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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理学中的法律信仰问题_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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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2-17

论法理学中的法律信仰问题_法学理论论文(1)

摘 要 法律信仰是什么?通常认为,它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法律信仰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对于强调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来说,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更无可置疑。

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详细的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关键词] 法律信仰、法治、法律信仰缺失

一、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什么?通常认为,它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法律信仰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对于强调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来说,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更无可置疑。

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详细的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假如说,你作为一名游客,慕名来到白马寺,从外表看起来,这座寺庙却找不到任何供你顶礼膜拜的神佛。

此刻你会有什么样的感受?我们现在也正面临着这种尴尬和困境,一方面大量的法律被批发出来,法律体系日益完备,法律殿堂日益恢弘,另一方面我们又面临着对法律神圣性的信仰缺失的问题。 事实上,法律体系、法律条文的完善并不代表法律的实现,有了法制,并不等于就解决了法的理想和信仰,不等于预期的理想状态会转变为现实。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就今天中国的法律运作现状而言,虽说,每个公民都生活在法律之下,仍有一部分人漠视法律的存在,仍有很大一部分人在被动地体验着法律。

现实生活中更有很多现象值得我们深思:为什么发生纠纷后人们怕打官司?为什么到法院打官司没有关系心里就没底?为什么由于人为的因素干扰可能导致该赢的案子赢不了?为什么官司打赢了,费时费钱,然而却执行不了?为什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在实践中当官的犯法与平民犯法就不同罪?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民谣: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 神圣的法律蒙上了耻辱,公平受到了玷污,“社会医生”成了扼杀公正的刽子手,社会对法律的不信任加剧,法律条文还真的有用吗?法律还真的能成为人们自觉的信仰吗?我们用什么办法来唤醒民众对法律的神圣信仰?这是我们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先生告诉我们,“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对法律的信仰是一种内在的心理信念,这种内在的心理信念对法律权威的确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律信仰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

1、法律本身蕴藏着一种理想,需要民众的认同和尊重。 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

人类必须有自己的精神家园,人类必须对法律存有信仰,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真正找到了自己的根,并发挥作用。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法律发展的历史,没有法律,人类就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对法律形而上的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未来的世界。

我们不难设想:如果中国社会缺少法律的信念、理想和精神,公民失去对法律和法律机构的信任;如果我们体制的大厦不是建立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如果一个临时决定、一个领导人的讲话都可优于法律;如果民众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坚实的保护;如果我们只能靠乞求于长官的开恩或流行于玩关系的话,那么任何法制的完备、法律功能的实现都只能是一句空话,依法治国也只能化为乌有。法律与公民之间理想的状态,应该是一种血浓于水的亲情,而不应当是如油之于水一样的难以融合,法律与民众之间的油与水的紧张关系,使得中国法制现代化步履维艰。

2、由服从法律到信仰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 法治需要相应的意识,而意识从消极服从到自觉信仰的提升才是法治化的动力源泉。

法治过的形成并不能仅仅以社会成员普遍服从法律作为衡量标准,因为纯粹的赤裸裸的暴力威迫下也可形成广大民众对法律的遵守,例如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民众由于对专制权力的畏惧而被迫服从法律就是鲜明的例证。可见,公众对法律的服从心态上讲应分为两类:第一中是外力强迫下的被动服从;第二种是建立在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信仰下的心悦诚服。

法治的实现应以第二种作为基础。服从法律与信仰法律的关系是这样的,即公众在对法律价值作出认同之后就会去服从法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又满足了主体内心的需要从而在主体内心中产生了对法律的信仰,相应的法律信仰一旦生成又会促使主体更加自觉得服从法律,爱护法律。

正如伯尔曼所说的:“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法治的实现,不仅仅寄托在社会成员普通服从法律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们对法的信仰的理念之上。

惟有如此,法治才有可能最终获得人们内心道德信念的支撑,法治现代化才能成现实。因此可以说,从服从法律到信仰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必然趋势。

3、法律信仰是法律获得权威性的根源。 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形成所依赖的是公众对法的一种神圣感情,它不是靠严刑峻法下社会成员初于畏惧法律而被动的服从法律来完成,而是寄希望于社会公众发自内心的对法的真诚信仰,一种类似于宗教般的情怀。

只有在这种信仰中,人们对法的信任、尊重之情才会被激发,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权威性也才可能得以真正的确立和维持。试想在一个视法律为无物,目中无法,人人“放浪形骸”的社会中,专制横行,公平和正义从何说起?无法无天,有法也无天,这种状态下奢谈法治有何意义?

