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2-09-08
常设仲裁法院:历史与当代法学理论论文(1)
[内容摘要] 常设仲裁法院的建立是国际仲裁发展中的里程碑,在历史上曾发挥了意义深远的作用,但一度陷入低谷。中国是《海牙公约》的原始缔约国,与该法院的关系也有一段曲折。
法院现已获得了在联合国大会的观察员地位,将其工作纳入到联合国和平解决争端的体系中去;新制订的更具灵活性和普遍适用性的规则,使其具有更广泛的管辖权,为法院仲裁及其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作用的发挥开拓了前景。[关键词] 常设仲裁法院 仲裁 国际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Abstract] It was a milestone during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when 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was founded in 1900, which had produced profound affection at its beginning times and then plunged into the bottom of its cause. As one of the original Party States to the Hague Conventions, China resumed its norm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Court at the end of 1980s. The Court has gained the permanent observer status at the UN Assembly and integrated itself into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 of peaceful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Its new flexible and universally applicable procedural rules enlarge its jurisdiction and are conducive to its greater performance in the future.[Keywords]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 Law, Peaceful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1900年在荷兰海牙成立的常设仲裁法院至今已走过了一个世纪的历程。
本文拟回顾它的建立和发展历程,阐述其与中国的关系及其最新动态和发展前景。
一、常设仲裁法院的建立仲裁(Arbitration),亦称公断,是当事国把争端交付自己选任的仲裁者解决争端,相约服从其裁决的以法律方式解决争端的方式。它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律方法。
国际仲裁远在古代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就已出现,在封建制的欧洲初期曾经采用。近代仲裁的发展则是从1794年以美国国务卿杰伊得名的“杰伊条约”(The Jay Treaty of 1794)——《美英友好、商务和航海总条约》开始的。
该条约对两国间多年来处理争端所积累的经验做了总结,规定了提交混合委员会仲裁的制度。仲裁制度在1872年的 “阿拉巴马号” 仲裁案(The Alabama Claims Arbitration)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具体发展。
历史上,仲裁职务由仲裁人行使,它可由一个仲裁人或一个团体执行,也可以由几个仲裁员组成法庭的形式共同行使,在这方面当事国有充分的自由。由于仲裁人的选任和组织方式没有一定的规则,在国际仲裁制度的运用上为争端当事国带来若干困难,于是1899年第一次海牙会议制订的《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The Hague Convention for the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中做出了建立常设仲裁法院(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的规定。
次年,常设仲裁法院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这是标志着国际仲裁制度的一个新的发展。
1907年第二次海牙会议对原公约予以修订(从原来的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九条修订为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根据修订后的《海牙公约》,常设仲裁法院设立的目的是:“便利将不能用外交方法解决的国际争议立即提交仲裁。
”自1913年以来,常设仲裁法院设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The Peace Palace,由卡内基捐赠的国际和平基金建造)。该处为国际法学院( Hague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提供了房舍,以后还成为国际常设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和它的继承者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的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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