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8-06
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最低法律标准
正如低限人权概念的倡导者米尔恩所言,"普遍标准的正题要求所有人在一切交往中都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共同道德原则),正是它们,才包含了每个人所必须享有的权利,这就是普遍道德权利或本来意义上的人权。"[29]为使纳税人权利获得其跨越国界的普适性,寻求其确定不移的最低标准,下面,笔者将借助前述米尔恩教授提出的作为普遍道德标准的六项低限人权[30]并结合《世界人权宣言》及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有关人权条款对纳税人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进行尝试性分析:
(一)基本生活维持权 米尔恩教授根据共同道德原则推出的第一项人权便是生命权,它源自敬重人类生命的普遍的道德原则,基本含义是指"每个人都享有不遭受任意杀害、不受不必要的生命威胁的权利。"[31]这是由人类共同体得以存续的必要条件和康德的人性原则所决定的必然道德要求,因其源自人的自我保存的本性且为人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而被公认为"第一要义"的人权。
[32]对"不遭受任意杀害"的权利主要由刑法提供最强有力的保障,"不受不必要的生命威胁" 的权利则涉及民法、劳动法、环境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等众多领域[33],税法也是其中之一。因为生命权的物质保障是财产,一定的生存财产的保有是人类生命存续不可缺少的条件。
《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此均有表述,前者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后者第1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条件,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地改进生活条件。
"第2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确认人人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而税收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公共财政的需要将部分国民财富强制性地剥夺和转移,且为保证税收债权的优先偿付,各国税法一般规定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
因此,纳税人生存财产能否免受国家课税权的侵犯,在人权的视角下就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 生存权是一种接受权。
借助霍菲尔德的权利概念分析[34],其正题是一项豁免权,即免于任意杀害和免于不必要地面临危险。它的反题则是一项要求权,即要求国家提供生存保障的权利。
这种权利延伸到税法领域,对征税主体国家产生的是一项不可抗拒的规定性要求,即税金的任何赋课征收均不得侵犯纳税人的生存权;对纳税人则是赋予其基本生活维持的权利。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内容:其一,纳税人最低生活费免课税原则。
为避免国家课税威胁到纳税人健康和最低文化生活所需要的最低生活费,税法应规定最低课税限度,以确保纳税人生存权免受侵犯。如所得税中,通过基础扣除以及其他"人的诸项扣除",以及通过"负所得税"制度保证最低生活水平。
[35]其二,生存权财产免课税或轻课税原则。这一内容应与最低生活费免课税原则相对应。
一定的生存权财产是纳税人生存维持的必要物质条件,税法应将一定的生存权性质的财产,如一定的住宅用地和住宅、农业用地和农用工具、一定的中小企业者的经营场所用地等,排除在课税范围之外,在不影响生计维持的前提下,即使课税也应适用较其他类型财产为低的税率标准。以充分实现对纳税者基本人权的保障。
其三,纳税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排除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之外。 目前,对纳税人生存权的维护在不少国家的税法中已有明确体现,大部分国家均规定所得课税的最低课税限额或基础扣除额,并将住宅、生活必需品排除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之外。
以日本为例,日本税法规定所得税的最低课税限额一个标准家庭(夫妇加两个子女)为201,5000日元,该金额中包括所得扣除和社会保险金扣除。[36]"纳税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衣物、家具等,酬薪中达到一定标准的金额,各种社会保险给付中达到一定标准的金额",列为"绝对禁止扣押财产";[37]同时规定,在对扣押的财产予以换价(即变现)时,"税务署长如认为有必要,可延缓因扣押而可能给纳税人继续从事事业或维持生活带来困难的财产,必要时,还可解除其扣押";"因执行滞纳处分将会造成滞纳人的生活显著穷困时",税务署长可以"对滞纳人停止执行滞纳处分"。
[38]这些均是对纳税人维持其基本生存权的确认与保障。我国亦规定了所得税的基础扣除标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39],以保证在扩大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对象范围的同时,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存权不受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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