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8-09
美国专利法中的等同理论
然而,等同理论应由陪审团还是法官适用,不仅仅涉及普通法和衡平法的问题,而且涉及了专利侵权审判中的专业知识问题。例如,在越来越多的专利侵权审判中,双方当事人不再要求陪审团参加。
因为,随机抽选出的陪审团成员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可能一无所知,由他们去判定侵权与否,可能会把问题搞得更为复杂。而且,按照美国的司法程序,法院(包括上诉法院)不得推翻陪审团的裁定,除非该裁定的证据不足或证据有重大问题。
除了陪审团的成员而外,就是初审法院的法官对于专利权纠纷所涉及的技术问题也可能知之甚少,从而不愿做出有关的裁决。在这种情况下,可否由专门的处理专利案件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中的法官来适用等同理论呢? 对于上述担忧,最高法院只在判决书的一个脚注中提出了几个指导性原则。
它说,在地方法院的审判中,如果证据不充分,以致于陪审团不能断定两个技术要素是否等同,则法官即应依据自己的判定做出判决。如果有些法庭由于不熟悉有关的技术要素而不愿意这样去做,那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可以去做。
最高法院还强调,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适用等同理论的那些法定的限定性条件,都必须由法庭决定。例如,在一个特定的案子中,禁止反悔是否适用,适用等同理论会不会取消某一具体的技术要素,都应由法庭(法官)做出判定。
它说:“怎样才能更好地改进程序,从而提高这一法律领域中的确定性、一致性和可复审性,我们把这一问题交给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对于等同理论由陪审团还是法官适用,在美国的专利学术界和司法界都有相当激烈的争论。
当最高法院决定受理希尔顿一案的上诉时,很多人都认为,讨论的重点之一将是适用等同理论中法官和陪审团的作用问题。然而,最高法院拒绝讨论这一问题,只是确认了现行的做法,令许多人大为失望。
也许,最高法院认为在这一问题上做出新决定的时机尚不成熟。但无论如何,在今后有关等同理论的适用中,这个问题还将不断被提出。
十.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在分析“希尔顿”一案以说明美国专利法中的等同理论时,有必要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及其成立以来的“亲专利”(pro-patent)态度略作说明。 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分为三层:地方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现在,美国共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包括11个带序号(如第
一、第九)的巡回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其中,11个带序号的巡回上诉法院分布于全国,管辖所在区域的上诉案件。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管辖首都华盛顿地区的上诉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则为特殊的专业性巡回上诉法院,专门管辖全国涉及专利的上诉案件。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成立于1982年10月1日。在此之前,美国有关专利的诉讼大体是以下的情况:专利申请过程中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决定的,当事人可向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CCPA)上诉;如不服判决,可再向最高法院上诉。
有关专利侵权的纠纷,当事人可向联邦地方法院起诉;如不服判决,可向所属的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再不服则可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对于有关的上诉案,只选择它认为是重大的和具有典型意义的予以受理。
如果最高法院不受理,则上诉法院的判决即为有效判决。 1982年以前,美国的专利审判可说是“政出多门”。
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往往比较宽松,而各法院对专利权无效的判定则采取较为严格的条件,许多专利权都在诉讼中被判定为无效。此外,各巡回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所持的态度或掌握标准的宽严尺度也有很大的区别。
有些巡回法院被认为是“亲专利”的,有些巡回法院被认为是“反专利”(anti-patent)的。即使某些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但在不同的巡回区则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因此,当事人花费大量精力和钱财所做的首要事情就是把案件移到对自己有利的巡回区(forum shop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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