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5-02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法学理论论文(1)
欧盟,作为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它的法律经过近50年的发展,已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就目前而言,它包容了十五个成员国法律体系的精神和部分内容,但并非是任何一个成员国法律体系的独自产物,而是构成了一个新的法律秩序。
欧共体法院的法官们在许多案例中多次提到,欧共体法律继承了各个成员国的法律传统,已成为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在欧共体内部,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根深蒂固的各成员国法律体系和比较完整的欧共体法律体系。
两个法律体系相互独立,各有自己存在的法律基础和运作方式。欧共体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与欧共体这一国际组织的性质紧密结合的。
正确理解欧共体的性质是把握欧共体法律体系的前提。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一直存在着邦联主义和联邦主义之争。
联邦主义认为,欧共体具有联邦的显著特征。例如,象一些联邦制国家一样,它的权力也是自下而上产生的,是有其成员国让与一部分国家主权权利而产生的;各成员国在国内事务方面享有极高的自治权,有自己独立的宪法和独立的国家机关,等等。
邦联主义则认为,欧共体现在尚不具备联邦的最重要的特征,即其各成员国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欧共体仍不是一个完全的主权者,而只是一个类似邦联的国家联盟。实际上,欧共体的一体化是在两个层面上进行的,一是采取政府间合作的方式,另外采取联邦的方式。
政府间合作的方式意味着决策权紧紧掌握在个成员国手中,任何一项动议必须经过所有成员国的同意方可通过。这和其他的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是一样的。
相比其他的国际组织,欧共体又有自己的独特性,即联邦性。它的自治组织有权独立于各成员国自主地制定政策和法律,决策的范围相当广泛,在这些范围内,成员国全部或部分丧失了独立行动的自由,例如在共同商业政策领域、共同农业政策领域、竞争政策领域。
所以,欧共体是一个特殊的国际组织。虽然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邦联,但一体化的程度已远远超过邦联。
客观地说,欧共体正处于向联邦发展的过程中。欧洲的一体化以连续的条约为进程,这些条约被看作是欧共体的宪法。
但也仅仅是“被看作”。因为从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欧共体-欧盟现在还毕竟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国家。
但考虑到这些基础条约具有浓重的宪法色彩,我们可以称之为“宪法性条约”。其地位相当于主权国家的宪法,其法律效力高于欧共体法律体系中所有其他法律形式。
这些“宪法性条约”本质上是一个框架性的条约,也就是说,它们主要规定了为实现目标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欧共体法律更多的是欧共体机构根据“宪法性条约”制定的次一级立法,包括条例、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建议和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近50年来,大量的二级立法源源不断地被制定,已涉及到欧共体法的各个领域。欧共体法院在许多案例中认为,欧共体机构以欧共体的名义与非欧共体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是欧共体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虽然在欧共体的基础条约中没有直接规定欧共体法院的判例是欧共体法的渊源,但实际上欧共体法院的判例一般得到遵循,在判例中所确立的法律一般原则也构成欧共体法的组成部分。欧共体法院通过其司法活动,对欧共体法律体系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判例造法作用,并有效保障了欧共体法律的统一解释和实施。
宪 法 性 条 约 1条约的简要发展历史 纵观欧共体一体化的进程,可以看出实际上也是欧共体条约制定和不断修正的过程。这些宪法性条约是欧洲一体化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欧共体的整个法律体系,正是以这些宪法性条约为核心发展起来的。1951年六个创始成员国:荷兰、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和卢森堡签定了《巴黎条约》,创建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接着,1957年,签定了两个《罗马条约》,创建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主要目的是在煤钢和原子能市场之外的经济活动领域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大市场。在一体化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单一欧洲法令》的签定。
1985年,委员会发布了一个白皮书,指出,尽管共同体已存在了很长时间,但是为了实现统一大市场这一目标,仍然存在许多障碍。为了扫除这些障碍,抗衡世界竞争,需要在一体化方面取得更大的进展。
1986年2月7日,当时的12个成员国缔结了《单一欧洲法令》。该法令对业已存在的共同体条约做了重大修正。
它的主要目标是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消除一体化道路中的障碍。为了达到此目标,扩大了理事会多数表决制的立法决策范围,理事会授权委员会在某些领域制定相关的措施以实施理事会的立法,此外还扩大了共同体共同行动的范围,尤其是在经济和货币政策、社会政策、技术发展和环境保护领域。
通过这些措施,加快了一体化的步伐。1989年12月,共同体召开了两次非政府会议,两件事情提到了议事日程,一是经济和货币联盟,二是政治联盟。
会议持续了整整一年,最终于1992年2月7日在荷兰南部小城马斯特里赫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该条约对三个共同体条约做了进一步的修正,于1993年11月1日起生效。
从这一天起,欧洲经济共同体改称为欧洲共同体。这一变化反映了自1957年以来欧共体条约所调整范围的不断扩大,已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共同体”,一体化的步伐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马约扩大了欧洲议会的权力,尤其是在立法过程中,在许多领域,欧洲议会和欧共体理事会享有共同决策权;进一步扩大了理事会可以使用多数表决制的立法范围,增强了工作效率;马约规定附属原则是普遍适用的一个基本原则;当被告的成员国不遵守欧共体法院的判决的情况下,马约赋予欧共体法院对该成员国罚款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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