二、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当代中国公众对法律缺乏信仰,主要与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政治文化、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等等诸多因素有关。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素没有使人们产生信仰法律的内在基因,相反伦理道德却成为人们推崇的对象。 中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家庭关系之上的,人们更习惯于在温情脉脉的伦理道德面纱中生活,社会秩序游离于法律之外,靠血缘、亲缘关系结成。

在中国,一般的社会秩序不是靠法律来维持,于是人治与礼治便被宣扬来替代法治。正因如此,人们更倾向于伦理亲情,对伦理道德以外的企图通过法律去协调人际关系的做法避而远之,相伴而生的则是人们排斥法律,厌恶法律使得法律丧失了其应有的至上性与权威性。

在这样情形下对法的信仰便无从谈起。另外,在传统中国法文化中,德礼与刑罚存在二无对立,人们尚德而远刑,再加以“法即刑”的观念深入人心。

宋代著名的大才子苏东坡读书无数,样样精通,可谓满肚子的诗书经纶,然而他却有一句诗是这样说的:“读书万卷不读律”,就是说读啥都可以,哪怕是下起雨关起门来读禁书都可以,就是千万千万别读法律,因为“刑乃不详之器”。 正是因为这种传统使得民众对法产生畏惧、恐怖、将其同残忍的刑罚联系起来,自然而然的在内心情感上排斥法律,从而使法律信仰丧失了最初的动力支撑,社会公众轻视排斥法律的心理使得社会纠纷不是诉诸法律而是采用非法律的方式,譬如复仇来解决。

相应的在成员中造成了“贱讼”、“耻讼”的心态,使人们视诉讼为不祥,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鄙视法律、轻视法律、漠视法学也就应运而生了。

2、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造就了权力至上的观念,使人们崇尚权力,以权力信仰取代了法律信仰。 随着秦统一中国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建立,“君主”的至高无上地位得到巩固和强化。

“君主”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唯一受人崇拜和信仰的对象,这就为人们信仰权力营造了牢不可破的政治基础。权力至上的传统政治文化所酿出的不信仰法律的苦酒,使得许多中国人至今沉醉不醒,唯权力是从,这种对权力的迷恋,崇拜至今挥之不去,成为法律信仰形成的桎梏。

3、民众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权利意识淡薄,影响了人们从法的自觉程度,成为法律信仰形成的绊脚石。 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客观的反映出社会成员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疏远。

试想,在 一个无人看管便不遵守规章制度,自己权利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加从保护的成员所组成的社会中,讲法律信仰那不成了无稽之谈了吗?

三、如何培养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内在动力,离开了信仰,法律永远只能是一个“工具”。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就需要培养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

但如何才能培养民众的法律信仰,我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树立真正的法律信仰,就应当首先培养宪法信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权威的“母法”。

如果把法律体系比作一个王国,那么宪法就是一国之君,其神圣的地位是无可争辩的,其权威性不可被否认。但是在我国宪法的形式意义多于实质意义,政治意义多于法律意义。

宪法就象是一个被夺了权的君主,有其名而无其实。而追根究底就是因为我们的宪法缺乏可诉性,且没有一套完备的违宪审查制度。

法律制定出来就是要被触犯的,是要被实施、被执行的。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而不能被实施、执行的法是毫无意义的。

这是基本的法律规则,也是常识。但是在中国,其他法律都可以进入诉讼程序,惟独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效力最高的宪法却不可以,从1954年宪法至今都是如此。

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奇怪的现象。也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仅成了一种摆设,在平常人心中宪法不过是个空架子摆了,而在权力阶层之中它更是一纸空文而已。

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谈,宪法之无可诉性也正是源于其形式性和浓厚的政治性。因为其形式性,宪法的实质内容就被忽视了;因为其政治性,宪法成了一只烫手的山芋、棘手的刺猬没人敢碰,即便有人敢诉,也没人敢受诉,即便有人感受诉,多数情况下也会被上层否定。

如此宪法的权威性何从谈起?! 因此,应当将公民宪法信仰的培养提到重要位置,保持宪法的“亲合力”,在外部环境上,不断增强公民遵守宪法的自觉性、保卫宪法的主动性、参与宪法运行过程的积极性;逐步赋予宪法可诉性,在司法实践中将宪法至上的心理认同感和信仰理念注入民众心中,使全体公民真正从内心里尊重宪法、敬仰宪法。

