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8-05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理基础(2)法学理论论文(1)
可以说,胡锦涛同志指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法理上,是对宪法序言及其实施的一个精辟的学理解释,它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化,在我国的立法和依法行政方面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按照法理学之父约翰•奥斯丁的说法:“法理学的对象,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亦即我们径直而且严格使用‘法’一词所指称的规则,或者,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的法。
”因此,上升到宪法前言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内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践,无疑是我国法理学上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中国党与其它政党的本质差异 德国的法律思想家拉德布鲁赫曾指出:“法哲学,特别地不以正在通用的法而以应该适用的法,不以实定法而以正当法为对象,即不以法而是以法的价值、意义、目的—正义为对象。”因此,如果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看成是“三个代表”宪法思想的价值、意义和目的,那么我们就能够在历史的逻辑中揭示出这一执政理念的正义原理。
(一)“朋党”意识与中国党执政理念的本质差异 从历史的角度看,“党”和“公”一直是本质对立的两个事物。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朋党”的概念,“朋党”是建立在私人效忠关系基础之上的小群体意识,其目的是为个人或小群体谋取更多的私利,唐宋以来人们多鄙之为“结党营私”。
在现代,“朋党”往往被视为与党的基本宗旨和理想完全违背的“非组织活动”。在政治权力的斗争中,“朋党”也常常受到皇权的打击,但在一定程度上二者又是互相依赖、相辅相成的。
服务于统治阶级的舆论历来视“党”为不祥之物,这种观念也浸透到普通士绅和百姓,积淀成一般社会心理。《论语•卫灵公》中有:“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
”《韩非子•有度》言:“交众与多,外内朋党,虽有大过,其蔽多矣。”《大明会典》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因此,包括中国、日本在内的古代东亚各国中,绝无自称为“党”的人群,相应于政治集团的组织或集结通常是叫做某某“社”或某某“会”。这种禁党之风直到清朝末年才结束,1910年康有为把他的“帝国宪政会”改称“帝国统一党”,并以政党的名义在清朝政府注册登记成为合法政党,这是中国使用“政党”称谓的开始。
1914年7月,孙中山把同盟会改组成“中华革命党”,于1919年10月又把中华革命党改组为“中国国民党”。在苏俄和中国党的影响和帮助下,中国国民党实行了联俄、联共和扶助农工的新政策,于1924年1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重新解释了三民主义,赋予了反帝、反封建的内容,从政纲和组织上改组了国民党,使之成为了包括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内的民主主义革命联盟。
孙中山在总结了“排满”、“倒袁”、“护法”三役失败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国民党宣言的旨趣:“终要把军阀来推倒,把受压迫的人民完全解放,这是关于对内的责任。至对外的责任,要反抗帝国侵略主义,将世界受帝国主义所压迫的人民,来联络一致,共同动作,互相扶助,将全世界受压迫的人民都来解放。
”可以说,孙中山倡导的这一“天下为公”的执政思想,是中国政党“立党为公”思想的最初表达。但是,1927年以后,蒋介石和汪精卫先后中断了与中国党的合作,走上了与“天下为公”背道而驰的反人民道路,最终导致了国民党政权的毁灭。
主义政党的诞生是人类历史上的新纪元,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运动。
”因此,“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12]中国党的诞生,是近代中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
中国党一成立就鲜明地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即明确自己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华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党的一大纲领明确指出,党的奋斗目标是“推翻资产阶级政党”,“实行社会革命”,“消灭资本家私有制”,使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
[13] 1997年9月通过的《中国党章程》,再一次把中国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明确为:“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中国党执政半个多世纪的成就,充分地表明:在实践方面,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推动运动前进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比其他的无产阶级群众优越的地方在于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哲学思想,正是这一实践和理论的高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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