄断着政权和司法权,地方官利用行政权力,独掌诉讼,民众根本没有说话的权利,没有讲公道的地方,根本不敢去打官司,更不用说去告官。

旧桂系时期,随着西方司法制度在广西的引进和实施,人们开始接触到一些西方先进的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有所增强。面对贪官污吏的侵权行为,人们开始拿起法律武器,与官吏们对簿公堂,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北洋)政府公报》第30册载,广西署义宁县知事黄恩帱违法失职,被义宁县民妇罗石氏告发。结果,这个知事被法庭依法审讯,并被褫职。

一个过去掌握生杀大权的县太爷,竟然被一个民妇告倒,这表明,人们已开始有意识地去争取自己的民主权利。但据对240册《(北洋)政府公报》的统计,在旧桂系时期,在众多的平政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竟然没有一件是广西人民告官府的案件,这说明,在旧桂系军阀统治下,民众的民主思想和法律意识遭到了各级官府的压制,受到了当时各种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

可见,虽然法律上人们可以告官,也可能告倒官,但却不敢告官府。

(二)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律师开始参与诉讼。 由民众参与的诉讼案件如此之多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使律师开始参与各种各样的诉讼活动成为可能。

据统计,从1912年到1915年广西得到律师资格证书的有96人,其中1912年4人,1913年39人,1914年46人,1915年7人。在这些律师中,除少数在北京、江苏、广东等地从业外,绝大部分在广西参与诉讼活动,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辩护。

这就彻底打破了中国传统诉讼体制中主审官独审独判的格局。民国初年正式建立的律师制度,允许律师以自由职业者的身分在法庭上占据一席之地,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是一个创举,启迪了人民的民主和法律意识。

但总的看来,完全以律师为业的人数并不多,律师参加诉讼的案件也不多。据《(北洋)政府公报》第1

10、111册载,1917年广西得到律师资格证书的有10人,1918年以后的几年,获律师资格的人数越来越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其一,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律师不得兼任有俸给之公职,凡现任公职人员均不得充当律师”(第5册,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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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时广西是较偏僻的边陲地区,经济发展缓慢,律师只能到律师事务所任职,律师事务所为民办,岗位有限,工作和生活待遇较差,且极不稳定。

在众多律师中,相当一部分律师在为别人打官司的同时还要兼做其他事情才能维持生活。所以律师职业不为人们重视。

其二,中国的法制不健全,律师很难开展工作。北洋军阀推行强权政治,大搞封建独裁,肆意践踏民主,使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司法中若有律师参加,也只不过为统治机器点缀“公正”而已。

其三,北洋政府的律师考试内容违背了民意,如其笔试科目中的“宪法”,就是以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为蓝本的,它规定了人民的各种自由均限制在袁记“法律”范围内,故遭到了资产阶级和民众的强烈反对。律师工作步履维艰,阻力重重。

这样,《申报》所载“全国律师协会定国庆日开会,而广西桂林、南宁竟未派代表参加”也就不足为怪了。

(三)人民开始通过法律要求获得民主权利。 广西民众直接要求享有民主权利的最突出的表现,是对选举权的要求和对法律武器的重视。

例如,桂林西四塘选举区选民陈延勋以廖钟镛等变更选民年龄,又预先在多数投票纸上私填姓名,分给选民,意图使之照投,希望当选为由,至桂林地方检察厅起诉,桂林地方审判厅判决后,被告人不服,至高等检察厅起诉。又据广西省议员朱廷栋等23人电报陈述,广西当选省议员黄锡康主使王梦麒冒名投票,被公民水保箴等人起诉。

(第11册,p2

40)从1912年12月至1913年4月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在广西发生的影响全国的选举大案就有5件。民主权利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

旧桂系时期,民众通过司法程序要求获得和保障民主权利的愿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但因为受各种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其要求必然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各级行政长官特别是县知事操纵司法,肆意践踏民众的民主权利。

广西司法部门对民众的许多诉讼案件受而不理,错案不纠。1913年12月31日的司法部训令第593号就这样记载:“溯自光复以来,各处讼狱之繁倍于往昔,而各该厅等之报部案件则止有此数,藉非积案不判,废弛职务,必系案结不报弁髦部章。

而实际上诉讼停滞,累及无辜,及判决错误未由纠正之案件,不知凡几;社会上含冤饮恨,无可伸诉之人民又不知凡几……其报部案件最少省份,如江苏……广西……应将该高等地方审检各厅长官、该处长,加以儆告。”(第22册,p60~

6

1)可见,广西是当时积案不判、错案不纠最多的省份之一,民众的民主权利在很大程度上被剥夺。 [参考文献] (北洋)政府公报[Z]. 民立报,1913-06-26. 黄蓟.广西金融发展之检讨[J].建设研究,第1卷第4期. 陆君田,苏书选.陆荣廷传[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 申报,191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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