2、拉近立法与民众的距离,增强民众对法律的认同感。 人们信仰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由于人们需要法律,亲近法律,是实际感知了法所具有的神圣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而要保证这点,在立法时必须民主,充分考虑、吸收民众的意见,加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马克思曾说:“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法律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制定的法律本身就违反了民意,毛病重重,那么要求人们服从法律,信仰法律,也只能是天真的幻想,“恶法非法”,不公正的法律是不可能有法律权威的。

“只有这些法律总是以自然和理性为依据,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且都是经过大家的讨论,每个人都了解法律草案的目的所在,在得到普遍的赞同以后才制定的;这种为人民所拥护、反映了人民愿望的法律,人民当然总是怀着愉快甚至自豪的心情来执行”。 只有使我们制定的每一部法律得到了民众的深层认同和积极共识,成为人们强烈的情感要求和理性趋向,这样的法律才能深入人心,才能唤起人们的崇敬和信仰。

3、培养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是重中之重。 执法人员是法律业中最重要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得以运转的运作者、操纵者。

实现法的信仰,首要的任务是树立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让一群不懂法律的人去驾驭法律,如同让一群儿童主持一个内科手术,不仅不能救人反而易自伤。

执行法律的人如变为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最恶。知法犯法,罪加一等,那么如果执法犯法,则应该罪加九等! 如果执法人员自身都不相信法律,不尊重法律,不捍卫法律,那怎么又能要求民众信仰法律呢?我们的执法人员本身不懂法,本身知法犯法,法律只捞住小鱼,而不能网住大鱼,这是对法律权威最大或最直接的伤害,这样的法律、这样的执法人怎能叫人们心安理得相信呢?失去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法庭的信任,那么人们就不会对法律的巨大热情,从而也不会把法律当作神圣的东西并加以信仰。

司法不公平、执法不公正,不可能培养法信仰。

4、加强对民众进行法律启蒙教育,培养普通民众的法律信仰。 法律要取得社会信仰,博得民众尊敬,必须让民众了解、知晓法律。

当我们的民众不知权利为何物,不知法为何物的时候,他们又如何能够做到所谓“为权利而斗争”呢?西方法学的繁荣,得力于法学家们对权利、正义的关注,得力于自然法思想推崇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律平等的启蒙。没有法学家们对民众法律意识的启蒙和唤醒,很难确立对法律的信仰,可以说没有罗马法学家就没有罗马法。

而中国由于民主法制的历史传统较少,中国的法学家们远没有完成法律启蒙的任务。我国民众接受法律的基础非常薄弱,法信仰不仅先天不足,而且后天失调,一些人根本不知道法律有什么规定,也不关心它是如何规定的饿。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被看成是犯罪、刑罚和不好东西,只要自己不杀人、不放火,似乎法律就与自己无关,作为国家的主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不知道如何保护,不会告、不愿告、不敢告的情形比较普遍,这种状况很难产生对法的信仰。人类文明演进的历史为我们昭示了这样的启示:一切现代化都是人的现代化。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厦已经确立,法制正日益完备的今天,必须强化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必须强调人们对法律的忠诚和热爱,培养、启蒙、教育可以促进人的不断自觉觉醒,唤起人们对自由、平等及法律的追求,只有这样才能培养人们的法律心态和法律信仰。 但法的启蒙教育,并不仅仅是法学家和法律部门的事,法律信仰的培养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一些城市如昆明市中院开播的每周法庭直播,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今日说法,河南台的法制时段等等节目,事实上都在营造一种法律氛围,都有利于法信仰的形成。 几百年前,百年不遇的百科全书式大学者康德,曾经不无感慨地说过:“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月异的景仰和敬畏,那就是在我头上的璀璨星空和在我心中的道德律令。

”比照康德对待道德的坚持不渝,我们也理应有着宗教虔诚般的态度去对待法律信仰,因为古往今来有信仰的人,就能找到安身立命之所,就能找到精神家园。卢梭也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如果我们每一个人多能够把对法律的神圣信仰深深铭刻在心里,那么在法律信仰所支撑起的一片蓝天之下,我们将会欣喜地看到,在不远的将来一个美好、理想、令人神往的法治远景就在不远的前方。

我们从以上几个方面论述了法理学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法律信仰,对于我们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书目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91年版第14页。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91年版第47页。

徐忠明著:《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第87页。 《马恩全集》第1卷第10页。

《伊加利亚旅行记》第2卷,商务印书馆,82年版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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